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7.2 表14.7.2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配置标准是根据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表5.2.9、表5.2.14、表5.2.19编制的,分为住宅与别墅两类,均为基本要求,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
14.7.3 周界安防系统的设计除符合本条规定外,尚应满足《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第5.2.5条、第5.2.10条、第5.2.15条的规定。
14.7.4 公共区域安防系统的设计除符合本条规定外,尚应满足《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第5.2.6条、第5.2.11条、第5.2.16条的规定。
14.7.5 家庭安防系统的设计除符合本条规定外,尚应满足《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第5.2.7条、第5.2.12条、第5.2.17条的规定。
第1款 访客对讲系统是住宅安全防范的重要设施之一。访客对讲系统除具备交流电源外,还要配备不间断电源装置。住宅入口处主机安装方式一般有两种:防护门上安装及单元门垛墙壁上挂装或墙壁上嵌装。墙壁上安装时,室外主机安装在单元门开启的一侧,同时考虑室外主机电源及控制缆线进出方便。访客对讲系统的室外设备,应能适应当地的气温条件,并要与所处的安装环境相适应(如尽量避开阳光的直射等)。
第2款 紧急求助报警装置一般设在门厅过道墙壁上,也可设在主卧室的床头柜边。考虑老年和未成年人的生理特点,紧急求助报警装置的触发件应醒目、接触面大、机械部件灵活;安装高度适宜;具备防拆卸、防破坏报警功能。
14.7.6 住宅(小区)安防监控中心的设计除符合本条规定外,尚应满足《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第5.2.8条、第5.2.13条、第5.2.18条的规定。
安防监控中心设置与外界联系的有线通信是指市网有线电话,如当地公安部门有报警联网专线,应按当地要求增设专线。
无线通信是指小区内无线对讲传呼系统或无线移动通信公网(手机)。
安防监控中心设置的综合管理主机,除应具有与各门口单元主机相互沟通信息的功能外,还应具有与网上相互联络的功能及报警显示、储存记忆功能,以实现住宅区内各用户与安防监控中心的信息沟通及信息记录。当某家发生紧急状况时,本住户室内分机、综合管理主机会以声、光等形式,提示紧急状态发生的种类及地点。保安管理人员根据实际情况,一面将报警记录在案,一面采取进一步有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