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1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和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站内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二级”的规定,是由于站内生产介质天然气的性质确定的,可以在事故状态下降低火灾的危害性和次生灾害。

7.6.3 敞开式、半敞开式厂房有利于天然气的扩散、消防及人员的撤离。

7.6.4 本条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是一致的,气瓶车在加气站、储配站起储存天然气作用,在计算消防用水量时应按天然气储罐对待。在站内气瓶车及储罐均储存的是气体燃气,气体储罐可以不设固定水喷淋装置。对每次只向1辆气瓶车加气,在加气完毕后气瓶车即离站外运的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可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的规定。

7.6.6 废油水、洗罐水应回收集中处理,是环保和安全的要求,集中处理可以节省投资。

7.6.7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的生产用电可以暂时中断,依靠其用户——各城镇的压缩天然气储配站或瓶组供气站的储气量保证稳定和不间断供应,因此其用电负荷属于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三级”负荷。但该站消防水泵用电负荷为“二级”负荷,应采用两回线路供电,有困难时可自备燃气或燃油发电机等,既满足要求,又可节约投资。

7.6.8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不能间断供应,生产用电负荷及消防水泵用电负荷均属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二级”负荷。

7.6.10 设置可燃气体检测及报警装置,可以及时发现非正常的超量泄漏,以便操作和管理人员及时处理。

7.5.1 压缩天然气管道的材质是由压缩天然气系统的压力和环境温度确定的,必须按规定选用。

7.5.2 本条规定是根据压缩天然气系统的最高工作力可达25.0MPa,其设计压力不应小于25.0MPa,根据卡套式锥管螺纹管接头的使用范围,对公称压力为40.0MPa时为DN28;公称压力为25.0MPa时为DN42,在本规范中考虑压缩天然气的性质以及压缩天然气系统在本章中的设计压力规定范围,所以限定外径小于或等于28mm的钢管采用卡套连接是比较安全的、可靠的。

7.5.4 本条对充气、卸气软管的选用作了规定,是安全使用的需要。

7.5.6 本条规定了采用双卡套接头连接和室内的压缩天然气管道宜采用管沟敷设,是为了便于维护、检修。

7.4.1 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一般设置在用气用户附近,为保证安全管理和安全运行,应限制其储气量和供应规模。

7.4.4 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的气瓶组储气量小,且调压、计量、加臭装置为气瓶组的附属设施,可设置在一起。天然气放散管为气瓶组及调压设施的附属装置,应设置在气瓶组及调压装置处。

7.3.1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选址时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并应经当地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为了靠近用户,储配站一般离城镇中心区域较近,选址应考虑环保及城镇景观的要求。

7.3.2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首先应落实气源(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的供气能力,对气瓶车的运输道路应作实地考察、调研(可以用其他车辆运输作参考),并在对用户用气情况的调研基础上,进行技术经济分析确定设计规模。

7.3.3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应有必要的天然气储存量,以保证在特殊的气候和交通条件(如:洪水、暴雨、冰雪、道路及气源距离等)下造成气瓶车运输中断的紧急情况时,可以连续稳定的向用户供气。一般地区的储配站至少应备有相当于其计算月平均日供气量的1.5倍储气量。对有补充、替代气源(如:液化石油气混空气等)及气候与交通条件特殊的情况,应按实际情况确定储气能力。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通常是由停靠在站内固定车位的气瓶车供气,气瓶车经卸气、调压等工艺将天然气通过城镇天然气输配管道供给各类用户。气瓶车在站内是一种转换型的供气设施,一车气用完后转由另一车供气。未供气的气瓶车则起储存作用。因此压缩天然气储配站的天然气总储气量包括停靠在站内固定车位气瓶车压缩天然气的储量和站内天然气储罐的储量。气瓶车在站内应采取转换式的供气、储气方式,避免气瓶车在站内储气时间
(停靠时间)过长,应转换使用(运输、供气、储存按管理顺序转换)。气瓶车是一种活动式的储气设施,储气量过大,停靠在固定车位的气瓶车数量过多会给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带来不便,增加事故发生概率;根据我国已投产和在建的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实际情况调研,确定气瓶车在固定车位的最大储气能力不大于30000m3是比较适宜的。
    当储配站天然气总储量大于30000m3时,除可采用气瓶车储气外,应设置天然气储罐等其他储气设施。

7.3.4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了有关要求。

7.3.11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有高压运行的压缩天然气系统,气瓶车运输频繁,其总平面布置应分为生产区和辅助区,宜设2个对外出入口。

7.3.12 一些规模较大的压缩天然气储配站选用液化石油气混空气设置作为替代气源,以减少天然气储气量,也有的压缩天然气储配站是在原液化石油气混气站、储配站站址内扩建的,这种合建站站内天然气储罐(包括气瓶车固定车位)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7.3.14 本条规定了压缩天然气调压工艺要求。
    1 在一级调压器进口管道上设置快速切断阀,是在事故状态下快速切断气源(气瓶车)的保护措施,其安装地点应便于操作。
    2 为保证调压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护设备、管道及附件,必须严格控制各级调压器的出口压力,在出现调压器出口压力异常,并达到规定值(切断压力值)时,紧急切断阀应切断调压器进口。调压器出口压力过低时,也应有切断措施。
    各级调压器后管道上设置的安全放散阀是对调压器出口压力异常的紧急状况的第二级保护设施。安全放散阀是在调压出口压力达到紧急切断压力值后,紧急切断阀的切断功能失效而出口压力继续升高时,达到安全阀开启力值,安全放散天然气,以保护调压系统。所以安全放散阀的开启压力高于该级调压器紧急切断压力。
    3 对压差较大,流量较大的压缩天然气调压过程,吸热量需求很大,会造成系统运行温度过低,危及设备、管道、阀门及附件,所以必须加热天然气。在加热介质管道或设备设超压泄放装置是为了在发生压缩天然气泄漏时,保护加热介质管道和设备。

7.2.1 本条规定对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站址的基本要求:
    1 必须有稳定、可靠的气源条件,宜尽量靠近气源。交通、供电、给水排水及工程地质等条件不仅影响建设投资,而且对运行管理和供气成本也有较大影响,是选择站址应考虑的条件,与用户(各城镇的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和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等)间的交通条件尤为重要。
    2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多与油气田集气处理站、天然气输气干线的分输站和城市天然气门站、储配站毗邻。在城镇区域内建设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并应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7.2.2 气瓶车固定车位应在场地上标志明显的边界线;在总平面布置中确定气瓶车固定车位的位置时,天然气储罐与气瓶车固定车位防火间距应从气瓶车固定车位外边界线计算。

7.2.4 气瓶车在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内加气用时较长,以及因运输调度的需要,实车(已加完气的气瓶车)可能在站内较长时间停留,从全站安全管理考虑,应将停靠在固定车位的实车在安全防火方面视同储罐对待。气瓶车固定车位与站内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从固定车位外边界线计算。为保证安全运行和管理,气瓶车在固定车位的最大储气总容积不应大于30000m3。气瓶车固定车位储气总几何容积不大于18m3(最大储气总容积不大于4500m3)符合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中压缩天然气储气设施总容积小于等于18m3的规定,应执行其有关规定。

7.2.6 为保证停靠在固定车位的气瓶车之间有足够的间距,各固定车位的宽度不应小于4.5m。为操作方便和控制加气软管的长度,每个固定车位对应设置1个加气嘴是适宜的。气瓶车进站后需要在固定车位前的回车场地上进行调整,需倒车进入其固定车位,要求在固定车位前有较宽敞的回车场地。

7.2.7 气瓶车在固定车位停靠对中后,可采用车带固定支柱等设施进行固定,固定设施必须牢固可靠,在充装作业中严禁移动以确保充装安全。

7.2.8 控制气瓶车在固定车位的最大储气总容积,即控制气瓶车在充装完毕后的实车停靠数量(气瓶车一般充装量为4500m3/辆),是安全管理的需要。

7.2.9 加气软管的长度不大于6m,根据气瓶车加气操作要求,气瓶车与加气柱间距2~3m为宜。

7.2.10 天然气压缩站的供应对象是周边的城镇用户,确定其设计规模应进行用户用气量的调查。

7.2.11 进站天然气含硫超过标准则应在进入压缩机前进行脱硫,可以保护压缩机。进站天然气中含有游离水应脱除。
    天然气脱硫、脱水装置的设计在国家现行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作了规定。

7.2.12 控制进入压缩机天然气的含尘量、微尘直径是保护压缩机,减少对活塞、缸体等磨损的措施。

7.2.13 为保证压缩机的平稳运行在压缩机前设置缓冲罐,并应保证天然气在缓冲罐内有足够的停留时间。

7.2.14 压缩天然气系统运行压力高,气瓶数量多、接头多,其 发生天然气泄漏的概率较高,为便于运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在压缩站采用生产区和辅助区分区布置是必要的。压缩站宜设2个对外出入口可便于车辆运行、消防和安全疏散。

7.2.15 在进站天然气管道上设置切断阀,并且对于以城市高、中压输配管道为气源时,还应在切断阀后设安全阀;是在事故状态下的一种保护措施,避免事故扩大。
    1 切断阀的安全地点应在事故情况便于操作,又要离开事故多发区,并且能快速切断气源。
    2 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应不大于来气的城市高、中压输配管道的最高工作压力,以避免天然气压缩系统高压的天然气进入城市高中压输配管道后,造成管道压力升高而危及附近用户的使用安全。

7.2.16 压缩天然气系统包括系统中所有的设备、管道、阀门及附件的设计压力不应小于系统设计压力。系统中设有的安全阀开启压力不应大于系统的设计压力。这是与国内外有关标准的规定相一致的。
    在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及瓶组供气站内停靠的气瓶车或气瓶组,具备运输、储存和供气功能,在站内停留时间较长,在炎热季节气瓶车或瓶组受日晒或环境温度影响,将导致气瓶内压缩天然气压力升高。为控制储存、供气系统压缩天然气的工作压力小于25.0MPa,则应控制气瓶车或气瓶11组的充装压力。一般地区在充装温度为20℃时,充装压力不应大于20.0MPa。对高温地区或充装压力较高的情况,应考虑在固定车位或气瓶组停放区加
罩棚等措施。

7.2.17 本条规定了压缩机的选型要求。选用型号相同的压缩机便于运行管理和维护及检修。根据运行经验,多台并联压缩机的总排气量为各单机台称排气量总和的80%~85%。设置备1用机组是保证不间断供气的措施。

7.2.18 有供电条件的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机动力选择电动机可以节省投资,运行操作及维护都比较方便;对没有供电条件的压缩站也可选用天然气发动机。

7.2.20 控制压缩机进口管道中天然气的流速是保证压缩机平稳工作、减少振动的措施。

7.2.21 本条规定了压缩机进、出口管道设置阀门等保护措施要求。
    1 进口管道设置手动阀和电动控制阀门(电磁阀),控制阀门可以与压缩机的电气开关连锁。
    2 在出口管道上设置止回阀可以避免邻机运行干扰,设置安全阀对压缩机实施超压保护。
    3 安全阀放散管口的设置必须符合要求,应避免天然气窜入压缩机室和邻近建筑物。

7.2.22 由压缩机轴承等处泄漏的天然气量很少,不宜引到压缩机入口等处,以保证运行的安全。
 
7.2.23 压缩机组采用计算机集中控制,可以提高机组运行的安全可靠程度及运行管理水平。

7.2.24 本条规定了压缩机的控制及保护措施。
    1 受运行和环境温度的影响而发生排气温度大于限定值(冷却水温度达不到规定值)时,压缩机应报警并人工停车,操作及管理人员应根据实际发生的情况进行处理。
    2 如果发生各级吸、排气压力不符合规定值、冷却水(或风冷鼓风机)压力或温度不符合规定值、润滑油的压力和温度及油箱液位不符合规定值、电动机过载等情况应视为紧急情况,应报警及自动停车,以便采取紧急措施。

7.2.25 压缩机停车后应卸载,然后方可启动。压缩卸载排气量较多,为使卸载天然气安全回收,天然气应通过缓冲罐等处理后,再引入压缩机进口管道。

7.2.26 本条规定了对压缩机排出的冷凝液处理要求。
    1 压缩机排出的冷凝液中含有压缩后易液化的天然气中的C3、C4等组分,若直接排入下水道会造成危害。
    2 采用压缩机前脱水时,压缩机排出的冷凝液中可能含有较多的C3、C4等组分,应引至室外储罐进行分离回收。
    3 采用压缩机后脱水或中段脱水时,压缩机排出的冷凝液中含有的C3、C4等组分较少,应引至室外密封水塔,经露天储槽放掉冷凝液中溶解的可燃气体(释放气)后,方可集中处理。

7.2.27 从冷却器、分离器等排出的冷凝液,溶解少量的可燃气体,可引至室外密封水塔,经露天储槽放掉溶解的可燃气体后,方可排放冷凝液。

7.2.28 为防止误操作,预防事故发生,本条规定了天然气压缩站检测和控制装置的要求。一些重要参数除设置就地显示外,宜在控制室设置二次仪表和自动、手动控制开关。

7.1 一般规定

7.1.1 本条规定了压缩天然气供应工程设计的适用范围。
    压缩天然气供应是城镇天然气供应的一种方式。目前我国天然气输气干线密度较小,许多城市还不具备由输气干线供给天然气的条件,对于一些距气源(气田或天然气输气干线等)不太远(一般在200km以内),用气量较少的城镇,可以采用气瓶车(气瓶组)运输天然气到城镇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及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使用,并在城镇区域内建设城镇天然气输配管道或工业企业供气管道。在选择压缩天然气供应方式时,应与城市其他燃气供应方式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 本条提出的工作压力限值(25.0MPa)是指天然气压缩后系统、气瓶车(气瓶组)加气系统及卸气系统(至一级调压器前)的压力限值。
    2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的主要供应对象是城镇的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和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与汽车用天然气加气母站不同,它可以远离城市而且供气规模较大,可以同时供应数个城镇的用气。压缩天然气加气站也可兼有向汽车用天然气加气子站供气的能力。
    对每次只向1辆气瓶车加气,在加气完毕后气瓶车即离站外运的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执行。

7.1.2 压缩天然气采用气瓶车(气瓶组)运输,必须考虑硫化物在高压下对钢瓶的应力腐蚀,则应严格控制天然气中硫化氢和水分含量。压缩天然气需在储配站中下调为城镇天然气管道的输送压力(一般为中低压系统),调压过程是节流降压吸热过程,为防止温度过低影响设备、设施及管道和附件的使用,保证安全运行,则应对天然气进行加热,也应控制天然气中不饱和烃类含量。所以规定了压缩天然气的质量应符合《车用压缩天然气》 GB 18047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