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1 湿热地区非空调建筑的底层地面,可采用微孔吸湿、表面粗糙的面层。

3.8.2 采暖厂房建筑的地面,当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取局部保温措施:
    1 架空或悬挑部分直接对室外的楼层地面的热阻,不应小于外墙的热阻;
    2 当厂房建筑物周边无热力管沟时,严寒地区底层地面,沿外墙内侧1.0m范围内应设保温隔热层,其地面热阻不应小于外墙热阻。

3.8.3 有保温、隔热、隔声等要求的地面,其地面构造及厚度应通过计算确定,并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3.8.4 有灼热物件接触或受高温影响的底层地面,可采用素土、矿渣或碎石等面层。有平整要求时,其面层应根据受热温度采取相应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小于或等于300℃时,可采用砂铺普通烧结砖面层;
    2 300℃~500℃时,可采用砂铺块石面层;
    3 500℃~800℃时,可采用耐热混凝土或耐火砖等面层;
    4 800℃~1400℃局部地段,可采用铸铁板面层;
    5 上述块材面层的结合层材料宜采用砂或炉渣。

3.8.5 不发火花的地面,必须采用不发火花材料铺设,地面铺设材料必须经不发火花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8.6 不发火花地面的面层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面层材料,应选用不发火花细石混凝土、不发火花水泥砂浆、不发火花沥青砂浆、木材、橡胶和塑料等;
    2 面层采用的碎石,应选用大理石、白云石或其他石灰石加工而成,并以金属或石料撞击时不发生火花为合格;
    3 砂应质地坚硬、表面粗糙,其粒径宜为0.15mm~5mm,含泥量不应大于3%,有机物含量不应大于0.5%;
    4 水泥应采用强度等级不小于42.5级的普通硅酸盐水泥;
    5 面层分格的嵌条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材料配制。配制时应随时检查,不得混入金属或其他易发生火花的杂质。

3.8.7 生产和储存食品、食料或药物的场所,在食品、食料或药物有可能直接与地面接触的地段,地面面层严禁采用有毒的材料。当此场所生产和储存吸味较强的食物时,地面面层严禁采用散发异味的材料。

3.8.8 生产过程中有汞滴落的地面,可采用涂刷涂料的水泥类面层或软聚氯乙烯板整体面层。底层地面宜采用配筋混凝土垫层,楼层地面应加强其刚度及整体性。地面应有一定的坡度,并应设汞收集设施。

3.8.9 用于0℃以下低温条件储藏货物的地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采用耐磨损、不起尘的混凝土地面,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
    2 除地面下为岩层或沙砾且地下水位较低的情况外,底层地面应采取防止冻胀的措施;
    3 地面应设隔热层,隔热层上、下、四周应做防水层或隔汽层,且应全封闭。铺设于地面的隔热材料的抗压强度不应低于0.25MPa,其上面的面层厚度不应小于100mm。

3.8.10 湿陷性黄土地区,受水浸湿或积水的底层地面,应按防水地面设计。地面下应做厚300mm~500mm的3:7灰土垫层。
    管道穿过地面处,应做防水处理。排水沟宜采用钢筋混凝土且与地面混凝土同时浇筑。

3.8.11 有防辐射要求的房间地面,应按工艺要求进行防辐射设计。地面应平整、不起尘、易冲洗,并应做排水措施。底层地面垫层宜设防水层。楼层地面应采用铅板或其他防辐射材料,其厚度、方式、防辐射参数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并确保防辐射材料的整体性、密闭性,与墙面防辐射材料应形成整体。地面穿管应有防护。

3.7.1 受机油直接作用的楼层地面,应采用防油渗混凝土面层。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上,宜设置防油渗隔离层;有较强机械设备振动作用的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上,应设置防油渗隔离层。

3.7.2 受机油少量作用的底层地面,宜在水泥类整体面层上涂刷具有耐磨性能的防油渗涂料。防油渗涂料可采用聚合物砂浆、聚酯类涂料或混凝土密封固化剂等材料。

3.7.3 防油渗混凝土地面,其面层不得开裂,面层的分格缝处应填防油渗胶泥,不得渗漏。

3.7.4 露出地面的电线管、接线盒、地脚螺栓、预埋套管及地面与墙、柱连接处等部位,应采取防油渗措施。

3.7.5 防油渗混凝土、防油渗胶泥的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其配合比和复合添加剂的使用需经试验确定。

3.7.6 防油渗胶泥采用玻璃纤维布作隔离层时,应选用耐碱玻璃纤维网格布,一布二胶的总厚度宜为4mm。

3.6.1 经常受腐蚀性介质作用的地面,其面层材料应根据腐蚀性介质的类别与作用情况、防护层使用年限和使用过程中对面层材料耐腐蚀性能和物理力学性能的要求,结合施工、维修条件和经济技术等因素进行选择,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的有关规定。

3.6.2 有大型设备且检修频繁和有撞击磨损作用的地面,应采用厚度不小于60mm的块材面层或水玻璃混凝土、树脂细石混凝土、密实混凝土等整体面层。设备较小和使用小型运输工具的地面,可采用厚度不小于20mm的块材面层或树脂砂浆、聚合物水泥砂浆、沥青砂浆等整体面层。无运输工具的地面可采用树脂自流平涂料或防腐蚀耐磨涂料等整体面层。

3.6.3 防腐蚀地面局部有滴漏腐蚀介质的部位,宜采用局部设防。

3.6.4 防腐蚀地面应少设地面接缝,并宜采用整体垫层。

3.6.5 防腐蚀地面坡向地漏或排水沟的坡度:底层地面不宜小于2%,楼层地面不宜小于1%。

3.6.6 防腐蚀地面与墙、柱交接处应设置与地面面层材料相同的踢脚板,高度不宜小于250mm。

3.6.7 采用块材面层,其结合层和灰缝材料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灰缝选用刚性材料时,结合层宜采用与灰缝材料相同的刚性材料;
    2 当耐酸瓷砖、耐酸瓷板面层的灰缝采用树脂胶泥时,结合层宜采用呋喃胶泥、环氧树脂胶泥、水玻璃砂浆、聚酯砂浆或聚合物水泥砂浆;
    3 当花岗岩面层的灰缝采用树脂胶泥时,结合层可采用沥青砂浆、树脂砂浆,当灰缝采用沥青胶泥时,结合层宜采用沥青砂浆。

3.6.8 符合下列情况的防腐蚀地面,应设隔离层:
    1 受腐蚀性介质作用且经常冲洗的地面;
    2 受大量易溶盐类介质作用且腐蚀等级为强、中时的地面;
    3 受氯离子介质作用的楼层地面和苛性碱作用的地面;
    4 水玻璃混凝土地面和采用水玻璃胶泥或砂浆砌筑的块板地面。

3.6.9 防腐蚀地面的隔离层材料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沥青砂浆面层的地面宜采用沥青玻璃布油毡、再生胶油毡或石油沥青油毡;
    2 树脂砂浆面层的地面应采用树脂玻璃钢;
    3 当面层厚度小于30mm且结合层为刚性材料时,不应采用柔性材料。

3.6.10 防腐蚀地面的隔离层应具有整体性和严密性;踢脚板、挡水等处的隔离层应上翻,上翻高度应高出地面,且不宜小于150mm;贴瓷砖时,其高度不宜小于250mm;在转角处或地漏的周围,宜增设一层隔离层。

3.6.11 树脂砂浆、树脂细石混凝土、涂料等整体防腐蚀地面的找平层材料,应采用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25的细石混凝土。

3.6.12 底层防腐蚀地面宜采用混凝土垫层,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20,厚度不宜小于120mm。树脂砂浆、树脂细石混凝土、涂料等整体防腐蚀地面垫层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25,厚度不宜小于200mm;垫层下应设防潮层或防水层。软弱地基上的垫层,应采用配筋的混凝土垫层。

3.6.13 防腐蚀地面应低于非防腐蚀地面,且不宜低于20mm;也可设置挡水设施。

3.6.14 防腐蚀地面不宜设变形缝。当必须设置缝隙时,应将其布置在地面最高处,且应贯通各构造层,构造应严密。变形缝下不得有排水沟穿越。变形缝应选用具有弹性、耐腐蚀的材料嵌填密实,变形缝内的伸缩片应采用塑料、橡胶、耐腐蚀金属等材料制作。

3.5 耐磨和耐撞击地面

3.5.1 通行电瓶车、载重汽车、叉车及从车辆上倾卸物件或地面上翻转小型物件的地段,宜采用现浇混凝土垫层兼面层、细石混凝土面层、钢纤维混凝土面层或非金属骨料耐磨面层、混凝土密封固化剂面层或聚氨酯耐磨地面涂料。

3.5.2 通行金属轮车、滚动坚硬的圆形重物、拖运尖锐金属物件等易磨损地面,交通频繁或承受严重冲击的地面,宜采用金属骨料耐磨面层、钢纤维混凝土面层或垫层兼面层,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或采用混凝土垫层兼面层、非金属骨料耐磨面层,其垫层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

3.5.3 行驶履带式或带防滑链的运输工具等磨损强烈的地面,宜采用砂结合的块石、花岗石面层、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30预制块面层、水泥砂浆结合铸铁板面层、钢格栅加固的混凝土面层或钢纤维混凝土垫层兼面层。

3.5.4 堆放金属块材、铸造砂箱等粗重物料及有坚硬重物经常冲击的地面,宜采用矿渣、碎石等地面。

3.5.5 直接安装金属切削机床的地面,其面层应耐磨、密实和整体。宜采用现浇混凝土垫层兼面层、细石混凝土面层、钢纤维混凝土面层、非金属骨料耐磨混凝土面层、混凝土密封固化剂面层或聚氨酯耐磨地面涂料。

3.5.6 有气垫运输的地面,其面层应密实、不透气、无缝、不易起尘。宜采用树脂砂浆、耐磨涂料、混凝土密封固化剂等面层。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表面平整度不宜大于1‰,允许偏差为±1mm。

3.4.1 生产或使用过程中有防静电要求的地面面层,应采用表层静电耗散性材料,其表面电阻率、体积电阻率等主要技术指标应满足生产和使用要求,并应设置导静电泄放设施和接地连接。

3.4.2 导静电地面的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及《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的有关规定。

3.3.1 有清洁和弹性要求的地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有清洁使用要求时,宜选用经处理后不起尘的水泥类面层、水磨石面层或板块材面层;
    2 有清洁和弹性使用要求时,宜采用树脂类自流平材料面层、橡胶板、聚氯乙烯板等面层;
    3 有清洁要求的底层地面,宜设置防潮层,当采用树脂类自流平材料面层时,应设置防潮层。

3.3.2 有空气洁净度等级要求的建筑地面,其面层应平整、耐磨、不起尘、不易积聚静电,并易除尘、清洗。地面与墙、柱相交处宜做小圆角。底层地面应设防潮层。面层应采用不燃、难燃并宜有弹性与较低的导热系数的材料。面层应避免眩光,面层材料的光反射系数宜为0.15~0.35。

3.3.3 有空气洁净度等级要求的地面不宜设变形缝,空气洁净度等级为N1~N5级的房间地面不应设变形缝。

3.3.4 采用架空活动地板的建筑地面,架空活动地板材料应根据工艺生产对地面材料的燃烧性能和防静电要求进行选择。架空活动地板有送风、回风要求时,活动地板下应采用现制水磨石、涂刷树脂类涂料的水泥砂浆或地砖等不起尘面层,并应根据使用要求采取保温、防水措施。

3.3.5 药品生产厂房的地面,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457的有关规定。

3.2.1 公共建筑中,经常有大量人员走动或残疾人、老年人、儿童活动及轮椅、小型推车行驶的地面,其地面面层应采用防滑、耐磨、不易起尘的块材面层或水泥类整体面层。

3.2.2 公共场所的门厅、走道、室外坡道及经常用水冲洗或潮湿、结露等容易受影响的地面,应采用防滑面层。

3.2.3 室内环境具有安静要求的地面,其面层宜采用地毯、塑料或橡胶等柔性材料。

3.2.4 供儿童及老年人公共活动的场所地面,其面层宜采用木地板、强化复合木地板、塑胶地板等暖性材料。

3.2.5 地毯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有防霉、防蛀、防火和防静电等要求的地面,应按相关的技术规定选用地毯;
    2 经常有人员走动或小型推车行驶的地面,宜采用耐磨、耐压、绒毛密度较高的高分子类地毯。

3.2.6 舞厅、娱乐场所地面宜采用表面光滑、耐磨的水磨石、花岗石、玻璃板、混凝土密封固化剂等面层材料,或表面光滑、耐磨和略有弹性的木地板。

3.2.7 要求不起尘、易清洗和抗油腻沾污的餐厅、酒吧、咖啡厅等地面,其面层宜采用水磨石、防滑地砖、陶瓷锦砖、木地板或耐沾污地毯。

3.2.8 室内体育运动场地、排练厅和表演厅的地面宜采用具有弹性的木地板、聚氨酯橡胶复合面层、运动橡胶面层;室内旱冰场地面,应采用坚硬耐磨、平整的现制水磨石面层或耐磨混凝土面层。

3.2.9 存放书刊、文件或档案等纸质库房地面,珍藏各种文物或艺术品和装有贵重物品的库房地面,宜采用木地板、塑胶地板、水磨石、防滑地砖等不起尘、易清洗的面层;底层地面应采取防潮和防结露措施;有贵重物品的库房,当采用水磨石、防滑地砖面层时,宜在适当范围内增铺柔性面层。

3.2.10 有采暖要求的地面,可选用热源为低温热水的地面辐射供暖,面层宜采用地砖、水泥砂浆、木板、强化复合木地板等。

3.1.1 建筑地面类型的选择,应根据建筑功能、使用要求、工程特征和技术经济条件,经过综合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3.1.2 建筑地面采用的大理石、花岗石等天然石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中有关材料有害物质的限量规定。

3.1.3 胶粘剂、沥青胶结料和涂料等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有关规定。

3.1.4 公共建筑中,人员活动场所的建筑地面,应方便残疾人安全使用,其地面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有关规定。

3.1.5 建筑物的底层地面标高,宜高出室外地面150mm。当有生产、使用的特殊要求或建筑物预期有较大沉降量等其他原因时,应增大室内外高差。

3.1.6 木板、竹板地面,应采取防火、防腐、防潮、防蛀等相应措施。

3.1.7 有水或非腐蚀性液体经常浸湿、流淌的地面,应设置隔离层并采用不吸水、易冲洗、防滑的面层材料,隔离层应采用防水材料。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板上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尚应设置配筋混凝土整浇层。

3.1.8 混凝土或细石混凝土地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混凝土地面采用的石子粗骨料,其最大颗粒粒径不应大于面层厚度的2/3,细石混凝土面层采用的石子粒径不应大于15mm;
    2 混凝土面层或细石混凝士面层的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耐磨混凝土面层或耐磨细石混凝土面层的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30;底层地面的混凝土垫层兼面层的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其厚度不应小于80mm;细石混凝土面层厚度不应小于40mm;
    3 垫层及面层,宜分仓浇筑或留缝;
    4 当地面上静荷载或活荷载较大时,宜在混凝土垫层中按荷载计算配置钢筋或垫层中加入钢纤维,钢纤维的抗拉强度不应小于1000MPa,钢纤维混凝土的弯曲韧度比不应小于0.5。当垫层中仅为构造配筋时,可配置直径为8mm~14mm,间距为150mm~200mm的钢筋网;
    5 水泥类整体面层需严格控制裂缝时,应在混凝土面层顶面下20mm处配置钢筋直径为4mm~8mm、间距为100mm~200mm的双向钢筋网;或面层中加入钢纤维,其弯曲韧度比不应小于0.4,体积率不应小于0.15%。

3.1.9 水泥砂浆地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泥砂浆的体积比应为1:2,强度等级不应小于M15,面层厚度不应小于20mm;
    2 水泥应采用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其强度等级不应小于42.5级;不同品种、不同强度等级的水泥不得混用,砂应采用中粗砂。当采用石屑时,其粒径宜为3mm~5mm,且含泥量不应大于3%。

3.1.10 水磨石地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磨石面层应采用水泥与石粒的拌和料铺设,面层的厚度宜为12mm~18mm,结合层的水泥砂浆体积比宜为1:3,强度等级不应小于M10;
    2 水磨石面层的石粒,应采用坚硬可磨白云石、大理石等岩石加工而成,石子应洁净无杂质,其粒径宜为6mm~15mm;
    3 水磨石面层分格尺寸不宜大于1m×1m,分格条宜采用铜条、铝合金条等平直、坚挺材料。当金属嵌条对某些生产工艺有害时,可采用玻璃条分格;
    4 白色或浅色的水磨石面层,应采用白水泥;深色的水磨石面层,宜采用强度等级不小于42.5级的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同颜色的面层应使用同一批号水泥。
    5 彩色水磨石面层使用的颜料,应采用耐光、耐碱的无机矿物质颜料,宜同厂同批。其掺入量宜为水泥重量的3%~6%或由试验确定。

3.1.11 需设备安装和地面沟槽、管线的预留、预埋时,其地面混凝土工程可分为毛地面和面层两个阶段施工,但毛地面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15。

3.1.12 建筑地面面层类别及其材料选择,应符合表3.1.12的有关规定。

表3.1.12 面层类别及其材料选择

3.1.13 面层材料强度等级及厚度,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中表A.0.1的规定。

3.1.14 建筑地面结合层材料及厚度,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中表A.0.2的规定。以水泥为胶结料的结合层材料,拌合时可掺入适量化学胶(浆)材料。当铸铁板面层其灼热物件温度超过800℃时,宜采用含泥量小于3%的砂或炉渣作结合层,其厚度为45mm~60mm。

3.1.15 建筑地面填充层材料的密度宜小于900kg/m3,填充层材料强度等级或配合比及其厚度,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中表A.0.3的规定。

3.1.16 建筑地面找平层材料的强度等级或配合比及其厚度,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中表A.0.4的规定;当找平层铺设在混凝土垫层时,其强度等级不应小于混凝土垫层的强度等级。混凝土找平层兼面层时,其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

3.1.17 找平层或找平层兼面层与下一层构造应结合牢固,铺设前应涂刷界面剂。

3.1.18 建筑地面隔离层的层数,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中表A.0.5的规定。

3.1.19 公共建筑的地面和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