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1 根据桩基抗震性能一般比同类结构的天然地基要好的宏观经验,继续保留89规范关于桩基不验算范围的规定。
    本次修订,进一步明确了本条的适用范围。限制使用黏土砖以来,有些地区改为多层的混凝土抗震墙房屋和框架-抗震墙房屋,当其基础荷载与一般民用框架相当时,也可不进行桩基的抗震承载力验算。

4.4.2 桩基抗震验算方法已与《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和《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等协调。
    关于地下室外墙侧的被动土压与桩共同承担地震水平力问题,大致有以下做法:假定由桩承担全部地震水平力;假定由地下室外的土承担全部水平力;由桩、土分担水平力(或由经验公式求出分担比,或用m法求土抗力或由有限元法计算)。目前看来,桩完全不承担地震水平力的假定偏于不安全,因为从日本的资料来看,桩基的震害是相当多的,因此这种做法不宜采用;由桩承受全部地震力的假定又过于保守。日本1984年发布的“建筑基础抗震设计规程”提出下列估算桩所承担的地震剪力的公式:

    上述公式主要根据是对地上(3~10)层、地下(1~4)层、平面14m×14m的塔楼所作的一系列试算结果。在这些计算中假定抗地震水平的因素有桩、前方的被动土抗力,侧面土的摩擦力三部分。土性质为标贯值N=10~20,q(单轴压强)为0.5kg/cm2~1.0kg/cm2(黏土)。土的摩擦抗力与水平位移成以下弹塑性关系:位移≤1cm时抗力呈线性变化,当位移>1cm时抗力保持不变。被动土抗力最大值取朗肯被动土压,达到最大值之前土抗力与水平位移呈线性关系。由于背景材料只包括高度45m以下的建筑,对45m以上的建筑没有相应的计算资料。但从计算结果的发展趋势推断,对更高的建筑其值估计不超过0.9,因而桩负担的地震力宜在(0.3~0.9)V0之间取值。
    关于不计桩基承台底面与土的摩阻力为抗地震水平力的组成部分问题:主要是因为这部分摩阻力不可靠:软弱黏性土有震陷问题,一般黏性土也可能因桩身摩擦力产生的桩间土在附加应力下的压缩使土与承台脱空;欠固结土有固结下沉问题;非液化的砂砾则有震密问题等。实践中不乏有静载下桩台与土脱空的报导,地震情况下震后桩台与土脱空的报导也屡见不鲜。此外,计算摩阻力亦很困难,因为解答此问题须明确桩基在竖向荷载作用下的桩、土荷载分担比。出于上述考虑,为安全计,本条规定不应考虑承台与土的摩擦阻抗。
    对于疏桩基础,如果桩的设计承载力按桩极限荷载取用则可以考虑承台与土间的摩阻力。因为此时承台与土不会脱空,且桩、土的竖向荷载分担比也比较明确。

4.4.3 本条中规定的液化土中桩的抗震验算原则和方法主要考虑了以下情况:
    1 不计承台旁的土抗力或地坪的分担作用是出于安全考虑,拟将此作为安全储备,主要是目前对液化土中桩的地震作用与土中液化进程的关系尚未弄清。
    2 根据地震反应分析与振动台试验,地面加速度最大时刻出现在液化土的孔压比为小于1(常为0.5~0.6)时,此时土尚未充分液化,只是刚度比未液化时下降很多,因之对液化土的刚度作折减。折减系数的取值与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基本一致。
    3 液化土中孔隙水压力的消散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地震时土中孔压不会排泄消散,往往于震后才出现喷砂冒水,这一过程通常持续几小时甚至一二天,其间常有沿桩与基础四周排水现象,这说明此时桩身摩阻力已大减,从而出现竖向承载力不足和缓慢的沉降,因此应按静力荷载组合校核桩身的强度与承载力。
    式(4.4.3)主要根据由工程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打桩前后土性变化规律,并已在许多工程实例中得到验证。

4.4.5 本条在保证桩基安全方面是相当关键的。桩基理论分析已经证明,地震作用下的桩基在软、硬土层交界面处最易受到剪、弯损害。日本1995年阪神地震后对许多桩基的实际考查也证实了这一点,但在采用m法的桩身内力计算方法中却无法反映,目前除考虑桩土相互作用的地震反应分析可以较好地反映桩身受力情况外,还没有简便实用的计算方法保证桩在地震作用下的安全,因此必须采取有效的构造措施。本条的要点在于保证软土或液化土层附近桩身的抗弯和抗剪能力。

4.3.1 本条规定主要依据液化场地的震害调查结果。许多资料表明在6度区液化对房屋结构所造成的震害是比较轻的,因此本条规定除对液化沉陷敏感的乙类建筑外,6度区的一般建筑可不考虑液化影响。当然,6度的甲类建筑的液化问题也需要专门研究。
    关于黄土的液化可能性及其危害在我国的历史地震中虽不乏报导,但缺乏较详细的评价资料,在20世纪50年代以来的多次地震中,黄土液化现象很少见到,对黄土的液化判别尚缺乏经验,但值得重视。近年来的国内外震害与研究还表明,砾石在一定条件下也会液化,但是由于黄土与砾石液化研究资料还不够充分,暂不列入规范,有待进一步研究。

4.3.2 本条是有关液化判别和处理的强制性条文。
    本条较全面地规定了减少地基液化危害的对策:首先,液化判别的范围为,除6度设防外存在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的土层;其次,一旦属于液化土,应确定地基的液化等级;最后,根据液化等级和建筑抗震设防分类,选择合适的处理措施,包括地基处理和对上部结构采取加强整体性的相应措施等。

4.3.3 89规范初判的提法是根据20世纪50年代以来历次地震对液化与非液化场地的实际考察、测试分析结果得出来的。从地貌单元来讲这些地震现场主要为河流冲洪积形成的地层,没有包括黄土分布区及其他沉积类型。如唐山地震震中区(路北区)为滦河二级阶地,地层年代为晚更新世(Q3)地层,对地震烈度10度区考察,钻探测试表明,地下水位为3m~4m,表层为3m左右的黏性土,其下即为饱和砂层,在10度情况下没有发生液化,而在一级阶地及高河漫滩等地分布的地质年代较新的地层,地震烈度虽然只有7度和8度却也发生了大面积液化,其他震区的河流冲积地层在地质年代较老的地层中也未发现液化实例。国外学者T.L.Youd和Perkins的研究结果表明:饱和松散的水力冲填土差不多总会液化,而且全新世的无黏性土沉积层对液化也是很敏感的,更新世沉积层发生液化的情况很罕见,前更新世沉积层发生液化则更是罕见。这些结论是根据1975年以前世界范围的地震液化资料给出的,并已被1978年日本的两次大地震以及1977年罗马尼亚地震液化现象所证实。
    89规范颁发后,在执行中不断有些单位和学者提出液化初步判别中第1款在有些地区不适合。从举出的实例来看,多为高烈度区(10度以上)黄土高原的黄土状土,很多是古地震从描述等方面判定为液化的,没有现代地震液化与否的实际数据。有些例子是用现行公式判别的结果。
    根据诸多现代地震液化资料分析认为,89规范中有关地质年代的判断条文除高烈度区中的黄土液化外都能适用。为慎重起见,2001规范将此款的适用范围改为局限于7、8度区。

4.3.4 89规范关于地基液化判别方法,在地震区工程项目地基勘察中已广泛应用。2001规范的砂土液化判别公式,在地面下15m范围内与89规范完全相同,是对78版液化判别公式加以改进得到的:保持了15m内随深度直线变化的简化,但减少了随深度变化的斜率(由0.125改为0.10),增加了随水位变化的斜率(由0.05改为0.10),使液化判别的成功率比78规范有所增加。
    随着高层及超高层建筑的不断发展,基础埋深越来越大。高大的建筑采用桩基和深基础,要求判别液化的深度也相应加大,判别深度为15m,已不能满足这些工程的需要。由于15m以下深层液化资料较少,从实际液化与非液化资料中进行统计分析尚不具备条件。在20世纪50年代以来的历次地震中,尤其是唐山地震,液化资料均在15m以内,图8中15m下的曲线是根据统计得到的经验公式外推得到的结果。国外虽有零星深层液化资料,但也不太确切。根据唐山地震资料及美国H.B.Seed教授资料进行分析的结果,其液化临界值沿深度变化均为非线性变化。为了解决15m以下液化判别,2001规范对唐山地震砂土液化研究资料、美国H.B.Seed教授研究资料和我国铁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中的远震液化判别方法与89建筑规范判别方法的液化临界值(Ncr)沿深度的变化情况,以8度区为例做了对比,见图8。

    从图8可以明显看出:在设计地震一组(或89规范的近震情况,N0=10),深度为12m以上时,各种方法的临界锤击数较接近,相差不大;深度15m~20m范围内,铁路抗震规范方法比H.B.Seed资料要大1.2击~1.5击,89规范由于是线性延伸,比铁路抗震规范方法要大1.8击~8.4击,是偏于保守的。经过比较分析,2001规范考虑到判别方法的延续性及广大工程技术人员熟悉程度,仍采用线性判别方法。15m~20m深度范围内取15m深度处的Ncr值进行判别,这样处理与非线性判别方法也较为接近。铁路抗震规范N0值,如8度取10,则Ncr值在15m~20m范围内比2001规范小1.4击~1.8击。经过全面分析对比后,认为这样调整方案既简便又与其他方法接近。
    本次修订的变化如下:
    1 液化判别深度。一般要求将液化判别深度加深到20m,对于本规范第4.2.1条规定可不进行天然地基及基础的抗震承载力验算的各类建筑,可只判别地面下15m范围内土的液化。
    2 液化判别公式。自1994年美国Northridge地震和1995年日本Kobe地震以来,北美和日本都对其使用的地震液化简化判别方法进行了改进与完善,1996、1997年美国举行了专题研讨会,2000年左右,日本的几本规范皆对液化判别方法进行了修订。考虑到影响土壤液化的因素很多,而且它们具有显著的不确定性,采用概率方法进行液化判别是一种合理的选择。自1988年以来,特别是20世纪末和21世纪初,国内外在砂土液化判别概率方法的研究都有了长足的进展。我国学者在H.B.Seed的简化液化判别方法的框架下,根据人工神经网络模型与我国大量的液化和未液化现场观测数据,可得到极限状态时的液化强度比函数,建立安全裕量方程,利用结构系统的可靠度理论可得到液化概率与安全系数的映射函数,并可给出任一震级不同概率水平、不同地面加速度以及不同地下水位和埋深的液化临界锤击数。式(4.3.4)是基于以上研究结果并考虑规范延续性修改而成的。选用对数曲线的形式来表示液化临界锤击数随深度的变化,比2001规范折线形式更为合理。
    考虑一般结构可接受的液化风险水平以及国际惯例,选用震级M=7.5,液化概率PL=0.32,水位为2m,埋深为3m处的液化临界锤击数作为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基准值,见正文表4.3.4。不同地震分组乘以调整系数。研究表明,理想的调整系数β与震级大小有关,可近似用式β=0.25M-0.89表示。鉴于本规范规定按设计地震分组进行抗震设计,而各地震分组之间又没有明确的震级关系,因此本条依据2001规范两个地震组的液化判别标准以及β值所对应的震级大小的代表性,规定了三个地震组的β数值。
    以8度第一组地下水位2m为例,本次修订后的液化临界值随深度变化也在图8中给出。可以看到,其临界锤击数与2001规范相差不大。

4.3.5 本条提供了一个简化的预估液化危害的方法,可对场地的喷水冒砂程度、一般浅基础建筑的可能损坏,作粗略的预估,以便为采取工程措施提供依据。
    1 液化指数表达式的特点是:为使液化指数为无量纲参数,权函数W具有量纲m-1;权函数沿深度分布为梯形,其图形面积判别深度20m时为125。
    2 液化等级的名称为轻微、中等、严重三级;各级的液化指数、地面喷水冒砂情况以及对建筑危害程度的描述见表4,系根据我国百余个液化震害资料得出的。

    2001规范中,层位影响权函数值Wi的确定考虑了判别深度为15m和20m两种情况。本次修订明确采用20m判别深度。因此,只保留原条文中的判别深度为20m情况的Wi确定方案和液化等级与液化指数的对应关系。对本规范第4.2.1条规定可不进行天然地基及基础的抗震承载力验算的各类建筑,计算液化指数时15m地面下的土层均视为不液化。

4.3.6 抗液化措施是对液化地基的综合治理,89规范已说明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倾斜场地的土层液化往往带来大面积土体滑动,造成严重后果,而水平场地土层液化的后果一般只造成建筑的不均匀下沉和倾斜,本条的规定不适用于坡度大于10°的倾斜场地和液化土层严重不均的情况;
    2 液化等级属于轻微者,除甲、乙类建筑由于其重要性需确保安全外,一般不作特殊处理,因为这类场地可能不发生喷水冒砂,即使发生也不致造成建筑的严重震害;
    3 对于液化等级属于中等的场地,尽量多考虑采用较易实施的基础与上部结构处理的构造措施,不一定要加固处理液化土层;
    4 在液化层深厚的情况下,消除部分液化沉陷的措施,即处理深度不一定达到液化下界而残留部分未经处理的液化层。
    本次修订继续保持2001规范针对89规范的修改内容:
    1 89规范中不允许液化地基作持力层的规定有些偏严,改为不宜将未加处理的液化土层作为天然地基的持力层。因为:理论分析与振动台试验均已证明液化的主要危害来自基础外侧,液化持力层范围内位于基础直下方的部位其实最难液化,由于最先液化区域对基础直下方未液化部分的影响,使之失去侧边土压力支持。在外侧易液化区的影响得到控制的情况下,轻微液化的土层是可以作为基础的持力层的,例如:
        例1,1975年海城地震中营口宾馆筏基以液化土层为持力层,震后无震害,基础下液化层厚度为4.2m,为筏基宽度的1/3左右,液化土层的标贯锤击数N=2~5,烈度为7度。在此情况下基础外侧液化对地基中间部分的影响很小。
        例2,1995年日本阪神地震中有数座建筑位于液化严重的六甲人工岛上,地基未加处理而未遭液化危害的工程实录(见松尾雅夫等人论文,载“基础工”96年11期,P54):
            ①仓库二栋,平面均为36m×24m,设计中采用了补偿式基础,即使仓库满载时的基底压力也只是与移去的土自重相当。地基为欠固结的可液化砂砾,震后有震陷,但建筑物无损,据认为无震害的原因是:液化后的减震效果使输入基底的地震作用削弱;补偿式筏式基础防止了表层土喷砂冒水;良好的基础刚度可使不均匀沉降减小;采用了吊车轨道调平,地脚螺栓加长等构造措施以减少不均匀沉降的影响。
            ②平面为116.8m×54.5m的仓库建在六甲人工岛厚15m的可液化土上,设计时预期建成后欠固结的黏土下卧层尚可能产生1.1m~1.4m的沉降。为防止不均匀沉降及液化,设计中采用了三方面的措施:补偿式基础+基础下2m深度内以水泥土加固液化层+防止不均匀沉降的构造措施。地震使该房屋产生震陷,但情况良好。
        例3,震害调查与有限元分析显示,当基础宽度与液化层厚之比大于3时,则液化震陷不超过液化层厚的1%,不致引起结构严重破坏。
    因此,将轻微和中等液化的土层作为持力层不是绝对不允许,但应经过严密的论证。
    2 液化的危害主要来自震陷,特别是不均匀震陷。震陷量主要决定于土层的液化程度和上部结构的荷载。由于液化指数不能反映上部结构的荷载影响,因此有趋势直接采用震陷量来评价液化的危害程度。例如,对4层以下的民用建筑,当精细计算的平均震陷值SE<5cm时,可不采取抗液化措施,当SE=5cm~15cm时,可优先考虑采取结构和基础的构造措施,当SE>15cm时需要进行地基处理,基本消除液化震陷;在同样震陷量下,乙类建筑应该采取较丙类建筑更高的抗液化措施。
    依据实测震陷、振动台试验以及有限元法对一系列典型液化地基计算得出的震陷变化规律,发现震陷量取决于液化土的密度(或承载力)、基底压力、基底宽度、液化层底面和顶面的位置和地震震级等因素,曾提出估计砂土与粉土液化平均震陷量的经验方法如下:

    采用以上经验方法计算得到的震陷值,与日本的实测震陷基本符合;但与国内资料的符合程度较差,主要的原因可能是:国内资料中实测震陷值常常是相对值,如相对于车间某个柱子或相对于室外地面的震陷;地质剖面则往往是附近的,而不是针对所考察的基础的;有的震陷值(如天津上古林的场地)含有震前沉降及软土震陷;不明确沉降值是最大沉降或平均沉降。
    鉴于震陷量的评价方法目前还不够成熟,因此本条只是给出了必要时可以根据液化震陷量的评价结果适当调整抗液化措施的原则规定。

4.3.7~4.3.9 在这几条中规定了消除液化震陷和减轻液化影响的具体措施,这些措施都是在震害调查和分析判断的基础上提出来的。
    采用振冲加固或挤密碎石桩加固后构成了复合地基。此时,如桩间土的实测标贯值仍低于本规范4.3.4条规定的临界值,不能简单判为液化。许多文献或工程实践均已指出振冲桩或挤密碎石桩有挤密、排水和增大桩身刚度等多重作用,而实测的桩间土标贯值不能反映排水的作用。因此,89规范要求加固后的桩间土的标贯值应大于临界标贯值是偏保守的。
    新的研究成果与工程实践中,已提出了一些考虑桩身强度与排水效应的方法,以及根据桩的面积置换率和桩土应力比适当降低复合地基桩间土液化判别的临界标贯值的经验方法,2001规范将“桩间土的实测标贯值不应小于临界标贯锤击数”的要求,改为“不宜”。本次修订继续保持。
    注意到历次地震的震害经验表明,筏基、箱基等整体性好的基础对抗液化十分有利。例如1975年海城地震中,营口市营口饭店直接坐落在4.2m厚的液化土层上,震后仅沉降缝(筏基与裙房间)有错位;1976年唐山地震中,天津医院12.8m宽的筏基下有2.3m的液化粉土,液化层距基底3.5m,未做抗液化处理,震后室外有喷水冒砂,但房屋基本不受影响。1995年日本神户地震中也有许多类似的实例。实验和理论分析结果也表明,液化往往最先发生在房屋基础下外侧的地方,基础中部以下是最不容易液化的。因此对大面积箱形基础中部区域的抗液化措施可以适当放宽要求。

4.3.10 本条规定了有可能发生侧扩或流动时滑动土体的最危险范围并要求采取土体抗滑和结构抗裂措施。
    1 液化侧扩地段的宽度来自1975年海城地震、1976年唐山地震及1995年日本阪神地震对液化侧扩区的大量调查。根据对阪神地震的调查,在距水线50m范围内,水平位移及竖向位移均很大;在50m~150m范围内,水平地面位移仍较显著;大于150m以后水平位移趋于减小,基本不构成震害。上述调查结果与我国海城、唐山地震后的调查结果基本一致:海河故道、滦运河、新滦河、陡河岸波滑坍范围约距水线100m~150m,辽河、黄河等则可达500m。
    2 侧向流动土体对结构的侧向推力,根据阪神地震后对受害结构的反算结果得到的:1)非液化上覆土层施加于结构的侧压相当于被动土压力,破坏土楔的运动方向是土楔向上滑而楔后土体向下,与被动土压发生时的运动方向一致;2)液化层中的侧压相当于竖向总压的1/3;3)桩基承受侧压的面积相当于垂直于流动方向桩排的宽度。
    3 减小地裂对结构影响的措施包括:1)将建筑的主轴沿平行河流放置;2)使建筑的长高比小于3;3)采用筏基或箱基,基础板内应根据需要加配抗拉裂钢筋,筏基内的抗弯钢筋可兼作抗拉裂钢筋,抗拉裂钢筋可由中部向基础边缘逐段减少。当土体产生引张裂缝并流向河心或海岸线时,基础底面的极限摩阻力形成对基础的撕拉力,理论上,其最大值等于建筑物重力荷载之半乘以土与基础间的摩擦系数,实际上常因基础底面与土有部分脱离接触而减少。

4.3.11、4.3.12 从1976年唐山地震、1999年我国台湾和土耳其地震中的破坏实例分析,软土震陷确是造成震害的重要原因,实有明确判别标准和抗御措施之必要。
    我国《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1993年版根据唐山地震经验,规定7度区不考虑软土震陷;8度区fak大于100kPa,9度区fak大于120kPa的土亦可不考虑。但上述规定有以下不足:
    (1)缺少系统的震陷试验研究资料。
    (2)震陷实录局限于津塘8、9度地区,7度区是未知的空白;不少7度区的软土比津塘地区(唐山地震时为8、9度区)要差,津塘地区的多层建筑在8、9度地震时产生了15cm~30cm的震陷,比它们差的土在7度时是否会产生大于5cm的震陷?初步认为对7度区fk<70kPa的软土还是应该考虑震陷的可能性并宜采用室内动三轴试验和H.B.Seed简化方法加以判定。
    (3)对8、9度规定的fak值偏于保守。根据天津实际震陷资料并考虑地震的偶发性及所需的设防费用,暂时规定软土震陷量小于5cm者可不采取措施,则8度区fak>90kPa及9度区fak>100kPa的软土均可不考虑震陷的影响。
    对少黏性土的液化判别,我国学者最早给出了判别方法。1980年汪闻韶院士提出根据液限、塑限判别少黏性土的地震液化,此方法在国内已获得普遍认可,在国际上也有一定影响。我国水利和电力部门的地质勘察规范已将此写入条文。虽然近几年国外学者[Bray et al.(2004)、Seed et al.(2003)、Martin et al.(2000)等]对此判别方法进行了改进,但基本思路和框架没变。本次修订,借鉴和考虑了国内外学者对该判别法的修改意见,及《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GB 50478和《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DL 5073的有关规定,增加了软弱粉质土震陷的判别法。
    对自重湿陷性黄土或黄土状土,研究表明具有震陷性。若孔隙比大于0.8,当含水量在缩限(指固体与半固体的界限)与25%之间时,应该根据需要评估其震陷量。对含水量在25%以上的黄土或黄土状土的震陷量可按一般软土评估。关于软土及黄土的可能震陷目前已有了一些研究成果可以参考。例如,当建筑基础底面以下非软土层厚度符合表5中的要求时,可不采取消除软土地基的震陷影响措施。

4.2.1 我国多次强烈地震的震害经验表明,在遭受破坏的建筑中,因地基失效导致的破坏较上部结构惯性力的破坏为少,这些地基主要由饱和松砂、软弱黏性土和成因岩性状态严重不均匀的土层组成。大量的一般的天然地基都具有较好的抗震性能。因此89规范规定了天然地基可以不验算的范围。
    本次修订的内容如下:
    1 将可不进行天然地基和基础抗震验算的框架房屋的层数和高度作了更明确的规定。考虑到砌体结构也应该满足2001规范条文第二款中的前提条件,故也将其列入本条文的第二款中。
    2 限制使用黏土砖以来,有些地区改为建造多层的混凝土抗震墙房屋,当其基础荷载与一般民用框架相当时,由于其地基基础情况与砌体结构类同,故也可不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条文中主要受力层包括地基中的所有压缩层。

4.2.2、4.2.3 在天然地基抗震验算中,对地基土承载力特征值调整系数的规定,主要参考国内外资料和相关规范的规定,考虑了地基土在有限次循环动力作用下强度一般较静强度提高和在地震作用下结构可靠度容许有一定程度降低这两个因素。
    在2001规范中,增加了对黄土地基的承载力调整系数的规定,此规定主要根据国内动、静强度对比试验结果。静强度是在预湿与固结不排水条件下进行的。破坏标准是:对软化型土取峰值强度,对硬化型土取应变为15%的对应强度,由此求得黄土静抗剪强度指标Cs、φs值。
    动强度试验参数是:均压固结取双幅应变5%,偏压固结取总应变为10%;等效循环数按7、7.5及8级地震分别对应12、20及30次循环。取等价循环数所对应的动应力σd,绘制强度包线,得到动抗剪强度指标Cd及φd
    动静强度比为:

4.2.4 地基基础的抗震验算,一般采用所谓“拟静力法”,此法假定地震作用如同静力,然后在这种条件下验算地基和基础的承载力和稳定性。所列的公式主要是参考相关规范的规定提出的,压力的计算应采用地震作用效应标准组合,即各作用分项系数均取1.0的组合。

4.1.1 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的划分,基本沿用历次规范的规定。本条中地形、地貌和岩土特性的影响是综合在一起加以评价的,这是因为由不同岩土构成的同样地形条件的地震影响是不同的。2001规范只列出了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的划分,本次修订,明确其他地段划为可进行建设的一般场地。考虑到高含水量的可塑黄土在地震作用下会产生震陷,历次地震的震害也比较重,当地表存在结构性裂缝时对建筑物抗震也是不利的,因此将其列入不利地段。
    关于局部地形条件的影响,从国内几次大地震的宏观调查资料来看,岩质地形与非岩质地形有所不同。1970年云南通海地震和2008年汶川大地震的宏观调查表明,非岩质地形对烈度的影响比岩质地形的影响更为明显。如通海和东川的许多岩石地基上很陡的山坡,震害也未见有明显的加重。因此对于岩石地基的陡坡、陡坎等,本规范未列为不利的地段。但对于岩石地基的高度达数十米的条状突出的山脊和高耸孤立的山丘,由于鞭鞘效应明显,振动有所加大,烈度仍有增高的趋势。因此本规范均将其列为不利的地形条件。
    应该指出:有些资料中曾提出过有利和不利于抗震的地貌部位。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曾对抗震不利的地貌部位实例进行了分析,认为:地貌是研究不同地表形态形成的原因,其中包括组成不同地形的物质(即岩性)。也就是说地貌部位的影响意味着地表形态和岩性二者共同作用的结果,将场地土的影响包括进去了。但通过一些震害实例说明:当处于平坦的冲积平原和古河道不同地貌部位时,地表形态是基本相同的,造成古河道上房屋震害加重的原因主要因地基土质条件很差所致。因此本规范将地貌条件分别在地形条件与场地土中加以考虑,不再提出地貌部位这个概念。

4.1.2~4.1.6 89规范中的场地分类,是在尽量保持抗震规范延续性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了覆盖层厚度的影响,从而形成了以平均剪切波速和覆盖层厚度作为评定指标的双参数分类方法。为了在保障安全的条件下尽可能减少设防投资,在保持技术上合理的前提下适当扩大了Ⅱ类场地的范围。另外,由于我国规范中Ⅰ、Ⅱ类场的Tg值与国外抗震规范相比是偏小的,因此有意识地将Ⅰ类场地的范围划得比较小。
    在场地划分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关于场地覆盖层厚度的定义。要求其下部所有土层的波速均大于500m/s,在89规范的说明中已有所阐述。执行中常出现一见到大于500m/s的土层就确定覆盖厚度而忽略对以下各土层的要求,这种错误应予以避免。2001规范补充了当地面下某一下卧土层的剪切波速大于或等于400m/s且不小于相邻的上层土的剪切波速的2.5倍时,覆盖层厚度可按地面至该下卧层顶面的距离取值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当波速不小于400m/s且该土层以上的各土层的波速(不包括孤石和硬透镜体)都满足不大于该土层波速的40%时才可按该土层确定覆盖层厚度;而且这一规定只适用于当下卧层硬土层顶面的埋深大于5m时的情况。
    2 关于土层剪切波速的测试。2001规范的波速平均采用更富有物理意义的等效剪切波速的公式计算,即:

vse=d0/t

    式中,d0为场地评定用的计算深度,取覆盖层厚度和20m两者中的较小值,t为剪切波在地表与计算深度之间传播的时间。
    本次修订,初勘阶段的波速测试孔数量改为不宜小于3个。多层与高层建筑的分界,参照《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改为24m。
    3 关于不同场地的分界。
    为了保持与89规范的延续性并与其他有关规范的协调,2001规范对89规范的规定作了调整,Ⅱ类、Ⅲ类场地的范围稍有扩大,并避免了89规范Ⅱ类至Ⅳ类的跳跃。作为一种补充手段,当有充分依据时,允许使用插入方法确定边界线附近(指相差±15%的范围)的Tg值。图7给出了一种连续化插入方案。该图在场地覆盖层厚度dov和等效剪切波速vse平面上用等步长和按线性规则改变步长的方案进行连续化插入,相邻等值线的Tg值均相差0.01s。

    本次修订,考虑到fak<200的黏性土和粉土的实测波速可能大于250m/s,将2001规范的中硬土与中软土地基承载力的分界改为fak>150。考虑到软弱土的指标140m/s与国际标准相比略偏低,将其改为150m/s。场地类别的分界也改为150m/s。
    考虑到波速为(500~800)m/s的场地还不是很坚硬,将原场地类别Ⅰ类场地(坚硬土或岩石场地)中的硬质岩石场地明确为Ⅰ0类场地。因此,土的类型划分也相应区分。硬质岩石的波速,我国核电站抗震设计为700m,美国抗震设计规范为760m,欧洲抗震规范为800m,从偏于安全方面考虑,调整为800m/s。
    4 高层建筑的场地类别问题是工程界关心的问题。按理论及实测,一般土层中的地震加速度随距地面深度而渐减。我国亦有对高层建筑修正场地类别(由高层建筑基底起算)或折减地震力建议。因高层建筑埋深常达10m以上,与浅基础相比,有利之处是:基底地震输入小了;但深基础的地震动输入机制很复杂,涉及地基土和结构相互作用,目前尚无公认的理论分析模型更未能总结出实用规律,因此暂不列入规范。深基础的高层建筑的场地类别仍按浅基础考虑。
    5 本条中规定的场地分类方法主要适用于剪切波速随深度呈递增趋势的一般场地,对于有较厚软夹层的场地,由于其对短周期地震动具有抑制作用,可以根据分析结果适当调整场地类别和设计地震动参数。
    6 新黄土是指Q3以来的黄土。

4.1.7 断裂对工程影响的评价问题,长期以来,不同学科之间存在着不同看法,经过近些年来的不断研究与交流,认为需要考虑断裂影响,这主要是指地震时老断裂重新错动直通地表,在地面产生位错,对建在位错带上的建筑,其破坏是不易用工程措施加以避免的。因此规范中划为危险地段应予避开。至于地震强度,一般在确定抗震设防烈度时已给予考虑。
    在活动断裂时间下限方面已取得了一致意见:即对—般的建筑工程只考虑1.0万年(全新世)以来活动过的断裂,在此地质时期以前的活动断裂可不予考虑。对于核电、水电等工程则应考虑10万年以来(晚更新世)活动过的断裂,晚更新世以前活动过的断裂亦可不予考虑。
    另外一个较为一致的看法是,在地震烈度小于8度的地区,可不考虑断裂对工程的错动影响,因为多次国内外地震中的破坏现象均说明,在小于8度的地震区,地面一般不产生断裂错动。
    目前尚有看法分歧的是关于隐伏断裂的评价问题,在基岩以上覆盖土层多厚,是什么土层,地面建筑就可以不考虑下部断裂的错动影响。根据我国近年来的地震宏观地表位错考察,学者们看法不够一致。有人认为30m厚土层就可以不考虑,有些学者认为是50m,还有人提出用基岩位错量大小来衡量,如土层厚度是基岩位错量的(25~30)倍以上就可不考虑等等。唐山地震震中区的地裂缝,经有关单位详细工作证明,不是沿地下岩石错动直通地表的构造断裂形成的,而是由于地面振动,表面应力形成的表层地裂。这种裂缝仅分布在地面以下3m左右,下部土层并未断开(挖探井证实),在采煤巷道中也未发现错动,对有一定深度基础的建筑物影响不大。
    为了对问题更深入的研究,由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在建设部抗震办公室申请立项,开展了发震断裂上覆土层厚度对工程影响的专项研究。此项研究主要采用大型离心机模拟实验,可将缩小的模型通过提高加速度的办法达到与原型应力状况相同的状态;为了模拟断裂错动,专门加工了模拟断裂突然错动的装置,可实现垂直与水平二种错动,其位错量大小是根据国内外历次地震不同震级条件下位错量统计分析结果确定的;上覆土层则按不同岩性、不同厚度分为数种情况。实验时的位错量为1.0m~4.0m,基本上包括了8度、9度情况下的位错量;当离心机提高加速度达到与原型应力条件相同时,下部基岩突然错动,观察上部土层破裂高度,以便确定安全厚度。根据实验结果,考虑一定的安全储备和模拟实验与地震时震动特性的差异,安全系数取为3,据此提出了8度、9度地区上覆土层安全厚度的界限值。应当说这是初步的,可能有些因素尚未考虑。但毕竟是第一次以模拟实验为基础的定量提法,跟以往的分析和宏观经验是相近的,有一定的可信度。2001规范根据搜集到的国内外地震断裂破裂宽度的资料提出了避让距离,这是宏观的分析结果,随着地震资料的不断积累将会得到补充与完善。
    近年来,北京市地震局在上述离心机试验基础上进行了基底断裂错动在覆盖土层中向上传播过程的更精细的离心机模拟,认为以前试验的结论偏于保守,可放宽对破裂带的避让要求。本次修订,考虑到原条文中“前第四纪基岩隐伏断裂”的含义不够明确,容易引起误解;这里的“断裂”只能是“全新世活动断裂”或其活动性不明的其他断裂。因此删除了原条文中“前第四纪基岩”这几个字。还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避让距离是断层面在地面上的投影或到断层破裂线的距离,不是指到断裂带的距离。
    综合考虑历次大地震的断裂震害,离心机试验结果和我国地震区、特别是山区民居建造的实际情况,本次修订适度减少了避让距离,并规定当确实需要在避让范围内建造房屋时,仅限于建造分散的、不超过三层的丙、丁类建筑,同时应按提高一度采取抗震措施,并提高基础和上部结构的整体性,且不得跨越断层。严格禁止在避让范围内建造甲、乙类建筑。对于山区中可能发生滑坡的地带,属于特别危险的地段,严禁建造民居。

4.1.8 本条考虑局部突出地形对地震动参数的放大作用,主要依据宏观震害调查的结果和对不同地形条件和岩土构成的形体所进行的二维地震反应分析结果。所谓局部突出地形主要是指山包、山梁和悬崖、陡坎等,情况比较复杂,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的地震动参数的放大作用都作出具体的规定是很困难的。从宏观震害经验和地震反应分析结果所反映的总趋势,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①高突地形距离基准面的高度愈大,高处的反应愈强烈;②离陡坎和边坡顶部边缘的距离愈大,反应相对减小;③从岩土构成方面看,在同样地形条件下,土质结构的反应比岩质结构大;④高突地形顶面愈开阔,远离边缘的中心部位的反应是明显减小的;⑤边坡愈陡,其顶部的放大效应相应加大。
    基于以上变化趋势,以突出地形的高差H,坡降角度的正切H/L以及场址距突出地形边缘的相对距离L1/H为参数,归纳出各种地形的地震力放大作用如下:

    条文中规定的最大增大幅度0.6是根据分析结果和综合判断给出的。本条的规定对各种地形,包括山包、山梁、悬崖、陡坡都可以应用。
    本条在2008年局部修订时提升为强制性条文。

4.1.9 本条属于强制性条文。
    勘察内容应根据实际的土层情况确定:有些地段,既不属于有利地段也不属于不利地段,而属于一般地段;不存在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时,不判别液化,若判别结果为不考虑液化,也不属于不利地段;无法避开的不利地段,要在详细查明地质、地貌、地形条件的基础上,提供岩土稳定性评价报告和相应的抗震措施。
    场地地段的划分,是在选择建筑场地的勘察阶段进行的,要根据地震活动情况和工程地质资料进行综合评价。对软弱土、液化土等不利地段,要按规范的相关规定提出相应的措施。
    场地类别划分,不要误为“场地土类别”划分,要依据场地覆盖层厚度和场地土层软硬程度这两个因素。其中,土层软硬程度不再采用89规范的“场地土类型”这个提法,一律采用“土层的等效剪切波速”值予以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