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8.1 有线电视系统应采用单相220V、50Hz交流电源供电,电源配电箱内,宜根据需要安装浪涌保护器。

15.8.2 自设前端供电宜采用UPS电源,其标称功率不应小于使用功率的1.5倍。

15.8.3 当干线系统中有源器件采用集中供电时,宜由供电器向光节点和宽带放大器供电。用户分配系统不应采用电缆芯线供电。

15.8.4 电缆进入建筑物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架空电缆引入时,在入户处加装避雷器,并将电缆金属外护层及自承钢索接到电气设备的接地网上;
    2 光缆或同轴电缆直接埋地引入时,入户端应将光缆的加强钢芯或同轴电缆金属外皮与接地网相连。

15. 8.5 天线竖杆(架)上应装设避雷针。如果另装独立的避雷针,其与天线最接近的振子或竖杆边缘的间距必须大于3m,并应保护全部天线振子。

15.8.6 沿天线竖杆(架)引下的同轴电缆,应采用四屏蔽电缆或铝管电缆。电缆的外导体应与竖杆(或防雷引下线)和建筑物的避雷带有良好的电气连接。

15.8.7 若天线放大器设置在竖杆上,电缆线必须穿金属导管敷设,其金属导管应与竖杆(架)有良好的电气连接。

15.8.8 进入前端的天线馈线,应采取防雷电波侵入及过电压保护措施。

15.7.1 有线电视系统的信号传输线缆,应采用特性阻抗为75Ω的同轴电缆。当选择光纤作为传输介质时,应符合广播电视短程光缆传输的相关规定。重要线路应考虑备用路由。

15.7.2 室内线路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或有内装饰的改建工程,采用暗导管敷设方式,在已建建筑物内,可采用明敷方式; 
    2 在强场强区,应穿钢导管并宜沿背对电视发射台方向的墙面敷设。

15.6.1 卫星电视接收系统宜由抛物面天线、馈源、高频头、功率分配器和卫星接收机组成。设置卫星电视接收系统时,应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

15.6.2 用于卫星电视接收系统的接收站天线,其主要电性能要求宜符合表15.6.2的规定。

15.6.3 C频段、Ku频段高频头的主要技术参数,宜符合表15. 6. 3的规定。

15.6.4 卫星电视接收机应选用高灵敏、低噪声的产品设备。

15.6.5 卫星电视接收站站址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选择在周围无微波站和雷达站等干扰源处,并应避开同频干扰; 
    2 应远离高压线和飞机主航道; 
    3 应考虑风沙、尘埃及腐蚀性气体等环境污染因素; 
    4 卫星信号接收方向应保证无遮挡。

15.6.6 卫星电视接收天线应根据所接收卫星采用的转发器,选用C频段或Ku频段抛物面天线。天线增益应满足卫星电视接收机对输入信号质量的要求。

15.6.7 当天线直径小于4.5m时,宜采用前馈式抛物面天线。当天线直径大于或等于4.5m,且对其效率及信噪比均有较高要求时,宜采用后馈式抛物面天线。当天线直径小于或等于1.5m时,特别是Ku频段电视接收天线宜采用偏馈式抛物面天线。

15.6.8 天线直径大于或等于5m时,宜采用电动跟踪天线。

15.6.9 在建筑物上架设天线,应将天线基础做法、各类荷载等,提供给结构专业设计人员,确定具体的安装位置及基础形式。

15.6.10 天线的机械强度应满足其不同的工作环境要求。沿海地区宜选用玻璃钢结构天线,风力较大地区宜选用网状天线。

15.6.11 卫星电视接收站宜与前端合建在一起。室内单元与馈源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30m,信号衰减不应超过12dB。信号线保护导管截面积不应小于馈线截面积的4倍。

15.5.1 当有线电视系统规模小(C、D类)、传输距离不超过1.5km时,宜采用同轴电缆传输方式。

15.5.2 当系统规模较大、传输距离较远时,宜采用光纤同轴电缆混合网(HFC)传输方式,也可根据需要采用光纤到最后一台放大器(FTTLA)或光纤到户(FTTH)的方式。

15.5.3 综合有线电视信息网及HFC网络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应采用双向传输网络。
    2 双向传输系统中,所有设备器件均应具有双向传输功能。
    3 双向传输分配网络宜采用星形分配、集中分支方式。
    4 电缆分配网络的下行通道和上行通道,均宜采用单位增益法,用户分配网络的拓扑结构宜简单、对称,以利于上行电平的均等、均衡。
    5 各类设备、器件、连接器、电缆均应具有良好的屏蔽性能,屏蔽系数应大于或等于100dB。室外设备5/8in-24连接器系列宜选用直通型,室内设备F连接器应选用冷压型。同轴电缆应采用高屏蔽系数的产品,室外敷设应采用铝管外导体电缆,室内敷设应采用四屏蔽外导体电缆。 
    6 每一台双向分配放大器,必须内配上行宽带放大器。双向干线放大器,当线路的实际损耗较大时,宜内配上行宽带放大器。
    7 HFC网络内任何有源设备的输出信号总功率不应超过20dBm。
    8 一个光节点覆盖的用户数宜在500以内,以利于提高上行户均速率和减少干扰、噪声。

15.5. 4 光纤同轴电缆混合网的技术指标分配系数,可按同轴电缆的指标分配,并保证光链路噪声失真平衡的基本指标。

15.5.5 光纤同轴电缆混合网,由下行光发射机、光分路器、光纤(距离远时增设中继站)、光节点(含下行光接收机、上行光发射机)、上行光接收机及电缆分配网络组成,其系统宜符合图15.5.5的规定。

15. 5.6 光纤同轴电缆混合网的拓扑结构宜采用“环-星-星树”形,即一级光纤链路采用环形或双环形结构,二级光纤链路宜采用星形结构,电缆分配网络采用星树形结构。

15.5.7 有线电视系统一(二)级AM光纤链路,应满足下列指标要求:
    1 载噪比C/N应大于或等于50(48)dB;
    2 载波复合二次差拍比C/CSO应大于或等于60(58)dB;
    3 载波复合三次差拍比C/CTB应大于或等于65(63)dB。

15.5.8 光纤及光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光纤有线电视网络应采用G-652单模光纤;
    2 当光节点较少且传输距离不大于30km时,宜采用1310nm波长;
    3 在远距离传输系统中,宜采用1550nm波长;
    4 在满足光传输链路技术指标的前提下,宜选择光输出功率较小的光发射机;同一前端的光发射机输出功率宜一致,以便备机;
    5 一台下行光发射机通过光分路器可带2000户及其相应的光节点。

15.5.9 HFC网络光纤传输部分,其上、下行信号宜采用空分复用(SDM)方式。同轴电缆传输部分,其上、下行信号宜采用频分复用(FDM)方式。
15.5.10 HFC网络上、下行传输通道主要技术参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下行传输通道主要技术参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1)系统输出口电平应为60-80dBμV;
        2)载噪比应大于或等于43dB(B=5.75MHz);
        3)载波互调比应大于或等于57dB(对电视频道的单频干扰)或54dB(电视频道内单频互调干扰);
        4)载波复合三次差拍比应大于或等于54dB;
        5)载波复合二次互调比应大于或等于54dB;
        6)交扰调制比应大于或等于47+10lg(N0/N)dB;
        7)载波交流声比应小于或等于3%;
        8)回波值应小于或等于7%; 
        9)系统输出口相互隔离度应大于或等于30dB(VHF)或22dB(其他)。
    2 上行传输通道主要技术参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1)频率范围应为5~65MHz(基本信道);
        2)标称上行端口输入电平应为100dBμV(设计标称值);
        3)上行传输路由增益差应小于或等于10dB(任意用户端口上行);
        4)上行最大过载电平应大于或等于112dBbμV;
        5)上行通道频率响应应小于或等于2.5dB(每2MHz);
        6)载波/汇集噪声比应大于或等于22dB(Ra波段)或26dB(Rb、Rc波段);
        7)上行通道传输延时应小于或等于800μs;
        8)回波值应小于或等于10%;
        9)上行通道群延时应小于或等于30ns(任意3.2MHz范围内);
        10)信号交流声调制比应小于或等于7%。

15.5.11 干线放大器在常温时的输入电平和输出电平的设计值,应根据干线长度、选用的干线电缆特性、干线放大器特性和数量等因素,在满足输入电平最低限值及输出电平最高限值前提下,留有一定的余量后确定。
    对于设有自动电平调节(ALC)电路的干线系统:

S'ia=Sia+(2~4) (15.5. 11-1)
S'oa=Soa-(2~4) (15.5.11-2)

    对于未设ALC电路的干线系统:

S'ia=Sia+(5~8) (15.5.11-3)
S'oa=Soa—(5~8) (15.5.11-4)

式中 Sia——干线放大器输入最低电平限值(dBμV);
     S'ia——干线放大器输入电平的设计值(dBμV)
     Soa——干线放大器输出最高电平限值(dBμV);
     S'oa——干线放大器输出电平的设计值(dBμV)。

15. 5.12 为保证干线传输部分的性能指标,宜采用下列措施:
     1 同一传输干线的干线放大器,宜设置在其设计增益等于或略大于(2dB内)前端传输损耗的位置;
     2 宜采用低噪声、低温漂、适中增益的干线放大器; 
     3 宜采用具有良好带通特性、较高非线性指标的干线放大器;
     4 宜采用低损耗、屏蔽性和稳定性较好的电缆;
     5 宜采用桥接放大器或定向耦合器向用户群提供分配点;
     6 宜减少干线传输损耗,在线路中少插入或不插入分支器、分配器等;如插入分支器,分支损耗不宜大于12dB,以平衡上行电平;
     7 干线放大器与分配放大器宜分开设置,并符合下列要求:
          1)干线放大器应低增益、中等电平输出、只级联、不带户;
          2)分配放大器应高增益、较高电平输出、末级单台、只带户。

15.5.13 为处理光节点以下电缆分配网络的噪声和非线性失真关系,宜采取下列措施:
     1 干线放大器噪声失真平衡;
     2 分配放大器在非线性失真语序的前提下,宜提高输出电平。

15.5.14 当系统有分支信号放大要求时,可选用桥接放大器。当只放大和补偿线路损耗时,可选用延长放大器,延长放大器的级联不应超过两级。

15.5.15 电缆干线系统的放大器,宜采用输出交流60V的供电器通过电缆芯线供电,其间的分支分配器应采用电流通过型。

15.5.16 电缆传输网应按下列程序进行设计:
    1 按系统规模及干线长度选择电缆; 
    2 以系统最长干线计算电长度,确定干线系统C/N、CM、C/CTB、C/CSO指标的分配系数;
    3 按干线的电长度确定干线放大器的增益及级联数;
    4 按系统规模、增益、放大器供电方式,选择放大器的型号;计算确定干线放大器实用的最低输入电平和最高输出电平;
    5 设计计算干线放大器供电线路,确定供电器的配置;
    6 验算传输系统指标。

15.5.17 用户分配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将正向传输信号合理地分配给各用户终端,上行信号工作稳定。
    2 用户分配系统宜采用分配一分支、分支一分配、集中分支分配等方式。 
    3 应采用下列均等均衡的分配原则:
        1)宜采用星形分配方式,减少串接分支器;
        2)应选择合理的分配方案,使每户信号功率相似;
        3)宜选择不同规格的电缆及其长度,保证系统的均衡。
    4 不得将分配线路的终端直接作为用户终端。
    5 分配设备的空闲端口和分支器的输出终端,均应终接75Ω负载电阻。
    6 系统输出口宜选用双向传输用户终端盒。

15.4.1 自设前端设备应根据节目源种类、传输方式及功能需求设置,并应与当地有线电视网协调。

15.4.2 自设前端设施应设在用户区域的中心部位,宜靠近信号源。

15.4.3 在有线电视网覆盖范围以外或不接收有线电视网的建筑区域,可自设开路接收天线、卫星接收天线及前端设备。

15.4.4 自设前端系统的载噪比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Y/T106规定的相应基本模式的指标分配要求。

15.4.5 自设前端输入电平应满足前端系统的载噪比要求,自设前端输入的最小电平可按公式(15.3.2)计算。

15.4. 6 自设前端系统不宜采用带放大器的混合器。当采用插入损耗小的分配式多路混合器时,其空闲端必须终接75Ω负载电阻。

15.4.7 自设前端的上、下行信号均应采用四屏蔽电缆和冷压连接器连接。

15. 4.8 当民用建筑只接收当地有线电视网节目信号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接收设备宜在分配网络的中心部位,应设在建筑物首层或地下一层;
    2 每2000个用户宜设置一个子分前端;
    3 每500个用户宜设置一个光节点,并应留有光节点光电转换设备间,用电量可按2kW计算。

15.4.9 自设前端输出的系统传输信号电平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接馈送给电缆时,应采用低位频段低电平、高位频段高电平的电平倾斜方式;
    2 通过光链路馈送给电缆时,下行光发射机的高频输入必须采用电平平坦方式。

15.4.10 前端放大器应满足工作频带、增益、噪声系数、非线性失真等指标要求,放大器的类型宜根据其在系统中所处的位置确定。

15. 4.11 当单频道接收天线及前端专用频道需要设置放大器时,应采用单频道放大器。
    前端各频道的信号电平应基本一致,邻近频道的信号电平差不应大于2dB,应采用低增益(18~22dB)、高线性宽带放大器。

15.3.1 接收天线应具有良好电气性能,其机械性能应适应当地气象和大气污染的要求。

15.3.2 接收天线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接收VHF段信号时,应采用频道天线,其频带宽度为8MHz。
    2 当接收UHF段信号时,应采用频段天线,其带宽应满足系统的设计要求。接收天线各频道信号的技术参数应满足系统前端对输入信号的质量要求。
    3 接收天线的最小输出电平可按公式(15.3.2)计算,当不满足公式(15.3.2)要求时,应采用高增益天线或加装低噪声天线放大器:

Smin≥(C/N)h+Fh+2.4 (15.3.2)

式中 Smin——接收天线的最小输出电平(dB);
     Fh——前端的噪声系数(dB);
     (C/N)h——天线输出端的载噪比(dB);
     2.4 ——PAL-D制式的热噪声电平(dBμV)。
    4 当某频道的接收信号场强大于或等于100dBμV/m时,应加装频道转换器或解调器、调制器。 
    5 接收信号的场强较弱或环境反射波复杂,使用普通天线无法保证前端对输入信号的质量要求时,可采用高增益天线、抗重影天线、组合天线(阵)等特殊形式的天线。

15.3.3 当采用宽频带组合天线时,天线输出端或天线放大器输出端应设置分频器或接收的电视频道的带通滤波器。

15.3.4 接收天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避开或远离干扰源,接收地点场强宜大于54dBμV/m,天线至前端的馈线应采用聚乙烯外护套、铝管或四屏蔽外导体的同轴电缆,其长度不宜大于30m。
    2 天线与发射台之间,不应有遮挡物和可能的信号反射,并宜远离电气化铁路及高压电力线等。天线与机动车道的距离不宜小于20m。
    3 天线宜架设在较高处,天线与铁塔平台、承载建筑物顶面等导电平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天线的工作波长。
    4 天线位置宜设在有线电视系统的中心部位。

15.3.5 独立塔式接收天线的最佳高度,可按下式计算:

hj=(λ·d)/4hi (15.3.5)

式中 hj-一天线安装的最佳绝对高度(m);
     λ——该天线接收频道中心频率的波长(m);
     d——天线杆塔至电视发射塔之间的距离(m);
     hi——电视发射塔的绝对高度(m)。

15.2.1 有线电视系统规模宜按用户终端数量分为下列四类:
    A类:10000户以上; 
    B类:2001—10000户; 
    C类:301—2000户; 
    D类:300户以下。

15.2.2 建筑物与建筑群光纤同轴电缆混合网(HFC),宜由自设分前端或子分前端、二级光纤链路网、同轴电缆分配网及用户终端四部分组成,典型的网络拓扑结构宜符合图15.2.2的规定。

15.2. 3 系统设计时应明确下列主要条件和技术要求:
    1 系统规模、用户分布及功能需求;
    2 接入的有线电视网或自设前端的各类信号源和自办节目的数量、类别;
    3 城镇的有线电视系统,应采用双向传输及三网融合技术方案;
    4 接收天线设置点的实测场强值或理论计算的信号场强值及有线电视网络信号接口参数;
    5 接收天线设置点建筑物周围的地形、地貌以及干扰源、气象和大气污染状况等。

15.2.4 系统应满足下列性能指标:
    1 载噪比(C/N)应大于或等于44dB;
    2 交扰调制比(CM)应大于或等于47dB(550MHz系统),可按下式计算:

CM=47+10lg(N0/N) (15.2.4)

式中 N0——系统设计满频道数;
     N——系统实际传输频道数。
    3 载波互调比(1M)应大于或等于58dB;
    4 载波复合二次差拍比(C/CSO)应大于或等于55dB;
    5 载波复合三次差拍比(C/CTB)应大于或等于55dB。

15. 2.5 有线电视系统频段的划分应采用低分割方式,各种业务信息以及上行和下行频段划分应符合表15.2.5的规定。

续表15.2.5

15. 2.6 有线电视系统的信号传输方式应根据有线电视网络的现状和发展、系统的规模和覆盖区域进行设计,当全部采用邻频传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城市中设计有线电视系统时,其信号源应从城市有线电视网接入,可根据需要设置自设分前端。A类、B类及C类系统传输上限频率宜采用862MHz系统,D类系统可根据需要和有线电视网发展规划选择上限频率。
    2 传输频道数与上限频率应符合下列对应关系:
        1)550MHz系统,可用频道数60;
        2)750MHz系统,除60个模拟频道外,550MHz~750MHz带宽可传送25个数字频道; 
        3)862MHz系统,除60个模拟频道外,550MHz~862MHz带宽可传送39个数字频道。 
    3 城市有线电视系统及HFC网络,应按双向传输方式设计。 
    4 主干线及部分支干线应使用光纤传输,宜采用星形拓扑结构。分配网络可使用同轴电缆,采用星形为主、星树形结合的拓扑结构。

15.2.7 当小型城镇不具备有线电视网,采用自设接收天线及前端设备系统时,C类及以下的小系统或干线长度不超过1.5km的系统,可保持原接收频道的直播。B类及以上的较大系统、干线长度超过1.5km的系统或传输频道超过20套节目的系统,宜采用550MHz及以上传输方式。

15.2.8 当采用自设接收天线及前端设备系统时,有线电视频道配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基本保持原接收频道的直播;
    2 强场强广播电视频道转换为其他频道播出;
    3 配置受环境电磁场干扰小的频道。

15.2.9 系统输出口的模拟电视信号输出电平,宜取(69±6)dB/μV。系统相邻频道输出电平差不应大于2dB,任意频道间的电平差不宜大于12dB。

15.2.10 系统数字信号电平应低于模拟电视信号电平,64-QAM应低于10dB,256-QAM应低于6dB。

15.1.1 有线电视系统的设计应符合质量优良、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的原则,并应与城镇建设规划和本地有线电视网的发展相适应。

15.1.2 系统设计的接收信号场强,宜取自实测数据。当获取实测数据确有困难时,可采用理论计算的方法计算场强值。

15.1.3 在新建和扩建小区的组网设计中,宜以自设前端或子分前端、光纤同轴电缆混合网(HFC)方式组网,或光纤直接入(FTTH)。网络宜具备宽带、双向、高速及三网融合功能。

15.1.4 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200、《声音和电视信号的电缆分配系统》GB/T 6510及行业标准《有线广播电视系统技术规范》GY/T 106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