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1 风机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规定,其出口方向应正确,排烟风机的出口与加压送风机的进口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本标准第3.3.5条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依据设计图核对、直观检查。

6.5.2 风机外壳至墙壁或其他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600m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依据设计图核对、直观检查。

6.5.3 风机应设在混凝土或钢架基础上,且不应设置减振装置;若排烟系统与通风空调系统共用且需要设置减振装置时,不应使用橡胶减振装置。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依据设计图核对、直观检查。

6.5.4 吊装风机的支、吊架应焊接牢固、安装可靠,其结构形式和外形尺寸应符合设计或设备技术文件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依据设计图核对、直观检查。

6.5.5 风机驱动装置的外露部位应装设防护罩;直通大气的进、出风口应装设防护网或采取其他安全设施,并应设防雨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依据设计图核对、直观检查。

6.4.1 排烟防火阀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型号、规格及安装的方向、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 阀门应顺气流方向关闭,防火分区隔墙两侧的排烟防火阀距墙端面不应大于200mm;
    3 手动和电动装置应灵活、可靠,阀门关闭严密;
    4 应设独立的支、吊架,当风管采用不燃材料防火隔热时,阀门安装处应有明显标识。
    检查数量:各系统按不小于30%检查。
    检查方法:尺量检查、直观检查及动作检查。

6.4.2 送风口、排烟阀或排烟口的安装位置应符合标准和设计要求,并应固定牢靠,表面平整、不变形,调节灵活;排烟口距可燃物或可燃构件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检查数量:各系统按不小于30%检查。
    检查方法:尺量检查、直观检查。

6.4.3 常闭送风口、排烟阀或排烟口的手动驱动装置应固定安装在明显可见、距楼地面1.3m~1.5m之间便于操作的位置,预埋套管不得有死弯及瘪陷,手动驱动装置操作应灵活。
    检查数量:各系统按不小于30%检查。
    检查方法:尺量检查、直观检查及操作检查。

6.4.4 挡烟垂壁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型号、规格、下垂的长度和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活动挡烟垂壁与建筑结构(柱或墙)面的缝隙不应大于60mm,由两块或两块以上的挡烟垂帘组成的连续性挡烟垂壁,各块之间不应有缝隙,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
    3 活动挡烟垂壁的手动操作按钮应固定安装在距楼地面1.3m~1.5m之间便于操作、明显可见处。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依据设计图核对,尺量检查、动作检查。

6.4.5 排烟窗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型号、规格和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安装应牢固、可靠,符合有关门窗施工验收规范要求,并应开启、关闭灵活;
    3 手动开启机构或按钮应固定安装在距楼地面1.3m~1.5m之间,并应便于操作、明显可见;
    4 自动排烟窗驱动装置的安装应符合设计和产品技术文件要求,并应灵活、可靠。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依据设计图核对,操作检查、动作检查。

6.3.1 金属风管的制作和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管采用法兰连接时,风管法兰材料规格应按本标准表6.3.1选用,其螺栓孔的间距不得大于150mm,矩形风管法兰四角处应设有螺孔;

表6.3.1 风管法兰及螺栓规格

    2 板材应采用咬口连接或铆接,除镀锌钢板及含有复合保护层的钢板外,板厚大于1.5mm的可采用焊接;
    3 风管应以板材连接的密封为主,可辅以密封胶嵌缝或其他方法密封,密封面宜设在风管的正压侧;
    4 无法兰连接风管的薄钢板法兰高度及连接应按本标准表6.3.1的规定执行;
    5 排烟风管的隔热层应采用厚度不小于40mm的不燃绝热材料,绝热材料的施工及风管加固、导流片的设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有关规定执行。
    检查数量:各系统按不小于30%检查。
    检查方法:尺量检查、直观检查。

6.3.2 非金属风管的制作和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金属风管的材料品种、规格、性能与厚度等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产品标准的规定;
    2 法兰的规格应分别符合本标准表6.3.2的规定,其螺栓孔的间距不得大于120mm;矩形风管法兰的四角处应设有螺孔;

表6.3.2 无机玻璃钢风管法兰规格

    3 采用套管连接时,套管厚度不得小于风管板材的厚度;
    4 无机玻璃钢风管的玻璃布必须无碱或中碱,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规定,风管的表面不得出现泛卤或严重泛霜。
    检查数量:各系统按不小于30%检查。
    检查方法:尺量检查、直观检查。

6.3.3 风管应按系统类别进行强度和严密性检验,其强度和严密性应符合设计要求或下列规定:
    1 风管强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通风管道技术规程》JGJ/T 141的规定。
    2 金属矩形风管的允许漏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式中:Llow,Lmid,Lhigh——系统风管在相应工作压力下,单位面积风管单位时间内的允许漏风量[m3/(h·m2)];

          p风管——指风管系统的工作压力(Pa)。
    3 风管系统类别应按本标准表6.3.3划分。

表6.3.3 风管系统类别划分

系统类别系统工作压力p风管(Pa)
低压系统p风管≤500
中压系统500<p风管≤1500
高压系统p风管>1500

    4 金属圆形风管、非金属风管允许的气体漏风量应为金属矩形风管规定值的50%;
    5 排烟风管应按中压系统风管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风管系统类别和材质分别抽查,不应少于3件及15m2
    检查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测试报告或进行测试。系统的强度和漏风量测试方法按现行行业标准《通风管道技术规程》JGJ/T 141的有关规定执行。

6.3.4 风管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管的规格、安装位置、标高、走向应符合设计要求,且现场风管的安装不得缩小接口的有效截面。
    2 风管接口的连接应严密、牢固,垫片厚度不应小于3mm,不应凸入管内和法兰外;排烟风管法兰垫片应为不燃材料,薄钢板法兰风管应采用螺栓连接。
    3 风管吊、支架的安装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有关规定执行。
    4 风管与风机的连接宜采用法兰连接,或采用不燃材料的柔性短管连接。当风机仅用于防烟、排烟时,不宜采用柔性连接。
    5 风管与风机连接若有转弯处宜加装导流叶片,保证气流顺畅。
    6 当风管穿越隔墙或楼板时,风管与隔墙之间的空隙应采用水泥砂浆等不燃材料严密填塞。
    7 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隔热,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检查数量:各系统按不小于30%检查。
    检查方法:核对材料,尺量检查、直观检查。

6.3.5 风管(道)系统安装完毕后,应按系统类别进行严密性检验,检验应以主、干管道为主,漏风量应符合设计与本标准第6.3.3条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系统不小于30%检查,且不应少于1个系统。
    检查方法:系统的严密性检验测试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有关规定执行。

6.2.1 风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管的材料品种、规格、厚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当采用金属风管且设计无要求时,钢板或镀锌钢板的厚度应符合本标准表6.2.1的规定。

表6.2.1 钢板风管板材厚度

    注:1 螺旋风管的钢板厚度可适当减小10%~15%。
        2 不适用于防火隔墙的预埋管。
    检查数量:按风管、材料加工批的数量抽查10%,且不得少于5件。
    检查方法:尺量检查、直观检查,查验风管、材料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性能检验报告。
    2 有耐火极限要求的风管的本体、框架与固定材料、密封垫料等必须为不燃材料,材料品种、规格、厚度及耐火极限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风管、材料加工批的数量抽查10%,且不应少于5件。
    检查方法:尺量检查、直观检查与点燃试验,查验材料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6.2.2 防烟、排烟系统中各类阀(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烟防火阀、送风口、排烟阀或排烟口等必须符合有关消防产品标准的规定,其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手动开启灵活、关闭可靠严密。
    检查数量:按种类、批抽查10%,且不得少于2个。
    检查方法:测试、直观检查,查验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符合国家市场准入要求的文件。
    2 防火阀、送风口和排烟阀或排烟口等的驱动装置,动作应可靠,在最大工作压力下工作正常。
    检查数量:按批抽查10%,且不得少于1件。
    检查方法:测试、直观检查,查验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符合国家市场准入要求的文件。
    3 防烟、排烟系统柔性短管的制作材料必须为不燃材料。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与点燃试验,查验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符合国家市场准入要求的文件。

6.2.3 风机应符合产品标准和有关消防产品标准的规定,其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出口方向应正确。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对、直观检查,查验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符合国家市场准入要求的文件。

6.2.4 活动挡烟垂壁及其电动驱动装置和控制装置应符合有关消防产品标准的规定,其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动作可靠。
    检查数量:按批抽查10%,且不得少于1件。
    检查方法:测试,直观检查,查验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符合国家市场准入要求的文件。

6.2.5 自动排烟窗的驱动装置和控制装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动作可靠。
    检查数量:抽查10%,且不得少于1件。
    检查方法:测试,直观检查,查验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符合国家市场准入要求的文件。

6.2.6 防烟、排烟系统工程进场检验记录应按本标准附录D表D-2填写。

6.1.1 防烟、排烟系统的分部、分项工程划分可按本标准附录C表C执行。

6.1.2 防烟、排烟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说明书等设计文件应齐全;
    2 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建设、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3 系统主要材料、部件、设备的品种、型号规格符合设计要求,并能保证正常施工;
    4 施工现场及施工中的给水、供电、供气等条件满足连续施工作业要求;
    5 系统所需的预埋件、预留孔洞等施工前期条件符合设计要求。

6.1.3 防烟、排烟系统的施工现场应进行质量管理,并应按本标准附录D表D-1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

6.1.4 防烟、排烟系统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1 施工前,应对设备、材料及配件进行现场检查,检验合格后经监理工程师签证方可安装使用;
    2 施工应按批准的施工图、设计说明书及其设计变更通知单等文件的要求进行;
    3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4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交接时,应进行检验,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5 施工过程质量检查内容、数量、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相关规定;
    6 施工过程质量检查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人员完成;
    7 系统安装完成后,施工单位应按相关专业调试规定进行调试;
    8 系统调试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控制资料和各类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6.1.5 防烟、排烟系统中的送风口、排风口、排烟防火阀、送风风机、排烟风机、固定窗等应设置明显永久标识。

6.1.6 防烟、排烟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应由施工单位质量检查员按本标准附录D填写,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并做出检查结论。

6.1.7 防烟、排烟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按本标准附录E的要求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