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为贯彻国家有关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改善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室内热环境,降低建筑能耗,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夏热冬暖地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
1.0. 3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的建筑热工、暖通空调和照明设计,必须采取节能措施,在保证室内热环境舒适的前提下,将建筑能耗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
1.0.4
建筑节能设计应符合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和保护环境的要求,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使用适宜技术。
1.0.5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