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2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供电容量确定
    1 单台交流电梯的计算电流应取曳引机铭牌0.5h或1h工作制额定电流90%及附属电器的负荷电流,或取铭牌连续工作制额定电流的140%及附属电器的负荷电流;
    2 单台直流电梯的计算电流应取变流机组或整流器的连续工作制交流额定输入电流的140%;
    3 两台及以上电梯电源的计算电流应计入同时系数,见表9-4;

    4 交流自动扶梯的计算电流应取每级拖动电机的连续工作制额定电流及每级的照明负荷电流;
    5 自动人行道取铭牌连续工作制额定电流及照明负荷电流。

9.4.3 电梯配电线路的最小截面应满足温升和允许电压降两个条件,并从中选择较大者作为选择依据。

9.4.4 电梯机房的工作照明和通风装置以及各处用电插座的电源,宜由机房内电源配电箱(柜)单独供电,其电源可以从电梯的主电源开关前取得。厅站指示层照明宜由电梯自身电力电源供电。

9.4.5 第2款第1项电梯底坑的照明开关可设置在1m左右的高度。第3款底坑插座安装高度可为1m左右,主要作为检修用。

9.4.7 对于载货电梯和病床电梯可采用简易自动式。乘客电梯可采用集选控制方式,但对电梯台数较多的大型公共建筑宜选用群控运行方式。有条件宜使电梯具有节能控制、电源应急控制、灾情(地震、火灾)控制及自动营救控制等功能。
    ——电梯群控系统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轿厢到达各停靠站台前应减速,到达两端站台前强迫减速、停车,避免撞顶和冲底,以保证安全;
    2 对轿厢内的乘客所要到达的站台进行登记并通过指示灯作为应答信号,在到达指定站台前减速停车、消号,对候梯的乘客的呼叫进行登记并作出应答信号;
    3 满载直驶,只停轿厢内乘客指定的站台;
    4 当轿厢到达某一站台而成空载时,另有站台呼叫,该轿厢与另外行驶中同方向的轿厢比较各自至呼叫层的距离,近者抵达呼叫站并消号;
    5 端站台乘客呼叫,调用抵端站台轿厢与空载轿厢之近者服务;
    6 在各站台设置轿厢位置显示器,对站台乘客进行预报,消除乘客的焦急情绪;同时可使乘客向应答电梯预先移动,缩短候梯时间;
    7 站台呼叫被登记应答后,轿厢到达该站台时应有声音提醒候梯乘客;
    8 运行中的轿厢扫描各站台的减速点,根据轿厢内或站台有无呼叫决定是否停车;
    9 乘客站台呼叫轿厢,同站台能提供服务的所有电梯的应答器均作出应答;
    10 控制室将电梯群分类,分单数层站停和双数层站停,所有电梯都以端站为终点,在中间层站,单数层站台呼叫双数层站台的轿厢,控制室不登记,不作应答,反之也一样;
    11 中间站台呼叫直达电梯不登记,不作出应答;
    12 轿厢完成输送任务,若无呼叫信号或被指示执行其他服务,则电梯停留在该站台,轿厢门打开,等待其他的呼叫信号;
    13 控制系统时刻监视电梯的状态,同时扫描各站台的呼叫的状态。
    住宅电梯的功能配置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基本功能,另一部分足选用功能。
    ——住宅电梯的基本功能应有:
    1 指令信号和召唤信号可任意登记功能;
    2 指令信号可实现优先定向功能;
    3 当指令信号被登记时,电梯可依次逐一自动截车、减速信号、自动平层、自动开门功能;
    4 当指令信号已登记且发现出错时,按一次可消号功能;
    5 当召唤信号被登记时,电梯可依次顺向自动截车、减速信号、自动平层、自动开门功能;
    6 召唤信号具有最远反向截车、减速信号、自动平层、自动开门功能;
    7 当轿厢满载时,召唤信号不执行截车,电梯进行直驶功能;
    8 当轿厢满载时,电梯不能关门与行驶,且超载灯亮,报警铃发出嗡声功能;
    9 当轿厢位于平层电梯未启动时,则按本层召唤信号时,应能立即开门功能;
    10 当电梯停站开门过程结束后,在延时4~6s之后,应能立即自动实现关门功能;
    11 具有检修操作功能;
    12 在正常照明电源被中断情况下,应急照明灯自动燃亮功能;
    13 具有紧急报警装置,乘客在需要时能有效地向外求救功能;
    14 其他避险、防劫和安全保护功能。
    ——住宅电梯的选用功能应有:
    1 防捣乱功能;
    2 消防功能;
    3 电梯故障显示监控功能;
    4 电梯远程监控功能。

9.8.1 体育场馆电气设备应根据场馆规模、级别及体育工艺使用要求设置。

9.8.2 体育场馆电力负荷分级及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负荷分级应符合本规范表3.2.2的规定。
    2 甲级体育场馆应由两个电源供电。特级体育场馆,除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外,还应设置自备发电机组或从市政电网获得独立、可靠的第三电源供全部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用电。
    3 在自备柴油发电机组投入使用前,为保证场地照明不中断,可采用下列措施:
        1)可采用气体放电灯热启动装置; 
        2)可采用不间断电源装置(UPS);
        3)可采用应急电源装置(EPS),且EPS的切换时间应满足场地照明高光强气体放电灯(HID)不熄弧的要求。

9.8.3 对于仅在比赛期间才使用的大型用电设备,宜设专用变压器供电。当电源电压偏差不能满足要求时,宜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主要变配电室(间)、发电机房严禁设置在观众能随便到达的场所。

9.8.4 下列竞赛用设备和房间(如终点电子摄影计时器、计时记分、仲裁录放、数据处理、竞赛指挥、计算机及网络机房、安全防范及控制中心及消防控制室等),除应采用双电源在末端自动互投供电外,还应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供电。

9.8.5 体育场馆的竞赛场地用电点,宜设置电源井或配电箱,其位置不得有碍于竞赛,设置数量及位置,应根据体育工艺确定。

9.8.6 对电源井的供电方式宜采用环形系统供电。电源井内不同用途的电气线路之间应保持规定的距离或采取隔离措施。井内电气设备为单侧布置时,其维护距离不应小于0.6m;电力装置和信号装置分别布置井壁两侧时,其维护距离不应小于0.8m。井内应有防水、排水措施。

9.8.7 体育场内竞赛场地的电气线路敷设,宜采用塑料护套电缆穿导管埋地敷设方式。

9.8.8 终点电子摄像计时器的专用信号盘,应按体育工艺的要求在100m、200m、300m及终点、终点线跑道内、外侧设置。信号线通过管路与终点电子摄像计时机房相连。

9. 8.9 固定式电子计时计分显示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计时记分显示装置负荷等级应为该工程最高级;
    2 计时记分控制室与总裁判席、计时记分机房、计算机房和分散于场地的计时记分装置之间,应有相互连通的信号传输通道,并应有余量;
    3 应根据体育工艺设计在比赛场地设置各类的计时记分装置;应根据工艺要求在该处或附近预留电源及信号传输连接端子。

9.8.10 体育馆比赛场四周墙壁应按需要设置配电箱和安全型插座,其插座安装高度不应低于0.3m。

9.7.1 应根据医院电气设备工作场所分类要求进行配电系统设计。在医疗用房内禁止采用TN-C系统。备用电源的投入应满足医疗工艺的要求。

9.7.2 根据医疗工作的不同特点,医用放射线设备的工作制可按下列情况划分:
    1 X射线诊断机、X射线CT机及ECT机为断续工作用电设备;
    2 X射线治疗机、电子加速器及NMR-CT机(核磁共振)为连续工作用电设备。

9.7.3 大型医疗设备的供电应从变电所引出单独的回路,其电源系统应满足设备对电源内阻的要求。

9. 7.4 放射科、核医学科、功能检查室、检验科等部门的医疗装备的电源,应分别设置切断电源的总开关。

9. 7.5 医用放射线设备的供电线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X射线管的管电流大于或等于400mA的射线机,应采用专用回路供电;
    2 CT机、电子加速器应不少于两个回路供电,其中主机部分应采用专用回路供电;
    3 X射线机不应与其他电力负荷共用同一回路供电;
    4 多台单相、两相医用射线机,应接于不同的相导体上,并宜三相负荷平衡;
    5 放射线设备的供电线路应采用铜芯绝缘电线或电缆;
    6 当为X射线机设置配套的电源开关箱时,电源开关箱应设在便于操作处,并不得设在射线防护墙上。

9. 7.6 电源开关和保护装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X射线机房装设的与X射线诊断机配套使用的电源开关和保护装置,应按不小于X射线机瞬时负荷的50%和长期负荷100%中的较大值进行参数计算,并选择相应的电源开关和保护电器;
    2 当电源控制柜随设备供给时,不应重复设置电源开关和保护电器,其供电线路始端应设隔离电器及保护电器,其规格应比X射线机按第1款规定确定的计算电流大1~2级。

9. 7.7 X射线机供电线路导线截面,应根据下列条件确定:
    1 单台X射线机供电线路导线截面应按满足X射线机电源内阻要求选用,并应对选用的导线截面进行电压损失校验;
    2 多台X射线机共用同一条供电线路时,其共用部分的导线截面,应按供电条件要求电源内阻最小值X射线机确定的导线截面至少再加大一级。

9. 7.8 在X射线机室、同位素治疗室、电子加速器治疗室、CT机扫描室的入口处,应设置红色工作标志灯。标志灯的开闭应受设备的操纵台控制。

9.7.9 根据设备的使用要求,在同位素治疗室、电子加速器治疗室应设置门、机连锁控制装置。

9.7.10 NMR-CT机的扫描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室内的电气管线、器具及其支持构件不得使用铁磁物质或铁磁制品;
    2 进入室内的电源电线、电缆必须进行滤波。

9.6.1 舞台照明每一回路的可载容量,应与所选用的调光设备的回路输出容量相适应。

9.6.2 舞台照明调光回路数量,应根据剧场等级、规模确定。

9.6.3 舞台照明配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舞台照明设备的接电方法,应采用专用接插件连接,接插件额定容量应有足够的余量;
    2 由晶闸管调光装置配出的舞台照明线路宜采用单相配电。当采用三相配电时,宜每相分别配置中性导体,当共用中性导体时,中性导体截面不应小于相导体截面的2倍。

9.6.4 乐池内谱架灯、化妆室台灯和观众厅座位牌号灯的电源电压不得大于36V。

9.6.5 舞台调光控制器的选择及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舞台照明调光控制器的选型,小型剧场,可选用带预选装置的控制器,中型及以上规模的剧场,宜选用带计算机的控制器。
    2 舞台照明调光控制台宜安装在观众厅池座后部灯控室内,监视窗口宽度不应小于1.20m,窗口净高不应小于0.60m,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舞台表演区应在灯光控制人员的视野范围内;
        2)灯控人员应能容易地观察到观众席情况;
        3)应与舞台布灯配光联系方便;
        4)调光设备与线路应安装敷设方便。

9.6.6 调光柜和舞台配电设备应设在靠近舞台的单独房间内。

9.6.7 调光装置应采取抑制高次谐波对其他系统产生干扰的措施,除应符合本规范第22.3节规定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调光回路应选用金属导管、槽敷设,并不宜与电声等电信线路平行敷设。当调光回路与电信线路平行敷设时,其间距应大于1m;当垂直交叉时,间距应大于0.5m。
    2 电声、电视转播设备的电源不宜接在舞台照明变压器上。

9.6.8 舞台照明负荷宜采用需要系数法计算,需要系数宜符合表9.6.8的规定。

表9.6.8 需要系数

9. 6.9 舞台电动悬吊设备的控制,宜选用带预选装置的控制器,控制台的位置可安装在舞台左侧的一层天桥上,并宜设在封闭的小间内。

9.6.10 舞台电力传动设备的启动装置可就地安装,控制电器可按需要设在便于观察机械运行的地方。

9.6.11 舞台设备供电可按下列规定确定:
    1 舞台照明或电力设备的变压器容量,可按下式计算:

Ps=KxKyPe (9.6.11)

式中 Ps——变压器容量;
     Pe——照明或电力负荷总容量;
     Kx——照明或电力负荷需用系数;
     Ky——裕量系数。
    照明负荷需用系数Kx应按本规范表9. 6.8选取,电力负荷需用系数 Kx宜取0.4~0.9。裕量系数 Ky宜取1.1~1.2。
    舞台电力负荷应包括舞台各类电动悬吊设备的电力负荷和舞台的电气传动设备的电力负荷;
    2 当舞台用电设备的供电系统中接有在演出过程中可能频繁启动的交流电动机,且当其启动冲击电流引起电源电压波动超过±3%时,宜与舞台照明负荷分设变压器。

9.6.12 舞台监督、调度指挥用的声、光信号装置或对讲电话、闭路电视系统,应根据剧场等级、规模确定,舞台监督主控台宜设在台口内右侧。

9.6.13 舞台用电设备应根据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形式确定采用接地保护措施。

9.5.1 对于出入人流较多、探测对象为运动体的场所,其自动门的传感器宜采用微波传感器。对于出入人流较少,探测对象为静止或运动体的场所,其自动门的传感器宜采用红外传感器或超声波传感器。

9. 5.2 传感器的工作环境宜符合产品规定,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传感器安装在室外时,应有防水措施。

9. 5.3 传感器宜远离干扰源,并应安装在不受振动的地方或采取防干扰或防振措施。

9.5.4 自动门应由就近配电箱(屏)引单独回路供电,供电回路应装有过电流保护。

9.5.5 在自动门的就地,应对其电源供电回路装设隔离电器和手动控制开关或按钮,其位置应选在操作和维护方便且不碍观瞻的地方。

9.5.6 电动卷帘门的配电及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动卷帘门应由就近的配电箱(屏)引单独回路供电,供电回路应装有过负荷保护;
    2 卷帘门控制箱应设置在卷帘门附近,并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在卷帘门的一侧或两侧设置手动控制按钮,其安装高度宜为中心距地1.4m。

9.5.7 用于室外的电动大门的配电线路,宜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9.5.8 自动门和卷帘门的所有金属构件及附属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应可靠接地。

9.4.1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负荷分级,应符合本规范第3.2节的规定。消防电梯的供电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13. 9节的规定。客梯的供电要求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一级负荷的客梯,应由引自两路独立电源的专用回路供电;二级负荷的客梯,可由两回路供电,其中一回路应为专用回路;
    2 当二类高层住宅中的客梯兼作消防电梯时,其供电应符合本规范第13.9.11条的规定;
    3 三级负荷的客梯,宜由建筑物低压配电柜以一路专用回路供电,当有困难时,电源可由同层配电箱接引;
    4 采用单电源供电的客梯,应具有自动平层功能。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宜为三级负荷,重要场所宜为二级负荷。

9.4.2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供电容量,应按其全部用电负荷确定,向多台电梯供电,应计入同时系数。

9.4.3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主电源开关和导线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台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装设单独的隔离电器和保护电器; 
    2 主电源开关宜采用低压断路器;
    3 低压断路器的过负荷保护特性曲线应与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设备的负荷特性曲线相配合;
    4 选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供电导线时,应由其铭牌电流及其相应的工作制确定,导线的连续工作载流量不应小于计算电流,并应对导线电压损失进行校验;
    5 对有机房的电梯,其主电源开关应能从机房入口处方便接近;
    6 对无机房的电梯,其主电源开关应设置在井道外工作人员方便接近的地方,并应具有必要的安全防护。

9.4.4 机房配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梯机房总电源开关不应切断下列供电回路:
        1)轿厢、机房和滑轮间的照明和通风;
        2)轿顶、机房、底坑的电源插座; 
        3)井道照明;
        4)报警装置。 
    2 机房内应设有固定的照明,地表面的照度不应低于200lx,机房照明电源应与电梯电源分开,照明开关应设置在机房靠近入口处。 
    3 机房内应至少设置一个单相带接地的电源插座。 
    4 在气温较高地区,当机房的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机械通风。
    5 电力线和控制线应隔离敷设。 
    6 机房内配线应采用电线导管或电线槽保护,严禁使用可燃性材料制成的电线导管或电线槽。

9.4.5 井道配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梯井道应为电梯专用,井道内不得装设与电梯无关的设备、电缆等。
    2 井道内应设置照明,且照度不应小于50lx,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在距井道最高点和最低点0.5m以内各装一盏灯,中间每隔不超过7m的距离应装设一盏灯,并应分别在机房和底坑设置控制开关; 
        2)轿顶及井道照明电源宜为36V;当采用220V时,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3)对于井道周围有足够照明条件的非封闭式井道,可不设照明装置。 
    3 在底坑应装有电源插座。
    4 井道内敷设的电缆和电线应是阻燃和耐潮湿的,并应使用难燃型电线导管或电线槽保护,严禁使用可燃性材料制成的电线导管或电线槽。
    5 附设在建筑物外侧的电梯,其布线材料和方法及所用电器器件均应考虑气候条件的影响,并应采取防水措施。

9.4.6 当高层建筑内的客梯兼作消防电梯时,应符合防灾设置标准,并应采用下列相应的应急操作措施:
    1 客梯应具有防灾时工作程序的转换装置;
    2 正常电源转换为防灾系统电源时,消防电梯应能及时投入;
    3 发现灾情后,客梯应能迅速依次停落在首层或转换层。

9.4.7 电梯的控制方式应根据电梯的类别、使用场所条件及配置电梯数量等因素综合比较确定。

9.4.8 客梯的轿厢内宜设有与安防控制室及机房的直通电话;消防电梯应设置与消防控制室的直通电话。

9.4.9 电梯机房、井道和轿厢中电气装置的间接接触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建筑物的用电设备采用同一接地形式保护时,可不另设接地网; 
    2 与电梯相关的所有电气设备及导管、线槽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应可靠接地;电梯的金属构件,应采取等电位联结;
    3 当轿厢接地线利用电缆芯线时,电缆芯线不得少于两根,并应采用铜芯导体,每根芯线截面不得小于2.5mm2

9. 3.1 传输系统的电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传输系统宜采用电气连锁,连锁线应满足使用和安全的要求,并应可靠、简单。
    2 传输系统启动和停止的程序应按工艺要求确定。运行中任何一台连锁机械故障停车时,应使传来方向的连锁机械立即停车。
    3 传输系统电动机启动时,启动电压应符合本规范第9.2.2条的规定,当多台同时启动而电压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错开启动。

9.3. 2 传输系统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传输系统连锁控制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连锁机械少、独立性强时,宜在机旁分散控制;
        2)当连锁机械较少或连锁机械虽多但功能上允许分段控制时,宜按系统或按流程分段就地集中控制;
        3)当连锁机械多、传输系统复杂时,宜在控制室内集中控制;
        4)重要的工程宜采用可编程序控制器(PLC)或计算机自动控制系统。
    2 传输系统控制箱(屏、台)面板上的电气元件,应按控制顺序布置,其位置、颜色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工成套装置中的指示灯颜色和按钮的颜色》GB/T 2682的要求。
    3 一般控制系统宜设置显示机组工作状态的光信号;较复杂的控制系统,宜设置模拟图;复杂的控制系统宜设置电子显示器。
    4 传输系统应装设联系信号,并应满足下列安全要求:
        1)应沿线设置启动预告信号;
        2)在值班控制室(点)应设置允许启动信号、运行信号、事故信号;
        3)在控制箱(屏、台)面上应设置事故断电开关或自锁式按钮;
        4)传输系统的巡视通道每隔20~30m或在连锁机械旁应设置事故断电开关或自锁式按钮。
        两个及以上平行的连锁传输线宜合用启动音响信号,且值班控制室内应设有能区分不同连锁传输线启动的灯光显示信号。
    5 控制室或控制点与有关场所的联系,宜采用声光信号;当联系频繁时,宜设置通信设备。

9.3.3 传输系统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的负荷等级应按工艺要求和建筑物等级确定。
    2 同一传输系统的电气设备,宜由同一电源供电。当传输系统很长时,可按工艺分成多段,并由同一电源的多个回路供电。
    当主回路和控制回路由不同线路或不同电源供电时,应设有连锁装置。

9.3.4 控制室和控制点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便于观察、操作和调度;
    2 应通风、采光良好;
    3 应振动小、灰尘少;
    4 应线路短、进出线方便;
    5 其上方及贴邻应无厕所、浴室等潮湿场所;
    6 应便于设备运输、安装。

9.3.5 移动式传输设备宜采用软电缆供电。

9.3.6 传输系统的接地应符合本规范第12章的有关规定。

9.2.1 本节适用于额定功率0.55kW及以上、额定电压不超过1000V的一般用途电动机。

9. 2.2 电动机的启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动机启动时,其端子电压应保证机械要求的启动转矩,且在配电系统中引起的电压波动不应妨碍其他用电设备的工作。
    交流电动机启动时,其配电母线上的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动机频繁启动时,不宜低于额定电压的90%;电动机不频繁启动时,不宜低于额定电压的85%;
        2)当电动机不与照明或其他对电压波动敏感的负荷合用变压器,且不频繁启动时,不应低于额定电压的80%;
        3)当电动机由单独的变压器供电时,其允许值应按机械要求的启动转矩确定。
        对于低压电动机,除满足上述规定外,还应保证接触器线圈的电压不低于释放电压。
    2 当符合下列条件时,笼型电动机应全压启动:
        1)机械能承受电动机全压启动时的冲击转矩;
        2)电动机启动时,配电母线的电压应符合本条第1款的规定; 
        3)电动机启动时,不应影响其他负荷的正常运行。
    3 当不符合全压启动条件时,笼型电动机应降压启动。 
    4 当机械有调速要求时,笼型电动机的启动方式应与调速方式相配合。 
    5 绕线转子电动机启动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启动电流的平均值不应超过额定电流的2倍; 
        2)启动转矩应满足机械的要求;
        3)当机械有调速要求时,电动机的启动方式应与调速方式相配合。
        绕线转子电动机宜采用在转子回路中接入频敏变阻器的方式启动。对在低速运行和启动力矩大的传动装置,其电动机不宜采用频敏变阻器启动,宜采用电阻器启动。
    6 直流电动机宜采用调节电源电压或电阻器降压启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启动电流不应超过电动机的最大允许电流; 
        2)启动转矩和调速特性应满足机械的要求。

9.2.3 低压电动机的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交流电动机应装设相间短路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并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装设过负荷、断相或低电压保护。 
    2 交流电动机的相间短路保护应按下列规定装设: 
        1)每台电动机宜单独装设相间短路保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数台电动机可共用一套相间短路保护电器: 
        ——总计算电流不超过20A,且允许无选择地切断不重要负荷时; 
        ——根据工艺要求,必须同时启停的一组电动机,不同时切断将危及人身设备安全时。
        2)短路保护电器宜采用熔断器或低压断路器的瞬动过电流脱扣器,必要时可采用带瞬动元件的过电流继电器。保护器件的装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短路保护兼作接地故障保护时,应在每个相导体上装设;
        ——仅作相间短路保护时,熔断器应在每个相导体上装设,过电流脱扣器或继电器应至少在两相上装设;
        ——当只在两相上装设时,在有直接电气联系的同一网络中,保护器件应装设在相同的两相上。
    3 当电动机正常运行、正常启动或自启动时,短路保护器件不应误动作,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正确选择保护电器的使用类别,熔断器、低压断路器和过电流继电器,宜选用保护电动机型;
        2)熔断体的额定电流应根据其安秒特性曲线计及偏差后略高于电动机启动电流和启动时间的交点来选取,并不得小于电动机的额定电流;当电动机频繁启动和制动时,熔断体的额定电流应再加大1~2级;
        3)瞬动过电流脱扣器或过电流继电器瞬动元件的整定电流,应取电动机启动电流的2~2.5倍。
    4 交流电动机的接地故障保护应按下列规定装设: 
        1)间接接触保护采用自动断电法时,每台电动机宜单独装设接地故障保护;当数台电动机共用一套短路保护电器时,数台电动机可共用一套接地故障保护器件;
        2)当电动机的短路保护器件满足接地故障保护要求时,应采用短路保护兼作接地故障保护。
    5 交流电动机的过负荷保护应按下列规定装设:
        1)对于运行中容易过负荷的和连续运行的电动机以及启动或自启动条件严酷而要求限制启动时间的电动机,应装设过负荷保护,过负荷保护宜动作于断开电源。
        2)对于短时工作或断续周期工作的电动机,可不装设过负荷保护;当运行中可能堵转时,应装设堵转保护,其时限应保证电动机启动时不动作。 
        3)对于突然断电将导致比过负荷损失更大的电动机,不宜装设过负荷保护;当装设过负荷保护时,可使过负荷保护作用于报警信号。 
        4)过负荷保护器件宜采用热继电器或过负荷继电器,热继电器宜采用电子式的;对容量较大的电动机,可采用反时限的过电流继电器,有条件时,也可采用温度保护装置。 
        5)过负荷保护器件的动作特性应与电动机的过负荷特性相配合;当电动机正常运行、正常启动或自启动时,保护器件不应误动作,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热继电器或过负荷继电器的整定电流,应接近并不小于电动机的额定电流;
        ——过负荷电流继电器的整定值应按下式确定:

Izd=KkKjxIed/Khn (9.2.3)

式中 Izd——过电流继电器的整定电流(A);
     Kk——可靠系数,动作于断电时取1.2,作用于信号时取1.05;
     Kjx——接线系数,接于相电流时取1.0,接于相电流差时取1.73;
     Ied——电动机的额定电流(A);
     Kh——继电器的返回系数,取0.85;
     n——电流互感器变比。
    必要时,可在启动过程的一定时限内短接或切除过负荷保护器件。
        6)过负荷保护器件应根据机械的特点选择合适的类型,标准的过负荷保护器件通电时的动作电流应符合表9.2. 3的规定。

表9.2.3 过负荷保护器件通电时的动作电流

    注:电磁式、热式无空气温度补偿(+40℃)为1.0Ie;热式有空气温度补偿(+20℃)为1.05Ie
        当电动机启动时间超过30s时,应向厂家订购与电动机过负荷特性相配合的非标准过负荷保护器件,或采用本款第5项的措施。
        7)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应与机械的运行特性相配合,轻载负荷应选用10A或10类过负荷保护电器,中载负荷宜选用20类过负荷保护电器,重载负荷宜选用30类过负荷保护电器。
    6 交流电动机的断相保护应按下列规定装设:
        1)当连续运行的三相电动机采用熔断器保护时,应装设断相保护;当采用低压断路器保护时,宜装设断相保护;
        2)对于短时工作或断续周期工作的电动机或额定功率不超过3kW的电动机,可不装设断相保护;
        3)断相保护器件宜采用带断相保护的热继电器,也可采用温度保护或专用的断相保护装置。
    7 交流电动机的低电压保护应按下列规定装设:
        1)对于按工艺或安全条件不允许自启动的电动机,应装设低电压保护;当电源电压短时降低或中断时,应断开足够数量的电动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次要电动机宜装设瞬时动作的低电压保护;
        ——不允许或不需要自启动的重要电动机应装设短延时的低电压保护,其时限宜为0.5~1.5s。 
        2)对于需要自启动的重要电动机,不宜装设低电压保护;当按工艺要求或安全条件在长时间停电后不允许自启动时,应装设长延时的低电压保护,其时限宜为9~20s。
        3)低电压保护器件宜采用低压断路器的欠电压脱扣器或接触器的电磁线圈,当采用接触器的电磁线圈作低电压保护时,其控制回路宜由电动机主回路供电;当由其他电源供电且主回路失压时,应自动断开控制电源。
        4)对于不装设低电压保护或装设延时低电压保护的重要电动机,当电源电压中断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恢复时,其接触器应维持吸合状态或能重新吸合。
    8 直流电动机应装设短路保护,并应根据需要装设过负荷保护、堵转保护;他励、并励、复励电动机宜装设弱磁或失磁保护;串励电动机和机械有超速危险的直流电动机应装设超速保护。

9.2.4 低压交流电动机的主回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低压交流电动机的主回路应由隔离电器、短路保护电器、控制电器、过负荷保护电器、附加保护器件和导线等组成。
    2 隔离电器的装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台电动机主回路上宜装设隔离电器,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数台电动机可共用一套隔离电器:
        ——共用一套短路保护电器的一组电动机;
        ——由同一配电箱(屏)供电,且允许无选择性地断开的一组电动机。
        2)隔离电器应把电动机及其控制电器与带电体有效地隔离;
        3)隔离电器宜装设在控制电器附近或其他便于操作和维修的地点;无载开断的隔离电器应能防止被无意识的开断。
    3 隔离电器应采用符合本规范第7.5.1条第3款所规定的器件。
    4 短路保护电器应与其负荷侧的控制电器和过负荷保护电器相配合,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非重要的电动机负荷宜采用1类配合,重要的电动机负荷应采用2类配合
        注:①1类配合:在短路情况下,接触器、热继电器可损坏,但不应危及操作人员的安全和不应损坏其他器件;
            ②2类配合:在短路情况下,接触器、启动器的触点可熔化,且应能继续使用,但不应危及操作人员的安全和不应损坏其他器件。
        2)电动机主回路各保护器件在短路条件下的性能、过负荷继电器与短路保护电器之间选择性配合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GB/T 14048.11的规定;
        3)接触器或启动器的限制短路电流不应小于安装处的预期短路电流;短路保护电器宜采用接触器或启动器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形式和规格。
    5 短路保护电器的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保护特性应符合本规范第9.2.3条第2款的规定;兼作接地故障保护时,还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规定;
        2)短路保护电器应满足短路分断能力的要求。
    6 控制电器及过负荷保护电器的装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台电动机宜分别装设控制电器,当工艺要求或使用条件许可时,一组电动机可共用一套控制电器;
        2)控制电器宜采用接触器、启动器或其他电动机专用控制开关;启动次数较少的电动机,可采用低压断路器兼作控制电器;当符合保护和控制要求时,3kW及以下电动机可采用封闭式负荷开关;小容量的电动机,可采用组合式保护电器; 
        3)控制电器应能接通和分断电动机的堵转电流,其使用类别和操作频率应符合电动机的类型和机械的工作制; 
        4)控制电器宜装设在电动机附近或其他便于操作和维修的地点;过负荷保护电器宜靠近控制电器或为其组成部分。 
    7 电线或电缆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动机主回路电线或电缆的载流量不应小于电动机的额定电流;当电动机为短时或断续工作时,应使其在短时负载下或断续负载下的载流量不小于电动机的短时工作电流或标称负载持续率下的额定电流;
        2)电动机主回路的电线或电缆应按机械强度和电压损失进行校验;对于必须确保可靠的线路,尚应校验在短路条件下的热稳定;
        3)绕线转子电动机转子回路电线或电缆的载流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启动后电刷不短接时,不应小于转子额定电流;当电动机为断续工作时,应采用在断续负载下的载流量;
        ——启动后电刷短接,当机械的启动静阻转矩不超过电动机额定转矩的35%时,不宜小于转子额定电流的35%;当机械的启动静阻转矩为电动机额定转矩的35%~65%时,不宜小于转子额定电流的50%;当机械的启动静阻转矩超过电动机额定转矩的65%时,不宜小于转子额定电流的65%;当电线或电缆的截面小于16mm2时,宜选大一级。

9.2.5 低压交流电动机的控制回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动机的控制回路宜装设隔离电器和短路保护电器。当由电动机主回路供电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不另装设:
        1)主回路短路保护电器的额定电流不超过20A时;
        2)控制回路接线简单、线路很短且有可靠的机械防护时;
        3)控制回路断电会造成严重后果时。
    2 控制回路的电源和接线应安全、可靠,简单适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TN和TT系统中的控制回路发生接地故障时,控制回路的接线方式应能防止电动机意外启动和不能停车;必要时,可在控制回路中装设隔离变压器;
        2)对可靠性要求高的复杂控制回路,可采用直流电源;直流控制回路宜采用不接地系统,并应装设绝缘监视;
        3)额定电压不超过交流50V或直流120V的控制回路的接线和布线,应能防止引入较高的电位。
    3 电动机控制按钮或控制开关,宜装设在电动机附近便于操作和观察的地点。在控制点不能观察到电动机或所拖动的机械时,应在控制点装设指示电动机工作状态的信号和仪表。
    4 自动控制、连锁或远方控制的电动机,宜有就地控制和解除远方控制的措施,当突然启动可能危及周围人员时,应在机旁装设启动预告信号和应急断电开关或自锁式按钮。
    对于自动控制或连锁控制的电动机,还应有手动控制和解除自动控制或连锁控制的措施。
    5 对操作频繁的可逆运转电动机,正转接触器和反转接触器之间除应有电气连锁外,还应有机械连锁。

9.2.6 电动机的其他保护电器或启动装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动机主回路宜采用组合式保护电器,其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控制与保护开关电器(CPS)宜用于频繁操作及不频繁操作的电动机回路。其他类型的组合式保护电器宜用于小容量的电动机回路; 
        2)组合式保护电器除应按其功能选择外,尚应符合本节对保护电器的相关要求。 
    2 民用建筑中,大功率的水泵、风机宜采用软启动装置,软启动装置可按下列要求设置:
        1)电动机由软启动装置启动后,宜将软启动装置短接,并由旁路接触器接通电动机主回路;
        2)每台电动机宜分别装设软启动装置,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数台电动机可共用一套软启动装置:
        ——共用一套短路保护电器和控制电器的电动机组;
        ——对具有“使用/备用”的电动机组,软启动装置仅用于启动电动机时。 
        3)选用软启动装置时,对电磁兼容的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电磁兼容标准的规定。 
    3 电动机主回路中可采用电动机综合保护器。电动机综合保护器应具有过负荷保护、断相保护、缺相保护、温度保护、三相不平衡保护等功能。

9.2.7 低压交流电动机应符合下列节能要求:
    1 电动机宜采用高效能电动机,其能效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8613节能评价值的规定。
    2 当机械工作在不同工况时,在满足工艺要求的情况下,电动机宜采用调速装置,并符合下列规定: 
        1)当笼型电动机只有2~3个工况时,宜采用变极对数调速;当工况多于3个时,宜采用变频调速;
        2)绕线转子电动机的调速应符合本规范第9.2.2条的规定;
        3)调速装置应符合国家电磁兼容相关标准的规定。
    3 当控制电器能满足控制要求时,长时间通电的控制电器宜采用节电型产品。

9.1. 1 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中1000V及以下常用设备电气装置的配电设计。

9.1. 2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的配电设计应采用效率高、能耗低、性能先进的电气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