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1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应以建筑物耗热量指标为判据。

4.3.2 计算得到的所设计居住建筑的建筑物耗热量指标应小于或等于本标准附录A中表A.0.1-2的限值。

4.3.3 所设计建筑的建筑物耗热量指标应按下式计算:

qH=qHT+qINF-qIH              (4.3.3)

    式中:qH——建筑物耗热量指标(W/m2);
    qHT——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量(W/m2);
    qINF——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建筑物空气渗透耗热量(W/m2);
    qIH——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建筑物内部得热量,取3.8W/m2

4.3.4 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量应按下式计算:

qHT=qHq+qHw+qHd+qHmc+qHy       (4.3.4)

    式中:qHq——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墙的传热量(W/m2);
    qHw——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屋面的传热量(W/m2);
    qHd——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地面的传热量(W/m2);
    qHmc——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门、窗的传热量(W/m2);
    qHy——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非采暖封闭阳台的传热量(W/m2)。

4.3.5 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外墙的传热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Hq——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外墙的传热量(W/m2);
    tn——室内计算温度,取18℃;当外墙内侧是楼梯间时,则取12℃;
    te——采暖期室外平均温度(℃),应根据本标准附录A中的表A.0.1-1确定;
    εqi——外墙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应根据本标准附录E中的表E.0.2确定;
    Kmqi——外墙平均传热系数[W/(m2·K)],应根据本标准附录B计算确定;
    Fqi——外墙的面积(m2),可根据本标准附录F的规定计算确定;
    A0——建筑面积(m2),可根据本标准附录F的规定计算确定。

4.3.6 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屋面的传热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Hw——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屋面的传热量(W/m2);
    εwi——屋面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应根据本标准附录E中的表E.0.2确定;
    Kwi——屋面传热系数[W/(m2·K)];
    Fwi——屋面的面积(m2),可根据本标准附录F的规定计算确定。

4.3.7 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地面的传热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Hd——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地面的传热量(W/m2);
    Kdi——地面的传热系数[W/(m2·K)],应根据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计算确定;
    Fdi——地面的面积(m2),应根据本标准附录F的规定计算确定。

4.3.8 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外窗(门)的传热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Hmc——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外窗(门)的传热量(W/m2);
    Kmci——窗(门)的传热系数[W/(m2·K)];
    Fmci——窗(门)的面积(m2);
    Ityi——窗(门)外表面采暖期平均太阳辐射热(W/m2),应根据本标准附录A中的表A.0.1-1确定;
    Cmci——窗(门)的太阳辐射修正系数;
    SC——窗的综合遮阳系数,按本标准式(4.2.3)计算;
    0.87——3mm普通玻璃的太阳辐射透过率;
    0.70——折减系数。

4.3.9 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非采暖封闭阳台的传热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Hy——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非采暖封闭阳台的传热量(W/m2);
    Kqmci——分隔封闭阳台和室内的墙、窗(门)的平均传热系数[W/(m2·K)];
    Fqmci——分隔封闭阳台和室内的墙、窗(门)的面积(m2);
    ζi——阳台的温差修正系数,应根据本标准附录E中的表E.0.4确定;
    Ityi——封闭阳台外表面采暖期平均太阳辐射热(W/m2),应根据本标准附录A中的表A.0.1-1确定;
    Fmci——分隔封闭阳台和室内的窗(门)的面积(m2);
    C'mci——分隔封闭阳台和室内的窗(门)的太阳辐射修正系数;
    SCW——外侧窗的综合遮阳系数,按本标准式(4.2.3)计算;
    SCN——内侧窗的综合遮阳系数,按本标准式(4.2.3)计算。

4.3.10 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建筑物空气换气耗热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INF——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建筑物空气换气耗热量(W/m2);
    CP——空气的比热容,取0.28Wh/(kg·K);
    ρ——空气的密度(kg/m3),取采暖期室外平均温度te下的值;
    N——换气次数,取0.5h-1
    V——换气体积(m3),可根据本标准附录F的规定计算确定。

4.2.1 我国严寒和寒冷地区主要城市气候分区区属以及采暖度日数(HDD18)和空调度日数(CDD26)应按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确定。

4.2.2 根据建筑物所处城市的气候分区区属不同,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表4.2.2-1~表4.2.2-5规定的限值,周边地面和地下室外墙的保温材料层热阻不应小于表4.2.2-1~表4.2.2-5规定的限值,寒冷(B)区外窗综合遮阳系数不应大于表4.2.2-6规定的限值。当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不满足上述规定时,必须按照本标准第4.3节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4.2.3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墙的传热系数系指考虑了热桥影响后计算得到的平均传热系数,平均传热系数应按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计算。
    2 窗墙面积比应按建筑开间计算。
    3 周边地面是指室内距外墙内表面2m以内的地面,周边地面的传热系数应按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计算。
    4 窗的综合遮阳系数应按下式计算:

SC=SCC×SD=SCB×(1-FK/FC)×SD          (4.2.3)

    式中:SC——窗的综合遮阳系数;
    SCC——窗本身的遮阳系数;
    SCB——玻璃的遮阳系数;
    FK——窗框的面积;
    FC——窗的面积,FK/FC为窗框面积比,PVC塑钢窗或木窗窗框面积比可取0.30,铝合金窗窗框面积比可取0.20;
    SD——外遮阳的遮阳系数,应按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计算。

4.2.4 寒冷(B)区建筑的南向外窗(包括阳台的透明部分)宜设置水平遮阳或活动遮阳。东、西向的外窗宜设置活动遮阳。外遮阳的遮阳系数应按本标准附录D确定。当设置了展开或关闭后可以全部遮蔽窗户的活动式外遮阳时,应认定满足本标准第4.2.2条对外窗的遮阳系数的要求。

4.2.5 居住建筑不宜设置凸窗。严寒地区除南向外不应设置凸窗,寒冷地区北向的卧室、起居室不得设置凸窗。
    当设置凸窗时,凸窗凸出(从外墙面至凸窗外表面)不应大于400mm;凸窗的传热系数限值应比普通窗降低15%,且其不透明的顶部、底部、侧面的传热系数应小于或等于外墙的传热系数。当计算窗墙面积比时,凸窗的窗面积和凸窗所占的墙面积应按窗洞口面积计算。

4.2.6 外窗及敞开式阳台门应具有良好的密闭性能。严寒地区外窗及敞开式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2008中规定的6级。寒冷地区1~6层的外窗及敞开式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2008中规定的4级,7层及7层以上不应低于6级。

4.2.7 封闭式阳台的保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阳台和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应设置隔墙和门、窗。
    2 当阳台和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不设置隔墙和门、窗时,应将阳台作为所连通房间的一部分。阳台与室外空气接触的墙板、顶板、地板的传热系数必须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的规定,阳台的窗墙面积比必须符合本标准第4.1.4条的规定。
    3 当阳台和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设置隔墙和门、窗,且所设隔墙、门、窗的传热系数不大于本标准第4.2.2条表中所列限值,窗墙面积比不超过本标准表4.1.4的限值时,可不对阳台外表面作特殊热工要求。
    4 当阳台和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设置隔墙和门、窗,且所设隔墙、门、窗的传热系数大于本标准第4.2.2条表中所列限值时,阳台与室外空气接触的墙板、顶板、地板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本标准第4.2.2条表中所列限值的120%,严寒地区阳台窗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2.5W/(m2·K),寒冷地区阳台窗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3.1W/(m2·K);阳台外表面的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60%,阳台和直接连通房间隔墙的窗墙面积比不应超过本标准表4.1.4的限值。当阳台的面宽小于直接连通房间的开间宽度时,可按房间的开间计算隔墙的窗墙面积比。

4.2.8 外窗(门)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高效保温材料填堵,不得采用普通水泥砂浆补缝。

4.2.9 外窗(门)洞口室外部分的侧墙面应做保温处理,并应保证窗(门)洞口室内部分的侧墙面的内表面温度不低于室内空气设计温、湿度条件下的露点温度,减小附加热损失。

4.2.10 外墙与屋面的热桥部位均应进行保温处理,并应保证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低于室内空气设计温、湿度条件下的露点温度,减小附加热损失。

4.2.11 变形缝应采取保温措施,并应保证变形缝两侧墙的内表面温度在室内空气设计温、湿度条件下不低于露点温度。

4.2.12 地下室外墙应根据地下室不同用途,采取合理的保温措施。

4.1.1 建筑群的总体布置,单体建筑的平面、立面设计和门窗的设置,应考虑冬季利用日照并避开冬季主导风向。

4.1.2 建筑物宜朝向南北或接近朝向南北。建筑物不宜设有三面外墙的房间,一个房间不宜在不同方向的墙面上设置两个或更多的窗。

4.1.3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的体形系数不应大于表4.1.3规定的限值。当体形系数大于表4.1.3规定的限值时,必须按照本标准第4.3节的要求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4.1.4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的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表4.1.4规定的限值。当窗墙面积比大于表4.1.4规定的限值时,必须按照本标准第4.3节的要求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并且在进行权衡判断时,各朝向的窗墙面积比最大也只能比表4.1.4中的对应值大0.1。



注:1 敞开式阳台的阳台门上部透明部分应计入窗户面积,下部不透明部分不应计入窗户面积。
2 表中的窗墙面积比应按开间计算。表中的“北”代表从北偏东小于60°至北偏西小于60°的范围;“东、西”代表从东或西偏北小于等于30°至偏南小于60°的范围;“南”代表从南偏东小于等于30°至偏西小于等于30°的范围。

4.1.5 楼梯间及外走廊与室外连接的开口处应设置窗或门,且该窗和门应能密闭。严寒(A)区和严寒(B)区的楼梯间宜采暖,设置采暖的楼梯间的外墙和外窗应采取保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