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4.1 各类信息显示装置宜实行计算机控制。

17.4.2 信息显示装置应具有可靠的清屏功能。

17.4.3 室外设置的主动光信息显示装置,应具有昼场、夜场亮度调节功能。

17.4.4 民用水、陆、空交通枢纽港站及证券交易厅等场所的动态信息显示屏,根据其发布信息的查询特点,可采用列表方式以一页或数页显示信息内容。当采用数页翻屏显示信息内容时,应保证每页所发布的信息有足够的停留时间且循环周期不致过长。

17.4.5 体育场馆信息显示装置成绩发布控制程序,应符合比赛裁判规则。显示装置的计算机控制网络,应以计权控制方式与有关裁判席接通。

17.4.6 显示装置的比赛时钟,应在0~59min内任意预置。

17.4.7 大型重要媒体显示装置的屏幕构造腔或屏后附属用房内,应设置工作人员值班室,并应保证值班室与主控室、主席台的通信联络畅通。意外情况下,屏内可手动关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