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7.1 信息显示装置,当用电负荷不大于8kW时,可采用单相交流电源供电;当用电负荷大于8kW时,可采用三相交流电源供电,并宜做到三相负荷平衡。供电、防雷的接地应满足所选用设备的要求。

17.7.2 信息显示装置供电电源的电能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章的规定。

17.7.3 重要场所或重大比赛期间使用的信息显示装置,应对其计算机系统配备不间断电源(UPS)。UPS后备时间不应于30min。

17.7.4 母钟站需设不间断电源供电。母钟站电源及接地系统不宜单设,宜与其他电信机房统一设置。

17.7.5 时钟系统每分路的最大负荷电流不应大于0.5A。

17.7.6 母钟站直流24V供电回路中,自蓄电池经直流配电盘、控制屏至配线架出线端,电压损失不应超过0.8V。

17.7.7 信息显示装置的供电电源,宜采用TN-S或TN-C-S接地形式。

17.7.8 信息显示系统当采用单独接地时,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当采用建筑物共用接地网时,应符合本规范第23.4节的有关规定。

17.7.9 体育馆内同步显示屏必须共用同一个接地网,不得分设。

17.7.10 室外信息显示装置的防雷,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的有关规定。

17.6.1 呼应信号设备应根据其灵敏度、可靠性、显示和对讲量指标以及操作程式、外观、维护繁易等择优选用,不宜片面强调功能齐全。

17.6.2 医院及老年人、残疾人使用场所的呼应信号装置,应使用交流50V以下安全特低电压。

17.6.3 在保证设计指标的前提下,信息显示装置应选择低能耗显不装置。

17.6.4 大型重要比赛中与信息显示装置配接的专用计时设备,应选用经国际体育组织、国家体育主管部门和裁判规则认可的设备。

17. 6.5 信息显示装置的屏体构造,应便于显示器件的维护 17.6.6 信息显示装置的配电柜(箱)、驱动柜(箱)及其他设备,应贴近屏体安装,缩短线路敷设长度。

17.6.7 呼应信号系统的布线,应采用穿金属导管(槽)保护,不宜明敷设。

17.6.8 信息显示系统的控制、数据电缆,应采取穿金属导管(槽)保护,金属导管(槽)应可靠接地。

17.6.9 信息显示装置的控制室与设备机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信息显示装置的控制室、设备机房,应贴近或邻近显示屏设置;
    2 民用水、陆、空交通枢纽港站的信息显示装置的控制室,宜与运行调度室合设或相邻设置;
    3 金融、证券、期货、电信营业厅等场所的信息显示装置的控制室,宜与信息处理中心或相关业务室合设或相邻设置;
    4 大型体育场馆的信息显示装置的主控室,宜与计算机信息处理中心合设,且宜靠近主席台;当显示装置主控室与计算机信息处理中心分设时,其位置宜直视显示屏,或通过间接方式监视显示屏工作状态;
    5 信息显示装置控制室的设置除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第23章的有关规定。

17.5.1 下列民用建筑中宜设置时钟系统:
    1 中型及以上铁路旅客站、大型汽车客运站、内河及沿海客运码头、国内及国际航空港等;
    2 国家重要科研基地及其他有准确、统一计时要求的工程。

17.5.2 当建设单位要求设置塔钟时,塔钟应结合城市规划及环境空间设计。在涉外或旅游饭店中,宜设置世界钟系统。

17.5.3 母钟站应选择两台母钟(一台主机、一台备用机),配置分路输出控制盘,控制盘上每路输出均应有一面分路显示子钟。母钟宜为电视信号标准时钟或全球定位报时卫星(GPS)标准时钟。
    当设置石英钟作为显示子钟时,对于有准确、统一计时要求的工程,应配置母钟同步校正信号装置。

17.5.4 母钟站站址宜与电话机房、广播电视机房及计算机机房等其他通信机房合并设置。

17.5.5 母钟站内设备应安装在机房的侧光或背光面,并远离散热器、热力管道等。母钟控制屏分路子钟最下排钟面中心距地不应小于1.5m,母钟的正面与其他设备的净距离不应小于1.5m。

17.5.6 时钟系统的线路可与通信线路合并,不宜独立组网。时钟线对应相对集中并加标志。

17.5.7 子钟网络宜按负荷能力划分为若干分路,每分路宜合理划分为若干支路,每支路单面子钟数不宜超过十面。远距离子钟,可采用并接线对或加大线径的方法来减小线路电压降。一般不设电钟转送站。

17.5.8 子钟的指针式或数字式显示形式及安装地点,应根据使用需求确定,并应与建筑环境装饰协调。子钟的安装高度,室内不应低于2m,室外不应低于3.5m。指针式时钟视距可按表 17.5.8选定。

17.4.1 各类信息显示装置宜实行计算机控制。

17.4.2 信息显示装置应具有可靠的清屏功能。

17.4.3 室外设置的主动光信息显示装置,应具有昼场、夜场亮度调节功能。

17.4.4 民用水、陆、空交通枢纽港站及证券交易厅等场所的动态信息显示屏,根据其发布信息的查询特点,可采用列表方式以一页或数页显示信息内容。当采用数页翻屏显示信息内容时,应保证每页所发布的信息有足够的停留时间且循环周期不致过长。

17.4.5 体育场馆信息显示装置成绩发布控制程序,应符合比赛裁判规则。显示装置的计算机控制网络,应以计权控制方式与有关裁判席接通。

17.4.6 显示装置的比赛时钟,应在0~59min内任意预置。

17.4.7 大型重要媒体显示装置的屏幕构造腔或屏后附属用房内,应设置工作人员值班室,并应保证值班室与主控室、主席台的通信联络畅通。意外情况下,屏内可手动关机。

17.3.1 信息显示系统宜由显示、驱动、信号传输、计算机控制、输入输出及记录等单元组成。

17.3.2 信息显示装置的屏面显示设计,应根据使用要求,在衡量各类显示器件及显示方案的光电技术指标、环境条件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

17.3.3 信息显示装置的屏面规格,应根据显示装置的文字及画面功能确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兼顾有效视距内最小可鉴别细节识别无误和最近视距像素点识认模糊原则,确定基本像素间距;
    2 应满足满屏最大文字容量要求,且最小文字规格由最远视距确定;
    3 宜满足图像级别对像素数的规定;
    4 应兼顾文字显示和画面显示的要求,确定显示屏面尺寸;
    当文字显示和画面显示对显示屏面尺寸要求矛盾时,应首先满足文字显示要求。多功能显示屏的长高比宜为16:9或4:3。

17.3.4 当显示屏以小显示幅面完成大篇幅文字显示时,应采用文字单行左移或多行上移的显示方式。

17.3.5 设计宜对已确定的显示方案提出下列部分或全部技术要求:
    1 光学性能宜提出分辨率、亮度、对比度、白场色温、闪烁、视角、组字、均匀性等要求;
    2 电性能宜提出最大换帧频率、刷新频率、灰度等级、信噪比、像素失控率、伴音功率、耗电指标等要求;
    3 环境条件宜提出照度(主动光方案指照度上限,被动光方案指照度下限)、温度、相对湿度、气体腐蚀性等要求;
    4 机械结构应提出外壳防护等级、模组拼接的平整度、像素中心距精度、水平错位精度、垂直错位精度等要求;
    5 平均无故障时间等。

17.3.6 体育场馆信息显示装置的类型,应根据比赛级别及使用功能要求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大型国际重要比赛的主体育场馆,应设置全彩色视频屏和计时记分矩阵屏(双屏)或全彩色多功能矩阵显示屏(单屏);
    2 国内重要比赛的体育场馆,宜设置计时记分多功能矩阵显示屏或全彩屏;
    3 球类比赛的体育馆,宜在两侧设置同步显示屏;
    4 一般比赛的体育场馆,宜设置条块式计时记分显示屏。

17.3.7 体育用信息显示装置的成绩公布格式及内容,应依照比赛规则确定。
    体育公告宜包括国名、队名、姓名、运动员号码、比赛项目、道次、名次、成绩、纪录成绩等内容。
    公告每幅显示容量,宜为八个名次(道次),最低不应少于三个。
    不同级别的体育场馆,可根据使用要求确定显示装置的显示内容及显示容量。

17.3.8 体育用显示装置必须具有计时显示功能。计时显示可分为下列四种:
    1 径赛实时计时显示;
    2 游泳比赛实时计时显示;
    3 球类专项比赛计时显示;
    4 自然时钟计时显示。

17. 3.9 实时计时数字钟显示的精确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径赛实时计时数字显示钟,应为六位数字精确到0.01s;
    2 游泳比赛实时计时数字显示钟,应为七位数字精确到0.001s;
    3 各球类比赛计时钟的钟形及计时精确度,应符合裁判规则。

17. 3.10 计时钟在显示屏面上的位置,应按裁判规则设置,宜设在屏面左侧。

17. 3.11 体育场馆显示装置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裁判规则。其安装高度,底边距地不宜低于2m。

17. 3.12 体育场田赛场地和体育馆体操比赛场地,可按单项比赛设置移动式小型记分显示装置,并设置与计算机信息网络联网的接口和设备工作电源接线点,设置数量按使用要求确定。

17. 3.13 大型体育场馆设置的信息显示装置,应接入体育信息计算机网络体系。当不具备接入条件时,应预留接口。

17.3.14 大型体育场、游泳馆的信息显示装置,应设置实时计时外部设备接口,供电子发令枪系统、游泳触板系统等计时设备接入。

17.3.15 对大型媒体使用的信息显示装置,应设置图文、动画、视频播放等接口,并宜设置现场实况转播、慢镜解析、回放、插播等节目编辑、制作的多通道输入、输出接口及有专业要求的数字、模拟设备的接口。

17.3.16 民用水、陆、空交通枢纽港站,应设置营运班次动态显示屏和旅客引导显示屏。

17.3.17 金融、证券、期货营业厅,应设置动态交易信息显示屏。

17.3.18 对具有信息发布、公共传媒、广告宣传等需求的场所,宜设置全彩色动态矩阵显示屏或伪彩色动态矩阵显示屏。

17.3.19 重要场所使用的信息显示装置,其计算机应按容错运行配置。

17.3.20 信息显示装置的屏面及防尘、防腐蚀外罩均须做无反光处理。

17.2.1 呼应信号系统宜由呼叫分机、主机、信号传输、辅助提示等单元组成。

17.2.2 医院病房护理呼应信号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医院的规模、医护标准的要求,在医院病房区宜设置护理呼应信号系统。
    2 护理呼应信号系统,应按护理区及医护责任体系划分成若干信号管理单元,各管理单元的呼叫主机应设在护士站。
    3 护理呼应信号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随时接受患者呼叫,准确显示呼叫患者床位号或房间号;
        2)当患者呼叫时,护士站应有明显的声、光提示,病房门口应有光提示,走廊宜设置提示显示屏;
        3)应允许多路同时呼叫,对呼叫者逐一记忆、显示,检索可查; 
        4)特护患者应有优先呼叫权;
        5)病房卫生间或公共卫生间厕位的呼叫,应在主机处有紧急呼叫提示;
        6)对医护人员未作临床处置的患者呼叫,其提示信号应持续保留;
        7)具有医护人员与患者双向通话功能的系统,宜限定最长通话时间,对通话内容宜录音、回放;
        8)危险禁区病房或隔离病房宜具备现场图像显示功能,并可在护士站对分机呼叫复位、清除;
        9)宜具有护理信息自动记录;
        10)宜具备故障自检功能。

17.2.3 医院候诊呼应信号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医院门诊区的候诊室、检验室、放射科、药局、出入院手续办理处等,宜设置候诊呼应信号。
    2 具有计算机医疗管理网络的医院,候诊呼应信号系统宜与其联网,实现挂号、候诊、就诊一体化管理和信息统计及数据分析。
    3 候诊呼应信号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就诊排队应以初诊、复诊、指定医生就诊等分类录入,自动排序;
        2)随时接受医生呼叫,应准确显示候诊者诊号及就诊诊室号;
        3)当多路同时呼叫时,宜逐一记忆、记录,并按录入排序,分类自动分诊;
        4)呼叫方式的选取,应保证有效提示和医疗环境的肃静;
        5)诊室分机与分诊台主机可双向通话;分诊台可对候诊厅语音提示,音量可调;
        6)有特殊医疗工艺要求科室的候诊,宜具备图像显示功能。

17.2.4 大型医院、中心医院宜设置医护人员寻叫呼应信号。寻叫呼应信号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简单明了地显示被寻者代号及寻叫者地址;
    2 固定寻叫显示装置应设在门诊区、病房区、后勤区等场所的易见处;
    3 寻叫呼应信号的控制台宜设在电话站、广播站内,由值班人员统一管理。

17.2.5 大型医院、宾馆、博展馆、会展中心、体育场馆、演出中心及水、陆、空交通枢纽港站等公共建筑,可根据指挥调度及服务需要,设置无线呼应系统。系统的组成及功能,应视具体业务要求确定。

17.2.6 无线呼应系统的发射功率、通信频率及呼叫覆盖区域等设计指标,应向当地无线通信管理机构申报,经审批后方可实施设计。

17.2.7 老年人公寓和公共建筑内专供残疾人使用的设施处,宜设呼应信号。其呼应信号的系统组成及功能,应视具体要求确定或按本规范第17.2.2条护理呼应信号系统的有关规定设计。

17.2.8 营业量较大的电信、邮政及银行营业厅、仓库货场提货处等场所,宜设呼应信号。其呼应信号的系统组成及功能,应视具体业务要求确定或按本规范第17.2.3条候诊呼应信号的有关规定设计。

17.1.1 本章适用于医院及公共建筑内,呼应信号及信息显示系统的设计。

17.1.2 呼应信号,仅指以找人为目的的声光提示及应答装置。信息显示,仅指在公共场所以信息传播为目的的大型计时记分及动态文字、图形、图像显示装置。

17.1.3 呼应信号及信息显示系统的设计,应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便于管理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