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8.1 综合布线电缆与附近可能产生高电平电磁干扰的电动机、电力变压器、射频应用设备等电气设备之间,应保持必要的间距,并符合下列规定:
    1 综合布线电缆与电力电缆的间距应符合表21.8.1的要求;

    注:1 当380V电力电缆<2kVA,双方都在接地的线槽中,且平行长度≤10m时,最小间距可以是10mm;
        2 电话用户存在振铃电流时,不能与计算机网络在同一根对绞电缆中一起使用; 
        3 双方都在接地的线槽中,系指两根不同的线槽,也可在同一线槽中用金属板隔开。

    2 综合布线电缆、光缆及管线与其他管线的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20.7节的有关规定。

21. 8.2 当电缆从建筑物外面进入建筑物时,综合布线系统线路的保护,应符合本规范第11.9节的规定。

21.8.3 当缆线从建筑物外面进入建筑物时,电缆或光缆的金属护套及保护钢导管应接地。

21.8.4 综合布线的电缆采用金属线槽或钢导管敷设时,线槽或钢导管应保持连续的电气连接,钢导管应接地,金属线槽及其支
架全长应不少于2处与接地干线相连。

21. 8.5 综合布线系统的配线柜(架、箱)应采用适当截面的铜导线连接至就近的等电位接地装置,也可采用竖井内接地铜排引至建筑物共用接地网。

21.7.1 综合布线系统应根据环境条件选用相应的缆线和配线设备,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综合布线区域内存在的电磁干扰场强低于3V/m时,宜采用非屏蔽缆线和非屏蔽配线设备;
    2 当综合布线区域内存在的电磁干扰场强高于3V/m或用户对电磁兼容性有较高要求时,宜采用光纤布线系统;
    3 当综合布线路由上存在干扰源,且不能满足最小净距要求时,宜采用金属导管或金属线槽敷设缆线,也可采用屏蔽布线系统或光纤布线系统。

21.7.2 当综合布线采用屏蔽布线系统时,必须有良好的接地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护接地的接地电阻值,单独设置接地体时,不应大于4Ω。采用共用接地网时,不应大于1Ω;
    2 采用屏蔽布线系统时,各个布线链路的屏蔽层应保持连续性;
    3 屏蔽布线系统中所选用的信息插座、对绞电缆、连接器件、跳线等所组成的布线链路应具有良好的屏蔽及导通特性;
    4 采用屏蔽布线系统时,屏蔽层的配线设备(FD或BD)端必须良好接地。用户(终端设备)端视具体情况宜接地,两端的接地应连接至同一接地网。若接地系统中存在两个不同的接地网时,其接地电位差不应大于1Vr.m.s 

21. 7.3 综合布线工程选用的电缆、光缆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程度、系统设备的重要性和缆线的敷设方式,选用相应阻燃等级的缆线。

21.7.4 配线子系统,宜采用预埋暗导管或线槽敷设方式。

21. 7.5 干线子系统垂直通道宜采用电缆竖井方式,水平通道可选择线槽敷设方式。当电缆竖井附近有大的电磁干扰源时,应采用封闭式金属线槽保护。

21.7.6 建筑群子系统宜采用地下管道敷设方式,并应预留备用管道。

21. 7.7 缆线敷设的最小弯曲半径应符合表21. 7.7的规定。

21.7.8 地下管道、导管及线槽等布线方式的敷设要求和管径与截面利用率,应符合本规范第20.7节的有关规定。

21.6.1 工作区信息插座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在地面上的信息插座,应采用防水和抗压的接线盒;
     安装在墙面或柱子上的信息插座和多用户信息插座盒体的底部离地面的高度宜为0.3m;
    3 安装在墙面或柱子上的集合点配线箱体,底部离地面高度宜为1.0~1. 5m。

21.6.2 每一个工作区至少应配置1个220V、10A带保护接地的单相交流电源插座。

21.5.1 设备间宜设置在建筑物首层及以上或地下一层(当地下为多层时),并考虑主干缆线的传输距离与数量。

21.5.2 设备间内应有足够的设备安装空间,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2,设备间的宽度不宜小于2.5m。设备间的面积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系统信息点少于6000个(语音、数据点各一半)时为10m2
    2 当系统信息点大于6000个时,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每增加1000个信息点,宜增加2m2
    3 上列两款中设备间面积均不包括程控用户交换机、计算机网络等设备所需的面积。

21.5.3 电信间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m2,电信间的数目,应按所服务的楼层范围来考虑。如果配线电缆长度都在90m范围以内时,宜设置一个电信间。当超出这一范围时,宜设两个或多个电信间。当每层的信息数较少,配线电缆长度不大于90m的情况下,宜几个楼层合设一个电信间。

21.5.4 设备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架或机柜前面的净空不应小于800mm,后面的净空不应小于600mm;
    2 壁挂式配线设备底部离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300mm。

21.5.5 设备间、电信间和进线间应进行等电位联结。

21.5.6 设备间及电信间的设计除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第23章的有关规定。

21. 4.1 综合布线系统选用的缆线,应考虑缆线结构、直径、材料、承受拉力、弯曲半径及阻燃等级等机械及防火性能。

21.4.2 针对不同等级的布线系统信道及永久链路、CP链路,系统指标的具体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3类、5类布线系统应考虑的指标项目为衰减、近端串音(NEXT);
    2 5e类、6类、7类布线系统应考虑的指标项目为插入损耗(IL)、近端串音、衰减串音比(ACR)、等电平远端串音(ELFEXT)、近端串音功率和(PSNEXT)、衰减串音比功率和(PSACR)、等电平远端串音功率和(PSELEFXT)、回波损耗(RL)、时延、时延偏差等;
    3 屏蔽布线系统,应考虑非平衡衰减、传输阻抗和耦合衰减及屏蔽衰减。

21.4.3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中,系统信道及永久链路的各项指标值应符合本规范附录L的规定。

21.4.4 对于信道电缆导体的指标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信道每一线对中两个导体之间的不平衡直流电阻对各等级布线系统不应超过3%;
    2 在各种温度条件下,布线系统D、E、F级信道线对每一导体最小的传送直流电流应为0.175A;
    3 在各种温度条件下,布线系统D、E、F级信道的任何导体之间应支持72V直流工作电压,每一线对的输入功率应为10W。

21. 4. 5 各等级的光纤信道的最大衰减值应符合表21.4.5的规定。

21. 4.6 不同类型的光缆在标称的波长每公里的最大衰减值应符合表21.4.6的规定。

21. 4.7 多模光纤的最小模式带宽应符合表21.4.7的规定。

21. 3. 1 综合布线铜缆系统的分级与类别划分,应符合表21. 3.1的规定。

21.3.2 光纤信道的分级和其支持的应用长度,应符合表21.3.2的规定。

21.3.3 综合布线系统各段缆线的长度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综合布线系统水平缆线与建筑物主干缆线及建筑群主干缆线之和的总长度不应大于2000m;
    2 在建筑群配线设备(CD)和建筑物配线设备(BD)设置的跳线长度不应大于20m;
    3 配线设备CD和BD连到主机设备的缆线不应大于30m;
    4 当建筑物或建筑群配线设备之间(FD与BD、FD与D、BD与BD、BD与CD之间)组成的信道出现4个连接点时,主干缆线的长度不应小于15m。

21.3.4 配线子系统信道、永久链路、CP链路应按图21.3.4构成,水平缆线部分的各缆线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注:1 当CP不存在时,水平缆线连接FD与TO;
      2 FD中的跳线可以不存在,设备缆线直接连至FD水平侧的配线设备。

    1 配线子系统信道的最大长度不应大于100m;
    2 工作区设备缆线、电信间配线设备的跳线和设备缆线之和不应大于10m,当大于10m时,水平缆线长度应减少;
    3 配线设备(FD)跳线、设备缆线及工作区设备缆线的长度均不应大于5m。

21.3.5 工作区的信息插座应支持不同的终端设备接入,每一个RJ45(8位模块式通用插座)应连接1根4对对绞电缆,每一个双工光纤插座或两个单工光纤插座应连接1根2芯光缆。光纤至工作区域满足用户群或大客户使用时,水平光缆光纤芯数至少应有2芯备份,应按4芯水平光缆配置。

21.3.6 连至电信间FD的每一根水平电缆或光缆应终接于相应的配线模块,配线模块的配置与缆线容量相适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多线对端子配线模块可选用4对或5对卡接模块,每个卡接模块应卡接1根4对对绞电缆;
    2 25对端子配线模块应卡接1根25对大对数电缆或6根4对对绞电缆;
    3 回线式配线模块(8或10回线)应可卡接2根4对对绞电缆及8或10回线;
    4 RJ45配线模块(24或48口)的每一个刚45端口应卡接1根4对对绞电缆;
    5 光纤连接器每个单工端口应支持1芯光纤的连接,双工端口应支持2芯光纤的连接。

21. 3.7 电信间FD主干侧各类配线模块,应按电话、计算机网络的构成及主干电缆或光缆所需容量、模块类型和规格进行配置。主干缆线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语音业务,大对数主干电缆的对数,应按每一个语音信息点(8位模块)配置1对线。当语音信息点8位模块通用插座连接ISDN用户终端设备,并采用S接口(4线接口)时,相应的主干电缆应按2对线配置,并在总需求线对的基础上至少预留10%的备用线对。
    2 对于数据业务,主干缆线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最小量配置,宜按集线器(HUB)或交换机(SW)群(宜按4个HUB或SW组群)设置一个主干端口,每一个主干端口宜考虑一个备份端口;
        2)最大量配置,按每个集线器(HUB)或交换机(SW)设置一个主干端口,每4个主干端口宜考虑一个备份端口。
    当主干端口为电接口时,每个主干端口应按4对线容量配置。
    当主干端口为光接口时,每个主干端口应按2芯光纤容量配置。

21.3.8 光纤布线系统设计中,主干与水平混合光纤信道的连接,应全程选用相同类型的光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层电信间不设置传输或网络设备时,水平光缆和主干光缆宜在电信间光纤配线设备(FD)上,经光纤跳线连接;
    2 楼层电信间既不设置传输或网络设备,也不设置配线设备(FD)时,水平光缆和主干光缆宜在楼层电信间经端接(熔接或机械连接),或经过电信间直接连至建筑物设备间光配线设备(BD)上。

21.3.9 当工作区用户终端设备,需直接与公用数据网进行互通时,宜将光缆从工作区直接布放至入口设施的光配线设备。

21.3.10 建筑物的综合布线系统,应根据不同对象采用不同的处理方式,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使用功能比较明确的专业性建筑物,信息插座的布置可按实际需要确定,办公用房按普通办公楼的要求布置。设备机房按近、远期分别处理,近期机房可按实际需要布置;远期机房的配线电缆可暂不布线,将需要的容量预留在FD内,待确定使用对象后再行布线。
    2 对于商用写字楼、综合楼等或大开间建筑物,由于其出售、租赁或使用对象的数量不确定和流动等因素,宜按开放办公室综合布线系统进行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多用户信息插座时,多用户插座宜安装在墙面或柱子等固定结构上,每一多用户插座包括适当的备用量在内,宜支持12个工作区所安装的8位模块通用插座;各段缆线长度应符合表21.3.10的规定。

        2)各段缆线长度可按下式计算:

C=(102-H)/1.2 (21.3.10-1)
W=C-5 (21.3.10-2)

式中 C=W+D——工作区电缆、电信间跳线和设备电缆的长度之和;
     W——工作区电缆的最大长度,应小于或等于22m;
     H——配线电缆的长度。
        3)采用集合点时,集合点配线设备宜安装在离FD不小于15m的墙面或柱子等固定结构上,当离FD小于15m时,至FD电缆盘留长度不小于15m。集合点配线设备容量宜以满足12个信息插座需求设置。集合点是配线电缆的延伸点,不设跳线,也不接有源设备;同一配线电缆路由不允许超过一个集合点(CP);从集合点引出的水平电缆应终接于工作区的信息插座或多用户信息插座上。

21.3.11 住宅综合布线系统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多层住宅楼宜采用按楼幢主干配线方式,在底层分界点处集中设置配线架。配线架至每产信息插座的电缆、光缆总长度不应大于90m。若住宅规模较大,也可在每一单元的底层设置楼层配线架。
    2 高层住宅楼每层户数较多时,可采用分层配线方式。当楼层配线架至信息插座的长度不超过90m时,多楼层可以公用一个楼层配线架。

21.2.1 综合布线系统设计宜包括下列部分:
    1 工作区;
    2 配线子系统;
    3 干线子系统; 
    4 建筑群子系统;
    5 设备间;
    6 进线间;
    7 管理。

21.2.2 综合布线系统的组成,应符合图21.2.2的要求。

    注:1 配线子系统中可以设置集合点(CP点);
      2 建筑物BD之间、建筑物FD之间可以设置主干缆线互通;
      3 建筑物FD也可以经过主干缆线连至CD,TO也可以经过水平缆线连BD;
      4 设置了设备间的建筑物,设备间所在楼层的FD可以和设备间中的BD或CD及入口设施安装在同一场地。

21.2.3 一个独立的需要设置终端设备的区域,宜划分为一个工作区。工作区应由配线子系统的信息插座到终端设备的连接缆线及适配器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作区面积的划分,应根据不同建筑物的功能和应用,并作具体分析后确定。当终端设备需求不明确时,工作区面积宜符合表21.2.3-1的规定。

    2 每一个工作区信息点数量的配置,应根据用户的性质、网络的构成及实际需求,并考虑冗余和发展等因素,具体配置宜符合表21.2.3-2的规定。

21. 2.4 配线子系统宜由安装在工作区的信息插座、信息插座至电信间配线设备(FD)的配线电缆或光缆及电信间的配线设备和设备缆线和跳线等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线子系统宜采用4对对绞电缆;当需要时,可根据实际需要选用更高性能等级的电缆或光缆;
    2 配线子系统中对绞电缆、光缆从楼层配线设备(FD)宜直接连接到信息插座;
    3 楼层配线设备和信息插座之间可采用1个集合点(CP);
    4 配线设备连接的跳线宜选用专用插接软跳线或光纤跳线,在电话应用时宜选用双芯对绞电缆。

21.2.5 干线子系统宜由设备间至电信间的干线电缆和光缆、安装在设备间建筑物配线设备(肋)及设备缆线和跳线等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干线子系统所需的电缆总对数和光纤总芯数,应满足工程的实际需求,并留余量;当使用对绞电缆作为数据干线电缆时,对绞电缆的长度不应大于90m;
    2 干线子系统应选择干线缆线距离较短、安全和经济的路由;干线电缆宜采用点对点端接,也可采用分支递减端接;
    3 若计算机主机和电话交换机设置在建筑物内不同的设备间,宜在设计中采用不同的干线电缆分别满足语音和数据的需要,必要时可采用光缆。

21.2.6 建筑群子系统宜由连接多个建筑物之间的主干电缆和光缆、建筑群配线设备(CD)、设备缆线和跳线等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间的数据干线宜采用多模、单模光缆,语音干线可采用大对数对绞电缆;
    2 建筑群和建筑物间的干线电缆、光缆布线的交接不应多于两次,从楼层配线架(FD)到建筑群配线架(CD)之间只应通过一个建筑物配线架(BD)。

21.2.7 设备间是在每幢建筑物的适当地点设置通信设备、计算机网络设备和建筑物配线设备,进行网络管理和信息交换的场地。对于综合布线系统,设备间主要安装建筑物配线设备(BD)。电话交换机、计算机主机可与建筑物配线设备安装在同一设备间。

21.2.8 进线间宜设置在建筑物首层或地下一层,便于缆线进、出的地方,是建筑物配线系统与电信业务经营者和其他信息业务服务商的配线网络互联互通及交接的场地。小型工程的设备间可兼作进线间。

21. 2.9 管理应对进线间、设备间、电信间和工作区的配线设备、缆线、信息插座等设施,按一定的模式进行标识和记录,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规模较大的综合布线系统宜采用计算机进行文档记录与保存,规模较小的综合布线系统宜按图纸资料进行管理;应做到记录准确,及时更新,便于查阅;
    2 综合布线的电缆、光缆、配线设备、端接点、接地配置、敷设管线等组成部分均应给定唯一的标识符,并设置标签;标识符应采用相同数量的字母和数字等标明;
    3 电缆和光缆的两端均应标明相同的编号;
    4 设备间、电信间、进线间的配线设备宜采用统一的色标区别各类业务与用途的配线区;
    5 所有标志宜打印,标志应保持清晰并满足使用环境要求。

21. 1. 1 综合布线系统应根据各建筑物的性质、功能、环境条件和用户近期的实际使用及中远期发展的需求,确定系统的链路等级和进行系统配置。

21.1.2 综合布线系统应采用开放式星形拓扑结构,设计应满足建筑群或建筑物内语音、数据、图文和视频等信号传输的要求。

21.1. 3 综合布线系统链路中选用的缆线、连接器件、跳线等性能和类别必须全部满足该链路等级传输性能的要求。

21.1.4 综合布线系统与公用通信网的连接,应满足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用户提供业务的需求,并预留安装接入设备的位置。

21.1. 5 综合布线系统设计除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