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 玻璃幕墙工程验收前应将其表面清洗干净。

11.1.2 玻璃幕墙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 幕墙工程的竣工图或施工图、结构计算书、设计变更文件及其他设计文件;
    2 幕墙工程所用各种材料、附件及紧固件、构件及组件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 进口硅酮结构胶的商检证;国家指定检测机构出具的硅酮结构胶相容性和剥离粘结性试验报告;
    4 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检测报告;
    5 幕墙的风压变形性能、气密性能、水密性能检测报告及其他设计要求的性能检测报告;
    6 打胶、养护环境的温度、湿度记录;双组份硅酮结构胶的混匀性试验记录及拉断试验记录;
    7 防雷装置测试记录;
    8 隐蔽工程验收文件;
    9 幕墙构件和组件的加工制作记录;幕墙安装施工记录;
    10 张拉杆索体系预拉力张拉记录;
    11 淋水试验记录;
    12 其他质量保证资料。

11.1.3 玻璃幕墙工程验收前,应在安装施工中完成下列隐蔽项目的现场验收:
    1 预埋件或后置螺栓连接件;
    2 构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节点;
    3 幕墙四周、幕墙内表面与主体结构之间的封堵;
    4 幕墙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及墙面转角节点;
    5 隐框玻璃板块的固定;
    6 幕墙防雷连接节点;
    7 幕墙防火、隔烟节点;
    8 单元式幕墙的封口节点。

11.1.4 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应进行观感检验和抽样检验,并应按下列规定划分检验批,每幅玻璃幕墙均应检验。
    1 相同设计、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玻璃幕墙工程每500-1000m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m2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每个检验批每100m应至少抽查一处,每处不得少于10m
    2 同一单位工程的不连续的幕墙工程应单独划分检验批;
    3 对于异形或有特殊要求的幕墙,检验批的划分应根据幕墙的结构、工艺特点及幕墙工程的规模,宜由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