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1 根据工程经验并参考国外有关的规范,长短边比例大于4的竖向构件定义为墙,比例不大于4的则应按柱进行设计。
    墙的混凝土强度要求比02版规范适当提高。出于承载受力的要求,提出了墙厚度限制的要求。对预制板的搁置长度,在满足墙中竖筋贯通的条件下(例如预制板采用硬架支模方式)不再作强制规定。 

9.4.2 本条提出墙双排配筋及配置拉结筋的要求。这是为了保证板中的配筋能够充分发挥强度,满足承载力的要求。

9.4.3 本条规定了在墙面水平、竖向荷载作用下,钢筋混凝土剪力墙承载力计算的方法以及截面设计参数的确定方法。

9.4.4 为保证剪力墙的受力性能,提出了剪力墙内水平、竖向分布钢筋直径、间距及配筋率的构造要求。可以利用焊接网片作墙内配筋。
    对重要部位的剪力墙:主要是指框架-剪力墙结构中的剪力墙和框架-核心筒结构中的核心筒墙体,宜根据工程经验提高墙体分布钢筋的配筋率。
    温度、收缩应力的影响是造成墙体开裂的主要原因。对于温度、收缩应力较大的剪力墙或剪力墙的易开裂部位,应根据工程经验提高墙体水平分布钢筋的配筋率。

9.4.5 本条为有关低层混凝土房屋结构墙的新增内容,配合墙体改革的要求,钢筋混凝土结构墙应用于低层房屋(乡村、集镇的住宅及民用房屋)的情况有所增多。钢筋混凝土结构墙性能优于砖砌墙体,但按高层房屋剪力墙的构造规定设计过于保守,且最小配筋率难以控制。本条提出混凝土结构墙的基本构造要求。结构墙配筋适当减小,其余构造基本同剪力墙。多层混凝土房屋结构墙尚未进行系统研究,故暂缺,拟在今后通过试验研究及工程应用,在成熟时纳入。抗震构造要求在第11章中表达,以边缘构件的形式予以加强。

9.4.6 为保证剪力墙的承载受力,规定了墙内水平、竖向钢筋锚固、搭接的构造要求。其中水平钢筋搭接要求错开布置;竖向钢筋则允许在同一截面上搭接,即接头面积百分率100%。此外,对翼墙、转角墙、带边框的墙等也提出了相应的配筋构造要求。

9.4.7 本条提出了剪力墙洞口连梁的配筋构造要求,包括洞边钢筋及洞口连梁的受力纵筋及锚固,洞口连梁配箍的直径及间距等。还对墙上开洞的配筋构造提出了要求。

9.4.8 本条规定了剪力墙墙肢两端竖向受力钢筋的构造要求,包括配筋的数量、直径及拉结筋的规定。

    1 《砌体基本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J 129
    2 《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GN 146
    3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
    4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
    5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6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 1596
    7 《砌墙砖试验方法》GB/T 2542
    8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试验方法》GB/T 4111
    9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
    10 《纤维水泥制品试验方法》GB/T 7019
    11 《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
    12 《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GB/T 10801.1
    13 《绝热用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GB/T 10801.2
    14 《蒸压加气混凝土性能试验方法》GB/T 11969
    15 《蒸压加气混凝土板》GB 15762
    16 《轻集料及其试验方法 第1部分:轻集料》GB/T 17431.1
    17 《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GB/T 17671
    18 《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条板》GB/T 19631
    19 《建筑用轻质隔墙条板》GB/T 23451
    20 《粉煤灰在混凝土和砂浆中应用技术规程》JGJ 28
    21 《轻骨料混凝土技术规程》JGJ 51
    22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
    23 《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JGJ/T 70
    24 《建筑抗震试验方法规程》JGJ 101
    25 《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JG 149
    26 《硅酸盐建筑制品用粉煤灰》JC/T 409
    27 《硅酸盐建筑制品用生石灰》JC/T 621
    28 《硅酸盐建筑制品用砂》JC/T 622
    29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筑砂浆》JC 860
    30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灌孔混凝土》JC 861
    31 《蒸压加气混凝土用砌筑砂浆与抹面砂浆》JC 8900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10.4.1 墙体试验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试件的形状及几何尺寸应根据试验目标确定,砌体宜采用足尺试件;当采用模型试验时,模型比例系数不应小于1/4;
    2 试件制作应与墙体施工工序一致;
    3 试件的模拟加载边界条件,应接近构件的实际工作状态。

10.4.2 节能保温复合墙体的原型系统试验,应包括系统构成的材料质量、保温层厚度、传热系数及耐候性等试验。

10.4.3 墙体的抗震试验方法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抗震试验方法规程》JGJ 101的有关规定执行。

10.3.1 砌体的力学性能试验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砌体基本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J 129的有关规定执行。

10.3.2 蒸压加气混凝土板的力学性能试验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蒸压加气混凝土板》GB 15762的有关规定执行。

10.3.3 除蒸压加气混凝土板以外的各类隔墙板材的试验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类隔墙板的抗折强度试验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条板》GB/T 19631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类平板的抗折试验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纤维水泥制品试验方法》GB/T 7019的有关规定执行;
    2 各类隔墙板材的物理力学性能试验方法(除抗折强度试验方法外)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用轻质隔墙条板》GB/T 23451的有关规定执行。

10.3.4 外墙整间挂板应进行板间拉结件及与主体结构连接件的锚拉强度试验。

10.2.1 砖的试验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砌墙砖试验方法》GB/T 2542的有关规定执行,块体材料抗压试验时,加载方向应与其在砌体中所受重力方向一致。

10.2.2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物理力学性能试验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试验方法》GB/T 4111的有关规定执行。

10.2.3 蒸压加气混凝土性能试验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蒸压加气混凝土性能试验方法》GB/T 11969的有关规定执行。

10.2.4 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JGJ/T 70的有关规定执行,砂浆试块底模为砌体的同材料底模。

10.2.5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筑砂浆试验方法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筑砂浆》JC 860的有关规定执行。

10.2.6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筑砂浆与抹面砂浆的基本性能试验方法应按现行行业标准《蒸压加气混凝土用砌筑砂浆与抹面砂浆》JC 890的有关规定执行。

10.2.7 各类专用砂浆的抗折强度试验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GB/T 17671的有关规定执行。

10.2.8 标准制定单位应根据不同块体材料的固有特性,编制专用砌筑砂浆的物理力学性能试验方法。

10.2.9 对掺有引气剂的砂浆应进行抗折强度试验。

10.2.10 砂浆的冻融试验应与块材试验条件及试验方法相同。

10.2.11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灌孔混凝土试验方法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灌孔混凝土》JC 861的有关规定执行。

10.1.1 试验可分为研究性试验和检验性试验。

10.1.2 试验用的墙材制品应从同一批中随机抽取,其试件的组数、样本数量应根据试验目标确定。

10.1.3 研究性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试验应由不少于两个研究单位完成;
    2 每个研究单位所进行同一力学性能指标的试验样本数量不应少于6组,每组应为6件;同一物理性能指标的试验样本数量不应少于2组,每组应为6件;
    3 每个研究单位所进行的砌体通缝抗剪强度试验,其试件样本数量不应少于30个;
    4 同一构件承载力性能指标的试验样本数量不应少于2组,每组应为3件。

10.1.4 检验性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试验可由一个检测单位完成,但对试验结果有争议时,应由另一检测单位进行重复试验;
    2 检验性试验的试件组数及每组试件的数量,在同等条件下,同一检测单位所进行的同一基本力学性能指标的试验样本数量不应少于3组,每组应为6件;同一物理性能指标的试验样本数量不应少于2组,每组应为3件;
    3 构件承载力性能指标的试验样本数量不应少于2组,每组应为2件。

10.1.5 编制墙体材料的应用技术标准应进行研究性试验。

10.1.6 试验仪器及设备应由有资质的计量单位定期标定。

10.1.7 同一试验研究单位或检测单位所统计试验数据的变异系数大于0.2时,其相应指标的试验样本数量应在本规范规定基础上增加至少一倍。

9.4.1 墙体因损伤而引起的承载力不足或变形过大时,应及时进行补强与加固。

9.4.2 墙体补强加固前,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鉴定、制定加固方案和补强加固设计。

9.4.3 墙体补强加固施工前,应根据补强加固设计制定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

9.4.4 墙体补强加固施工中,除应采取安全措施外,尚应采取监控措施。

9.3.1 寿命少于设计使用年限的材料及部件应按更换和维护实施细则,除掉到期材料和配件并重新更换,对其使用中的局部损坏,应按原设计要求进行修补。

9.3.2 房屋产权单位应根据墙体裂缝的不同性态采取可靠的修补方法。

9.3.3 墙体修补区的范围及形状应根据修补材料模数、性能及修补后的外观质量确定。

9.3.4 对待修补的基层面应进行预处理。

9.3.5 墙体修补后应根据修复材料的特性进行养护。

9.2.1 房屋产权单位应定期检查建筑物周边及室内的排水设施。

9.2.2 房屋产权单位应按制度查阅所用墙体材料及配件的设计使用寿命资料,对接近或超出使用年限的应进行安全性评估。

9.2.3 对局部损伤的墙体,应及时更换、修补或加固。

9.2.4 清洁墙面时,应根据墙体或饰面材料的性质,采用无害清洁剂和相应的墙面清洁方法。

9.2.5 对处于有害化学介质侵蚀、长期水浸及冻融循环部位的墙体,应采取特殊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