12.3.1 业主应根据幕墙表面的积灰污染程度,确定其清洗次数,但不应少于每年一次。

12.3.2 清洗幕墙应按《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要求选用清洗液。

12.3.3 清洗幕墙过程中不得撞击和损伤幕墙。

12.2.1 日常维护和保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持幕墙表面整洁,避免锐器及腐蚀性气体和液体与幕墙表面接触;
    2 应保持幕墙排水系统的畅通,发现堵塞应及时疏通;
    3 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门、窗启闭不灵或附件损坏等现象时,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4 当发现密封胶或密封胶条脱落或损坏时,应及时进行修补与更换;
    5 当发现幕墙构件或附件的螺栓、螺钉松动或锈蚀时,应及时拧紧或更换;
    6 当发现幕墙构件锈蚀时,应及时除锈补漆或采取其他防锈措施。

12.2.2 定期检查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幕墙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时,应对幕墙工程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此后每五年应检查一次。检查项目应包括:
        1)幕墙整体有无变形、错位、松动,如有,则应对该部位对应的隐蔽结构进行进一步检查;幕墙的主要承力构件、连接构件和连接螺栓等是否损坏、连接是否可靠、有无锈蚀等;
        2)玻璃面板有无松动和损坏;
        3)密封胶有无脱胶、开裂、起泡,密封胶条有无脱落、老化等损坏现象;
        4)开启部分是否启闭灵活,五金附件是否有功能障碍或损坏,安装螺栓或螺钉是否松动和失效;
        5)幕墙排水系统是否通畅。
    2 应对第1款检查项目中不符合要求者进行维修或更换;
    3 施加预拉力的拉杆或拉索结构的幕墙工程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时,必须对该工程进行一次全面的预拉力检查和调整,此后每三年应检查一次;
    4 幕墙工程使用十年后应对该工程不同部位的结构硅酮密封胶进行粘接性能的抽样检查;此后每三年宜检查一次。

12.2.3 灾后检查和修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幕墙遭遇强风袭击后,应及时对幕墙进行全面的检查,修复或更换损坏的构件。对施加预拉力的拉杆或拉索结构的幕墙工程,应进行一次全面的预拉力检查和调整;
    2 当幕墙遭遇地震、火灾等灾害后,应由专业技术人员对幕墙进行全面的检查,并根据损坏程度制定处理方案,及时处理。

12.1.1 幕墙工程竣工验收时,承包商应向业主提供《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幕墙的设计依据、主要性能参数及幕墙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 
    2 使用注意事项;
    3 环境条件变化对幕墙工程的影响;
    4 日常与定期的维护、保养要求;
    5 幕墙的主要结构特点及易损零部件更换方法;
    6 备品、备件清单及主要易损件的名称、规格;
    7 承包商的保修责任。

12.1.2 幕墙工程承包商在幕墙交付使用前应为业主培训幕墙维修、维护人员。

12.1.3 幕墙交付使用后,业主应根据《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的相关要求及时制定幕墙的维修、保养计划与制度。

12.1.4 雨天或4级以上风力的天气情况下不宜使用开启窗;6级以上风力时,应全部关闭开启窗。

12.1.5 幕墙外表面的检查、清洗、保养与维修工作不得在4级以上风力和大雨(雪)天气下进行。

12.1.6 幕墙外表面的检查、清洗、保养与维修使用的作业机具设备(举升机、擦窗机、吊篮等)应保养良好、功能正常、操作方便、安全可靠;每次使用前都应进行安全装置的检查,确保设备与人员安全。

12.1.7 幕墙外表面的检查、清洗、保养与维修的作业中,凡属高空作业者,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的有关规定。

11.4.1 玻璃幕墙大面应平整,胶缝应横平竖直、缝宽均匀、表面平滑。钢结构焊缝应平滑,防腐涂层应均匀、无破损。不锈钢件的光泽度应与设计相符,且无锈斑。

11.4.2 钢结构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要求。

11.4.3 拉杆和拉索的预拉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11.4.4 点支承幕墙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1.4.4的规定。

11.4.5 钢爪安装偏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相邻钢爪水平距离和竖向距离为±1.5mm;
    2 同层钢爪高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1.4.5的规定。

11.3.1 墙面外观应平整,胶缝应平整光滑、宽度均匀。胶缝宽度与设计值的偏差不应大于2mm。

11.3.2 玻璃面板与玻璃肋之间的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2mm;相邻玻璃面板的平面高低偏差不应大于1mm。

11.3.3 玻璃与镶嵌槽的间隙应符合设计要求,密封胶应灌注均匀、密实、连续。

11.3.4 玻璃与周边结构或装修的空隙不应小于8mm,密封胶填缝应均匀、密实、连续。

11.2.1 玻璃幕墙观感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明框幕墙框料应横平竖直;单元式幕墙的单元接缝或隐框幕墙分格玻璃接缝应横干竖宜,缝宽应均匀,并符合设计要求;
    2 铝合金材料不应有脱膜现象;玻璃的品种、规格与色彩应与设计相符,整幅幕墙玻璃的色泽应均匀;并不应有析碱、发霉和镀膜脱落等现象;
    3 装饰压板表面应平整,不应有肉眼可察觉的变形、波纹或局部压砸等缺陷;
    4 幕墙的上下边及侧边封口、沉降缝、伸缩缝、防震缝的处理及防雷体系应符合设计要求;
    5 幕墙隐蔽节点的遮封装修应整齐美观;
    6 淋水试验时,幕墙不应渗漏。

11.2.2 框支承玻璃幕墙工程抽样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铝合金料及玻璃表面不应有铝屑、毛刺、明显的电焊伤痕、油斑和其他污垢;
    2 幕墙玻璃安装应牢固,橡胶条应镶嵌密实、密封胶应填充平整;
    3 每平方米玻璃的表面质量应符合表11.2.2-1的规定;

11.2.3 隐框玻璃幕墙的安装质量应符合表11.2.3的规定。

11.2.4 玻璃幕墙工程抽样检验数量,每幅幕墙的竖向构件或竖向接缝和横向构件或横向接缝应各抽查5%,并均不得少于3根;每幅幕墙分格应各抽查5%,并不得少于10个。抽检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11.2.2条或第11.2.3条的规定。
    注:1 抽样的样品,1根竖向构件或竖向接缝指该幕墙全高的1根构件或接缝;1根横向构件或横向接缝指该幅幕墙全宽的1根构件或接缝;
           2 凡幕墙上的开启部分,其抽样检验的工程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的有关规定。

11.1.1 玻璃幕墙工程验收前应将其表面清洗干净。

11.1.2 玻璃幕墙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 幕墙工程的竣工图或施工图、结构计算书、设计变更文件及其他设计文件;
    2 幕墙工程所用各种材料、附件及紧固件、构件及组件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 进口硅酮结构胶的商检证;国家指定检测机构出具的硅酮结构胶相容性和剥离粘结性试验报告;
    4 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检测报告;
    5 幕墙的风压变形性能、气密性能、水密性能检测报告及其他设计要求的性能检测报告;
    6 打胶、养护环境的温度、湿度记录;双组份硅酮结构胶的混匀性试验记录及拉断试验记录;
    7 防雷装置测试记录;
    8 隐蔽工程验收文件;
    9 幕墙构件和组件的加工制作记录;幕墙安装施工记录;
    10 张拉杆索体系预拉力张拉记录;
    11 淋水试验记录;
    12 其他质量保证资料。

11.1.3 玻璃幕墙工程验收前,应在安装施工中完成下列隐蔽项目的现场验收:
    1 预埋件或后置螺栓连接件;
    2 构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节点;
    3 幕墙四周、幕墙内表面与主体结构之间的封堵;
    4 幕墙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及墙面转角节点;
    5 隐框玻璃板块的固定;
    6 幕墙防雷连接节点;
    7 幕墙防火、隔烟节点;
    8 单元式幕墙的封口节点。

11.1.4 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应进行观感检验和抽样检验,并应按下列规定划分检验批,每幅玻璃幕墙均应检验。
    1 相同设计、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玻璃幕墙工程每500-1000m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m2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每个检验批每100m应至少抽查一处,每处不得少于10m
    2 同一单位工程的不连续的幕墙工程应单独划分检验批;
    3 对于异形或有特殊要求的幕墙,检验批的划分应根据幕墙的结构、工艺特点及幕墙工程的规模,宜由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

10.7.1 玻璃幕墙安装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的有关规定。

10.7.2 安装施工机具在使用前,应进行严格检查。电动工具应进行绝缘电压试验;手持玻璃吸盘及玻璃吸盘机应进行吸附重量和吸附持续时间试验。

10.7.3 采用外脚手架施工时,脚手架应经过设计,并应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采用落地式钢管脚手架时,应双排布置。

10.7.4 当高层建筑的玻璃幕墙安装与主体结构施工交叉作业时,在主体结构的施工层下方应设置防护网;在距离地面约3m高度处,应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6m的水平防护网。

10.7.5 采用吊篮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吊篮应进行设计,使用前应进行安全检查;
    2 吊篮不应作为竖向运输工具,并不得超载;
    3 不应在空中进行吊篮检修;
    4 吊篮上的施工人员必须配系安全带。

10.7.6 现场焊接作业时,应采取防火措施。

10.6.1 点支承玻璃幕墙支承结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钢结构安装过程中,制孔、组装、焊接和涂装等工序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有关规定;
    2 大型钢结构构件应进行吊装设计,并应试吊;
    3 钢结构安装就位、调整后应及时紧固,并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
    4 钢构件在运输、存放和安装过程中损坏的涂层以及未涂装的安装连接部位,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有关规定补涂。

10.6.2 张拉杆、索体系中,拉杆和拉索预拉力的施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钢拉杆和钢拉索安装时,必须按设计要求施加预拉力,并宜设置预拉力调节装置;预拉力宜采用测力计测定。采用扭力扳手施加预拉力时,应事先进行标定;
    2 施加预拉力应以张拉力为控制量;拉杆、拉索的预拉力应分次、分批对称张拉;在张拉过程中,应对拉杆、拉索的预拉力随时调整;
    3 张拉前必须对构件、锚具等进行全面检查,并应签发张拉通知单。张拉通知单应包括张拉日期、张拉分批次数、每次张拉控制力、张拉用机具、测力仪器及使用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4 应建立张拉记录;
    5 拉杆、拉索实际施加的预拉力值应考虑施工温度的影响。

10.6.3 支承结构构件的安装偏差应符合表10.6.3的要求。

10.6.4 点支承玻璃幕墙爪件安装前,应精确定出其安装位置。爪座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10.6.3的规定。

10.6.5 点支承玻璃幕墙面板安装质量应符合本规范表10.5.6的相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