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1~7.5.3
因使用的室内装修材料、施工辅助材料以及施工工艺不合规范,造成建筑物建成后室内环境污染长期难以消除,是目前较为普遍的问题。为杜绝此类问题,严格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和现行国家标准关于室内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的相关规定,选用合格的装修材料及辅助材料十分必要。同时,鼓励选用比国家标准更健康环保的材料,鼓励改进施工工艺。
保障室内空气质量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其中设计阶段是一个关键环节。第7.5.1条、7.5.2条和7.5.3条这三个条款存在相互的逻辑关系,第7.5.1条是设计阶段要进行的工作,第7.5.2条是工作内容中要关注的几个主要方面,第7.5.3条是工作的目标。第7.5.3条的控制标准摘自《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相关规定。
调查表明,室内空气污染物中主要的有毒有害气体(氨气污染除外)一般是装修材料及其辅料和家具等释放出的,其中,板材、涂料、油漆以及各种胶粘剂均释放出甲醛气体、非甲烷类挥发性有机气体。氨气主要来源于混凝土外加剂中,其次源于室内装修材料中的添加剂和增白剂。同时由于使用的建筑材料、施工辅助材料以及施工工艺不合规范,也会使建筑室内环境的污染长期难以消除。
另外,室内装修时,即使使用的各种装修材料均满足各自的污染物环保标准,但是如果过度装修使装修材料中的污染大量累积时,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依然会超标。为解决这一问题,在室内装修设计阶段及主体建筑设计阶段进行室内环境质量预评价十分必要。预评价时可综合考虑室内装修设计方案和空间承载量、装修材料的使用量、建筑材料、施工辅助材料、施工工艺、室内新风量等诸多影响室内空气质量的因素,对最大限度能够使用的各种装修材料的数量作出预算,也可根据工程项目设计方案的内容,分析和预测该工程项目建成后存在的危害室内环境质量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并提出科学、合理和可行的技术对策,作为工程项目改善设计方案和项目建筑材料供应的主要依据,从而根据预评价的结果调整装修设计方案。
其次,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中的氡主要来源于无机建筑材料和建筑物地基(土壤和岩石)。对于室内氡的污染,只要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符合国家限值要求,由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释放出的氡,就不会使其含量超过规定限值。然而建筑物地基(土壤和岩石)中的氡会长期通过地下室外墙和地板的缝隙向室内渗透,因此科学的选址以及环境评价十分重要。同时在建筑物地基有氡污染的地区,建筑物地板和地下室外墙的设计可以采取一些隔绝和建立主动或被动式的通风系统等措施防止土壤中的氡进入建筑内部。
分类:7 室内环境
7.4 防水、防潮
7.4.1
防止渗漏是住宅建筑屋面、外墙、外窗的基本要求。为防止渗漏,在设计、施工、使用阶段均应采取相应措施。住宅防水不仅仅地下室要采取措施,地上也要采取措施,原规范仅在共用部分对地下室和半地下室有防水要求,不够全面。此次规范修编与《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协调,加入了相关规定。
7.4.2
住宅室内表面(屋面和外墙的内表面)长时间的结露会滋生霉菌,对居住者的健康造成有害的影响。室内表面出现结露最直接的原因是表面温度低于室内空气的露点温度。另外,表面空气的不流通也助长了结露现象的发生。因此,住宅设计时,要核算室内表面可能出现的最低温度是否高于露点温度,并尽量避免通风死角。但是,要杜绝内表面的结露现象有时非常困难。例如,在我国南方的雨季,空气非常潮湿,空气所含的水蒸气接近饱和,除非紧闭门窗,空气经除湿后再送入室内,否则短时间的结露现象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本条规定在“设计的室内温度、湿度条件下”(即在正常条件下)不应出现结露。
7.3 隔声、降噪
7.3.1
本条文规定的室内允许噪声级标准是在关窗条件下测量的指标,包括了对起居室(厅)的等效连续A声级的在昼间和夜间的要求。
住宅应给居住者提供一个安静的室内生活环境,但是在现代城镇中,尤其是大中城市中,大部分住宅的室外环境均比较嘈杂,特别是邻近主要街道的住宅,交通噪声的影响较为严重。同时住宅的内部各种设备机房动力设备的振动会传递到住宅房间,动力设备振动所产生的低频噪声也会传递到住宅房间,这都会严重影响居住质量。特别是动力设备的振动产生的低频噪声往往难以完全消除,因此,住宅设计时,不仅针对室外环境噪声要采取有效的隔声和防噪声措施,而且卧室、起居室(厅)也要布置在远离可能产生噪声的设备机房(如水泵房、冷热机房等)的位置,且做到结构相互独立也是十分必要的措施。
7.3.2
为便于设计人员在设计中选择相应的构造、部品、产品和做法,条文中规定的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指标是计权隔声量+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Rw+C),该指标是实验室测量的空气声隔声性能。条文中规定的分隔住宅和非住宅用途空间的楼板空气声隔声性能指标是计权隔声量+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Rw+Ctr),该指标也是实验室测量的空气声隔声性能。
7.3.3
原规范采用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标准是现场综合各种因素后的现场测量指标,设计人员在设计时采用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标准设计难以把握最终的隔声效果。为便于设计人员在设计中选择相应的构造、部品、产品和做法,条文中对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采用了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作为控制指标,该指标是实验室测量值。
7.3.4
本条文中所指噪声源为室外噪声。条文中所指隔声降噪措施为加大窗间距、设置隔声窗、设置隔声板等措施。在住宅设计时,居住空间与可能产生噪声的房间相邻布置,分隔墙或楼板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十分必要。同时卧室与卫生间相邻布置时,排水管道、卫生器具等设备设施在使用时也会产生很大噪声,因此除选用噪声更小的产品外,将排水管道、卫生器具等设备设施布置在远离卧室一侧会对减少噪声起到较好的作用。
7.3.5
由于电梯机房设备产生的噪声以及电梯井道内产生的振动和撞击声对住户有很大干扰,因此在住宅设计时尽量避免起居室(厅)紧邻电梯井道和电梯机房布置十分必要。当受条件限制起居室(厅)紧邻电梯井道、电梯机房布置时,需要采取提高电梯井壁隔声量的有效的隔声、减振技术措施,需要采取提高电梯机房与起居室(厅)之间隔墙和楼板隔声量的有效的隔声、减振技术措施,需要采取电梯轨道和井壁之间设置减振垫等有效的隔声、减振技术措施。
7.2 自然通风
7.2.1
卧室和起居室(厅)具有自然通风条件是居住者的基本需求。通过对夏热冬暖地区典型城市的气象数据进行分析,从5月到10月,有的地区室外平均温度不高于28℃的天数占每月总天数高达60%~70%,最热月也能达到10%左右,对应时间段的室外风速大多能达到1.5m/s左右。当室外温度不高于28℃时,室内良好的自然通风,能保证室内人员的热舒适性,减少房间空调设备的运行时间,节约能源,同时也可以有效改善室内空气质量,有助于健康。因此,本条文对卧室和起居室(厅)作了相关规定。
由于厨房具有自然通风条件可以保证炊事人员基本操作时和炊事用可燃气体泄露时所需的通风换气。根据居住实态调查结果分析,90%以上的住户仅在炒菜时启动排油烟机,其他作业如煮饭、烧水等基本靠自然通风,因此,条文对厨房作了相关规定。
7.2.2
室内外之间自然通风既可以是相对外墙窗之间形成的对流的穿堂风,也可以是相邻外墙窗之间形成的流通的转角风。将室外风引入室内,同时将室内空气引导至室外,需要合理的室内平面设计、室内空间合理的组织以及门窗位置与大小的精细化设计。因此,本条文提出了相关要求。
当住宅设计条件受限制,不得已采用单朝向住宅套型时,可以采取户门上方设通风窗、下方设通风百叶等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保证卧室、起居室(厅)内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在实践过程中,有的单朝向住宅安装了带有通风口的防盗门或防盗户门,这样也可以通过开启门上的通风口,在不同的时间段获得较好的自然通风,改善室内环境。当单朝向住宅户门一侧为防火墙和防火门时,在户门或防火墙上开设自然通风口有一定困难,因此,对于单朝向住宅改善自然通风的措施,要求的尺度确定为“宜”。
7.2.3
本条规定是对整套住宅总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的要求,与《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相关规定一致。使用时,既要保证整套住宅总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也要保证有自然通风要求房间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
7.2.4
本条文基本为原规范的保留条文。条文中通风开口面积是最低要求。为避免有自然通风要求房间开向室外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或开向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够,影响自然通风效果,条文对有自然通风要求房间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提出了要求;同时为避免设置在有自然通风要求房间外的阳台或封闭阳台的外窗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够,影响自然通风效果,条文对阳台或封闭阳台外窗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也提出了要求。
7.1 日照、天然采光、遮阳
7.1.1
日照对人的生理和心理健康都非常重要,但是住宅的日照又受地理位置、朝向、外部遮挡等许多外部条件的限制,很不容易达到比较理想的状态。尤其是在冬季,太阳的高度角较小,在楼与楼之间的间距不足的情况下更加难以满足要求。由于住宅日照受外界条件和住宅单体设计两个方面的影响,本条规定是在住宅单体设计环节为有利于日照而要求达到的基本物质条件,是一个最起码的要求,必须满足。事实上,除了外界严重遮挡的情况外,只要不将一套住宅的居住空间都朝北布置,就应能满足这条要求。
本条文规定“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没有规定室内在某特定日子里一定要达到的理论日照时数,这是因为本规范主要针对住宅单体设计时的定性分析提出要求,而日照的时数、强度、角度、质量等量化指标受室外环境影响更大,因此,住宅的日照设计,应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等其他相关规范、标准提出的具体指标规定。
7.1.2 为保证居住空间的日照质量,确定为获得冬季日照的居住空间的窗洞不宜过小。一般情况下住宅所采用的窗都能符合要求,但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建筑凹槽内的窗、转角窗的主要朝向面等,都要注意避免因窗洞开口宽度过小而降低日照质量。工程设计实践中,由于强调满窗日照,反而缩小窗洞开口宽度的例子时有发生。因此,需要对最小窗洞尺寸作出规定。
7.1.3 卧室和起居室(厅)具有天然采光条件是居住者生理和心理健康的基本要求,有利于降低人工照明能耗;同时,厨房具有天然采光条件可保证基本的炊事操作的照明需求,也有利于降低人工照明能耗;因此条文对三类空间是否有天然采光提出了相应要求。
7.1.4~7.1.6
由于居住者对于卧室、起居室(厅)、厨房、楼梯间等不同空间的采光需求不同,条文对住宅中不同的空间分别提出了不同要求,条文中对于楼梯间采光系数和窗地面积比的要求是以设置采光窗为前提的。
住宅采光以“采光系数”最低值为标准,条文中采光系数的规定为最低值。采光系数的计算位置以及计算方法等相关规定按现行国标《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执行。条文中采光系数和窗地面积比值是按Ⅲ类光气候区单层普通玻璃钢窗为计算标准,其他光气候区或采用其他类型窗的采光系数最低值和窗地面积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执行。
用采光系数评价住宅是否获得了足够的天然采光比较科学,但由于采光系数需要通过直接测量或复杂的计算才能得到。在一般情况下,住宅各房间的采光系数与窗地面积比密切相关,为了与《住宅建筑规范》相关条款的协调,本条文中给出了‘采光系数’的同时,也规定了窗地面积比的限值。
7.1.7 由于在原规范中,该条文以表格“注”的方式表达,要求不够明确,因此,本次修编时将相关要求编入了条文。
7.1.8
住宅采用侧窗采光时,西向或东向外窗采取外遮阳措施能有效减少夏季射入室内的太阳辐射对夏季空调负荷的影响和避免眩光,因此条文中作了相关规定。同时在制定本条款时,还参考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以及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和夏热冬暖地区相关“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于外窗遮阳的规定和把握尺度,因此条文中的相关规定是最低要求,设计时可执行相应的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
由于住宅采用天窗,斜屋顶窗采光时,太阳辐射更为强烈,夏季空调负荷也将更大,同时兼顾采光和遮阳要求,活动的遮阳装置效果会比较好。因此条文作了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