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1 建筑物除有固定座位等标明使用人数外,对无标定人数的建筑物应按有关设计规范或经调查分析确定合理的使用人数,并以此为基数计算安全出口的宽度。
3.7.2 公共建筑中如为多功能用途,各种场所有可能同时开放并使用同一出口时,在水平方向应按各部分使用人数叠加计算安全疏散出口的宽度,在垂直方向应按楼层使用人数最多一层计算安全疏散出口的宽度。
3.7.1 建筑物除有固定座位等标明使用人数外,对无标定人数的建筑物应按有关设计规范或经调查分析确定合理的使用人数,并以此为基数计算安全出口的宽度。
3.7.2 公共建筑中如为多功能用途,各种场所有可能同时开放并使用同一出口时,在水平方向应按各部分使用人数叠加计算安全疏散出口的宽度,在垂直方向应按楼层使用人数最多一层计算安全疏散出口的宽度。
3.6.1
新建、扩建的居住区应就近设置停车场(库)或将停车库附建在住宅建筑内。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位数量应符合有关规范或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3.6.2
新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应按建筑面积或使用人数,并根据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建筑物内或在同一基地内,或统筹建设的停车场(库)内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车位。
3.6.3
机动车停车场(库)产生的噪声和废气应进行处理,不得影响周围环境,其设计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3.5.1
居住区道路、公共绿地和公共服务设施应设置无障碍设施,并与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相连接。
3.5.2
设置电梯的民用建筑的公共交通部位应设无障碍设施。
3.5.3 残疾人、老年人专用的建筑物应设置无障碍设施。
3.5.4
居住区及民用建筑无障碍设施的实施范围和设计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的规定。
3.4.1 建筑与环境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基地应选择在无地质灾害或洪水淹没等危险的安全地段;
2 建筑总体布局应结合当地的自然与地理环境特征,不应破坏自然生态环境;
3
建筑物周围应具有能获得日照、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等的卫生条件;
4
建筑物周围环境的空气、土壤、水体等不应构成对人体的危害,确保卫生安全的环境;
5
对建筑物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废气、废水等废弃物应进行处理,并应对噪声、眩光等进行有效的控制,不应引起公害;
6
建筑整体造型与色彩处理应与周围环境协调;
7 建筑基地应做绿化、美化环境设计,完善室外环境设施。
3.3.1 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的基本要求应符合表3.3.1的规定,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见附录A。

3.2.1 民用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3.1.1
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
3.1.2 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
2
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m者为单层和多层建筑,大于24m者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注:本条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计算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3.1.3
民用建筑等级分类划分应符合有关标准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