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5.1 机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建筑主体的耐火等级,消防控制室应为一级。
23.5.2 电信间墙体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不燃烧体,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23.5.3 机房的消防设施应符合本规范第13章的有关规定。
23.5.4 机房出口应设置向疏散方向开启且能自动关闭的门,并应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从机房内打开。
23.5.5 设在首层的机房的外门、外窗应采取安全措施。
23.5.6 根据机房的重要性,可设警卫室或保安设施。
23.5.1 机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建筑主体的耐火等级,消防控制室应为一级。
23.5.2 电信间墙体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不燃烧体,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23.5.3 机房的消防设施应符合本规范第13章的有关规定。
23.5.4 机房出口应设置向疏散方向开启且能自动关闭的门,并应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从机房内打开。
23.5.5 设在首层的机房的外门、外窗应采取安全措施。
23.5.6 根据机房的重要性,可设警卫室或保安设施。
23.4.1 机房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房设备的供电电源的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3.2节的规定;
2 供电电源的电能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4节的规定;
3 机房应根据实际工程情况,预留电子信息系统工作电源和维修电源,电源宜从配电室(间)直接引来;
4 电信间内应留有设备电源,其电源可靠性应满足电子信息设备对电源可靠性的要求;
5 照明电源不应引自电子信息设备配电盘。
23.4.2 机房接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机房接地系统的设置应满足人身安全、设备安全及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要求;
2 机房交流功能接地、保护接地、直流功能接地、防雷接地等各种接地宜共用接地网,接地电阻按其中最小值确定;
3 机房内应做等电位联结,并设置等电位联结端子箱;对于工作频率较低(小于30kHz)且设备数量较少的机房,可采用单点(S形)接地方式;对于工作频率较高(大于300kHz)且设备台数较多的机房,可采用多点(M形)接地方式;
4 电信间应设接地干线和接地端子箱;
5 当各系统共用接地网时,宜将各系统分别采用接地导体与接地网连接;
6 防雷与接地应满足本规范第11、12章中有关规定。
23.4.3 机房防静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房地面及工作面的静电泄漏电阻,应符合国家标准《计算机机房用活动地板技术条件》的规定;
2 机房内绝缘体的静电电位不应大于1kV;
3 机房不用活动地板时,可铺设导静电地面;导静电地面可采用导电胶与建筑地面粘牢,导静电地面电阻率应为1.0×107~1.0×1010Ω·cm,其导电性能应长期稳定且不易起尘;
4 机房内采用的活动地板可由钢、铝或其他有足够机械强度的难燃材料制成;活动地板表面应是导静电的,严禁暴露金属部分;单元活动地板的系统电阻应符合国家标准《计算机机房用活动地板技术条件》的规定。
23.3.1 机房的环境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环境要求较高的机房其空气含尘浓度,在静态条件下测试,每升空气中灰尘颗粒最大直径大于或等于0.5μm时的灰尘颗粒数,应小于1.8×104粒;
2 机房内的噪声,在系统停机状况下,在操作员位置测量应小于68dB(A);
3 机房的电磁环境应满足本规范第22.2.5条中的一级标准;当机房的电磁环境不符合电子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标准和信息涉密管理规定时,应采取屏蔽措施。
23.3.2 各类机房对土建专业的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类机房的室内净高、荷载及地面、门窗等要求,应符合表23.3.2的规定;

续表23.3.2

注:1 如选用设备的技术要求高于本表所列要求,应遵照选用设备的技术要求执行;
2 当300A·h及以上容量的免维护电池需置于楼上时不应叠放;如需叠放时,应将其布置于粱上,并需另行计算楼板负荷;
3 会议电视室最低净高一般为3.5m,当会议室较大时,应按最佳容积比来确定;其混响时间宜为0.6~0.8s;
4 室内净高不含活动地板高度,是否采用活动地极,由工程设计决定,室内设备高度按2.0m考虑;
5 电视会议室的围护结构应采用具有良好隔声性能的非燃烧材料或难燃材料,其隔声量不低于50dB(A);电视会议室的内壁、顶棚、地面应作吸声处理,室内噪声不应超过35dB(A);
6 电视会议室的装饰布置,严禁采用黑色和白色作为背景色。
2 机房内敷设活动地板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计算机房用活动地板技术条件》的要求;敷设高度应按实际需求确定,宜为200~350mm;
3 在机房附近未设公共卫生间时,应单设卫生间;
4 电信间预留楼板孔洞应上下对齐,楼板孔洞布线后应采用防火堵料封堵;
5 电信间地面应略高于走廊地面,或设防水门坎;
6 当机房内设有用水设备时,应采取防止漫溢和渗漏的措施。
23.3.3 各类机房对电气、暖通专业的要求应符合本规范表23.3.3的规定。

注:1 进线室、电信间一般采用轴流式通风机,排风按每小时不大于5次换风量计算,并保持负压;
2 设有空调的机房应保持微正压;
3 电视会议室新鲜空气换气量应按每人≥30m3/h
4 投影电视屏幕照度不高于75lx,电视会议室照度应均匀可调,会议室的光源应采用色温为3200K的三基色灯。
23.2.1 机房的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房宜设在建筑物首层及以上层,当地下为多层时,也可设在地下一层;
2 机房宜靠近电信间,方便各种线路进出;
3 机房应远离强电磁场干扰场所,不应设置在变压器室、配电室的楼上、楼下或隔壁场所;
4 机房宜远离振动源和噪声源的场所;当不能避免时,应采取隔振、消声和隔声措施;
5 设备(机柜、发电机、UPS、专用空调等)吊装、运输方便;
6 机房应远离粉尘、油烟、有害气体以及生产或储存具有腐蚀性、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7 机房不应设置在厕所、浴室或其他潮湿、易积水场所的正下方或贴邻。
23.2.2 电信间的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信间是楼层电子信息系统管线敷设和设备安装占用的建筑空间,宜设在进出线方便,便于安装、维护的公共部位;
2 电信间位置宜上下层对位;应设独立的门,不宜与其他房间形成套间;
3 电信间不应与水、暖、气等管道共用井道;
4 应避免靠近烟道、热力管道及其他散热量大或潮湿的设施。
23.2.3 机房、电信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房宜根据设备配置及工作运行要求,由主机房、辅助用房等组成。
2 机房和辅助用房的面积应根据近期设备布置和操作、维护等因素确定,并应留有发展余地。使用面积宜符合下列规定:
1)主机房面积可按下列方法确定:
当系统设备已选型时,按下式计算:
A=K∑S (23.2.3-1)
式中 A——主机房使用面积(m2);
K——系数,可取5-7;
S——系统设备的投影面积(m2)。
当系统设备未选型时,按下式计算:
A=KN (23.2.3-2)
式中 K——单台设备占用面积,可取4.5~5.5m2/台;
N——机房内设备的总台数。
2)辅助用房的面积不宜小于主机房面积的1.5倍。
3 机房及电信间不允许与其无关的水管、风管、电缆等各种管线穿过;
4 电信间面积宜符合下列规定:
1)设有综合布线机柜时,电信间面积宜大于或等于5m2;
2)无综合布线机柜时,可采用壁柜式电信间,面积宜大于或等于1.5m(宽)×0.8m(深)。
23.2.4 机房及电信间设备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房设备应根据系统配置及管理需要分区布置。当几个系统合用机房时,应按功能分区布置。
2 电子信息设备宜远离建筑物防雷引下线等主要的雷击散流通道。
3 音响控制室等模拟信号较集中的机房,应远离较强烈的辐射干扰源。对于小型会议室等难以分开布置的合用机房,设备之间应保证安全距离。
4 设备的间距和通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机柜正面相对排列时,其净距离不应小于1.5m。
2)背后开门的设备,背面离墙边净距离不应小于0.8m。
3)机柜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机柜侧面离其他设备净距不应小于0.8m,当需要维修测试时,则距墙不应小于1.2m。
4)并排布置的设备总长度大于4m时,两侧均应设置通道;
5)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m。
5 墙挂式设备中心距地面高度宜为1.5m,侧面距墙应大于0.5m。
6 视频监控系统和有线电视系统电视墙前面的距离,应满足观看视距的要求,电视墙与值班人员之间的距离,应大于主监视器画面对角线长度的5倍。设备布置应防止在显示屏上出现反射眩光。
7 除采用CMP等级阻燃线缆外,活动地板下引至各设备的线缆,应敷设在封闭式金属线槽中。
8 电信间设备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信间与配电间应分开设置,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合设时,电气、电子信息设备及线路应分设在电信间的两侧,并要求各种设备箱体前应留有不小于0.8m的操作、维护距离;
2)电信间内设备箱宜明装,安装高度宜为箱体中心距地1.2~1.3m。
23.1. 1 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物(群)所设置的各类控制机房、通信机房、计算机机房及电信间的设计。
23.1.2 民用建筑中的电子信息系统,宜分类合设设备机房,并符合下列规定:
1 综合布线设备间宜与计算机网络机房及电话交换机房靠近或合并;
2 消防控制室可单独设置,亦可与安防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合用控制室;
3 公共广播可与消防控制室合并设置,亦可与有前端的有线电视系统合设机房;
4 安防控制室宜靠近保安值班室设置。
23.1.3 高层建筑或电子信息系统较多的多层建筑,除设备机房外,应设置电信间。
23.1.4 消防控制室应满足本规范第13章的有关规定。
23.1. 5 各系统机房面积、电信间面积、布线通道应留有发展空间。
23.1. 6 地震基本烈度为7度及以上地区,机房设备的安装应采取抗震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