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1 景观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景观照明设计应服从城市景观照明设计的总体要求。景观亮度、光色及光影效果应与所在区域整体光环境相协调。
    2 当景观照明涉及文物古建、航空航海标志等,或将照明设施安装在公共区域时,应取得相关部门批准。
    3 景观照明的设置应表现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特征,并应显示出建筑艺术立体感。
    4 对于标志性建筑、具有重要政治文化意义的构筑物,宜作为区域景观照明设计方案的重点对象加以突出。
    5 城市繁华商业街区的景观照明宜结合店牌与广告照明、橱窗照明等进行整体设计。
    6 城市景观照明宜与城市街区照明结合设置,应满足道路照明要求并注意避免对行人、行车视线的干扰以及对正常灯光标志的干扰。

10.9.2 照明方式与亮度水平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物泛光照明应考虑整体效果。光线的主投射方向宜与主视线方向构成30°~70°夹角。不应单独使用色温高于6000K的光源。
    2 应根据受照面的材料表面反射比及颜色选配灯具及确定安装位置,并应使建筑物上半部的平均亮度高于下半部。当建筑表面反射比低于0.2时,不宜采用投射光照明方式。
    3 可采用在建筑自身或在相邻建筑物上设置灯具的布灯方式或将两种方式结合,也可将灯具设置在地面绿化带中。
    4 在建筑物自身上设置照明灯具时,应使窗墙形成均匀的光幕效果。
    5 采用投射光照明的被照景物的平均亮度水平宜符合表10.9.2的规定。

    6 对体形较大且具有较丰富轮廓线的建筑,可采用轮廓装饰照明。当同时设置轮廓装饰照明和投射光照明时,投射光照明应保持在较低的亮度水平。
    7 对体形高大且具有较大平整立面的建筑,可在立面上设置由多组霓虹灯、彩色荧光灯或彩色LED灯构成的大型灯组。
    8 采用玻璃幕墙或外墙开窗面积较大的办公、商业、文化娱乐建筑,宜采用以内透光照明为主的景观照明方式。
    9 喷水照明的设置应使灯具的主要光束集中于水柱和喷水端部的水花。当使用彩色滤光片时,应根据不同的透射比正确选择光源功率。 
    10 当采用安装于行人水平视线以下位置的照明灯具时,应避免出现眩光。
    11 景观照明的灯具安装位置,应避免在白天对建筑外观产生不利的影响。

10.9.3 供电与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分支线路每一单相回路电流不宜超过16A,室外分支线路每一单相回路电流不宜超过25A。室外单相220V支路线路长度不宜超过100m,220/380V三相四线制线路长度不宜超过300m,并应进行保护灵敏度的校验。
    2 除采用LED光源外,建筑物轮廓灯每一单相回路不宜超过100个。
    3 安装于建筑内的景观照明系统应与该建筑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一致。安装于室外的景观照明中距建筑外墙20m以内的设施,应与室内系统的接地形式一致,距建筑物外墙大于20m宜采用TT接地形式。
    4 室外分支线路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5 景观照明应集中控制,并应根据使用要求设置一般、节日、重大庆典等不同的控制方案。

10.8.1 住宅(公寓)电气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公寓)照明宜选用细管径直管荧光灯或紧凑型荧光灯。当因装饰需要选用白炽灯时,宜选用双螺旋白炽灯。
    2 灯具的选择应根据具体房间的功能而定,宜采用直接照明和开启式灯具,并宜选用节能型灯具。
    3 起居室的照明宜满足多功能使用要求,除应设置一般照明外,还宜设置装饰台灯、落地灯等。高级公寓的起居厅照明宜采用可调光方式。
    4 住宅(公寓)的公共走道、走廊、楼梯间应设人工照明,除高层住宅(公寓)的电梯厅和火灾应急照明外,均应安装节能型自熄开关或设带指示灯(或自发光装置)的双控延时开关。
    5 卫生间、浴室等潮湿且易污场所,宜采用防潮易清洁的灯具。
    6 卫生间的灯具位置应避免安装在便器或浴缸的上面及其背后。开关宜设于卫生间门外。
    7 高级住宅(公寓)的客厅、通道和卫生间,宜采用带指示灯的跷板式开关。 
    8 每户住宅(公寓)电源插座的数量不应少于表10.8.1的规定。

    9 住宅内电热水器、柜式空调宜选用三孔15A插座;空调、排油烟机宜选用三孔10A插座;其他宜选用二、三孔10A插座;洗衣机插座、空调及电热水器插座宜选用带开关控制的插座;厨房、卫生间应选用防溅水型插座。
    10 每户应配置一块电能表、一个配电箱(分户箱)。每户电能表宜集中安装于电表箱内(预付费、远传计量的电能表可除外),电能表出线端应装设保护电器。电能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当地供电部门的要求。
    11 住宅配电箱(分户箱)的进线端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过、欠电压保护电器。分户箱宜设在住户走廊或门厅内便于检修、维护的地方。 
    12 住宅分户箱内应配置有过电流保护的照明供电回路、一般电源插座回路、空调插座回路、电炊具及电热水器等专用电源插座回路。厨房电源插座和卫生间电源插座不宜同一回路。除壁挂式空调器的电源插座回路外,其他电源插座回路均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13 电源插座底边距地低于1.8m时,应选用安全型插座。

10.8.2 学校电气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于晚间学习的教室的平均照度值宜较普通教室高一级,且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7。
    2 教室照明灯具与课桌面的垂直距离不宜小于1.7m。
    3 教室设有固定黑板时,应装设黑板照明,且黑板上的垂直照度值不宜低于教室的平均水平照度值。
    4 光学实验室、生物实验室一般照明照度宜为100~200lx,实验桌上应设置局部照明。
    5 教室照明的控制应沿平行外窗方向顺序设置开关,黑板照明开关应单独装设。走廊照明开关的设置宜在上课后关掉部分灯具。
    6 在多媒体教学的报告厅、大教室等场所,宜设置供记录用的照明和非多媒体教室使用的一般照明,且一般照明宜采用调光方式或采用与电视屏幕平行的分组控制方式。
    7 演播室的演播区,垂直照度宜在2000~3000lx,文艺演播室的垂直照度可为1000~1500lx。演播用照明的用电功率,初步设计时可按0.3~0.5kW/m2估算。当演播室高度小于或等于7m时,宜采用轨道式布灯,当高度大于7m时,可采用固定式布灯形式。
    演播室的面积超过200m2时,应设置疏散照明。
    8 大阅览室照明宜采用荧光灯具。其一般照明宜沿外窗平行方向控制或分区控制。供长时间阅览的阅览室宜设置局部照明。 
    9 书库照明宜采用窄配光荧光灯具。灯具与图书等易燃物的距离应大于0.5m。地面宜采用反射比较高的建筑材料。对于珍贵图书和文物书库,应选用有过滤紫外线的灯具。
    10 书库照明用电源配电箱应有电源指示灯并应设于书库之外。书库通道照明应在通道两端独立设置双控开关。书库照明的控制宜在配电箱分路集中控制。
    11 存放重要文献资料和珍贵书籍的图书馆应设应急照明、值班照明和警卫照明。
    12 图书馆内的公用照明与工作(办公)区照明宜分开配电和控制。

10.8. 3 办公楼电气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办公室、设计绘图室、计算机室等宜采用直管荧光灯。对于室内饰面及地面材料的反射比,顶棚宜为0.7;墙面宜为0.5;地面宜为0.3。
    2 办公房间的一般照明宜设计在工作区的两侧,采用荧光灯时宜使灯具纵轴与水平视线相平行。不宜将灯具布置在工作位置的正前方。大开间办公室宜采用与外窗平行的布灯形式。
    3 出租办公室的照明灯具和插座,宜按建筑的开间或根据智能大楼办公室基本单元进行布置。
    4 在有计算机终端设备的办公用房,应避免在屏幕上出现人和杂物的映像,宜限制灯具下垂线50°角以上的亮度不应大于200cd/m2
    5 宜在会议室、洽谈室照明设计时确定调光控制或设置集中控制系统,并设定不同照明方案。
    6 设有专用主席台或某一侧有明显背景墙的大型会议厅,宜采用顶灯配以台前安装的辅助照明,并应使台板上1.5m处平均垂直照度不小于300lx。

10.8. 4 商业电气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商业照明应选用显色性高、光效高、红外辐射低、寿命长的节能光源。
    2 营业厅照明宜由一般照明、专用照明和重点照明组合而成。不宜把装饰商品用照明兼作一般照明。
    3 营业厅一般照明应满足水平照度要求,且对布艺、服装以及货架上的商品则应确定垂直面上的照度。 
    4 对于玻璃器皿、宝石、贵金属等类陈列柜台,应采用高亮度光源;对于布艺、服装、化妆品等柜台,宜采用高显色性光源;由一般照明和局部照明所产生的照度不宜低于500lx。
    5 重点照明的照度宜为一般照明照度的3~5倍,柜台内照明的照度宜为一般照明照度的2~3倍。
    6 在无确切资料时,导轨灯的容量可每延长米按100W计算。
    7 橱窗照明宜采用带有遮光格栅或漫射型灯具。当采用带有遮光格栅的灯具安装在橱窗顶部距地高度大于3m时,灯具的遮光角不宜小于30°;当安装高度低于3m,灯具遮光角宜为45°以上。
    8 室外橱窗照明的设置应避免出现镜像,陈列品的亮度应大于室外景物亮度的10%。展览橱窗的照度宜为营业厅照度的2~4倍。
    9 对贵重物品的营业厅宜设值班照明和备用照明。
    10 大营业厅照明不宜采用分散控制方式。

10.8.5 饭店电气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饭店照明宜选用显色性较好、光效较高的暖色光源。
    2 大门厅照明应提高垂直照度,并宜随室内照度的变化而调节灯光或采用分路控制方式。门厅休息区照明应满足客人阅读报刊所需要的照度。
    3 大宴会厅照明宜采用调光方式,同时宜设置小型演出用的可自由升降的灯光吊杆,灯光控制宜在厅内和灯光控制室两地操作。应根据彩色电视转播的要求预留电容量。
    4 当设有红外无线同声传译系统的多功能厅的照明采用热辐射光源时,其照度不宜大于500lx。
    5 屋顶旋转厅的照度,在观景时不宜低于0.5lx。
    6 客房床头照明宜采用调光方式。
    7 客房照明应防止不舒适眩光和光幕反射,设置在写字台上的灯具应具备合适的遮光角,其亮度不应大于510cd/m2
    8 客房穿衣镜和卫生间内化妆镜的照明灯具应安装在视野立体角60°以外,灯具亮度不宜大于2100cd/m2。卫生间照明、排风机的控制宜设在卫生间门外。
    9 客房的进门处宜设有可切断除冰柜、充电专用插座和通道灯外的电源的节能控制器。当节能控制器切断电源时,高级客房内的风机盘管,宜转为低速运行。
    10 饭店的公共大厅、门厅、休息厅、大楼梯厅、公共走道、客房层走道以及室外庭园等场所的照明,宜在总服务台或相应层服务台处进行集中控制,客房层走道照明亦可就地控制。
    11 饭店的休息厅、餐厅、茶室、咖啡厅、快餐厅等宜设有地面插座及灯光广告用插座。
    12 室外网球场或游泳池宜设有正常照明,并应设置杀虫灯或杀虫器。
    13 地下车库出入口处应设有适应区照明。

10.8.6 医院电气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医院照明设计应合理选择光源和光色,对于诊室、检查室和病房等场所宜采用高显色光源。
    2 诊疗室、护理单元通道和病房的照明设计,宜避免卧床病人视野内产生直射眩光;高级病房宜采用间接照明方式。
    3 护理单元的通道照明宜在深夜可关掉其中一部分或采用可调光方式。
    4 护理单元的疏散通道和疏散门应设置灯光疏散标志。
    5 病房的照明宜以病床床头照明为主,并宜设置一般照明,灯具亮度不宜大于2000cd/m2。当采用荧光灯时宜采用高显色性光源,精神病房不宜选用荧光灯。
    6 当在病房的床头上设有多功能控制板时,其上宜设有床头照明灯开关、电源插座、呼叫信号、对讲电话插座以及接地端子等。
    7 单间病房的卫生间内宜设有紧急呼叫信号装置。
    8 病房内宜设有夜间照明。在病床床头部位的照度不宜大于0.1lx,儿科病房病床床头部位的照度可为1.0lx 。 
    9 手术室内除应设有专用手术无影灯外,宜另设有一般照明,其光源色温应与无影灯光源相适应。手术室的一般照明宜采用调光方式。
    10 手术专用无影灯的照度应在20×103~100×103lx,胸外科内手术专用无影灯的照度应为60×103~100×103lx。口腔科无影灯的照度可为10×103lx。
    11 进行神经外科手术时,应减少光谱区在800~1000nm的辐射能照射在病人身上。
    12 候诊室、传染病院的诊室和厕所、呼吸器科、血库、穿刺、妇科冲洗、手术室等场所应设置紫外线杀菌灯。当紫外线杀菌灯固定安装时应避免出现在病人的视野之内或应采取特殊控制方式。
    13 X线诊断室、加速器治疗室、核医学科扫描室和γ照相室等的外门上宜设有工作标志灯和防止误入室内的安全装置,并应可切断机组电源。

10.8.7 体育场馆电气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体育场地照明光源宜选用高效金属卤化物气体放电灯。
    场地用直接配光灯具宜带有限制眩光的附件,并应附有灯具安装角度指示器。
    2 室内比赛场地照明宜满足多样性使用功能。宜采用宽配光与窄配光灯具相结合的布灯方式或选用非对称配光灯具。
    3 综合性大型体育场宜采用光带式布灯或与塔式布灯组成的混合式布灯形式,灯具宜选用窄配光,其1/10峰值光强与峰值光强的夹角不宜大于15°。
    4 训练场地的水平照度最小值与平均值之比不宜大于1:2,手球、速滑、田径场地照明可不大于1:3。
    5 当游泳池内设置水下照明时,水下照明灯具上沿距水面宜为0.3~0.5m;浅水部分灯具间距宜为2.5~3.0m;深水部分灯具间距宜为3.5~4.5m。

10.8.8 博展馆电气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博展馆的照明光源宜采用高显色荧光灯、小型金属卤化物灯和PAR灯,并应限制紫外线对展品的不利影响。当采用卤钨灯时,其灯具应配以抗热玻璃或滤光层。
    2 对于壁挂式展示品,在保证必要照度的前提下,应使展示品表面的亮度在25cd/m2以上,并应使展示品表面的照度保持—定的均匀性,最低照度与最高照度之比应大于0.75。
    3 对于有光泽或放入玻璃镜柜内的壁挂式展示品,一般照明光源的位置应避开反射干扰区。
    为了防止镜面映像,应使观众面向展示品方向的亮度与展示品表面亮度之比小于0.5。
    4 对于具有立体造型的展示品,宜在展示品的侧前方40°~60°处设置定向聚光灯,其照度宜为一般照度的3~5倍;当展示品为暗色时,其照度应为一般照度的5~10倍。
    5 陈列橱柜的照明应注意照明灯具的配置和遮光板的设置,防止直射眩光。
    6 对于在灯光作用下易变质褪色的展示品,应选择低照度水平和采用可过滤紫外线辐射的光源;对于机器和雕塑等展品,应有较强的灯光。弱光展示区宜设在强光展示区之前,并应使照度水平不同的展厅之间有适宜的过渡照明。
    7 展厅灯光宜采用自动调光系统。
    8 展厅的每层面积超过1500m2时,应设有备用照明。重要藏品库房宜设有警卫照明。
    9 藏品库房和展厅的照明线路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暗配线方式。藏品库房的电源开关应统一设在藏品库区内的藏品库房总门之外,并应装设防火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藏品库房照明宜分区控制。

10.8.9 影剧院电气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影剧院观众厅在演出时的照度宜为3~5lx。
    2 观众厅照明应采用平滑调光方式,并应防止不舒适眩光。当使用荧光灯调光时,光源功率宜选用统一规格。
    3 观众厅照明宜根据使用需要多处控制,并宜设有值班、清扫用照明,其控制开关宜设在前厅值班室。
    4 观众厅及其出口、疏散楼梯间、疏散通道以及演员和工作人员的出口,应设有应急照明。观众厅的疏散标志灯宜选用亮度可调式,演出时可减光40%,疏散时不应减光。
    5 甲、乙等剧场观众厅应设置座位排号灯,其电源电压不应超过36V。
    6 化妆室照明宜选用高显色性光源,光源的色温应与舞台照明光源色温接近。演员化妆台宜设有安全特低电压电源插座。
    7 门厅、休息厅宜配置备用电源回路。
    8 影剧院前厅、休息厅、观众厅和走廊等场所,其照明控制开关宜集中设在前厅值班室或带锁的配电箱内。

10. 7.1 应根据照明负荷中断供电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损失,合理地确定负荷等级,并应正确选择供电方案。

10.7.2 当电压偏差或波动不能保证照明质量或光源寿命时,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可采用有载自动调压电力变压器、调压器或专用变压器供电。

10.7.3 三相照明线路各相负荷的分配宜保持平衡,最大相负荷电流不宜超过三相负荷平均值的115%,最小相负荷电流不宜小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85%。

10.7. 4 重要的照明负荷,宜在负荷末级配电盘采用自动切换电源的方式供电,负荷较大时,可采用由两个专用回路各带50%的照明灯具的配电方式。

10.7.5 备用照明应由两路电源或两回路线路供电。

10.7.6 备用照明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同时使用时,其配电线路及控制开关应与正常照明分开装设。备用照明仅在故障情况下使用时,当正常照明因故断电,备用照明应自动投入工作。

10.7.7 在照明分支回路中,不得采用三相低压断路器对三个单相分支回路进行控制和保护。

10.7.8 照明系统中的每一单相分支回路电流不宜超过16A,光源数量不宜超过25个;大型建筑组合灯具每一单相回路电流不宜超过25A,光源数量不宜超过60个(当采用LED光源时除外)。

10.7.9 当插座为单独回路时,每一回路插座数量不宜超过10个(组);用于计算机电源的插座数量不宜超过5个(组),并应采用A型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10.7.10 当照明回路采用遥控方式时,应同时具有解除遥控和手动控制的功能。

10.7.11 备用照明、疏散照明的回路上不应设置插座。

10.7.12 对于使用气体放电灯的照明线路,其中性导体应与相导体规格相同。

10.7.13 当采用带电感镇流器的气体放电光源时,宜将同一灯具或不同灯具的相邻灯管(光源)分接在不同相序的线路上。

10.7.14 不应将线路敷设在贴近高温灯具的上部。接入高温灯具的线路应采用耐热导线或采取其他隔热措施。

10.7.15 顶棚内设有人行检修通道的观众厅、比赛场地等的照明灯具以及室外照明场所,宜在每盏灯具处设置单独的保护。

10.6.1 根据视觉工作要求,应采用高光效光源、高效灯具和节能器材,并应考虑最初投资与长期运行的综合经济效益。

10.6.2 一般工作场所宜采用细管径直管荧光灯和紧凑型荧光灯。高大房间和室外场所的一般照明宜采用金属卤化物灯、高压钠灯等高光强气体放电光源。

10.6.3 室内外照明不宜采用普通白炽灯。当有特殊需要时,宜选用双螺旋白炽灯或带有热反射罩的小功率高效卤钨灯。

10.6.4 除有装饰需要外,应选用直射光通比例高、控光性能合理的高效灯具。室内用灯具效率不宜低 70%,装有遮光格栅时不应低于60%,室外用灯具效率不宜低 50%。

10.6.5 灯具的结构和材质应便于维护清洁和更换光源。

10.6.6 应采用功率损耗低、性能稳定的灯用附件。直管形荧光灯应采用节能型镇流器,当使用电感式镇流器时,其能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管形荧光灯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和节能评价值》GB 17896的规定。

10.6.7 照明与室内装修设计应有机结合。在确保照明质量的前提下,应有效控制照明功率密度值。

10. 6.8 应根据照明场所的功能要求确定照明功率密度值,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

10.6.9 在有集中空调而且照明容量大的场所,宜采用照明灯具与空调回风口结合的形式。

10.6.10 正确选择照明方案,并应优先采用分区一般照明方式。

10.6.11 室内表面宜采用高反射率的饰面材料。

10. 6.12 对于采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的气体放电光源,宜采取分散方式进行无功功率补偿。

10. 6.13 应根据环境条件、使用特点合理选择照明控制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充分利用天然光,并应根据天然光的照度变化控制电气照明的分区;
    2 根据照明使用特点,应采取分区控制灯光或适当增加照明开关点;
    3 公共场所照明、室外照明宜采用集中遥控节能管理方式或采用自动光控装置。

10. 6.14 应采用定时开关、调光开关、光电自动控制器等节电开关和照明智能控制系统等管理措施。

10. 6.15 低压照明配电系统设计应便于按经济核算单位装表计量。

10.6.16 景观照明宜采取下列节能措施: 
    1 景观照明应采用长寿命高光效光源和高效灯具,并宜采取点燃后适当降低电压以延长光源寿命的措施;
    2 景观照明应设置深夜减光控制方案。 

10.5.1 在选择照度时,应符合下列分级(lx):0.5、1、3、5、10、15、20、30、50、75、100、150、200、300、500、750、1000、1500、2000、3000、5000。

10.5.2 各类视觉工作对应的照度范围宜按表10.5.2选取。

表10.5.2 视觉工作对应的照度范围值

10. 5.3 民用建筑照明设计,应根据建筑性质、建筑规模、等级标准、功能要求和使用条件等确定照度标准值,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当设计文件中未明确时,宜以距地0.75m的参考水平面作为工作面。

10.5.4 除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中规定的场所照明照度标准值外,其他场所的照明照度标准值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10.5.5 备用照明工作面上的照度除另有规定外,不应低于一般照明照度的10%。

10.5.6 对于设有较多装饰照明的场所,其照度标准值可有一个级差的上、下调整。

10.5.7 在计算照度时,应计入表10.5.7所规定的维护系数。

表10.5.7 照度维护系数表

10.5.8 设计照度值与照度标准值的允许偏差不宜超过±10%。

10.4.1 室内照明光源的确定,应根据使用场所的不同,合理地选择光源的光效、显色性、寿命、启动点燃和再点燃时间等光电特性指标以及环境条件对光源光电参数的影响。

10.4.2 室内照明应采用高光效光源和高效灯具。在有特殊要求不宜使用气体放电光源的场所,可选用卤钨灯或普通白炽灯光源。

10.4.3 有显色性要求的室内场所不宜选用汞灯、钠灯等作为主要照明光源。

10.4.4 当照度低于100lx时,宜采用色温较低的光源;当照度为100~1000lx时,宜采用中色温光源;当电气照明需要同天然采光结合时,宜选用光源色温在4500~6000K的荧光灯或其他气体放电光源。

10.4.5 室内一般照明宜采用同一类型的光源。当有装饰性或功能性要求时,亦可采用不同种类的光源。

10.4.6 对于需要进行彩色新闻摄影和电视转播的场所,室内光源的色温宜为2800~3500K,色温偏差不应大于150K;室外或有天然采光的室内的光源色温宜为4500~6500K,色温偏差不应大于500K。光源的一般显色指数不应低于65,要求较高的场所应大于80。

10.4.7 在选择灯具时,应根据环境条件和使用特点,合理地选定灯具的光强分布、效率、遮光角、类型、造型尺度以及灯的表观颜色等。

10.4.8 室内装修遮光格栅的反射表面应选用难燃材料,其反射比不应低于0.7。

10.4.9 对于仅满足视觉功能的照明,宜采用直接照明和选用开敞式灯具。

10.4.10 在高度较高的空间安装的灯具宜采用长寿命光源或采取延长光源寿命的措施。

10.4.11 筒灯宜采用插拔式单端荧光灯。

10.4.12 灯具表面以及灯用附件等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10.4.13 在布置灯具时,其间距不应大于该灯具的允许距高比。

10.4.14 照明灯具应具备完整的光电参数,其各项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10.3.1 照明方式可分为一般照明、分区一般照明、局部照明和混合照明,其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仅需要提高房间内某些特定工作区的照度时,宜采用分区一般照明。
    2 局部照明宜在下列情况中采用:
        1)局部需有较高的照度;
        2)由于遮挡而使一般照明照射不到的某些范围;
        3)视觉功能降低的人需要有较高的照度;
        4)需要减少工作区的反射眩光;
        5)为加强某方向光照以增强质感时。
    3 对于部分作业面照度要求较高,只采用一般照明不合理的场所,宜采用混合照明。
    4 不应单独使用局部照明。

10.3.2 应按下列使用要求确定照明种类:
    1 室内工作场所均应设置正常照明。
    2 下列场所应设置应急照明:
        1)正常照明因故熄灭后,需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2)正常照明因故熄灭后,需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场所,应设置安全照明;
        3)正常照明因故熄灭后,需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
    3 大面积工作场所宜设置值班照明。
    4 有警戒任务的场所,应根据警戒范围的要求设置警卫照明。
    5 城市中的标志性建筑、大型商业建筑、具有重要政治文化意义的构筑物等,宜设置景观照明。
    6 有危及航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上,应根据航行要求设置障碍照明。

10.3.3 备用照明宜装设在墙面或顶棚部位。安全照明宜根据需要确定装设部位。疏散照明的设置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13章的有关规定。

10.3.4 自机场跑道中点起、沿跑道延长线双向各15km、两侧散开角各10°的区域内,障碍物顶部与跑道端点连线与水平面夹角大于0.57°的障碍物应装设航空障碍标志灯,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的规定。
    航空障碍灯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航空障碍灯》MH/T6012的规定,并应具有相关认证。

10.3.5 航空障碍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障碍标志灯应装设在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最高部位。当制高点平面面积较大或为建筑群时,除在最高端装设障碍标志灯外,还应在其外侧转角的顶端分别设置。
    2 障碍标志灯的水平、垂直距离不宜大于45m。
    3 障碍标志灯宜采用自动通断电源的控制装置,并宜设有变化光强的措施。
    4 航空障碍标志灯技术要求应符合表10.3.5的规定。

表10.3.5 航空障碍灯技术要求

    注:夜间对应的背景亮度小于50 cd/m2 ;黄昏与黎明对应的背景亮度小于50~500cd/m2;白昼对应的背景亮度小于500cd/m2
    5 障碍标志灯的设置应便于更换光源。
    6 障碍标志灯电源应按主体建筑中最高负荷等级要求供电。

10.2.1 普通工作场所内一般照明的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7。

10.2.2 局部照明与一般照明共用时,工作面上一般照明的照度值宜为工作面总照度值的1/3~1/5,且不宜低于50lx;交通区照度不宜低于工作区照度的1/3。

10.2.3 照明光源的颜色质量取决于光源本身的表观颜色及其显色性能。一般照明光源可根据其相关色温分为三类,其适用场所可按表10.2.3选取。

表10.2.3 光源的颜色分类

10.2.4 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中对不同工作场所光源显色性的规定,并应协调显色性要求与设计照度的关系。

10.2.5 照明光源的颜色特征与室内表面的配色宜互相协调,并应形成相应于房间功能的色彩环境。

10.2.6 在设计一般照明时,应根据视觉工作环境特点和眩光程度,合理确定对直接眩光限制的质量等级UGR(统一眩光值)。眩光限制的质量等级应符合表10.2.6的规定。

表10.2.6 眩光程度与统一眩光值(UGR)对照表

10. 2. 7 室内一般照明直接眩光的限制,应根据光源亮度、光源和灯具的表观面积、背景亮度以及灯具位置等因素进行综合确定。

10.2.8 对于要求统一眩光值UGR小于或等于22的照明场所,应限制损害对比降低可见度的光幕反射和反射眩光,并可采取下列措施:
    1 不得将灯具安装在干扰区内或可能对处于视觉工作的眼睛形成镜面反射的区域内;
    2 可使用发光表面面积大、亮度低、光扩散性能好的灯具;
    3 可在视觉工作对象和工作房间内采用低光泽度的表面装饰材料;
    4 可在视线方向采用特殊配光灯具或采取间接照明方式;
    5 可采用混合照明;
    6 可照亮顶棚和墙面以减小亮度比,并应避免出现光斑。

10.2.9 直接型灯具应控制视线内光源平均亮度与遮光角之间的关系,其最低允许值应符合表10.2.9的规定。

表10.2.9 不同亮度灯具的最小遮光角

10.2.10 长时间视觉工作场所内亮度与照度分布宜按下列比值选定:
    1 工作区亮度与工作区相邻环境的亮度比值不宜低于3;工作区亮度与视野周围的平均亮度比值不宜低于10;灯的亮度与工作区亮度之比不应大于40;
    2 当照明灯具采用暗装时,顶棚的反射比宜大于0.6,且顶棚的照度不宜小于工作区照度的1/10。

10.2.11 垂直照度(Ev)与水平照度(Eh)之比可按下式确定。

0.25≤Ev/Eh≤0.5 (10.2.11)

10.2.12 为满足视觉适应性的要求,视觉工作区周围0.5m内区域的水平照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中的规定。

10.1.1 在进行照明设计时,应根据视觉要求、作业性质和环境条件,通过对光源、灯具的选择和配置,使工作区或空间具备合理的照度、显色性和适宜的亮度分布以及舒适的视觉环境。

10.1.2 在确定照明方案时,应考虑不同类型建筑对照明的特殊要求,并处理好电气照明与天然采光的关系,采用高光效光源、灯具与追求照明效果的关系,合理使用建设资金与采用高性能标准光源、灯具等技术经济效益的关系。

10.1.3 在进行电气照明设计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