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1
倒置式屋面工程的防水等级应为Ⅰ级,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不得少于20年。
3.0.2
倒置式屋面工程的保温层使用年限不宜低于防水层使用年限。
3.0.3 倒置式屋面应保持屋面排水畅通。
3.0.4
倒置式屋面工程应根据工程特点、地区自然及气候条件等要求,进行防水、保温等构造设计,重要部位应有节点详图。
3.0.5
倒置式屋面防水工程应由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施工单位承担,作业人员应经培训持证上岗。
3.0.6
倒置式屋面工程施工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应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查认可后实施。
3.0.7
倒置式屋面防水层完成后,平屋面应进行24h蓄水检验,坡屋面应进行持续2h淋水检验,并应在检验合格后再进行保温层施工。
3.0.8
采用倒置式屋面的建筑应建立管理、保养、维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