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1 水加热设备应根据使用特点、耗热量、热源、维护管理及卫生防菌等因素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热效率高,换热效果好、节能、节省设备用房;
2 生活热水侧阻力损失小,有利于整个系统冷、热水压力的平衡;
3 安全可靠、构造简单、操作维修方便。
5.4.2 选用水加热设备还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当采用自备热源时,宜采用直接供应热水的燃油(气)热水机组,亦可采用间接供应热水的自带换热器的燃油(气)热水机组或外配容积式、半容积式水加热器的燃油(气)热水机组;
2 燃油(气)热水机组除应满足本规范第5.4.1条的要求之外,还应具备燃料燃烧完全、消烟除尘、机组水套通大气、自动控制水温、火焰传感、自动报警等功能;
3 当采用蒸气、高温水为热媒时,应结合用水的均匀性、给水水质硬度、热媒的供应能力、系统对冷热水压力平衡稳定的要求及设备所带温控安全装置的灵敏度、可靠性等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选择间接水加热设备;
4 当热源为太阳能时,其水加热系统应根据冷水水质硬度、气候条件、冷热水压力平衡要求、节能、节水、维护管理等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5 在电源供应充沛的地方可采用电热水器。
5.4.2A 太阳能加热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太阳能集热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太阳能集热器的设置应和建筑专业统一规划协调,并在满足水加热系统要求的同时不得影响结构安全和建筑美观;
2) 集热器的安装方位、朝向、倾角和间距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的要求;
3) 集热器总面积应根据日用水量、当地年平均日太阳辐照量和集热器集热效率等因素按下列公式计算:
直接加热供水系统的集热器总面积可按下式计算:

4) 太阳能集热系统贮热水箱有效容积可按下式计算:

2 强制循环的太阳能集热系统应设循环泵。循环泵的流量扬程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循环泵的流量可按下式计算:

3)闭式间接加热太阳能集热系统循环泵的扬程应按下式计算:

3 集热水加热器的水加热面积应按本规范式(5.4.6)计算确定,其中热媒与被加热水的计算温度差

可按5℃~10℃取值;
4 太阳能热水供应系统应设辅助热源及其加热设施。其设计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辅助能源宜因地制宜选择城市热力管网、燃气、燃油、电、热泵等;
2) 辅助热源的供热量应按本规范第5.3.3条设计计算;
3) 辅助热源及其水加热设施应结合热源条件、系统型式及太阳能供热的不稳定状态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选择、配置;
4) 辅助热源加热设备应根据热源种类及其供水水质、冷热水系统型式等选用直接加热或间接加热设备;
5) 辅助热源的控制应在保证充分利用太阳能集热量的条件下,根据不同的热水供水方式采用手动控制、全日自动控制或定时自动控制。
5.4.2B 当采用热泵机组供应热水时,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源热泵热水供应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源热泵宜优先考虑以空调冷却水等水质较好、水温较高且水量、水温稳定的废水为热源;
2) 水源总水量应按供热量、水源温度和热泵机组性能等综合因素确定;
3) 水源热泵的设计小时供热量应按下式计算:


4) 水源水质应满足热泵机组或换热器的水质要求,当其不满足时,应采取有效的过滤、沉淀、灭藻、阻垢、缓蚀等处理措施。当以污废水为水源时,应作相应污水、废水处理;
5) 水源热泵制备热水可根据水质硬度、冷水和热水供应系统的型式等经技术经济比较后采用直接供水或作热媒间接换热供水;
6) 水源热泵热水供应系统应设置贮热水箱(罐),其总贮热水容积为:全日制集中热水供应系统贮热水箱(罐)总容积,应根据日耗热量、热泵持续工作时间及热泵工作时间内耗热量等因素确定,当其因素不确定时宜按下式计算:

7)水源热泵换热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66的相关规定。
2 空气源热泵热水供应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空气源热泵热水供应系统设置辅助热源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最冷月平均气温不小于10℃的地区,可不设辅助热源;
最冷月平均气温小于10℃且不小于0℃时,宜设置辅助热源;
2) 空气源热泵辅助热源应就地获取,经过经济技术比较,选用投资省、低能耗热源;
注: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采暖季节宜由燃煤(气)锅炉、热力管网的高温水或电力作为热水供应辅助热源。
3) 空气源热泵的供热量可按本规范式(5.4.2B-1)计算确定;当设辅助热源时,宜按当地农历春分、秋分所在月的平均气温和冷水供水温度计算;当不设辅助热源时,应按当地最冷月平均气温和冷水供水温度计算;
4) 空气源热泵水加热贮热设备的有效容积,可根据制备热水的方式按本条第1款第6)项确定。
5. 4.3 医院热水供应系统的锅炉或水加热器不得少于2台,其他建筑的热水供应系统的水加热设备不宜少于2台,一台检修时,其余各台的总供热能力不得小于设计小时耗热量的50%。
医院建筑不得采用有滞水区的容积式水加热器。
5. 4.4 当选用局部热水供应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选用设备应综合考虑热源条件、建筑物性质、安装位置、安全要求及设备性能特点等因素;
2 需同时供给多个卫生器具或设备热水时,宜选用带贮热容积的加热设备;
3 当地太阳能资源充足时,宜选用太阳能热水器或太阳能辅以电加热的热水器;
4 热水器不应安装在易燃物堆放或对燃气管、表或电气设备产生影响及有腐蚀性气体和灰尘多的地方。
5.4.5 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必须带有保证使用安全的装置。严禁在浴室内安装直接排气式燃气热水器等在使用空间内积聚有害气体的加热设备。
5.4.6 水加热器的加热面积,应按下式计算:

5.4.7 水加热器热媒与被加热水的计算温度差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 容积式水加热器、导流型容积式水加热器、半容积式水加热器:



5.4.9 容积式水加热器或加热水箱的容积附加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容积式水加热器、导流型容积式水加热器、贮热水箱的计算容积的附加系数应按本规范式(5.3.3)中的有效贮热容积系数计算;
2 当采用半容积式水加热器或带有强制罐内水循环装置的容积式水加热器时,其计算容积可不附加。
5.4.10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贮水器容积应根据日用热水小时变化曲线及锅炉、水加热器的工作制度和供热能力以及自动温度控制装置等因素按积分曲线计算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容积式水加热器或加热水箱、半容积式水加热器的贮热量不得小于表5.4.10的要求;

注:1 燃油(气)热水机组所配贮热器,贮热量宜根据热媒供应情况按导流型容积式水加热器或半容积式水加热器确定。
2 表中Qh为设计小时耗热量(kJ/h)。
2 半即热式、快速式水加热器,当热媒按设计秒流量供应且有完善可靠的温度自动控制装置时,可不设贮水器;当其不具备上述条件时,应设贮水器;贮热量宜根据热媒供应情况按导流型容积式水加热器或半容积式水加热器确定;
3 太阳能热水供应系统的水加热器、贮热水箱(罐)的贮热水量可按本规范式(5.4. 2A-3)计算确定,水源、空气源热泵热水供应系统的水加热器、贮热水箱(罐)的贮热水量可按本规范第5.4.2B条第1款第6)项确定。
5.4.11 在设有高位加热贮热水箱的连续加热的热水供应系统中,应设置冷水补给水箱。
注:当有冷水箱可补给热水供应系统冷水时,可不另设冷水补给水箱。
5.4.12 冷水补给水箱的设置高度(以水箱底计算)应保证最不利处的配水点所需水压。
5.4.13 冷水补给水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冷水补给水管的管径,应按热水供应系统的设计秒流量确定;
2 冷水补给水管除供给加热设备、加热水箱、热水贮水器外,不宜再供其他用水;
3 有第一循环的热水供应系统,冷水补给水管应接入热水贮水罐,不得接入第一循环的回水管、锅炉或热水机组。
5. 4.14 热水箱应加盖,并应设溢流管、泄水管和引出室外的通气管。热水箱溢流水位超出冷水补水箱的水位高度,应按热水膨胀量计算。泄水管、溢流管不得与排水管道直接连接。
5.4.15 水加热设备和贮热设备罐体,应根据水质情况及使用要求采用耐腐蚀材料制作或在钢制罐体内表面作衬、涂、镀防腐材料处理。
5.4.16 水加热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容积式、导流型容积式、半容积式水加热器的一侧应有净宽不小于0.7m的通道,前端应留有抽出加热盘管的位置;
2 水加热器上部附件的最高点至建筑结构最低点的净距,应满足检修的要求,并不得小于0.2m,房间净高不得低于2.2m。
5.4.16A 热泵机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源热泵机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热泵机房应合理布置设备和运输通道,并预留安装孔、洞;
2) 机组距墙的净距不宜小于1.0m,机组之间及机组与其他设备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1.2m,机组与配电柜之间净距不宜小于1.5m;
3) 机组与其上方管道、烟道或电缆桥架的净距不宜小于1.0m;
4) 机组应按产品要求在其一端留有不小于蒸发器、冷凝器长度的检修位置。
2 空气源热泵机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机组不得布置在通风条件差、环境噪声控制严及人员密集的场所;
2)机组进风面距遮挡物宜大于1.5m,控制面距墙宜大于1.2m,顶部出风的机组,其上部净空宜大于4.5m;
3)机组进风面相对布置时,其间距宜大于3.0m。
注:小型机组布置时,本款第2)项、第3)项中尺寸要求可适当减少。
5. 4. 17 燃油(气)热水机组机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油(气)热水机组机房宜与其他建筑物分离独立设置。当机房设在建筑物内时,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下或贴邻,并应设对外的安全出口;
2 机房的布置应满足设备的安装、运行和检修要求,其前方应留不少于机组长度2/3的空间,后方应留0.8m~1.5m的空间,两侧通道宽度应为机组宽度,且不应小于1.0m。机组最上部部件(烟囱除外)至机房顶板梁底净距不宜小于0.8m;
3 机房与燃油(气)机组配套的日用油箱、贮油罐等的布置和供油、供气管道的敷设均应符合有关消防、安全的要求。
5. 4. 18 设置锅炉、燃油(气)热水机组、水加热器、贮热器的房间,应便于泄水、防止污水倒灌,并应有良好的通风和照明。
5. 4. 19 在设有膨胀管的开式热水供应系统中,膨胀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热水系统由生活饮用高位水箱补水时,可将膨胀管引至同一建筑物的非生活饮用水箱的上空,其高度应按下式计算:

2 当热水供水系统上设置膨胀水箱时,膨胀水箱水面高出系统冷水补给水箱水面的高度应按式(5.4.19-1)计算,其容积应按下式计算:

注:对多台锅炉或水加热器,宜分设膨胀管。
5.4.20 膨胀管上严禁装设阀门。
5.4.21 在闭式热水供应系统中,应设置压力式膨胀罐、泄压阀,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日用热水量小于等于30m3的热水供应系统可采用安全阀等泄压的措施;
2 日用热水量大于30m3的热水供应系统应设置压力式膨胀罐;膨胀罐的总容积应按下式计算:


3 膨胀罐宜设置在加热设备的热水循环回水管上。
5. 4. 21A 太阳能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应采取可靠的防止集热器和贮热水箱(罐)贮水过热的措施。在闭式系统中,应设膨胀罐、安全阀,有冰冻可能的系统还应采取可靠的集热系统防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