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1 本条对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周围设置消防车道提出了要求,以保证外部救援的实施。

9.8.2 为保证在发生火灾时消防车能迅速开到附近的天然水源(如江、河、湖、海、水库、沟渠等)和消防水池取水灭火,本条规定了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均应设有消防车道,并便于取水。

9.8.3 为满足消防队员快速灭火救援的需要,综合考虑消防队员的体能状况和现阶段国内的实际条件,规定12层及12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消防电梯。

9.7.1 本条对10层及10层以上住宅建筑的消防供电做了规定。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主要利用建筑物本身的消防设施进行灭火和疏散人员。合理地确定供电负荷等级,对于保障建筑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可靠性非常重要。

9.7.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由触发器件、火灾报警装置及具有其他辅助功能的装置组成,是为及早发现和通报火灾,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扑灭火灾,而设置在建筑物中或其他场所的一种自动消防设施。在发达国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已较为普及。考虑到现阶段国内的实际条件,规定35层及35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7.3 本条对10层及10层以上住宅建筑的楼梯间、电梯间及其前室的应急照明做了规定。为防止人员触电和防止火势通过电气设备、线路扩大,在火灾时需要及时切断起火部位及相关区域的电源。此时若无应急照明,人员在惊慌之中势必产生混乱,不利于人员的安全疏散。

9.6.1 本条将设置室内消防给水设施的建筑层数界限统一调整为8层。对于建筑层数较高的各类住宅建筑,其火势蔓延较为迅速,扑救难度大,必须设置有效的灭火系统。室内消防给水设施包括消火栓、消防卷盘和干管系统等。水灭火系统具有使用方便、灭火效果好、价格便宜、器材简单等优点,当前采用的主要灭火系统为消火栓给水系统。

9.6.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具有良好的控火及灭火效果,已得到许多火灾案例的实践检验。对于建筑层数为35层及35层以上的住宅建筑,由于建筑高度高,人员疏散困难,火灾危险性大,为保证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必要的。

9.5.1 本条规定了设置安全出口应考虑的主要因素。考虑到当前住宅建筑形式趋于多样化,本条不具体界定建筑类型,但对各类住宅安全出口做了规定,总体兼顾了住宅的功能需求和安全需要。
    本条根据不同的建筑层数,对安全出口设置数量做出规定,兼顾了安全性和经济性的要求。本条规定表明,在一定条件下,对18层及以下的住宅,每个住宅单元每层可仅设置一个安全出口。
    19层及19层以上的住宅建筑,由于建筑层数多,高度大,人员相对较多,一旦发生火灾,烟和火易发生竖向蔓延且蔓延速度快,而人员疏散路径长,疏散困难。故对此类建筑,规定每个单元每层设置不少于两个安全出口,以利于建筑内人员及时逃离火灾场所。
    建筑安全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在同一建筑中,若两个楼梯出口之间距离太近,会导致疏散人流不均而产生局部拥挤,还可能因出口同时被烟堵住,使人员不能脱离危险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
    若门的开启方向与疏散人流的方向不一致,当遇有紧急情况时,会使出口堵塞,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疏散用门具有不需要使用钥匙等任何器具即能迅速开启的功能,是火灾状态下对疏散门的基本安全要求。

9.5.2 本条规定了确定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时应考虑的因素,其原则是在保证人员疏散安全的条件下,尽可能满足建筑布局和节约投资的需要。

9.5.3 本条规定了确定楼梯间形式时应考虑的因素及首层对外出口的设置要求。建筑发生火灾时,楼梯间作为人员垂直疏散的唯一通道,应确保安全可靠。楼梯间可分为防烟楼梯间、封闭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等,具体形式应根据建筑形式、建筑层数、建筑面积以及套房户门的耐火等级等因素确定。
    楼梯间在首层设置直通室外的出口,有利于人员在火灾时及时疏散;若没有直通室外的出口,应能保证人员在短时间内通过不会受到火灾威胁的门厅,但不允许设置需经其他房间再到达室外的出口形式。

9.5.4 本条对住宅建筑楼梯间顶棚、墙面和地面材料做了限制性规定。

9.4.1 本条对上下相邻住户间防止火灾竖向蔓延的外墙构造措施做了规定。适当的窗槛墙或防火挑檐是防止火灾发生竖向蔓延的有效措施。

9.4.2 为防止楼梯间受到住户火灾烟气的影响,本条对楼梯间窗口与套房窗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间距限值做了规定。楼梯间作为人员疏散的途径,保证其免受住户火灾烟气的影响十分重要。

9.4.3 本条对住宅建筑中电梯井、电缆井、管道井等竖井的设置做了规定。
    电梯是重要的垂直交通工具,其井道易成为火灾蔓延的通道。为防止火灾通过电梯井蔓延扩大,规定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且在其内不能敷设燃气管道以及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同时规定了电梯井井壁上除开设电梯门和底部及顶部的通气孔外,不应开设其他洞口。
    各种竖向管井均是火灾蔓延的途径,为了防止火灾蔓延扩大,要求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等竖井应单独设置,不应混设。为了防止火灾时将管井烧毁,扩大灾情,规定上述管道井壁应为不燃性构件,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本条未对“垃圾道”做出规定,因为住宅中设置垃圾道不是主流做法,从健康、卫生角度出发,住宅不宜设置垃圾道。
    为有效阻止火灾通过管井的竖向蔓延,本条对竖向管道井和电缆井层间封堵及孔洞封堵提出了要求。可靠的层间封堵及孔洞封堵是防止管道井和电缆井成为火灾蔓延通道的有效措施。
    同样,为防止火灾竖向蔓延,本条还对住宅建筑中设置在防烟楼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的电缆井和管道井井壁上检查门的耐火等级做了规定。

9.4.4 为防止火灾由汽车库竖向蔓延至住宅,本条对楼梯、电梯直通住宅下部汽车库时的防火分隔做了规定。

9.3.1 本条规定了确定防火间距时应考虑的主要因素,即应从满足消防扑救需要和防止火势通过“飞火”、“热辐射”和“热对流”等方式向邻近建筑蔓延的要求出发,设置合理的防火间距。在满足防火安全条件的同时,尚应体现节约用地和与现实情况相协调的原则。

9.3.2 本条规定了住宅建筑与相邻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求以及防火间距允许调整的条件。

9.2.1 本条将住宅建筑的耐火等级划分为四级。经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对适用于住宅的相关构件耐火等级进行了整合、协调,将构件燃烧性能描述为“不燃性”和“难燃性”,以体现构件的不同性能要求。考虑到目前轻钢结构和木结构等的发展需求,对耐火等级为三级和四级的住宅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做了部分调整。

9.2.2 根据住宅建筑的特点,对不同建筑耐火等级要求的住宅的建造层数做了调整,允许四级耐火等级住宅建至3层,三级耐火等级住宅建至9层。考虑到住宅的分隔特点及其火灾特点,本规范强调住宅建筑户与户之间、单元与单元之间的防火分隔要求,不再对防火分区做出规定。

9.1.1 本条对住宅建筑周围的外部灭火救援条件做了原则规定。住宅建筑周围设置适当的消防水源、扑救场地以及消防车和救援车辆易达道路等灭火救援条件,有利于住宅建筑火灾的控制和救援,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

9.1.2 本条规定了相邻住户之间的防火分隔要求。考虑到住宅建筑的特点,从被动防火措施上,宜将每个住户作为一个防火单元处理,故本条对住户之间的防火分隔要求做了原则规定。

9.1.3 本条规定了住宅与其他建筑功能空间之间的防火分隔和住宅部分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的设置要求,并规定了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禁止附设在住宅建筑中。
    当住宅与其他功能空间处在同一建筑内时,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可使各个不同使用空间具有相对较高的安全度。经营、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大的物品,容易发生火灾,引起爆炸,故该类场所不应附设在住宅建筑中。
    本条中的其他功能空间指商业经营性场所,以及机房、仓储用房等,不包括直接为住户服务的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棋牌室、健身房等活动场所。

9.1.4 本条对住宅建筑的耐火性能、疏散条件以及消防设施的设置做了原则性规定。

9.1.5 本条原则规定了各种建筑设备和管线敷设的防火安全要求。

9.1.6 本条规定了确定住宅建筑防火与疏散要求时应考虑的因素。建筑层数应包括住宅部分的层数和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
    住宅建筑的高度和面积直接影响到火灾时建筑内人员疏散的难易程度、外部救援的难易程度以及火灾可能导致财产损失的大小,住宅建筑的防火与疏散要求与建筑高度和面积直接相关联。对不同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的住宅区别对待,可解决安全性和经济性的矛盾。考虑到与现行相关防火规范的衔接,本规范以层数作为衡量高度的指标,并对层高较大的楼层规定了折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