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93
    2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3 《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2008
    4 《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2021.3
    5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665-2006
    6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21454-2008
    7 《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21455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C. 0. 1 外遮阳系数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SD——外遮阳系数;
    x——外遮阳特征值,x>1时,取x=1;
    a、b——拟合系数,宜按表C. 0. 1选取;
    A、B——外遮阳的构造定性尺寸,宜按图C. 0. 1-1~图C. 0. 1-5确定。

C.0.2 组合形式的外遮阳系数,可由参加组合的各种形式遮阳的外遮阳系数的乘积来确定,单一形式的外遮阳系数应按本标准式(C.0.1-1)、式(C.0.1-2)计算。

C.0.3 当外遮阳的遮阳板采用有透光能力的材料制作时,应按下式进行修正:

    式中:SD*——外遮阳的遮阳板采用非透明材料制作时的外遮阳系数,按本标准式(C.0.1-1)、式(C.0.1-2)计算。
    η*——遮阳板的透射比,按表C.0.3选取。

B.0.1 外墙受周边热桥的影响(图B.0.1),其平均传热系数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Km——外墙的平均传热系数[W/(m2·K)];
    KP——外墙主体部位的传热系数[W/(m2·K)],应按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93的规定计算;
    KB1、KB2、KB3——外墙周边热桥部位的传热系数[W/(m2·K)];
    FP——外墙主体部位的面积(m2);
    FB1、FB2、FB3——外墙周边热桥部位的面积(m2)。

A.0.1 建筑面积应按各层外墙外包线围成面积的总和计算。

A.0.2 建筑体积应按建筑物外表面和底层地面围成的体积计算。

A.0.3 建筑物外表面积应按墙面面积、屋顶面积和下表面直接接触室外空气的楼板面积的总和计算。

6.0.1 居住建筑采暖、空调方式及其设备的选择,应根据当地能源情况,经技术经济分析,及用户对设备运行费用的承担能力综合考虑确定。

6.0.2 当居住建筑采用集中采暖、空调系统时,必须设置分室(户)温度调节、控制装置及分户热(冷)量计量或分摊设施。

6.0.3 除当地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或者建筑所在地无法利用其他形式的能源外,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不应设计直接电热采暖。

6.0.4 居住建筑进行夏季空调、冬季采暖,宜采用下列方式:
    1 电驱动的热泵型空调器(机组);
    2 燃气、蒸汽或热水驱动的吸收式冷(热)水机组;
    3 低温地板辐射采暖方式;
    4 燃气(油、其他燃料)的采暖炉采暖等。

6.0.5 当设计采用户式燃气采暖热水炉作为采暖热源时,其热效率应达到国家标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665-2006中的第2级。

6.0.6 当设计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或采用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的电机驱动压缩机单元式空气调节机,或采用蒸气、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作为住宅小区或整栋楼的冷热源机组时,所选用机组的能效比(性能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中的规定值;当设计采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作为户式集中空调(采暖)机组时,所选用机组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1PLV(C))不应低于国家标准《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21454-2008中规定的第3级。

6.0.7 当选择土壤源热泵系统、浅层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地表水(淡水、海水)源热泵系统、污水水源热泵系统作为居住区或户用空调的冷热源时,严禁破坏、污染地下资源。

6.0.8 当采用分散式房间空调器进行空调和(或)采暖时,宜选择符合国家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2021.3和《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21455中规定的节能型产品(即能效等级2级)。

6.0.9 当技术经济合理时,应鼓励居住建筑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以及在居住建筑小区采用热、电、冷联产技术。

6.0.10 居住建筑通风设计应处理好室内气流组织、提高通风效率。厨房、卫生间应安装局部机械排风装置。对采用采暖、空调设备的居住建筑,宜采用带热回收的机械换气装置。

5.0.1 当设计建筑不符合本标准第4.0.3、第4.0.4和第4.0.5条中的各项规定时,应按本章的规定对设计建筑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综合判断。

5.0.2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综合判断应以建筑物在本标准第5.0.6条规定的条件下计算得出的采暖和空调耗电量之和为判据。

5.0.3 设计建筑在规定条件下计算得出的采暖耗电量和空调耗电量之和,不应超过参照建筑在同样条件下计算得出的采暖耗电量和空调耗电量之和。

5.0.4 参照建筑的构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参照建筑的建筑形状、大小、朝向以及平面划分均应与设计建筑完全相同;
    2 当设计建筑的体形系数超过本标准表4.0.3的规定时,应按同一比例将参照建筑每个开间外墙和屋面的面积分为传热面积和绝热面积两部分,并应使得参照建筑外围护的所有传热面积之和除以参照建筑的体积等于本标准表4.0.3中对应的体形系数限值;
    3 参照建筑外墙的开窗位置应与设计建筑相同,当某个开间的窗面积与该开间的传热面积之比大于本标准表4.0.5-1的规定时,应缩小该开间的窗面积,并应使得窗面积与该开间的传热面积之比符合本标准表4.0.5-1的规定;当某个开间的窗面积与该开间的传热面积之比小于本标准表4.0.5-1的规定时,该开间的窗面积不应作调整;
    4 参照建筑屋面、外墙、架空或外挑楼板的传热系数应取本标准表4.0.4中对应的限值,外窗的传热系数应取本标准表4.0.5中对应的限值。

5.0.5 设计建筑和参照建筑在规定条件下的采暖和空调年耗电量应采用动态方法计算,并应采用同一版本计算软件。

5.0.6 设计建筑和参照建筑的采暖和空调年耗电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整栋建筑每套住宅室内计算温度,冬季应全天为18℃,夏季应全天为26℃;
    2 采暖计算期应为当年12月1日至次年2月28日,空调计算期应为当年6月15日至8月31日;
    3 室外气象计算参数应采用典型气象年;
    4 采暖和空调时,换气次数应为1.0次/h;
    5 采暖、空调设备为家用空气源热泵空调器,制冷时额定能效比应取2.3,采暖时额定能效比应取1.9;
    6 室内得热平均强度应取4.3W/m2

4.0.1 建筑群的总体布置、单体建筑的平面、立面设计和门窗的设置应有利于自然通风。

4.0.2 建筑物宜朝向南北或接近朝向南北。

4.0.3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的体形系数不应大于表4.0.3规定的限值。当体形系数大于表4.0.3规定的限值时,必须按照本标准第5章的要求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综合判断。

4.0.4 建筑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和热惰性指标不应大于表4.0.4规定的限值。当设计建筑的围护结构中的屋面、外墙、架空或外挑楼板、外窗不符合表4.0.4的规定时,必须按照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综合判断。

4.0.5 不同朝向外窗(包括阳台门的透明部分)的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表4.0.5-1规定的限值。不同朝向、不同窗墙面积比的外窗传热系数不应大于表4.0.5-2规定的限值;综合遮阳系数应符合表4.0.5-2的规定。当外窗为凸窗时,凸窗的传热系数限值应比表4.0.5-2规定的限值小10%;计算窗墙面积比时,凸窗的面积应按洞口面积计算。当设计建筑的窗墙面积比或传热系数、遮阳系数不符合表4.0.5-1和表4.0.5-2的规定时,必须按照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综合判断。


注:1 表中的“东,西”代表从东或西偏北30°(含30°)至偏南60°(含60°)的范围;“南”代表从南偏东30°至偏西30°的范围。
2 楼梯间、外走廊的窗不按本表规定执行。

4.0.6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面积和体积应按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计算确定。
    2 外墙的传热系数应考虑结构性冷桥的影响,取平均传热系数,其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3 当屋顶和外墙的传热系数满足本标准表4.0.4的限值要求,但热惰性指标D≤2.0时,应按照《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93第5.1.1条来验算屋顶和东、西向外墙的隔热设计要求。
    4 当砖、混凝土等重质材料构成的墙、屋面的面密度ρ≥200kg/m2时,可不计算热惰性指标,直接认定外墙、屋面的热惰性指标满足要求。
    5 楼板的传热系数可按装修后的情况计算。
    6 窗墙面积比应按建筑开间(轴距离)计算。
    7 窗的综合遮阳系数应按下式计算:

SC=SCC×SD=SCB×(1-FK/FC)×SD                 (4. 0. 6)

    式中:SC——窗的综合遮阳系数;
      SCC——窗本身的遮阳系数;
      SCB——玻璃的遮阳系数;
      FK——窗框的面积;
      FC——窗的面积,FK/FC为窗框面积比,PVC塑钢窗或木窗窗框比可取0.30,铝合金窗窗框比可取0.20,其他框材的窗按相近原则取值;
      SD——外遮阳的遮阳系数,应按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计算。

4.0.7 东偏北30°至东偏南60°、西偏北30°至西偏南60°范围内的外窗应设置挡板式遮阳或可以遮住窗户正面的活动外遮阳,南向的外窗宜设置水平遮阳或可以遮住窗户正面的活动外遮阳。各朝向的窗户,当设置了可以完全遮住正面的活动外遮阳时,应认定满足本标准表4.0.5-2对外窗遮阳的要求。

4.0.8 外窗可开启面积(含阳台门面积)不应小于外窗所在房间地面面积的5%。多层住宅外窗宜采用平开窗。

4.0.9 建筑物1~6层的外窗及敞开式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2008中规定的4级;7层及7层以上的外窗及敞开式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该标准规定的6级。

4.0.10 当外窗采用凸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窗的传热系数限值应比本标准表4.0.5-2中的相应值小10%;
    2 计算窗墙面积比时,凸窗的面积按窗洞口面积计算;
    3 对凸窗不透明的上顶板、下底板和侧板,应进行保温处理,且板的传热系数不应低于外墙的传热系数的限值要求。

4.0.11 围护结构的外表面宜采用浅色饰面材料。平屋顶宜采取绿化、涂刷隔热涂料等隔热措施。

4.0.12 当采用分体式空气调节器(含风管机、多联机)时,室外机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稳定牢固,不应存在安全隐患;
    2 室外机的换热器应通风良好,排出空气与吸入空气之间应避免气流短路;
    3 应便于室外机的维护;
    4 应尽量减小对周围环境的热影响和噪声影响。

3.0.1 冬季采暖室内热环境设计计算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卧室、起居室室内设计温度应取18℃;
    2 换气次数应取1.0次/h。

3.0.2 夏季空调室内热环境设计计算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卧室、起居室室内设计温度应取26℃;
    2 换气次数应取1.0次/h。

2.0.1 热惰性指标(D) index of thermal inertia
    表征围护结构抵御温度波动和热流波动能力的无量纲指标,其值等于各构造层材料热阻与蓄热系数的乘积之和。

2.0.2 典型气象年(TMY) typical meteorological year
    以近10年的月平均值为依据,从近10年的资料中选取一年各月接近10年的平均值作为典型气象年。由于选取的月平均值在不同的年份,资料不连续,还需要进行月间平滑处理。

2.0.3 参照建筑 reference building
    参照建筑是一栋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假想建筑。作为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综合判断时,与设计建筑相对应的,计算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的比较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