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1  通风、空调系统的风管,宜采用圆形、扁圆形或长、短边之比不宜大于4的矩形截面。风管的截面尺寸宜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有关规定执行。

6.6.2  通风与空调系统的风管材料、配件及柔性接头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当输送腐蚀性或潮湿气体时,应采用防腐材料或采取相应的防腐措施。

6.6.3  通风与空调系统风管内的空气流速宜按表6.6.3采用。


6.6.4  自然通风的进排风口风速宜按表6.6.4-1采用。自然通风的风道内风速宜按表6.6.4-2采用。


6.6.5  机械通风的进排风口风速宜按表6.6.5采用。


6.6.6  通风与空调系统各环路的压力损失应进行水力平衡计算。各并联环路压力损失的相对差额,不宜超过15%。当通过调整管径仍无法达到上述要求时,应设置调节装置。

6.6.7  风管与通风机及空气处理机组等振动设备的连接处,应装设柔性接头,其长度宜为150mm~300mm。

6.6.8  通风、空调系统通风机及空气处理机组等设备的进风或出风口处宜设调节阀,调节阀宜选用多叶式或花瓣式。

6.6.9  多台通风机并联运行的系统应在各自的管路上设置止回或自动关断装置。

6.6.10  通风与空调系统的风管布置,防火阀、排烟阀、排烟口等的设置,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6.6.11  矩形风管采取内外同心弧形弯管时,曲率半径宜大于1.5倍的平面边长;当平面边长大于500mm,且曲率半径小于1.5倍的平面边长时,应设置弯管导流叶片。

6.6.12  风管系统的主干支管应设置风管测定孔、风管检查孔和清洗孔。

6.6.13  高温烟气管道应采取热补偿措施。

6.6.14  输送空气温度超过80℃的通风管道,应采取一定的保温隔热措施,其厚度按隔热层外表面温度不超过80℃确定。

6.6.15  当风管内设有电加热器时,电加热器前后各800mm范围内的风管和穿过设有火源等容易起火房间的风管及其保温材料均应采用不燃材料。

6.6.16  可燃气体管道、可燃液体管道和电线等,不得穿过风管的内腔,也不得沿风管的外壁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空调机房。

6.6.17  当风管内可能产生沉积物、凝结水或其他液体时,风管应设置不小于0.005的坡度,并在风管的最低点和通风机的底部设排液装置;当排除有氢气或其他比空气密度小的可燃气体混合物时,排风系统的风管应沿气体流动方向具有上倾的坡度,其值不小于0.005。

6.6.18  对于排除有害气体的通风系统,其风管的排风口宜设置在建筑物顶端,且宜采用防雨风帽。屋面送、排(烟)风机的吸、排风(烟)口应考虑冬季不被积雪掩埋的措施。

6.5.1  通风机应根据管路特性曲线和风机性能曲线进行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风机风量应附加风管和设备的漏风量。送、排风系统可附加5%~10%,排烟兼排风系统宜附加10%~20%;
        2  通风机采用定速时,通风机的压力在计算系统压力损失上宜附加10%~15%;
        3  通风机采用变速时,通风机的压力应以计算系统总压力损失作为额定压力;
        4  设计工况下,通风机效率不应低于其最高效率的90%;
        5  兼用排烟的风机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6.5.2  选择空气加热器、空气冷却器和空气热回收装置等设备时,应附加风管和设备等的漏风量。系统允许漏风量不应超过第6.5.1条的附加风量。

6.5.3  通风机输送非标准状态空气时,应对其电动机的轴功率进行验算。

6.5.4  多台风机并联或串联运行时,宜选择相同特性曲线的通风机。

6.5.5  当通风系统使用时间较长且运行工况(风量、风压)有较大变化时,通风机宜采用双速或变速风机。

6.5.6  排风系统的风机应尽可能靠近室外布置。

6.5.7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通风设备和风管应采取保温或防冻等措施:
        1  所输送空气的温度相对环境温度较高或较低,且不允许所输送空气的温度有较显著升高或降低时;
        2  需防止空气热回收装置结露(冻结)和热量损失时;
        3  排出的气体在进入大气前,可能被冷却而形成凝结物堵塞或腐蚀风管时。

6.5.8  通风机房不宜与要求安静的房间贴邻布置。如必须贴邻布置时,应采取可靠的消声隔振措施。

6.5.9  排除、输送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混合物的通风设备和风管,均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包括法兰跨接),不应采用容易积聚静电的绝缘材料制作。

6.5.10  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的房间中的送风、排风系统应采用防爆型通风设备;送风机如设置在单独的通风机房内且送风干管上设置止回阀时,可采用非防爆型通风设备。

6.4.1  大空间建筑及住宅、办公室、教室等易于在外墙上开窗并通过室内人员自行调节实现自然通风的房间,宜采用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结合的复合通风。

6.4.2  复合通风中的自然通风量不宜低于联合运行风量的30%。复合通风系统设计参数及运行控制方案应经技术经济及节能综合分析后确定。

6.4.3  复合通风系统应具备工况转换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优先使用自然通风;
        2  当控制参数不能满足要求时,启用机械通风;
        3  对设置空调系统的房间,当复合通风系统不能满足要求时,关闭复合通风系统,启动空调系统。

6.4.4  高度大于15m的大空间采用复合通风系统时,宜考虑温度分层等问题。

6.3.1  机械送风系统进风口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在室外空气较清洁的地点;
        2  应避免进风、排风短路;
        3  进风口的下缘距室外地坪不宜小于2m,当设在绿化地带时,不宜小于1m。

6.3.2  建筑物全面排风系统吸风口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位于房间上部区域的吸风口,除用于排除氢气与空气混合物时,吸风口上缘至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大于0.4m;
        2  用于排除氢气与空气混合物时,吸风口上缘至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大于0.1m;
        3  用于排出密度大于空气的有害气体时,位于房间下部区域的排风口,其下缘至地板距离不大于0.3m;
        4  因建筑结构造成有爆炸危险气体排出的死角处,应设置导流设施。


6.3.3  选择机械送风系统的空气加热器时,室外空气计算参数应采用供暖室外计算温度;当其用于补偿全面排风耗热量时,应采用冬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

6.3.4  住宅通风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然通风不能满足室内卫生要求的住宅,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或自然通风与机械通风结合的复合通风系统。室外新风应先进入人员的主要活动区;
        2  厨房、无外窗卫生间应采用机械排风系统或预留机械排风系统开口,且应留有必要的进风面积;
        3  厨房和卫生间全面通风换气次数不宜小于3次/h;
        4  厨房、卫生间宜设竖向排风道,竖向排风道应具有防火、防倒灌及均匀排气的功能,并应采取防止支管回流和竖井泄漏的措施。顶部应设置防止室外风倒灌装置。

6.3.5  公共厨房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发热量大且散发大量油烟和蒸汽的厨房设备应设排气罩等局部机械排风设施;其他区域当自然通风达不到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
        2  采用机械排风的区域,当自然补风满足不了要求时,应采用机械补风。厨房相对于其他区域应保持负压,补风量应与排风量相匹配,且宜为排风量的80%~90%。严寒和寒冷地区宜对机械补风采取加热措施;
        3  产生油烟设备的排风应设置油烟净化设施,其油烟排放浓度及净化设备的最低去除效率不应低于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排风口的位置应符合本规范第6.6.18条的规定;
        4  厨房排油烟风道不应与防火排烟风道共用;
        5  排风罩、排油烟风道及排风机设置安装应便于油、水的收集和油污清理,且应采取防止油烟气味外溢的措施。

6.3.6  公共卫生间和浴室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卫生间应设置机械排风系统。公共浴室宜设气窗;无条件设气窗时,应设独立的机械排风系统。应采取措施保证浴室、卫生间对更衣室以及其他公共区域的负压;
        2  公共卫生间、浴室及附属房间采用机械通风时,其通风量宜按换气次数确定。

6.3.7  设备机房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机房应保持良好的通风,无自然通风条件时,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设备有特殊要求时,其通风应满足设备工艺要求;
        2  制冷机房的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制冷机房设备间排风系统宜独立设置且应直接排向室外。冬季室内温度不宜低于10℃,夏季不宜高于35℃,冬季值班温度不应低于5℃;
           2)机械排风宜按制冷剂的种类确定事故排风口的高度。当设于地下制冷机房,且泄漏气体密度大于空气时,排风口应上、下分别设置;
           3)氟制冷机房应分别计算通风量和事故通风量。当机房内设备放热量的数据不全时,通风量可取(4~6)次/h。事故通风量不应小于12次/h。事故排风口上沿距室内地坪的距离不应大于1.2m:
           4)氨冷冻站应设置机械排风和事故通风排风系统。通风量不应小于3次/h,事故通风量宜按183m3/(m2·h)进行计算,且最小排风量不应小于34000m3/h。事故排风机应选用防爆型,排风口应位于侧墙高处或屋顶;
           5)直燃溴化锂制冷机房宜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燃气直燃溴化锂制冷机房的通风量不应小于6次/h,事故通风量不应小于12次/h。燃油直燃溴化锂制冷机房的通风量不应小于3次/h,事故通风量不应小于6次/h。机房的送风量应为排风量与燃烧所需的空气量之和;
        3  柴油发电机房宜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其送风量应为排风量与发电机组燃烧所需的空气量之和;
        4  变配电室宜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设在地下的变配电室送风气流宜从高低压配电区流向变压器区,从变压器区排至室外。排风温度不宜高于40℃。当通风无法保障变配电室设备工作要求时,宜设置空调降温系统;
        5  泵房、热力机房、中水处理机房、电梯机房等采用机械通风时,换气次数可按表6.3.7选用。


6.3.8  汽车库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然通风时,车库内CO最高允许浓度大于30mg/m3时,应设机械通风系统;
        2  地下汽车库,宜设置独立的送风、排风系统;具备自然进风条件时,可采用自然进风、机械排风的方式。室外排风口应设于建筑下风向,且远离人员活动区并宜作消声处理;
        3  送排风量宜采用稀释浓度法计算,对于单层停放的汽车库可采用换气次数法计算,并应取两者较大值。送风量宜为排风量的80%~90%;
        4  可采用风管通风或诱导通风方式,以保证室内不产生气流死角;
        5  车流量随时间变化较大的车库,风机宜采用多台并联方式或设置风机调速装置;
        6  严寒和寒冷地区,地下汽车库宜在坡道出入口处设热空气幕;
        7  车库内排风与排烟可共用一套系统,但应满足消防规范要求。

6.3.9  事故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事故通风量宜根据放散物的种类、安全及卫生浓度要求,按全面排风计算确定,且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
        2  事故通风应根据放散物的种类,设置相应的检测报警及控制系统。事故通风的手动控制装置应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分别设置;
        3  放散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应设置防爆通风设备;
        4  事故排风宜由经常使用的通风系统和事故通风系统共同保证,当事故通风量大于经常使用的通风系统所要求的风量时,宜设置双风机或变频调速风机;但在发生事故时,必须保证事故通风要求;
        5  事故排风系统室内吸风口和传感器位置应根据放散物的位置及密度合理设计;
        6  事故排风的室外排风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布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以及邻近窗户、天窗、室门等设施的位置;
           2)排风口与机械送风系统的进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当水平距离不足20m时,排风口应高出进风口,并不宜小于6m;
           3)当排气中含有可燃气体时,事故通风系统排风口应远离火源30m以上,距可能火花溅落地点应大于20m;
           4)排风口不应朝向室外空气动力阴影区,不宜朝向空气正压区。

6.2.1  利用自然通风的建筑在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利用穿堂风进行自然通风的建筑,其迎风面与夏季最多风向宜成60°~90°角,且不应小于45°,同时应考虑可利用的春秋季风向以充分利用自然通风;
        2  建筑群平面布置应重视有利自然通风因素,如优先考虑错列式、斜列式等布置形式。

6.2.2  自然通风应采用阻力系数小、噪声低、易于操作和维修的进排风口或窗扇。严寒寒冷地区的进排风口还应考虑保温措施。

6.2.3  夏季自然通风用的进风口,其下缘距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宜大于1.2m。自然通风进风口应远离污染源3m以上;冬季自然通风用的进风口,当其下缘距室内地面的高度小于4m时,宜采取防止冷风吹向人员活动区的措施。

6.2.4  采用自然通风的生活、工作的房间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5%;厨房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0%,并不得小于0.60m2

6.2.5  自然通风设计时,宜对建筑进行自然通风潜力分析,依据气候条件确定自然通风策略并优化建筑设计。

6.2.6  采用自然通风的建筑,自然通风量的计算应同时考虑热压以及风压的作用。

6.2.7  热压作用的通风量,宜按下列方法确定:
        1  室内发热量较均匀、空间形式较简单的单层大空间建筑,可采用简化计算方法确定;
        2  住宅和办公建筑中,考虑多个房间之间或多个楼层之间的通风,可采用多区域网络法进行计算;
        3  建筑体形复杂或室内发热量明显不均的建筑,可按计算流体动力学(CFD)数值模拟方法确定。

6.2.8  风压作用的通风量,宜按下列原则确定:
        1  分别计算过渡季及夏季的自然通风量,并按其最小值确定;
        2  室外风向按计算季节中的当地室外最多风向确定;
        3  室外风速按基准高度室外最多风向的平均风速确定。当采用计算流体动力学(CFD)数值模拟时,应考虑当地地形条件及其梯度风、遮挡物的影响;
        4  仅当建筑迎风面与计算季节的最多风向成45°~90°角时,该面上的外窗或有效开口利用面积可作为进风口进行计算。

6.2.9  宜结合建筑设计,合理利用被动式通风技术强化自然通风。被动通风可采用下列方式:
        1  当常规自然通风系统不能提供足够风量时,可采用捕风装置加强自然通风;
        2  当采用常规自然通风难以排除建筑内的余热、余湿或污染物时,可采用屋顶无动力风帽装置,无动力风帽的接口直径宜与其连接的风管管径相同;
        3  当建筑物利用风压有局限或热压不足时,可采用太阳能诱导等通风方式。

6.1.1  当建筑物存在大量余热余湿及有害物质时,宜优先采用通风措施加以消除。建筑通风应从总体规划、建筑设计和工艺等方面采取有效的综合预防和治理措施。

6.1.2  对不可避免放散的有害或污染环境的物质,在排放前必须采取通风净化措施,并达到国家有关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各种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6.1.3  应首先考虑采用自然通风消除建筑物余热、余湿和进行室内污染物浓度控制。对于室外空气污染和噪声污染严重的地区,不宜采用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或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结合的复合通风。

6.1.4  设有机械通风的房间,人员所需的新风量应满足第3.0.6条的要求。

6.1.5  对建筑物内放散热、蒸汽或有害物质的设备,宜采用局部排风。当不能采用局部排风或局部排风达不到卫生要求时,应辅以全面通风或采用全面通风。

6.1.6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
        1  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有害物质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时;
        2  混合后能形成毒害更大或腐蚀性的混合物、化合物时;
        3  混合后易使蒸汽凝结并聚积粉尘时;
        4  散发剧毒物质的房间和设备;
        5  建筑物内设有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的单独房间或有防火防爆要求的单独房间;
        6  有防疫的卫生要求时。


6.1.7  室内送风、排风设计时,应根据污染物的特性及污染源的变化,优化气流组织设计;不应使含有大量热、蒸汽或有害物质的空气流入没有或仅有少量热、蒸汽或有害物质的人员活动区,且不应破坏局部排风系统的正常工作。

6.1.8  采用机械通风时,重要房间或重要场所的通风系统应具备防止以空气传播为途径的疾病通过通风系统交叉传染的功能。

6.1.9  进入室内或室内产生的有害物质数量不能确定时,全面通风量可按类似房间的实测资料或经验数据,按换气次数确定,亦可按国家现行的各相关行业标准执行。

6.1.10  同时放散余热、余湿和有害物质时,全面通风量应按其中所需最大的空气量确定。多种有害物质同时放散于建筑物内时,其全面通风量的确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6.1.11  建筑物的通风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防火规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