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1 低压配电线路保护的一般规定
    第1款 本规范修订增加了过电压及欠电压保护,所规定的内容与IEC标准相一致。
    第2款 配电线路采用的上下级保护电器应具有选择性动作。随着我国保护电器的性能不断提高,实现保护电器的上下级动作配合已具备一定条件。但考虑到低压配电系统量大面广,达到完善的选择性还有一定困难。因此,对于非重要负荷的保护电器,可采用无选择性切断。
    第3款 对供给电动机、电梯等用电设备的末端线路,除符合本章的一般要求外,尚应根据用电设备的特殊要求,按本规范第9章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