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1
建筑群的总体规划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和减轻热岛效应。建筑的平面、立面设计应有利于自然通风。
4.0.2
居住建筑的朝向宜采用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
4.0.3
北区内,单元式、通廊式住宅的体形系数不宜大于0.35,塔式住宅的体形系数不宜大于0.40。
4.0.4
各朝向的单一朝向窗墙面积比,南、北向不应大于0.40;东、西向不应大于0.30。当设计建筑的外窗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其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不应超过参照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
4.0.5
建筑的卧室、书房、起居室等主要房间的房间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7。当房间窗地面积比小于1/5时,外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0。
4.0.6
居住建筑的天窗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4%,传热系数不应大于4.0W/(m2·K),遮阳系数不应大于0.40。当设计建筑的天窗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其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不应超过参照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
4.0.7
居住建筑屋顶和外墙的传热系数和热惰性指标应符合表4.0.7的规定。当设计建筑的南、北外墙不符合表4.0.7的规定时,其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不应超过参照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
表4.0.7 屋顶和外墙的传热系数K[W/(m2·K)]、热惰性指标D


注:1 D<2.5的轻质屋顶和东、西墙,还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所规定的隔热要求。
2 外墙传热系数K和热惰性指标D要求中,2.0<K≤2.5,D≥3.0这一档仅适用于南区。
4.0.8 居住建筑外窗的平均传热系数和平均综合遮阳系数应符合表4.0.8-1和表4.0.8-2的规定。当设计建筑的外窗不符合表4.0.8-1和表4.0.8-2的规定时,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不应超过参照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
表4.0.8-1 北区居住建筑建筑物外窗平均传热系数和平均综合遮阳系数限值


表4.0.8-2 南区居住建筑建筑物外窗平均综合遮阳系数限值


注:1 外窗包括阳台门。
2 ρ为外墙外表面的太阳辐射吸收系数。
4.0.9 外窗平均综合遮阳系数,应为建筑各个朝向平均综合遮阳系数按各朝向窗面积和朝向的权重系数加权平均的数值,并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AE、AS、AW、AN、——东、南、西、北朝向的窗面积;
SW,E、 SW,S、
SW,W、SW,N——东、南、西、北朝向窗的平均综合遮阳系数。
注:各个朝向的权重系数分别为:东、南朝向取1.0,西朝向取1.25,北朝向取0.8。
4.0.10
居住建筑的东、西向外窗必须采取建筑外遮阳措施,建筑外遮阳系数SD不应大于0.8。
4.0.11
居住建筑南、北向外窗应采取建筑外遮阳措施,建筑外遮阳系数SD不应大于0.9。当采用水平、垂直或综合建筑外遮阳构造时,外遮阳构造的挑出长度不应小于表4.0.11规定。
表4.0.11 建筑外遮阳构造的挑出长度限值(m)

4.0.12 窗口的建筑外遮阳系数SD可采用本标准附录A的简化方法计算,且北区建筑外遮阳系数应取冬季和夏季的建筑外遮阳系数的平均值,南区应取夏季的建筑外遮阳系数。窗口上方的上一楼层阳台或外廊应作为水平遮阳计算;同一立面对相邻立面上的多个窗口形成自遮挡时应逐一窗口计算。典型形式的建筑外遮阳系数可按表4.0.12取值。
表4.0.12 典型形式的建筑外遮阳系数SD

注:位于窗口上方的上一楼层的阳台也作为遮阳板考虑。
4. 0.13
外窗(包含阳台门)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房间地面面积的10%或外窗面积的45%。
4.0. 14
居住建筑应能自然通风,每户至少应有一个居住房间通风开口和通风路径的设计满足自然通风要求。
4.0.15
居住建筑1~9层外窗的气密性能不应低于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2008中规定的4级水平;10层及10层以上外窗的气密性能不应低于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2008中规定的6级水平。
4.0.16 居住建筑的屋顶和外墙宜采用下列隔热措施:
1
反射隔热外饰面;
2 屋顶内设置贴铝箔的封闭空气间层;
3 用含水多孔材料做屋面或外墙面的面层;
4
屋面蓄水;
5 屋面遮阳;
6 屋面种植;
7 东、西外墙采用花格构件或植物遮阳。
4.0.17
当按规定性指标设计,计算屋顶和外墙总热阻时,本标准第4.0.16条采用的各项节能措施的当量热阻附加值,应按表4.0.17取值。反射隔热外饰面的修正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表 4.0.17 隔热措施的当量附加热阻

注:ρ为修正后的屋顶或外墙面外表面的太阳辐射吸收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