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1 应根据坡屋面防水等级、屋面类型、屋面坡度和采用的瓦材或板材等选择防水垫层材料。

5.1.2 有空气间层隔热要求的屋面,应选择隔热防水垫层;瓦屋面采用纤维状材料作保温隔热层或湿度较大时,保温隔热层上宜增设透汽防水垫层。

5.1.3 防水垫层的性能应满足屋面防水层设计使用年限的要求。

5.1.4 防水垫层可空铺、满粘或机械固定。

5.1.5 屋面坡度大于50%,防水垫层宜采用机械固定或满粘法施工;防水垫层的搭接宽度不得小于100mm。

5.1.6 屋面防水等级为一级时,固定钉穿透非自粘防水垫层,钉孔部位应采取密封措施。

    1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
    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3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4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
    5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6 《工业用橡胶板》GB/T 5574
    7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
    8 《中空玻璃》GB/T 11944
    9 《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3部分:夹层玻璃》GB l5763.3
    10 《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 16776
    11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
    12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
    13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
    14 《建筑玻璃采光顶》JG/T 231
    15 《幕墙玻璃接缝用密封胶》JC/T 882
    16 《建筑防水涂料有害物质限量》JC 1066
    17 《硫化橡胶和热塑性橡胶 建筑用预成型密封垫的分类、要求和试验方法》HG/T 3100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B.1 防水材料主要性能指标

B.1.1 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主要性能指标应符合表B.1.1的要求。

B.1.2 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主要性能指标应符合表B.1.2的要求。

B.1.3 基层处理剂、胶粘剂、胶粘带主要性能指标应符合表B.1.3的要求。

B.1.4 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涂料主要性能指标应符合表B.1.4的要求。

B.1.5 合成高分子防水涂料(反应型固化)主要性能指标应符合表B.1.5的要求。

    注:产品按拉伸性能分Ⅰ类和Ⅱ类。

B.1.6 合成高分子防水涂料(挥发固化型)主要性能指标应符合表B.1.6的要求。

B.1.7 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主要性能指标应符合表B.1.7的要求。

B.1.8 聚合物水泥防水胶结材料主要性能指标应符合表B.1.8的要求。

B.1.9 胎体增强材料主要性能指标应符合表B.1.9的要求。

B.1.10 合成高分子密封材料主要性能指标应符合表B.1.10的要求。

注:产品按位移能力分为25、20、12.5、7.5四个级别;25级和20级密封材料按伸拉模量分为低模量(LM)和高模量(HM)两个次级别;12.5级密封材料按弹性恢复率分为弹性(E)和塑性(P)两个次级别。

B.1.11 改性石油沥青密封材料主要性能指标应符合表B.1.11的要求。

B.1.12 烧结瓦主要性能指标应符合表B.1.12的要求。

B.1.13 混凝土瓦主要性能指标应符合表B.1.13的要求。

B.1.14 沥青瓦主要性能指标应符合表B.1.14的要求。

B.1.15 防水透汽膜主要性能指标应符合表B.1.15的要求。

B.2 保温材料主要性能指标

B.2.1 板状保温材料的主要性能指标应符合表B.2.1的要求。

B.2.2 纤维保温材料主要性能指标应符合表B.2.2的要求。

B.2.3 喷涂硬泡聚氨酯主要性能指标应符合表B.2.3的要求。

B.2.4 现浇泡沫混凝土主要性能指标应符合表B.2.4的要求。

B.2.5 金属面绝热夹芯板主要性能指标应符合表B.2.5的要求。

5.10.1 玻璃采光顶施工应在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后进行;采光顶的支承构件与主体结构连接的预埋件应按设计要求埋设。

5.10.2 玻璃采光顶的施工测量应与主体结构测量相配合,测量偏差应及时调整,不得积累;施工过程中应定期对采光顶的安装定位基准点进行校核。

5.10.3 玻璃采光顶的支承构件、玻璃组件及附件,其材料的品种、规格、色泽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5.10.4 玻璃采光顶施工完毕,应进行雨后观察、整体或局部淋水试验,檐沟、天沟应进行蓄水试验,并应填写淋水和蓄水试验记录。

5.10.5 框支承玻璃采光顶的安装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采光顶分格测量,确定采光顶各分格点的空间定位;
      2 支承结构应按顺序安装,采光顶框架组件安装就位、调整后应及时紧固;不同金属材料的接触面应采用隔离材料;
      3 采光顶的周边封堵收口、屋脊处压边收口、支座处封口处理,均应铺设平整且可靠固定;
      4 采光顶天沟、排水槽、通气槽及雨水排出口等细部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
      5 装饰压板应顺流水方向设置,表面应平整,接缝应符合设计要求。

5.10.6 点支承玻璃采光顶的安装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采光顶分格测量,确定采光顶各分格点的空间定位;
      2 钢桁架及网架结构安装就位、调整后应及时紧固;钢索杆结构的拉索、拉杆预应力施加应符合设计要求;
      3 采光顶应采用不锈钢驳接组件装配,爪件安装前应精确定出其安装位置;
      4 玻璃宜采用机械吸盘安装,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5 玻璃接缝应采用硅酮耐候密封胶;
      6 中空玻璃钻孔周边应采取多道密封措施。

5.10.7 明框玻璃组件组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玻璃与构件槽口的配合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2 玻璃四周密封胶条的材质、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镶嵌应平整、密实,胶条的长度宜大于边框内槽口长度1.5%~2.0%,胶条在转角处应斜面断开,并应用粘结剂粘结牢固;
      3 组件中的导气孔及排水孔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组装时应保持孔道通畅;
      4 明框玻璃组件应拼装严密,框缝密封应采用硅酮耐候密封胶。

5.10.8 隐框及半隐框玻璃组件组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玻璃及框料粘结表面的尘埃、油渍和其他污物,应分别使用带溶剂的擦布和干擦布清除干净,并应在清洁1h内嵌填密封胶;
      2 所用的结构粘结材料应采用硅酮结构密封胶,其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 16776的有关规定;硅酮结构密封胶应在有效期内使用;
      3 硅酮结构密封胶应嵌填饱满,并应在温度15℃~30℃、相对湿度50%以上、洁净的室内进行,不得在现场嵌填;
      4 硅酮结构密封胶的粘结宽度和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胶缝表面应平整光滑,不得出现气泡;
      5 硅酮结构密封胶固化期间,组件不得长期处于单独受力状态。

5.10.9 玻璃接缝密封胶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玻璃接缝密封应采用硅酮耐候密封胶,其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幕墙玻璃接缝用密封胶》JC/T 882的有关规定,密封胶的级别和模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密封胶的嵌填应密实、连续、饱满,胶缝应平整光滑、缝边顺直;
      3 玻璃间的接缝宽度和密封胶的嵌填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4 不宜在夜晚、雨天嵌填密封胶,嵌填温度应符合产品说明书规定,嵌填密封胶的基面应清洁、干燥。

5.10.10 玻璃采光顶材料的贮运、保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光顶部件在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发生互相碰撞;
      2 采光玻璃在运输中应采用有足够承载力和刚度的专用货架;部件之间应用衬垫固定,并应相互隔开;
      3 采光顶部件应放在专用货架上,存放场地应平整、坚实、通风、干燥,并严禁与酸碱等类的物质接触。

5.9.1 金属板屋面施工应在主体结构和支承结构验收合格后进行。

5.9.2 金属板屋面施工前应根据施工图纸进行深化排板图设计。金属板铺设时,应根据金属板板型技术要求和深化设计排板图进行。

5.9.3 金属板屋面施工测量应与主体结构测量相配合,其误差应及时调整,不得积累;施工过程中应定期对金属板的安装定位基准点进行校核。

5.9.4 金属板屋面的构件及配件应有产品合格证和性能检测报告,其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标准的规定。

5.9.5 金属板的长度应根据屋面排水坡度、板型连接构造、环境温差及吊装运输条件等综合确定。

5.9.6 金属板的横向搭接方向宜顺主导风向;当在多维曲面上雨水可能翻越金属板板肋横流时,金属板的纵向搭接应顺流水方向。

5.9.7 金属板铺设过程中应对金属板采取临时固定措施,当天就位的金属板材应及时连接固定。

5.9.8 金属板安装应平整、顺滑,板面不应有施工残留物;檐口线、屋脊线应顺直,不得有起伏不平现象。

5.9.9 金属板屋面施工完毕,应进行雨后观察、整体或局部淋水试验,檐沟、天沟应进行蓄水试验,并应填写淋水和蓄水试验记录。

5.9.10 金属板屋面完工后,应避免屋面受物体冲击,并不宜对金属面板进行焊接、开孔等作业,严禁任意上人或堆放物件。

5.9.11 金属板应边缘整齐、表面光滑,色泽均匀、外形规则,不得有扭翘、脱膜和锈蚀等缺陷。

5.9.12 金属板的吊运、保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金属板应用专用吊具安装,吊装和运输过程中不得损伤金属板材;
      2 金属板堆放地点宜选择在安装现场附近,堆放场地应平整坚实且便于排除地面水。

5.9.13 进场的彩色涂层钢板及钢带应检验屈服强度、抗拉强度、断后伸长率、镀层重量、涂层厚度等项目。

5.9.14 金属面绝热夹芯板的贮运、保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夹芯板应采取防雨、防潮、防火措施;
      2 夹芯板之间应用衬垫隔离,并应分类堆放,应避免受压或机械损伤。

5.9.15 进场的金属面绝热夹芯板应检验剥离性能、抗弯承载力、防火性能等项目。0

5.8.1 瓦屋面采用的木质基层、顺水条、挂瓦条的防腐、防火及防蛀处理,以及金属顺水条、挂瓦条的防锈蚀处理,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5.8.2 屋面木基层应铺钉牢固、表面平整;钢筋混凝土基层的表面应平整、干净、干燥。

5.8.3 防水垫层的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水垫层可采用空铺、满粘或机械固定;
      2 防水垫层在瓦屋面构造层次中的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3 防水垫层宜自下而上平行屋脊铺设;
      4 防水垫层应顺流水方向搭接,搭接宽度应符合本规范第4.8.6条的规定;
      5 防水垫层应铺设平整,下道工序施工时,不得损坏已铺设完成的防水垫层。

5.8.4 持钉层的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屋面无保温层时,木基层或钢筋混凝土基层可视为持钉层;钢筋混凝土基层不平整时,宜用1:2.5的水泥砂浆进行找平;
      2 屋面有保温层时,保温层上应按设计要求做细石混凝土持钉层,内配钢筋网应骑跨屋脊,并应绷直与屋脊和檐口、檐沟部位的预埋锚筋连牢;预埋锚筋穿过防水层或防水垫层时,破损处应进行局部密封处理;
      3 水泥砂浆或细石混凝土持钉层可不设分格缝;持钉层与突出屋面结构的交接处应预留30mm宽的缝隙。

Ⅰ 烧结瓦、混凝土瓦屋面

5.8.5 顺水条应顺流水方向固定,间距不宜大于500mm,顺水条应铺钉牢固、平整。钉挂瓦条时应拉通线,挂瓦条的间距应根据瓦片尺寸和屋面坡长经计算确定,挂瓦条应铺钉牢固、平整,上棱应成一直线。

5.8.6 铺设瓦屋面时,瓦片应均匀分散堆放在两坡屋面基层上,严禁集中堆放。铺瓦时,应由两坡从下向上同时对称铺设。

5.8.7 瓦片应铺成整齐的行列,并应彼此紧密搭接,应做到瓦榫落槽、瓦脚挂牢、瓦头排齐,且无翘角和张口现象,檐口应成一直线。

5.8.8 脊瓦搭盖间距应均匀,脊瓦与坡面瓦之间的缝隙应用聚合物水泥砂浆填实抹平,屋脊或斜脊应顺直。沿山墙一行瓦宜用聚合物水泥砂浆做出披水线。

5.8.9 檐口第一根挂瓦条应保证瓦头出檐口50mm~70mm;屋脊两坡最上面的一根挂瓦条,应保证脊瓦在坡面瓦上的搭盖宽度不小于40mm;钉檐口条或封檐板时,均应高出挂瓦条20mm~30mm。

5.8.10 烧结瓦、混凝土瓦屋面完工后,应避免屋面受物体冲击,严禁任意上人或堆放物件。

5.8.11 烧结瓦、混凝土瓦的贮运、保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烧结瓦、混凝土瓦运输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扔、碰撞;
      2 进入现场后应堆垛整齐。

5.8.12 进场的烧结瓦、混凝土瓦应检验抗渗性、抗冻性和吸水率等项目。

Ⅱ 沥青瓦屋面

5.8.13 铺设沥青瓦前,应在基层上弹出水平及垂直基准线,并应按线铺设。

5.8.14 檐口部位宜先铺设金属滴水板或双层檐口瓦,并应将其固定在基层上,再铺设防水垫层和起始瓦片。

5.8.15 沥青瓦应自檐口向上铺设,起始层瓦应由瓦片经切除垂片部分后制得,且起始层瓦沿檐口应平行铺设并伸出檐口lOmm,再用沥青基胶结材料和基层粘结;第一层瓦应与起始层瓦叠合,但瓦切口应向下指向檐口;第二层瓦应压在第一层瓦上且露出瓦切口,但不得超过切口长度。相邻两层沥青瓦的拼缝及切口应均匀错开。

5.8.16 檐口、屋脊等屋面边沿部位的沥青瓦之间、起始层沥青瓦与基层之间,应采用沥青基胶结材料满粘牢固。

5.8.17 在沥青瓦上钉固定钉时,应将钉垂直钉入持钉层内;固定钉穿入细石混凝土持钉层的深度不应小于20mm,穿入木质持钉层的深度不应小于15mm,固定钉的钉帽不得外露在沥青瓦表面。

5.8.18 每片脊瓦应用两个固定钉固定;脊瓦应顺年最大频率风向搭接,并应搭盖住两坡面沥青瓦每边不小于150mm;脊瓦与脊瓦的压盖面不应小于脊瓦面积的l/2。

5.8.19 沥青瓦屋面与立墙或伸出屋面的烟囱、管道的交接处应做泛水,在其周边与立面250mm的范围内应铺设附加层,然后在其表面用沥青基胶结材料满粘一层沥青瓦片。

5.8.20 铺设沥青瓦屋面的天沟应顺直,瓦片应粘结牢固,搭接缝应密封严密,排水应通畅。

5.8.21 沥青瓦的贮运、保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同类型、规格的产品应分别堆放;
      2 贮存温度不应高于45℃,并应平放贮存;
      3 应避免雨淋、日晒、受潮,并应注意通风和避免接近火源。

5.8.22 进场的沥青瓦应检验可溶物含量、拉力、耐热度、柔度、不透水性、叠层剥离强度等项目。

5.7.1 施工完的防水层应进行雨后观察、淋水或蓄水试验,并应在合格后再进行保护层和隔离层的施工。

5.7.2 保护层和隔离层施工前,防水层或保温层的表面应平整、干净。

5.7.3 保护层和隔离层施工时,应避免损坏防水层或保温层。

5.7.4 块体材料、水泥砂浆、细石混凝土保护层表面的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积水现象。

5.7.5 块体材料保护层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砂结合层上铺设块体时,砂结合层应平整,块体间应预留10mm的缝隙,缝内应填砂,并应用l:2水泥砂浆勾缝;
      2 在水泥砂浆结合层上铺设块体时,应先在防水层上做隔离层,块体间应预留10mm的缝隙,缝内应用1:2水泥砂浆勾缝;
      3 块体表面应洁净、色泽一致,应无裂纹、掉角和缺楞等缺陷。

5.7.6 水泥砂浆及细石混凝土保护层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泥砂浆及细石混凝土保护层铺设前,应在防水层上做隔离层;
      2 细石混凝土铺设不宜留施工缝;当施工间隙超过时间规定时,应对接槎进行处理;
      3 水泥砂浆及细石混凝土表面应抹平压光,不得有裂纹、脱皮、麻面、起砂等缺陷。

5.7.7 浅色涂料保护层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浅色涂料应与卷材、涂膜相容,材料用量应根据产品说明书的规定使用;
      2 浅色涂料应多遍涂刷,当防水层为涂膜时,应在涂膜固化后进行;
      3 涂层应与防水层粘结牢固,厚薄应均匀,不得漏涂;
      4 涂层表面应平整,不得流淌和堆积。

5.7.8 保护层材料的贮运、保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l 水泥贮运、保管时应采取防尘、防雨、防潮措施;
      2 块体材料应按类别、规格分别堆放;
      3 浅色涂料贮运、保管环境温度,反应型及水乳型不宜低于5℃,溶剂型不宜低于0℃;
      4 溶剂型涂料保管环境应干燥、通风,并应远离火源和热源。

5.7.9 保护层的施工环境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块体材料干铺不宜低于-5℃,湿铺不宜低于5℃;
      2 水泥砂浆及细石混凝土宜为5℃~35℃;
      3 浅色涂料不宜低于5℃。

5.7.10 隔离层铺设不得有破损和漏铺现象。

5.7.11 干铺塑料膜、土工布、卷材时,其搭接宽度不应小于50mm,铺设应平整,不得有皱折。

5.7.12 低强度等级砂浆铺设时,其表面应平整、压实,不得有起壳和起砂等现象。

5.7.13 隔离层材料的贮运、保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塑料膜、土工布、卷材贮运时,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
      2 塑料膜、土工布、卷材保管时,应保证室内干燥、通风;
      3 塑料膜、土工布、卷材保管环境应远离火源、热源。

5.7.14 隔离层的施工环境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干铺塑料膜、土工布、卷材可在负温下施工;
      2 铺抹低强度等级砂浆宜为5℃~35℃。

5.6.1 密封防水部位的基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层应牢固,表面应平整、密实,不得有裂缝、蜂窝、麻面、起皮和起砂等现象;
      2 基层应清洁、干燥,应无油污、无灰尘;
      3 嵌入的背衬材料与接缝壁间不得留有空隙;
      4 密封防水部位的基层宜涂刷基层处理剂,涂刷应均匀,不得漏涂。

5.6.2 改性沥青密封材料防水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冷嵌法施工时,宜分次将密封材料嵌填在缝内,并应防止裹入空气;
      2 采用热灌法施工时,应由下向上进行,并宜减少接头;密封材料熬制及浇灌温度,应按不同材料要求严格控制。

5.6.3 合成高分子密封材料防水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组分密封材料可直接使用;多组分密封材料应根据规定的比例准确计量,并应拌合均匀;每次拌合量、拌合时间和拌合温度,应按所用密封材料的要求严格控制;
      2 采用挤出枪嵌填时,应根据接缝的宽度选用口径合适的挤出嘴,应均匀挤出密封材料嵌填,并应由底部逐渐充满整个接缝;
      3 密封材料嵌填后,应在密封材料表干前用腻子刀嵌填修整。

5.6.4 密封材料嵌填应密实、连续、饱满,应与基层粘结牢固;表面应平滑,缝边应顺直,不得有气泡、孔洞、开裂、剥离等现象。

5.6.5 对嵌填完毕的密封材料,应避免碰损及污染;固化前不得踩踏。

5.6.6 密封材料的贮运、保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运输时应防止日晒、雨淋、撞击、挤压;
      2 贮运、保管环境应通风、干燥,防止日光直接照射,并应远离火源、热源;乳胶型密封材料在冬季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3 密封材料应按类别、规格分别存放。

5.6.7 进场的密封材料应检验下列项目:
      1 改性石油沥青密封材料的耐热性、低温柔性、拉伸粘结性、施工度;
      2 合成高分子密封材料的拉伸模量、断裂伸长率、定伸粘结性。

5.6.8 接缝密封防水的施工环境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改性沥青密封材料和溶剂型合成高分子密封材料宜为0℃~35℃;
      2 乳胶型及反应型合成高分子密封材料宜为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