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1 维护管理工作应有明确的管理制度才能确保工作的落实。本条明确了日常维护管理要做的工作,应按本标准附录G的要求进行。

9.0.2 维护管理人员承担了系统可靠运行的职责,只有熟悉和掌握防排烟系统原理、性能操作流程的专业人员才能正确管理、操作、检测等。因此承担这项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9.0.3 防排烟风机、活动挡烟垂壁、自动排烟窗是防排烟的关键设备,每季度应定期进行动作、功能检测,保证发生火灾时的正常启动、运行,发挥作用。

9.0.4 防火阀、防排烟阀门是系统中的功能部件,应使每个阀门任何时候都处于正常状态。由于阀门安装后不经常动作,因此规定每半年对系统内的所有阀门进行一次自动和手动启动试验,以检测其动作的可靠性。

9.0.5 系统安装一定时间后,有些设备、部件受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其性能可能会发生变化。为保证系统达到当初设计要求,需要进行联动试验及性能检测,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以保证整个防烟、排烟系统的使用功能可靠,在火灾发生时能真正起到作用。但防烟、排烟系统的联动实验属于大型检测,耗费人力物力巨大,综合系统整体失效概率等因素考虑,规定为一年至少一次联动测试。

9.0.6 温控释放装置和易熔片属于易耗品,应有一定数量的备用件,以保证系统的可靠性。

9.0.7 无机玻璃钢材质易受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其性能可能会发生变化。为保证系统达到当初设计要求,规定每年对风管质量进行检查,以便发现问题。

8.2.1 本条规定了防排烟系统外观检查项目和质量标准。

8.2.2 本条规定了防排烟系统主要设备、部件的手动功能检查要求。手动功能是系统中的重要部分,它能保证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故障、联动功能失效的情况下启动系统运行,确保系统功能发挥作用。

8.2.3 本条规定了防排烟系统设备联动功能检查要求。联动控制有利于迅速防止火灾烟气蔓延和人员的安全疏散。

8.2.4~8.2.6 这几条规定了自然通风、自然排烟、机械防烟、机械排烟及系统补风的性能参数检查的部位及应达到的要求,这些部位的性能参数要求在系统设计中已做表述,不再赘述。测试方法可参照本标准第7.2.5条、第7.2.6条。

8.2.7 本条规定了验收的判定条件。工程质量是所有防烟和排烟系统正常运行的保障。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又能及时投入使用,所以规定了主控项目不允许出现A类不合格。

8.1.1 系统竣工验收是对系统设计和施工质量的全面检查,主要是针对系统设计内容进行检查和必要的性能测试。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8.1.4 本条规定了防排烟系统竣工验收前,申请单位应提交的技术文件。完整的技术资料是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实施有效监督的基础,也是竣工验收时对系统的质量做出合理评价的依据,同时也便于用户的操作、维护和管理。

7.3.1~7.3.4 本标准规定了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机械排烟系统、自动排烟窗和活动挡烟垂壁的联动要求。一旦发生火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联动送风机、送风口、排烟风机、排烟口、自动排烟窗和活动挡烟垂壁等设备动作,以保证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和排烟系统的正常运行。

7.2.1~7.2.4 本标准对系统中运用的主要部件单机调试的内容及应达到的功能做出规定。对防火阀、排烟防火阀、常闭送风口、排烟阀(口)、自动排烟窗和活动档烟垂壁的执行机构进行手动开启及复位的试验,是考虑到当前我国防排烟系统阀门安装质量和阀门本身可靠性方面尚存在各种问题。因此通过调试时手动开启及复位试验,能及时发现系统安装及产品质量上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排除,以保证系统能可靠、正常地工作。动作信号的反馈是为了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能掌握系统各部件的工作状态,为正确操作系统作判断。

7.2.5 本条规定送风机、排烟风机能够正常运转2.0h,无异常声响。本条规定了送风机、排烟风机风量的要求应与铭牌相符。由于风机的选型是根据系统本身要求的性能参数所决定,而安装位置、安装方式又对风机的性能参数影响很大,如果实测风机风量风压与铭牌标定值或设计要求相差很大,就很难使该正压送风系统或排烟系统达到规范要求,需对系统风机的安装或选型做出调整。
    风机风量和风压的测定可使用毕托管和微压计,测定时测定截面位置和测定截面内测点位置要选得合适,因其将会直接影响到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测定风管内的风量和风压时,应选择气流比较均匀稳定的部位,一般选在直管段,尽可能选择远离调节阀门、弯头、三通以及送、排风口处。测定风机时,应尽可能使测定断面位于风机的入口和出口处,或者在离风机入口处1.5D处和离风机出口处2.5D处(D为风机入口或出口处风管直径或当量直径),如果在距离风机入口或出口处较远时,风机的全压应为吸入段测得的全压和压出段测得的全压之和再增加测定断面距风机入口和出口之间的阻力损失值(包括沿程阻力和局部阻力)。
    为了求得风管断面内的平均流速和全压值,需求出断面上各点的流速和全压值.然后取其平均值。对于风管断面测点的选取,应根据不同风管分别决定。对于矩形风管,应将矩形断面划分成若干相等的小截面,且使这些小截面尽可能近正方形,每个断面的小截面数目不得少于9个,然后将每个小截面的中心作为测点。如图17所示。对于圆形风管,应将圆形截面分成若干个面积相等的同心圆环,在每个圆环上布置4个测点且使4个测点位于互相垂直的两条直径上,如图18所示。所划分圆环的数目可按表4选用。

表4 圆形管道环数划分推荐表

风管直径(m)0.30.350.40.50.60.70.81.0以上
圆环数567810121416

    式中:R——风管的半径(m);
          Rn——从风管中心到第n个测点距离(m);
          n——自风管中心算起测点的顺序号(即圆环顺序号);
          m——风管划分的圆环数。
    风机的全压、静压和动压一般可采用毕托管和微压计进行测定。测定时,将毕托管的全压接头与压力计的一端连接,压力计的读数即为该测点的全压值,把静压头与压力计的一端连接,压力计的读数即为该测点的静压值,全压与静压之差即为该测点的动压值。
    用U形管压力计进行测定时,其连接方法如图19所示。用毕托管与倾斜式微压计测定风压,如图20和图21所示。

    如果使用微压计进行测定时,将毕托管的全压接头和微压计的“+”(或正压接头)相连,所测数据即为该点的全压值。将毕托管的静压接头与微压计的“+”(正压接头)相连,所测数据即为该点的静压值。如果将毕托管的全压接头和静压接头分别与微压计的“+”(正压)接头和“-”(负压)接头相连,则所测出的数值即为该测点的动压值。
    测定断面的平均全压、静压可按式(4)计算:

    式中:H1,H2,…,Hn——测定断面各测点的全压或静压值(Pa)。
    测定断面的平均动压计算:
    当各测点的动压值相差不太大时,其平均动压可按这些测定值的算术平均值计算,见式(5):

    式中:Hd1,Hd2,…,Hdn——测定断面上各测点的动压值(Pa);
          n——测点总数。
    在对风管某一断面进行动压测定时,有时会出现某些测点值为负值或零的情况。如果测定仪器无异常现象时,则通过该断面的流量还是存在的,因此在计算平均动压值时,可将负值做零数来计算,但测点数应包括测点数为零和负值的全部测点。
    对于风机出、入口处空气流速的测定,可使用风速仪(常用风速仪有叶轮风速仪、热球风速仪、转杯式风速仪);也可以使用毕托管配微压计测定其动压值来计算。
    如果已知测定断面的平均动压,平均风速可按式(6)计算:

Q=(Qx+Qy)/2 (9)

    式中:Qx——风机吸入端所测得的风量(m3/h);
          Qy——风机压出端所测得风量(m3/h)。

7.2.6 本条规定了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调试中测试各相应部位性能参数应达到设计要求,若各相应部位的余压值出现低于或高于设计标准要求,均应采取措施做出调整。测试应分上、中、下多点进行。
    送风口处的风速测试可采用风速仪(常用风速仪有叶轮风速仪、热球风速仪、转杯式风速仪等),测试时应按要求将风口截面划分若干相等接近正方形的小截面,进行多点测量,求其平均风速值。
    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封闭避难层(间)余压值的测试宜使用补偿式微压计进行测量,以确保测量值的准确。测量时,将微压计放置在被测试区域内,微压计的“-”端接橡皮管,把橡皮管的另一端经门缝(或其他方式)拉出室外与大气相通,从微压计上读取被测区域内的静压值,即是所保持的余压值。也可将微压计放置在被测区域外与大气相通,微压计的“+”端接橡皮管,将橡皮管另一端拉入被测区域进行测量。

7.2.7 本条规定了在机械排烟系统调试中,测试排烟口风速、风机排烟量及补风系统各性能参数,以检测设备选型及施工安装质量应达到的设计要求。

7.1.1 本条规定系统调试的必要顺序,有利于调试工作顺利、全面、有效地开展。

7.1.2 本条对应用于防排烟系统调试的仪器、仪表性能及精度要求做出规定。

7.1.3 本条规定调试各参与单位的职责、分工,有助于工程管理和系统质量验收。

7.1.4 本条规定了系统调试必须编制调试方案。系统调试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其质量直接影响到系统功能的实现和性能参数。编制调试方案可指导调试人员按规定的程序、正确的方法进行调试,也有利于监理人员对调试过程的监督。

7.1.5 本条规定系统调试的两个内容。单机调试是单个部件、设备动作功能和性能参数的检测和调整,联动调试是对系统的整体功能进行检测和调整。

6.5.1 本条强调排烟风机的出风口与加压送风机进口之间的安装间距,保证送风机进口不被污染。

6.5.2 本条对送风机、排烟风机至墙壁或其他设备的距离做了规定,主要目的是为了便于风机的维护保养。

6.5.3 防排烟风机是特定情况下的应急设备,发生火灾紧急情况,并不需要考虑设备运行所产生的振动和噪声。而减振装置大部分采用橡胶、弹簧或两者的组合,当设备在高温下运行时,橡胶会变形溶化、弹簧会失去弹性或性能变差,影响排烟风机可靠的运行,因此安装排烟风机时不宜设减振装置。若与通风空调系统合用风机时,也不应选用橡胶或含有橡胶减振装置。

6.5.4 本条规定了吊装风机的支、吊架应按其荷载和使用场合进行选用,并应符合设计和设备文件的要求,以保证安装稳定、可靠。

6.5.5 本条对风机转动件的外露部位、直通大气的进、出风口的敞口位置规定了保护措施,防止风机对人的意外伤害。

6.4.1 防火阀、排烟防火阀的安装方向、位置会影响动作功能的正常发挥,因此要正确。防火分区隔墙两侧的防火阀离墙越远,则对穿越墙的管道耐火性能要求越高,阀门功能作用越差,因此条文予以要求。设置独立支、吊架保证阀门的稳定性,确保动作性能。设明显标识是为了方便维护管理。

6.4.2 本条对送风阀(口)、排烟阀(口)的安装要求做出规定。为了防止火灾时烟气被吸引至排烟阀(口)周围而将附近可燃物高温辐射起火,条文规定了其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m的距离。

6.4.3 本条规定了常闭送风口、排烟阀(口)手动操作装置的安装质量及位置要求。在有些情况下,常闭送风口,特别是排烟阀(口)安装在建筑空间的上部,不便于日常维护、检修,火灾时的特殊情况下到阀体上应急手动操作更是不可能,因此应将常闭送风口、排烟阀(口)的手动操作装置安装在明显可见、距楼地面1.3m~1.5m间便于操作的位置,以提高系统的可靠性和方便日常维护检修。

6.4.4 本条规定了挡烟垂壁的安装质量要求。活动挡烟垂壁在火灾时根据控制信号自动下垂,将烟气围在一定的区域内,以确保防烟分区划分的有效性,因此要保证其严密性。

6.4.5 本条规定了排烟窗的安装质量要求。排烟窗的设置高度、开启方式及开启的有效性等因素将影响火灾时烟气的排放。

6.3.1、6.3.2 这两条规定了金属风管、非金属风管制作和连接的基本要求。风管、风道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风管、风道由于结构的原因,少量漏风是正常的,也是不可避免的。但是过量的漏风则会影响整个系统功能的实现,因此提高风管、风道的加工和制作质量是非常重要的。
    当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烧材料进行隔热,条文规定了材料的种类及厚度的要求,以达到隔热的效果。

6.3.3 风管、风道的强度和严密性能是风管、风道加工和制作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是保证防排烟系统正常运行的基础。强度的检测主要检查耐压能力,以保证系统正常运行的性能。条文中对不同系统类别及功能风管的允许漏风量进行了明确规定,允许漏风量是指在系统工作压力条件下,系统风管的单位表面积在单位时间内允许空气泄漏的最大数量。这个检验方法与国际通用标准相一致。

6.3.4 本条对风管系统安装中的基本质量验收要求做出了规定。

6.3.5 本条规定了风管系统安装后,应进行严密性检测。

6.2.1 风管板材的厚度以满足系统的功能需要为前提的,本条从保证风管质量的角度出发,对常用的钢板风管的最低厚度进行了规定;在一些场所需要采用特殊要求的风管,则应根据设计的要求选择达到相应耐火极限。风管的材质、厚度、耐火性能等应与国家市场准入要求的文件内容一致。

6.2.2~6.2.6 强调风管部件、风机、活动挡烟垂壁、自动排烟窗进场应检验的内容。部件动作性能、驱动装置和活动挡烟垂壁、自动排烟窗的驱动装置应着重检验其可靠性。各进场部件、设备的质量、技术资料应齐全,其生产厂家、产品名称、系列型号应与国家市场准入要求的文件一致,以消除质量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