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 民用建筑 civil building
    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0.2 居住建筑 residential building
    供人们居住使用建筑。

2.0.3 公共建筑 public building
    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0.4 无障碍设施 accessibility facilities
    保障人员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与民用建筑工程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

2.0.5 建筑基地 construction site
    根据用地性质和使用权属确定的建筑工程项目的使用场地。

2.0.6 道路红线 boundary line of roads
    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边界线。

2.0.7 用地红线  property line
    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用地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

2.0.8 建筑控制线 building line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道路红线、建设用地边界内,另行划定的地面以上建(构)筑物主体不得超出的界线。

2.0.9 建筑密度 building density;building coverage ratio
    在一定用地范围内,建筑物基底面积总和与总用地面积的比率(%)。

2.0.10 容积率 plot ratio;floor area ratio
    在一定用地及计容范围内,建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2.0.11 绿地率 greening rate
    在一定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总面积占该用地总面积的比率(%)。

2.0.12 日照标准 insolation standard
    根据建筑物所处的气候区、城市规模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冬至日或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间范围内,以有日照要求楼层的窗台面为计算起点的建筑外窗获得的日照时间。

2.0.13 层高 storey height
    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端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

2.0.14 室内净高 interior clear height
    从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至吊顶或楼盖、屋盖底面之间的有效使用空间的垂直距离。

2.0.15 地下室 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

2.0.16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

2.0.17 设备层 equipment floor
    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电气等的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用的空间层。

2.0.18 避难层 refuge storey
    在高度超过100.0m的高层建筑中,用于人员在火灾时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

2.0.19 架空层 open floor
    用结构支撑且无外围护墙体的开敞空间。

2.0.20 台阶 step
    连接室外或室内的不同标高的楼面、地面,供人行的阶梯式交通道。

2.0.21 临空高度 the vertical height between two open space
    相邻开敞空间有高差时,上下楼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22 坡道 ramp
    连接室外或室内的不同标高的楼面、地面,供人行或车行的斜坡式交通道。

2.0.23 栏杆 railing
    具有一定的安全高度,用以保障人身安全或分隔空间用的防护分隔构件。

2.0.24 楼梯 stair
    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或栏板)、扶手以及相应的支承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用的建筑部件。

2.0.25 变形缝 deformation joint
    为防止建筑物在外界因素作用下,结构内部产生附加变形和应力,导致建筑物开裂、磁撞甚至破坏而预留的构造缝,包括伸缩缝、沉降缝和抗震缝。

2.0.26 建筑幕墙 building curtain wall
    由面板与支承结构体系(支承装置与支承结构)组成的可相对主体结构有一定位移能力或自身有一定变形能力、不承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墙。

2.0.27 吊顶 suspended ceiling
    悬吊在房屋屋顶或楼板结构下的顶棚。

2.0.28 管道井 pipe shaft
    建筑物中用于布置竖向设备管线及设备的竖向井道。

2.0.29 烟道 smoke uptake;smoke flue
    排放各种烟气的管道、井道。

2.0.30 通风道 air shaft
    排除室内不良气体或者输送新鲜空气的管道、井道。

2.0.31 装修 decoration; finishing
    以建筑物主体结构为依托,对建筑内、外空间进行的细部加工和艺术处理。

2.0.32 采光 daylighting
    为保证人们生活、工作或生产活动具有适宜的光环境,使建筑物内部使用空间取得的天然光照度满足使用、安全、舒适、美观等要求的措施。

2.0.33 采光系数 daylight factor
    在室内给定平面上的一点,由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假定和已知天空亮度分布的天空漫射光而产生的照度与同一时刻该天空半球在室外无遮挡水平面上产生的天空漫射光照度之比。

2.0.34 采光系数标准值 standard value of daylight factor
    在规定的室外天然光设计照度下,满足视觉功能要求时的采光系数值。

2.0.35 通风 ventilation
    为保证人们生活、工作或生产活动具有适宜的空气环境,采用自然或机械方法,对建筑物内部使用空间进行换气,使空气质量满足卫生、安全、舒适等要求的技术。

2.0.36 噪声 noise
    影响人们正常生活、工作、学习、休息,甚至损害身心健康的外界干扰声。

2.0.37 建筑连接体 building connection
    跨越道路红线、建设用地边界建造,连接不同用地之间地下或地上的建筑物。


1 为便于在执行本通则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通则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规定”或“应按……执行”。

8.3.1 民用建筑物内配变电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配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接近用电负荷中心;
        2)应方便进出线;
        3)应方便设备吊装运输;
        4)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装有可燃油电气设备的变配电室,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疏散出口的两旁;
        5)当配变电所的正上方、正下方为住宅、客房、办公室等场所时,配变电所应作屏蔽处理。
    2 安装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总容量不超过1260kVA、单台容量不超过630kVA的变配电室可布置在建筑主体内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应设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变压器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外墙开口部位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
    3 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高压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低压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 不带可燃油的高、低压配电装置和非油浸的电力变压器,可设置在同一房间内;
    5 高压配电室宜设不能开启的距室外地坪不低于1.80m的自然采光窗,低压配电室可设能开启的不临街的自然采光窗;
    6 长度大于7m的配电室应在配电室的两端各设一个出口,长度大于60m时,应增加一个出口;
    7 变压器室、配电室的进出口门应向外开启;
    8 变压器室、配电室等应设置防雨雪和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
    9 变配电室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
    10 变配电室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和线路通过;
    11 变配电室、控制室、楼层配电室宜做等电位联结;
    12 变配电室重地应设与外界联络的通信接口、宜设出入口控制。

8.3.2 配变电所防火门的级别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配变电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
    2 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通向配电室或变压器室之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3 配变电所内部相通的门,宜为丙级的防火门;
    4 配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8.3.3 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柴油发电机房的位置选择及其他要求应符合本通则第8.3.1条的要求;
    2 柴油发电机房宜设有发电机间、控制及配电室、储油间、备件贮藏间等;设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房间进行合并或增减;
    3 发电机间应有两个出入口,其中一个出口的大小应满足运输机组的需要,否则应预留吊装孔;
    4 发电机间出入口的门应向外开启;发电机间与控制室或配电室之间的门和观察窗应采取防火措施,门开向发电机间;
    5 柴油发电机组宜靠近一级负荷或变配电室设置;
    6 柴油发电机房可布置在高层建筑裙房的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柴油发电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或3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
        2)柴油发电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8h的需要量,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3)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4)柴油发电机房设置在地下一层时,至少应有一侧靠外墙,热风和排烟管道应伸出室外。排烟管道的设置应达到环境保护要求:
    7 柴油发电机房进风口宜设在正对发电机端或发电机端两侧;
    8 柴油发电机房应采取机组消声及机房隔声综合治理措施。

8.3.4 智能化系统机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智能化系统的机房主要有:消防控制室、安防监控中心、电信机房、卫星接收及有线电视机房、计算机机房、建筑设备监控机房、有线广播及(厅堂)扩声机房等;
    2 智能化系统的机房可单独设置,也可合用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防控制室、安防监控中心的设置应符合有关消防、安防规范;
        2)消防控制室、安防监控中心宜设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或3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或2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消防控制室与其他控制室合用时,消防设备在室内应占有独立的工作区域,且相互间不会产生干扰;
        4)安防监控中心与其他控制室合用时,风险等级应得到主管安防部门的确认;
        5)智能化系统的机房宜铺设架空地板、网络地板或地面线槽;宜采用防静电、防尘材料;机房净高不宜小于2.50m;
        6)机房室内温度冬天不宜低于18℃,夏天不宜高于27℃;室内湿度冬天宜大于30%,夏天宜小于65%;
        7)智能化系统的机房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
    3 智能化系统的重要机房应远离强磁场所;
    4 智能化系统的设备用房应在初步设计中预留位置及线路敷设通道;
    5 智能化系统的重要机房应做好自身的物防、技防;
    6 智能化系统应根据系统的风险评估采取防雷措施,应做等电位联结。

8.3.5 电气竖井、智能化系统竖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高层建筑电气竖井在利用通道作为检修面积时,竖井的净宽度不宜小于0.80m;
    2 高层建筑智能化系统竖井在利用通道作为检修面积时,竖井的净宽度不宜小于0.60m;多层建筑智能化系统竖井在利用通道作为检修面积时,竖井的净宽度不宜小于0.35m;
    3 电气竖井、智能化系统竖井内宜预留电源插座,应设应急照明灯,控制开关宜安装在竖井外;
    4 智能化系统竖井宜与电气竖井分别设置,其地坪或门槛宜高出本层地坪0.15~0.30m;
    5 电气竖井、智能化系统竖井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不燃烧体,检修门应采用不低于丙级的防火门;
    6 电气竖井、智能化系统竖井内的环境指标应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8.3.6 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线路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规定;
    2 智能化系统的缆线宜穿金属管或在金属线槽内敷设;
    3 暗敷在楼板、墙体、柱内的缆线(有防火要求的缆线除外),其保护管的覆盖层不应小于15mm;
    4 楼板的厚度、建筑物的层高应满足强电缆线及智能化系统缆线水平敷设所需的空间,并应与其他专业管线综合。

8.2.1 民用建筑中暖通空调系统及其冷热源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安全、卫生和建筑物功能的要求。

8.2.2 室内空气设计参数及其卫生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及其他相关标准的规定。

8.2.3 采暖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民用建筑采暖系统的热媒宜采用热水;
    2 居住建筑采暖系统应有实现热计量的条件;
    3 住宅楼集中采暖系统需要专业人员调节、检查、维护的阀门、仪表等装置不应设置在私有套型内;一个私有套型中不应设置其他套型所用的阀门、仪表等装置;
    4 采暖系统中的散热器、管道及其连接件应满足系统承压要求。

8.2.4 通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机械通风系统的进风口应设置在室外空气清新、洁净的位置;
    2 废气排放不应设置在有人停留或通行的地带;
    3 机械通风系统的管道应选用不燃材料;
    4 通风机房不宜与有噪声限制的房间相邻布置;
    5 通风机房的隔墙及隔墙上的门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8.2.5 空气调节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空气调节系统的民用建筑,其层高、吊顶高度应满足空调系统的需要;
    2 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管道应选用不燃材料;
    3 空气调节机房不宜与有噪声限制的房间相邻;
    4 空气调节系统的新风采集口应设置在室外空气清新、洁净的位置;
    5 空调机房的隔墙及隔墙上的门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8.2.6 民用建筑中的冷冻机房、水泵房、换热站等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预留大型设备的进入口;有条件时,在机房内适当位置预留吊装设施;
    2 宜采用压光水泥地面,并应设置冲洗地面的上、下水设施;在设备可能漏水、泄水的位置,设地漏或排水明沟;
    3 宜设置修理间、值班室、厕所以及对外通讯和应急照明;
    4 设备布置应保证操作方便,并有检修空间;
    5 应防止设备振动可能导致的不利影响;
    6 有通风换气要求的房间,当室内只设置送风口或只设置排风口时,应能保证关门时室内空气可以流动;既有送风,又有排风的房间,送、排风口的位置应避免气流短路。

8.2.7 居住区集中锅炉房位置应防止燃料运输、噪声、污染物排放等对居住区环境的影响。建筑物、构筑物和场地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有关规定。

8.2.8 为民用建筑服务的燃油、燃气锅炉房(或其他有燃烧过程的设备用房)不宜设置在主体建筑中。需要设置在主体建筑中时,应符合有关规范和当地消防、安全等部门的规定。

8.1.1 民用建筑给水排水设计应满足生活和消防等要求。

8.1.2 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8.1.3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应与其他用水的水池(箱)分开设置。

8.1.4 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水箱的池(箱)体应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池和水箱的壁板、底板及顶板。生活饮用水池(箱)的材质、衬砌材料和内壁涂料不得影响水质。

8.1.5 埋地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周围10m以内,不得有化粪池、污水处理构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周围2m以内不得有污水管和污染物。

8.1.6 建筑给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实行分质供水,优先采用循环或重复利用的给水系统;
    2 应采用节水型卫生洁具和水嘴;
    3 住宅应分户设置水表计量,公共建筑的不同用户应分设水表计量;
    4 建筑物内的生活给水系统及消防供水系统的压力应符合给排水设计规范和防火规范有关规定;
    5 条件许可的新建居住区和公共建筑中可设置管道直饮水系统。

8.1.7 建筑排水应遵循雨水与生活排水分流的原则排出,并应遵循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确定设置中水系统。

8.1.8 在水资源紧缺地区,应充分开发利用小区和屋面雨水资源,并因地制宜,将雨水经适当处理后采用入渗和贮存等利用方式。

8.1.9 排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食堂、饮食业的主副食操作烹调备餐部位的上方,也不得穿越生活饮用水池部位的上方。

8.1.10 室内给水排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

8.1.11 排水立管不得穿越卧室、病房等对卫生、安静有较高要求的房间,并不宜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

8.1.12 给排水管不应穿越配变电房、档案室、电梯机房、通信机房、大中型计算机网络中心、音像库房等遇水会损坏设备和引发事故的房间内。

8.1.13 给排水管穿越地下室外墙或地下构造物的墙壁处,应采取防水措施。

8.1.14 给水泵房、排水泵房不得设置在有安静要求的房间上面、下面和毗邻的房间内;泵房内应设排水设施,地面应设防水层;泵房内应有隔振防噪设置。消防泵房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8.1.15 卫生洁具、水泵、冷却塔等给排水设备、管材应选用低噪声的产品。

7.5.1 民用建筑各类主要用房的室内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7.5.1的规定。

7.5.2 不同房间围护结构(隔墙、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7.5.2规定。

7.5.3 不同房间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7.5.3的规定。

7.5.4 民用建筑的隔声减噪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结构整体性较强的民用建筑,应对附着于墙体和楼板的传声源部件采取防止结构声传播的措施;
    2 有噪声和振动的设备用房应采取隔声、隔振和吸声的措施,并应对设备和管道采取减振、消声处理;平面布置中,不宜将有噪声和振动的设备用房设在主要用房的直接上层或贴邻布置,当其设在同一楼层时,应分区布置;
    3 安静要求较高的房间内设置吊顶时,应将隔墙砌至梁、板底面;采用轻质隔墙时,其隔声性能应符合有关隔声标准的规定。

7.4.1 夏季防热的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的夏季防热应采取绿化环境、组织有效自然通风、外围护结构隔热和设置建筑遮阳等综合措施;
    2 建筑群的总体布局、建筑物的平面空间组织、剖面设计和门窗的设置,应有利于组织室内通风;
    3 建筑物的东、西向窗户,外墙和屋顶应采取有效的遮阳和隔热措施;
    4 建筑物的外围护结构,应进行夏季隔热设计,并应符合有关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7.4.2 设置空气调节的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的体形应减少外表面积;
    2 设置空气调节的房间应相对集中布置;
    3 空气调节房间的外部窗户应有良好的密闭性和隔热性;向阳的窗户宜设遮阳设施,并宜采用节能窗;
    4 设置非中央空气调节设施的建筑物,应统一设计、安装空调机的室外机位置,并使冷凝水有组织排水;
    5 间歇使用的空气调节建筑,其外围护结构内侧和内围护结构宜采用轻质材料;连续使用的空调建筑,其外围结构内侧和内围护结构宜采用重质材料;
    6 建筑物外围护结构应符合有关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7.3.1 建筑物宜布置在向阳、无日照遮挡、避风地段。

7.3.2 设置供热的建筑物体形应减少外表面积。

7.3.3 严寒地区的建筑物宜采用围护结构外保温技术,并不应设置开敞的楼梯间和外廊,其出入口应设门斗或采取其他防寒措施;寒冷地区的建筑物不宜设置开敞的楼梯间和外廊,其出入口宜设门斗或采取其他防寒措施。

7.3.4 建筑物的外门窗应减少其缝隙长度,并采取密封措施,宜选用节能型外门窗。

7.3.5 严寒和寒冷地区设置集中供暖的建筑物,其建筑热工和采暖设计应符合有关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7.3.6 夏热冬冷地区、夏热冬暖地区建筑物的建筑节能设计应符合有关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7.2.1 建筑物室内应有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窗口或洞口,否则应设自然通风道或机械通风设施。

7.2.2 采用直接自然通风的空间,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工作的房间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
    2 厨房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0m2,厨房的炉灶上方应安装排除油烟设备,并设排烟道。

7.2.3 严寒地区居住用房,厨房、卫生间应设自然通风道或通风换气设施。

7.2.4 无外窗的浴室和厕所应设机械通风换气设施,并设通风道。

7.2.5 厨房、卫生间的门的下方应设进风固定百叶,或留有进风缝隙。

7.2.6 自然通风道的位置应设于窗户或进风口相对的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