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1 承重墙结构体系除应按承载力极限状态进行设计外,尚应采取相应的构造措施,满足其变形、裂缝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和耐久性。
5.6.2 块体材料应用技术标准应给出砌体高厚比计算方法及允许高厚比。
5.6.3 墙体设计除应满足本规范最低材料强度等级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烧结墙体材料不得用于长期受200℃以上或急热急冷的建筑部位,且不得用于有酸性介质的建筑部位;
2 软化系数小于0.9的墙体材料不得用于±0.000以下承重墙体。
分类:5 结构设计
5.5 结构抗震设计基本要点
5.5.1 砌体结构抗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块体材料的固有特性,确定多层砌体房屋的层数、总高度、承重房屋的层高、总高度和总宽度的最大比值、最小抗震墙厚度和抗震墙间距及墙段局部尺寸的限值;
2 应根据砌体的抗震性能,确定墙体的承载力计算方法和相应的构造措施;
3 应根据块体材料的固有特性,采取相应的构造措施,提高结构的延性和整体性;
4 带有方(尖)角孔的多孔砖不宜用于地震设防区砌体结构的抗侧力墙。
5.5.2 外墙板与主体结构连接件承载力设计的安全等级应提高一级。
5.5.3 墙板在罕遇地震作用下应保持其整体稳定及与主体结构连接的可靠性。
5.4 构件静力设计基本要点
5.4.1 块体材料应用技术标准应根据不同作用效应及块体材料固有特性,给出构件相应承载力计算方法及相应的构造要求。
5.4.2 夹心保温复合墙应进行抗风设计。
5.4.3 外墙板应进行抗风及连接设计,板材与主体结构应柔性连接。
5.3 砌体计算指标
5.3.1 砌体物理力学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砌体各项计算指标应根据本规范研究性试验要求及数理统计方法确定;
2 砌体强度标准值的保证率不应小于95%;
3 砌体强度设计值应按强度标准值除以材料分项系数计算确定,施工等级为B级时,材料分项系数不应小于1.6;施工等级为A级时,材料分项系数不应小于1.5;
4 当遇有砌体构件计算截面面积过小、非对孔砌筑的单排孔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等不利情况时,砌体强度设计值应根据试验结果予以折减;
5 砌体的弹性模量、剪变模量、泊松比、线膨胀系数、干燥收缩率、徐变系数、摩擦系数及砌体重度等,应根据试验研究确定。
5.3.2 验算施工阶段的砌体构件时,砌体强度设计值可提高10%。
5.2 结构体系及分析方法
5.2.1 砌体结构宜采用横墙或纵横墙混合承重体系,横墙平面内布置宜均匀、对称,沿平面内宜对齐,沿竖向应上下连续贯通,且应保持墙段截面相近。
5.2.2 结构分析所需的计算模型、作用的取值、材料性能指标、几何参数等应符合结构的实际状况,并应具有相应的构造措施。
5.2.3 结构分析所采用的基本假定和必要的简化计算,应有可靠的理论和充分的试验研究依据。
5.2.4 计算机计算结果应经分析判断确认其合理、有效后再用于工程设计。
5.2.5 结构静力分析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房屋横(纵)墙间距及楼(屋)盖类别确定砌体房屋的静力计算方案与计算简图;
2 各类砌体房屋宜采用刚性方案。
5.2.6 结构抗震计算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多层砌体结构房屋宜采用底部剪力法;
2 高层砌体结构房屋宜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时程分析法或静力非线性分析法。
5.1 设计原则
5.1.1 砌体结构设计应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以可靠指标度量结构构件的可靠度,并应采用分项系数的设计表达式进行设计。
5.1.2 结构的安全等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的有关规定划分。
5.1.3 砌体结构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并应满足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和耐久性的要求。
5.1.4 砌体结构设计时,应分别对墙体结构进行使用阶段和施工阶段作用效应分析,并确定其最不利组合。
5.1.5 砌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的有关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