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8.1 电子信息系统宜采用共用接地网,其接地电阻值应符合相关各系统中最低电阻值的要求。当无相关资料时,可取值不大于1Ω。

22.8.2 当同一电子信息系统涉及几幢建筑物时,这些建筑物之间的接地网宜作等电位联结,但由于地理原因难以联结时除外。

22.8.3 当几幢建筑物的接地网之间难以互相连通时,应将这些建筑物之间的电子信息系统作有效隔离。

22.8.4 保护接地导体、功能接地导体,宜分别接向总接地端子或接地极。

22.8.5 建筑物每一层内的等电位联结网络宜呈封闭环形,其安装位置应便于接线。

22.8.6 根据建筑物及电子信息系统的特点,可采用星形网络、多个网状连接的星形网络或公共网状连接的星形网络等接地形式。

22.8.7 功能性等电位联结导体,可采用金属带、扁平编织带和圆形截面电缆等。高频设备的功能性等电位联结导体,宜采用铜箔或铜质扁平编织带。

22.8.8 当电子信息系统接地母线用于功能性目的时,建筑物的总接地端子可用接地母线延伸,使信息技术装置可自建筑物内任一点以最短路径与其相连接。当此接地母线用于具有大量信息技术设备的建筑物内等电位联结网络时,宜做成一封闭环路。

22.8.9 UPS不间断电源装置输出端的中性导体应重复接地。

22.8.10 通信设备的专用接地导体与邻近的防雷引下线之间宜设适配的浪涌电压保护器。

22.7.1 配电线路与电子信息系统传输线路应分开敷设,当受建筑条件限制而必须平行贴近敷设时,应采取屏蔽措施。

22.7.2 配电线路与电子信息系统传输线路交叉时,应垂直相交;广播线路与其他电子信息系统传输线路交叉时,宜垂直相交。

22.7.3 电子信息系统传输线路,宜采用屏蔽效果良好的金属导管或金属线槽保护,但屏蔽线缆不受此限。

22.7.4 用于电子信息系统传输线路保护的金属导管和金属线槽应接地,并作等电位联结。

22.7.5 移动通信室内中继系统天线的泄漏型电缆,不得敷设在建筑物混凝土核心筒内,且不得与无保护措施的电子信息系统传输线路干线平行贴近敷设。

22.7.6 当建筑物内的电磁环境复杂,且未采用屏蔽型保护管、槽时,监视电视系统和有线电视系统,宜采用具有外屏蔽层的同轴电缆。

22.7.7 涉及国家安全的计算机网络等电子信息系统,应采用光缆或屏蔽型电缆。银行、证券交易所的省级总部及其结算中心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宜采用光缆或屏蔽型电缆。

22.7.8 当建筑物内的电磁环境复杂,且一旦计算机网络系统发生运行故障将造成较严重后果时,相关系统宜采用光缆或屏蔽型电缆。

22.6.1 户外信号传输电缆的金属外护层和户外光缆的金属增强线应在进户处接地。

22.6.2 户外信号传输电缆的信号线,应在进户配线架处设置适配的浪涌电压保护器。

22.6.3 用于信号线的浪涌电压保护器,应根据线路的工作频率、工作电压、线缆类型、接口形式等要素,选用电压驻波比和插入损耗小的适配的浪涌电压保护器。

22.6.4 电缆电视系统、微波通信系统、卫星通信系统、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等的室外天线馈线,应在进户后首个接线装置处,设置适配的浪涌电压保护器。

22.5.1 由配变电所引出的配电线路应采用TN-S或TN-C-S系统。当采用TN-C-S系统时,自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电源进户端起,中性导体(N)与保护导体(PE)应分开。

22.5.2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电源的进线处,应设置限压型浪涌电压保护器。保护器的残压与电抗电压之和不应大于被保护设备耐压水平的0.8倍,且应符合本规范第11.9.4条的规定。

22.5.3 谐波较严重的大容量设备宜采用专线供电,且按低阻抗的要求进行设计。

22.4.1 电子信息系统的设计应考虑建筑物内部的电磁环境、系统的电磁敏感度、系统的电磁骚扰与周边其他系统的电磁敏感度等因素,以符合电磁兼容性要求。

22.4.2 民用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可能产生危及人员健康的电磁辐射的电子信息系统设备,当必须设置这类设备时,应采取隔离或屏蔽措施。

22.4.3 电子信息系统所处的建筑物防雷,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的规定。

22.3.1 公共电网的电能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连接点的全部用户向该点注入的谐波电流分量(方均根值)不应超过表22.3.1-1的规定。当公共连接点处的最小短路容量与基准短路容量不同时,谐波电流允许值应进行换算。

    2 同一公共连接点的每个用户,向电网注入的谐波电流允许值,宜按此用户在该点的协议容量与其公共连接点的供电设备容量之比进行分配。
    3 公共连接点的谐波电压(相电压)限值不应超过表22.3.1-2的规定。

22.3.2 供配电系统的谐波治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谐波源较多的供配电系统,应选用D,yn11接线组别的配电变压器,且该变压器的负载率不宜高于70%;
    2 省级及以上政府办公建筑,银行总行、分行及金融机构的办公大楼,三级甲等医院的医技楼,大型计算机中心等建筑物,宜在敏感医疗设备、重要计算机网络设备等专用配电干线上设置有源滤波装置;
    3 谐波源较多的一般公共建筑,可在办公设施、计算机网络设备等配电干线上设置滤波装置;当采用无源滤波装置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发生系统谐振;
    4 建筑物谐波源较多的供配电系统,当设有有源滤波装置时,相应回路的中性导体截面可不增大;
    5 建筑物谐波源较多的供配电系统,当设有无源滤波装置时,相应回路的中性导体可与相导体等截面;
    6 有大功率谐波骚扰源的馈线上,宜设置滤波装置;或在此类设备的电源输入端设置隔离变压器,且中性导体截面积应为相导体截面的两倍;
    7 音乐厅及影剧院等建筑物中,舞台调光装置宜采取有效的谐波抑制措施;当未采取措施时,其供电线路的中性导体截面积,应为相导体截面积的两倍;音响系统供电专线上宜设置隔离变压器,有条件时宜设有源滤波装置;
    8 为X光机、CT机、核磁共振机等谐波较严重的大功率设备供电的专线,应按低阻抗馈电线路的要求进行设计;
    9 功率因数补偿电容器组宜配电抗器。

22.2.1 民用建筑物及居住小区与高压、超高压架空输电线路等辐射源之间应保持足够的距离。居住小区靠近高压、超高压架空输电线路一侧的住宅外墙处工频电场和工频磁场强度应符合表22.2.1的规定。

22.2.2 民用建筑物、建筑群内不得设置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装置、核辐射装置或电磁辐射较严重的高频电子设备。但医技楼、专业实验室等特殊建筑除外。

22.2.3 医技楼、专业实验室等特殊建筑内必须设置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装置、核辐射装置或电磁辐射较严重的高频电子设备时,应采取屏蔽措施,将其对外界的放射或辐射强度限制在许可范围内。


22.2.4 在医技楼、专业实验室等特殊建筑物内,为科研与医疗专用的核辐射设备和电磁辐射设备,应经国家有关部门认证。

22.2.5 民用建筑物内的电磁环境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磁场强度限值应符合表22.2.5的规定;

    注:1 一级电磁环境:在该电磁环境下长期居住或工作,人员的健康不会受到损害;
        2 二级电磁环境:在该电磁环境下长期居住或工作,人员的健康可能受到损害。
    2 幼儿园、学校、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中的人员密集场所宜按一级电磁环境设计;当不符合规定时,应采取有效措施;
    3 公共建筑中的非人员密集场所宜按二级电磁环境设计;当不符合规定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但无人值守的各类机房、车库除外。

22.1.1 进行建筑群或居住区规划设计时,应考虑已有架空输电线路的无线电骚扰及电磁环境卫生。

22.1. 2 用户专用无线通信设备所需频段,应经无线电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占用。

22. 1.3 易受辐射骚扰的电子设备,不应与潜在的电磁骚扰源贴近布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