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3.1 信息显示系统宜由显示、驱动、信号传输、计算机控制、输入输出及记录等单元组成。
17.3.2 信息显示装置的屏面显示设计,应根据使用要求,在衡量各类显示器件及显示方案的光电技术指标、环境条件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
17.3.3 信息显示装置的屏面规格,应根据显示装置的文字及画面功能确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兼顾有效视距内最小可鉴别细节识别无误和最近视距像素点识认模糊原则,确定基本像素间距;
2 应满足满屏最大文字容量要求,且最小文字规格由最远视距确定;
3 宜满足图像级别对像素数的规定;
4 应兼顾文字显示和画面显示的要求,确定显示屏面尺寸;
当文字显示和画面显示对显示屏面尺寸要求矛盾时,应首先满足文字显示要求。多功能显示屏的长高比宜为16:9或4:3。
17.3.4 当显示屏以小显示幅面完成大篇幅文字显示时,应采用文字单行左移或多行上移的显示方式。
17.3.5 设计宜对已确定的显示方案提出下列部分或全部技术要求:
1 光学性能宜提出分辨率、亮度、对比度、白场色温、闪烁、视角、组字、均匀性等要求;
2 电性能宜提出最大换帧频率、刷新频率、灰度等级、信噪比、像素失控率、伴音功率、耗电指标等要求;
3 环境条件宜提出照度(主动光方案指照度上限,被动光方案指照度下限)、温度、相对湿度、气体腐蚀性等要求;
4 机械结构应提出外壳防护等级、模组拼接的平整度、像素中心距精度、水平错位精度、垂直错位精度等要求;
5 平均无故障时间等。
17.3.6 体育场馆信息显示装置的类型,应根据比赛级别及使用功能要求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大型国际重要比赛的主体育场馆,应设置全彩色视频屏和计时记分矩阵屏(双屏)或全彩色多功能矩阵显示屏(单屏);
2 国内重要比赛的体育场馆,宜设置计时记分多功能矩阵显示屏或全彩屏;
3 球类比赛的体育馆,宜在两侧设置同步显示屏;
4 一般比赛的体育场馆,宜设置条块式计时记分显示屏。
17.3.7 体育用信息显示装置的成绩公布格式及内容,应依照比赛规则确定。
体育公告宜包括国名、队名、姓名、运动员号码、比赛项目、道次、名次、成绩、纪录成绩等内容。
公告每幅显示容量,宜为八个名次(道次),最低不应少于三个。
不同级别的体育场馆,可根据使用要求确定显示装置的显示内容及显示容量。
17.3.8 体育用显示装置必须具有计时显示功能。计时显示可分为下列四种:
1 径赛实时计时显示;
2 游泳比赛实时计时显示;
3 球类专项比赛计时显示;
4 自然时钟计时显示。
17. 3.9 实时计时数字钟显示的精确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径赛实时计时数字显示钟,应为六位数字精确到0.01s;
2 游泳比赛实时计时数字显示钟,应为七位数字精确到0.001s;
3 各球类比赛计时钟的钟形及计时精确度,应符合裁判规则。
17. 3.10 计时钟在显示屏面上的位置,应按裁判规则设置,宜设在屏面左侧。
17. 3.11 体育场馆显示装置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裁判规则。其安装高度,底边距地不宜低于2m。
17. 3.12 体育场田赛场地和体育馆体操比赛场地,可按单项比赛设置移动式小型记分显示装置,并设置与计算机信息网络联网的接口和设备工作电源接线点,设置数量按使用要求确定。
17. 3.13 大型体育场馆设置的信息显示装置,应接入体育信息计算机网络体系。当不具备接入条件时,应预留接口。
17.3.14 大型体育场、游泳馆的信息显示装置,应设置实时计时外部设备接口,供电子发令枪系统、游泳触板系统等计时设备接入。
17.3.15 对大型媒体使用的信息显示装置,应设置图文、动画、视频播放等接口,并宜设置现场实况转播、慢镜解析、回放、插播等节目编辑、制作的多通道输入、输出接口及有专业要求的数字、模拟设备的接口。
17.3.16 民用水、陆、空交通枢纽港站,应设置营运班次动态显示屏和旅客引导显示屏。
17.3.17 金融、证券、期货营业厅,应设置动态交易信息显示屏。
17.3.18 对具有信息发布、公共传媒、广告宣传等需求的场所,宜设置全彩色动态矩阵显示屏或伪彩色动态矩阵显示屏。
17.3.19 重要场所使用的信息显示装置,其计算机应按容错运行配置。
17.3.20 信息显示装置的屏面及防尘、防腐蚀外罩均须做无反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