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1
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可采用“对比评定法”进行综合评价。当所设计的建筑不能完全符合本标准第4.0.4条、第4.0.6条、第4.0.7条和第4.0.8条的规定时,必须采用“对比评定法”对其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的指标可采用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也可直接采用空调采暖年耗电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作为综合评定指标时,所设计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不得超过参照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即应符合下式的规定:
ECF≤ECFref (5.0.1-1)
式中:ECF——所设计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
ECFref——参照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
2
当采用空调采暖年耗电量指标作为综合评定指标时,在相同的计算条件下,用相同的计算方法,所设计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量不得超过参照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量,即应符合下式的规定:
EC≤ECref (5.0.1-2)
式中:EC——所设计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量;
ECref——参照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量。
3
对节能设计进行综合评价的建筑,其天窗的遮阳系数和传热系数应符合本标准第4.0.6条的规定,屋顶、东西墙的传热系数和热惰性指标应符合本标准第4.0.7条的规定。
5.0.2
参照建筑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参照建筑的建筑形状、大小和朝向均应与所设计建筑完全相同;
2
参照建筑各朝向和屋顶的开窗洞口面积应与所设计建筑相同,但当所设计建筑某个朝向的窗(包括屋顶的天窗)洞面积超过本标准第4.
0.4条、第4.0.6条的规定时,参照建筑该朝向(或屋顶)的窗洞口面积应减小到符合本标准第4.0.4条、第4.0.6条的规定;
3
参照建筑外墙、外窗和屋顶的各项性能指标应为本标准第4.0.7条和第4.0.8条规定的最低限值。其中墙体、屋顶外表面的太阳辐射吸收系数应取0.7;当所设计建筑的墙体热惰性指标大于2.5时,参照建筑的墙体传热系数应取1.
5W/(m2·K),屋顶的传热系数应取0.9W/(m2·K),北区窗的传热系数应取4.0W/(m2·K);当所设计建筑的墙体热惰性指标小于2.5时,参照建筑的墙体传热系数应取0.7W/(m2·K),屋顶的传热系数应取0.4W/(m2·K),北区窗的传热系数应取4.0W/(m2·K)。
5.0.3
建筑节能设计综合评价指标的计算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计算温度,冬季应取16℃,夏季应取26℃。
2
室外计算气象参数应采用当地典型气象年。
3 空调和采暖时,换气次数应取1.0次/h。
4
空调额定能效比应取3.0,采暖额定能效比应取1.7。
5 室内不应考虑照明得热和其他内部得热。
6
建筑面积应按墙体中轴线计算;计算体积时,墙仍按中轴线计算,楼层高度应按楼板面至楼板面计算;外表面积的计算应按墙体中轴线和楼板面计算。
7
当建筑屋顶和外墙采用反射隔热外饰面(ρ<0.6)时,其计算用的太阳辐射吸收系数应取按本标准附录B修正之值,且不得重复计算其当量附加热阻。
5.0.4
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量应采用动态逐时模拟的方法计算。空调采暖年耗电量应为计算所得到的单位建筑面积空调年耗电量与采暖年耗电量之和。南区内的建筑物可忽略采暖年耗电量。
5.0.5
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应采用本标准附录C的方法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