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9.1 广播、扩声系统的交流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交流电源供电等级应与建筑物供电等级相适应;对重要的广播、扩声系统宜由两路供电,并在末端配电箱处自动切换;
    2 交流电源的电压偏移值不应大于10%,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加装自动稳压装置,其功率不应小于使用功率的1.5倍。

16.9.2 广播、扩声系统,当功放设备的容量在250W及以上时,应在广播、扩声控制室设电源配电箱。广播、扩声设备的功放机柜由单相、放射式供电。

16.9. 3 广播、扩声系统的交流电源容量宜为终期广播、扩声设备容量的1.5~2倍。

16.9.4 广播、扩声设备的供电电源,宜由不带晶闸管调光设备的变压器供电。当无法避免时,应对扩声设备的电源采取下列防干扰措施:
    1 晶闸管调光设备自身具备抑制干扰波的输出措施,使干扰程度限制在扩声设备允许范围内;
    2 引至扩声控制室的供电电源线路不应穿越晶闸管调光设备室;
    3 引至调音台或前级控制台的电源,应经单相隔离变压器供电。

16.9.5 广播、扩声系统应设置保护接地和功能接地,并应符合本规范第23.4节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