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1 建筑构造设计应防止水蒸气渗透进入围护结构内部,围护结构内部不应产生冷凝。

4.4.2 围护结构内部冷凝验算应符合本规范第7.1节的要求。

4.4.3 建筑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建筑运行时的各种工况,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建筑外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不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4.4.4 建筑围护结构的内表面结露验算应符合本规范第7.2节的要求。

4.4.5 围护结构防潮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 室内空气湿度不宜过高;
    2 地面、外墙表面温度不宜过低;
    3 可在围护结构的高温侧设隔汽层;
    4 可采用具有吸湿、解湿等调节空气湿度功能的围护结构材料;
    5 应合理设置保温层,防止围护结构内部冷凝;
    6 与室外雨水或土壤接触的围护结构应设置防水(潮)层。

4.4.6 夏热冬冷长江中、下游地区、夏热冬暖沿海地区建筑的通风口、外窗应可以开启和关闭。室外或与室外连通的空间,其顶棚、墙面、地面应采取防止返潮的措施或采用易于清洗的材料。

4.3.1 建筑外围护结构应具有抵御夏季室外气温和太阳辐射综合热作用的能力。自然通风房间的非透光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与室外累年日平均温度最高日的最高温度的差值,以及空调房间非透光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与室内空气温度的差值应控制在本规范允许的范围内。

4.3.2 夏热冬暖和夏热冬冷地区建筑设计必须满足夏季防热要求,寒冷B区建筑设计宜考虑夏季防热要求。

4.3.3 建筑物防热应综合采取有利于防热的建筑总平面布置与形体设计、自然通风、建筑遮阳、围护结构隔热和散热、环境绿化、被动蒸发、淋水降温等措施。

4.3.4 建筑朝向宜采用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建筑平面、立面设计和门窗设置应有利于自然通风,避免主要房间受东、西向的日晒。

4.3.5 非透光围护结构(外墙、屋面)应按本规范第6.1节和第6.2节的要求进行隔热设计。

4.3.6 建筑围护结构外表面宜采用浅色饰面材料,屋面宜采用绿化、涂刷隔热涂料、遮阳等隔热措施。

4.3.7 透光围护结构(外窗、透光幕墙、采光顶)隔热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6.3节的要求。

4.3.8 建筑设计应综合考虑外廊、阳台、挑檐等的遮阳作用。建筑物的向阳面,东、西向外窗(透光幕墙),应采取有效的遮阳措施。

4.3.9 房间天窗和采光顶应设置建筑遮阳,并宜采取通风和淋水降温措施。

4.3.10 夏热冬冷、夏热冬暖和其他夏季炎热的地区,一般房间宜设置电扇调风改善热环境。

4.2.1 建筑外围护结构应具有抵御冬季室外气温作用和气温波动的能力,非透光外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与室内空气温度的差值应控制在本规范允许的范围内。

4.2.2 严寒、寒冷地区建筑设计必须满足冬季保温要求,夏热冬冷地区、温和A区建筑设计应满足冬季保温要求,夏热冬暖A区、温和B区宜满足冬季保温要求。

4.2.3 建筑物的总平面布置、平面和立面设计、门窗洞口设置应考虑冬季利用日照并避开冬季主导风向。

4.2.4 建筑物宜朝向南北或接近朝向南北,体形设计应减少外表面积,平、立面的凹凸不宜过多。

4.2.5 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建筑不应设开敞式楼梯间和开敞式外廊,夏热冬冷A区不宜设开敞式楼梯间和开敞式外廊。

4.2.6 严寒地区建筑出入口应设门斗或热风幕等避风设施,寒冷地区建筑出入口宜设门斗或热风幕等避风设施。

4.2.7 外墙、屋面、直接接触室外空气的楼板、分隔采暖房间与非采暖房间的内围护结构等非透光围护结构应按本规范第5.1节和第5.2节的要求进行保温设计。

4.2.8 外窗、透光幕墙、采光顶等透光外围护结构的面积不宜过大,应降低透光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值、提高透光部分的遮阳系数值,减少周边缝隙的长度,且应按本规范第5.3节的要求进行保温设计。

4.2.9 建筑的地面、地下室外墙应按本规范第5.4节和第5.5节的要求进行保温验算。

4.2.10 围护结构的保温形式应根据建筑所在地的气候条件、结构形式、采暖运行方式、外饰面层等因素选择,并应按本规范第7章的要求进行防潮设计。

4.2.11 围护结构中的热桥部位应进行表面结露验算,并应采取保温措施,确保热桥内表面温度高于房间空气露点温度。

4.2.12 围护结构热桥部位的表面结露验算应符合本规范第7.2节的规定。

4.2.13 建筑及建筑构件应采取密闭措施,保证建筑气密性要求。

4.2.14 日照充足地区宜在建筑南向设置阳光间,阳光间与房间之间的围护结构应具有一定的保温能力。

4.2.15 对于南向辐射温差比(ITR)大于等于4W/(m2·K),且1月南向垂直面冬季太阳辐射强度大于等于60W/m2的地区,可按本规范附录C第C.4节的规定采用“非平衡保温”方法进行围护结构保温设计。

4.1.1 建筑热工设计区划分为两级。建筑热工设计一级区划指标及设计原则应符合表4.1.1的规定,建筑热工设计一级区划可参考本规范附录A图A.0.3。

表4.1.1 建筑热工设计一级区划指标及设计原则

4.1.2 建筑热工设计二级区划指标及设计要求应符合表4.1.2的规定,全国主要城市的二级区属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表A.0.1的规定。

表4.1.2 建筑热工设计二级区划指标及设计要求

4.1.3 本规范附录A表A.0.1中未涉及的目标城镇,可根据本规范附录A表A.0.2的规定确定参考城镇,目标城镇的建筑热工设计二级分区区属和室外气象参数可按参考城镇选取。当参考其他城镇的区属和气象参数时,设计中应注明被参考城镇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