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1 檐沟部位构造(图11.3.1)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装配式轻型坡屋面宜采用成品轻型檐沟;
2 檐口部位构造应按本规范第6.3.5条的规定执行。

11.3.2 平改坡屋面构造层次宜为瓦材、防水垫层和屋面板(图11.3.2)。防水垫层应铺设在屋面板上,瓦材应铺设在防水垫层上并固定在屋面板上。
11.3.3 既有屋面新增的钢筋混凝土或钢结构构件的两端,应搁置在原有承重结构位置上。平改坡屋面檐沟可利用既有建筑的檐沟,或新设置檐沟(图11.3.3)。

11.3.4 装配式轻型坡屋面的山墙宜采用轻质外挂板材封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