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1 配套设施应遵循配套建设、方便使用、统筹开放、兼顾发展的原则进行配置,其布局应遵循集中和分散兼顾、独立和混合使用并重的原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十五分钟和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应依照其服务半径相对居中布局。
    2 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中,文化活动中心、社区服务中心(街道级)、街道办事处等服务设施宜联合建设并形成街道综合服务中心,其用地面积不宜小于1hm2
    3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中,社区服务站、文化活动站(含青少年、老年活动站)、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商业网点等服务设施,宜集中布局、联合建设,并形成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其用地面积不宜小于0.3hm2
    4 旧区改建项目应根据所在居住区各级配套设施的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居住人口规模与住宅建筑容量;当不匹配时,应增补相应的配套设施或对应控制住宅建筑增量。

5.0.2 居住区配套设施分级设置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要求。

5.0.3 配套设施用地及建筑面积控制指标,应按照居住区分级对应的居住人口规模进行控制,并应符合表5.0.3的规定。

表5.0.3 配套设施控制指标(m2/千人)

    注:1 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指标不含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指标,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指标不含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指标,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指标不含居住街坊指标。
        2 配套设施用地应含与居住区分级对应的居民室外活动场所用地;未含高中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市政公用设施应根据专业规划确定。

5.0.4 各级居住区配套设施规划建设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

5.0.5 居住区相对集中设置且人流较多的配套设施应配建停车场(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控制指标,不宜低于表5.0.5的规定;
    2 商场、街道综合服务中心机动车停车场(库)宜采用地下停车、停车楼或机械式停车设施;
    3 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应具备公共充电设施安装条件。

表5.0.5 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控制指标(车位/100m2建筑面积)

5.0.6 居住区应配套设置居民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动车停车应根据当地机动化发展水平、居住区所处区位、用地及公共交通条件综合确定,并应符合所在地城市规划的有关规定;
    2 地上停车位应优先考虑设置多层停车库或机械式停车设施,地面停车位数量不宜超过住宅总套数的10%;
    3 机动车停车场(库)应设置无障碍机动车位,并应为老年人、残疾人专用车等新型交通工具和辅助工具留有必要的发展余地;
    4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应设置在方便居民使用的位置;
    5 居住街坊应配置临时停车位;
    6 新建居住区配建机动车停车位应具备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