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0.1 居住建筑空调与采暖方式及设备的选择,应根据当地资源情况,充分考虑节能、环保因素,并经技术经济分析后确定。

6.0.2 采用集中式空调(采暖)方式或户式(单元式)中央空调的住宅应进行逐时逐项冷负荷计算;采用集中式空调(采暖)方式的居住建筑,应设置分室(户)温度控制及分户冷(热)量计量设施。

6.0.3 居住建筑进行夏季空调、冬季采暖时,宜采用电驱动的热泵型空调器(机组),燃气、蒸汽或热水驱动的吸收式冷(热)水机组,或有利于节能的其他形式的冷(热)源。

6.0.4 设计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或采用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的电机驱动压缩机单元式空气调节机,或采用蒸汽、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作为住宅小区或整栋楼的冷(热)源机组时,所选用机组的能效比(性能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中的规定值。

6.0.5 采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作为户式集中空调(采暖)机组时,所选用机组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IPLV(C)]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21454中规定的第3级。

6.0.6 居住建筑设计时采暖方式不宜设计采用直接电热设备。

6.0.7 采用分散式房间空调器进行空调和(或)采暖时,宜选择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2021.3和《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21455中规定的能效等级2级以上的节能型产品。

6.0.8 当选择土壤源热泵系统、浅层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地表水(淡水、海水)源热泵系统、污水水源热泵系统作为居住区或户用空调(采暖)系统的冷热源时,应进行适宜性分析。

6.0.9 空调室外机的安装位置应避免多台相邻室外机吹出气流相互干扰,并应考虑凝结水的排放和减少对相邻住户的热污染和噪声污染;设计搁板(架)构造时应有利于室外机的吸入和排出气流通畅和缩短室内、外机的连接管路,提高空调器效率;设计安装整体式(窗式)房间空调器的建筑应预留其安放位置。

6.0.10 居住建筑通风宜采用自然通风使室内满足热舒适及空气质量要求;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可辅以机械通风。

6.0.11 在进行居住建筑通风设计时,通风机械设备宜选用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节能型设备及产品。

6.0.12 居住建筑通风设计应处理好室内气流组织,提高通风效率。厨房、卫生间应安装机械排风装置。

6.0.13 居住建筑公共部位的照明应采用高效光源、灯具并应采取节能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