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1 电缆直埋的电缆数量,《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2007第5.2.2条规定35kV及以下的电力电缆少于6根,《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CJ 16-2008第8.7.2条规定为小于或等于8根。本规范根据住宅建筑的特性及上述条款规定为小于或等于6根。


7.5.4 距住宅建筑外墙3m~5m处设电缆井是为了解决室内外高差,有时3m~5m让不开住宅建筑的散水和设备管线,电缆井的位置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7.5.5 为便于设计人员设计住宅小区室外管线路由,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2007第5.3.5条强制性条文的内容和《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373-2006第3.0.3条强制性条文的内容精简,融合成本规范的表7.5.5-1和表7.5.5-2,供设计人员使用。
    如果受地理条件限制,表中有些净距在采取措施后,可减小。具体做法和净距值可参见上述两本国家现行规范。

7.4.1 明敷设包括电缆直接明敷、穿管明敷、桥架敷设等。


7.4.2 电能表箱如果安装在电气竖井内,非电气专业人员有可能打开竖井查看电能表,为保障人身安全,竖井内AC50V以上的电源线缆宜采用保护槽管封闭式布线。


7.4.3 电气竖井加门锁或门控装置是为了保证住宅建筑的用电安全及电气设备的维护,防窃电和防非电气专业人员进入。门控装置包括门磁、电力锁等出入口控制系统。
    住宅建筑电气竖井检修门除应满足竖井内设备检修要求外,检修门的高×宽尺寸不宜小于1.8m×0.6m。


7.4.4 电气竖井净宽度不宜小于0.8m的示意图可参见本规范条文说明里的图4。


7.4.6 条文中间距不应小于300mm取值于《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第8.12.7条;隔离措施可采用电缆穿导管或电缆敷设在封闭式桥架里,采取隔离措施后间距不应小于150 mm。


7.4.7 强电与弱电的隔离措施可以用金属隔板分开或采用两者线缆均穿金属管、金属线槽。采取隔离措施后,根据《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2007表7.0.1-1,最小间距可为10mm~300mm。


7.4.8 电气竖井内的电源插座宜采用独立回路供电,电气竖井内照明宜采用应急照明。电气竖井内的照明开关宜设在电气竖井外,设在电气竖井内时照明开关面板宜带光显示。


7.4.9 接地干线宜由变电所PE母线引来,接地端子应与接地干线连接,并做等电位联结。

7.3.2 条文中净距不应小于150mm取值于《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第8.7.5条第3款;平行明敷设包括水平和垂直平行明敷设。

7.2.1 条文里规定塑料导管管壁厚度不应小于2.0mm是因为聚氯乙烯硬质电线管PC20及以上的管材壁厚大于或等于2.1mm,聚氯乙烯半硬质电线管FPC壁厚均大于或等于2.0mm。


7.2.3 外护层厚度为线缆保护导管外侧与建筑物、构筑物表面的距离。


7.2.4 当采暖系统是地面辐射供暖或低温热水地板辐射供暖时,考虑其散热效果及对电源线的影响,电源线导管最好敷设于采暖水管层下混凝土现浇板内。


7.2.5 装有浴盆或淋浴的卫生间,按离水源从近到远的距离分为0、1、2、3四个区,四个区的具体划分参见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7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第701节:装有浴盆或淋浴的场所》GB 16895.13-2002 IEC60364-7-701:1984。
    条文中的线缆导管包括电源线缆的暗敷和明敷方式。


7.2.6 净高小于2.5m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下室,电源线缆采用导管或线槽封闭式布线方式是为了保障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