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  当通风、空调、制冷装置以及水泵等设备的振动靠自然衰减不能达标时,应设置隔振器或采取其他隔振措施。

10.3.2  对不带有隔振装置的设备,当其转速小于或等于1500r/min时,宜选用弹簧隔振器;转速大于1500r/min时,根据环境需求和设备振动的大小,亦可选用橡胶等弹性材料的隔振垫块或橡胶隔振器。

10.3.3  选择弹簧隔振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的运转频率与弹簧隔振器垂直方向的固有频率之比,应大于或等于2.5,宜为4~5;
        2  弹簧隔振器承受的载荷,不应超过允许工作载荷;
        3  当共振振幅较大时,宜与阻尼大的材料联合使用;
        4  弹簧隔振器与基础之间宜设置一定厚度的弹性隔振垫。

10.3.4  选择橡胶隔振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计入环境温度对隔振器压缩变形量的影响;
        2  计算压缩变形量,宜按生产厂家提供的极限压缩量的1/3~1/2采用;
        3  设备的运转频率与橡胶隔振器垂直方向的固有频率之比,应大于或等于2.5,宜为4~5;
        4  橡胶隔振器承受的荷载,不应超过允许工作荷载;
        5  橡胶隔振器与基础之间宜设置一定厚度的弹性隔振垫。
    注:橡胶隔振器应避免太阳直接辐射或与油类接触。

10.3.5  符合下列要求之一时,宜加大隔振台座质量及尺寸:
        1  设备重心偏高;
        2  设备重心偏离中心较大,且不易调整;
        3  不符合严格隔振要求的。

10.3.6  冷(热)水机组、空调机组、通风机以及水泵等设备的进口、出口宜采用软管连接。水泵出口设止回阀时,宜选用消锤式止回阀。

10.3.7  受设备振动影响的管道应采用弹性支吊架。

10.3.8  在有噪声要求严格的房间的楼层设置集中的空调机组设备时,应采用浮筑双隔振台座。

10.2.1  供暖、通风和空调设备噪声源的声功率级应依据产品的实测数值。

10.2.2  气流通过直管、弯头、三通、变径管、阀门和送回风口等部件产生的再生噪声声功率级与噪声自然衰减量,应分别按各倍频带中心频率计算确定。
    注:对于直风管,当风速小于5m/s时,可不计算气流再生噪声;风速大于8m/s时,可不计算噪声自然衰减量。

10.2.3  通风与空调系统产生的噪声,当自然衰减不能达到允许噪声标准时,应设置消声设备或采取其他消声措施。系统所需的消声量,应通过计算确定。

10.2.4  选择消声设备时,应根据系统所需消声量、噪声源频率特性和消声设备的声学性能及空气动力特性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10.2.5  消声设备的布置应考虑风管内气流对消声能力的影响。消声设备与机房隔墙间的风管应采取隔声措施。

10.2.6  管道穿过机房围护结构时,管道与围护结构之间的缝隙应使用具备防火隔声能力的弹性材料填充密实。

10.1.1  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的消声与隔振设计计算应根据工艺和使用的要求、噪声和振动的大小、频率特性、传播方式及噪声振动允许标准等确定。

10.1.2  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的噪声传播至使用房间和周围环境的噪声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10.1.3  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的振动传播至使用房间和周围环境的振动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10.1.4  设置风系统管道时,消声处理后的风管不宜穿过高噪声的房间;噪声高的风管,不宜穿过噪声要求低的房间,当必须穿过时,应采取隔声处理措施。

10.1.5  有消声要求的通风与空调系统,其风管内的空气流速,宜按表10.1.5选用。


10.1.6  通风、空调与制冷机房等的位置,不宜靠近声环境要求较高的房间;当必须靠近时,应采取隔声、吸声和隔振措施。

10.1.7  暴露在室外的设备,当其噪声达不到环境噪声标准要求时,应采取降噪措施。

10.1.8  进排风口噪声应符合环保要求,否则应采取消声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