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
建筑室内工程使用的防水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出厂检验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4.1.2
进场的防水材料应按本规程附录的规定见证抽样检验,并提出检验报告,不合格的材料严禁使用。
4.1.3
防水材料应具有良好的耐水性、耐久性和可操作性,产品应无毒、难燃、环保,并符合施工和使用的安全要求。
4.1.4
防水材料包装应具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厂名地址、批号、保质期和执行标准。
4.1.5
防水材料贮运和保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