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8.1~12.8.6、12.8.10 是根据国家标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医疗场所》GB 16895.24的规定。

12.8.7~12.8.9及12.8.11、12.8.12 是原规范规定。
    表12-1、表12-2系引自国家标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医疗场所》GB 16895.24供参考。

    注:1 通常不必为医疗用电场所提供不间断电源;但某些微机处理机控制的医用电气设备可能需用这类电源供电;
        2 对具有不同级别的安全设施的医疗场所,宜按满足供电可靠性要求最高的场所考虑;
        3 用语“在……内”意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