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1 屋面雨水排水系统应迅速、及时地将屋面雨水排至室外雨水管渠或地面。

4.9.2 设计雨水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4.9.3 设计暴雨强度应按当地或相邻地区暴雨强度公式计算确定。

4.9.4 建筑屋面、小区的雨水管道的设计降雨历时,可按下列规定确定:
    1 屋面雨水排水管道设计降雨历时应按5min计算;
    2 小区雨水管道设计降雨历时应按下式计算:

4.9.5 屋面雨水排水管道的排水设计重现期应根据建筑物的重要程度、汇水区域性质、地形特点、气象特征等因素确定,各种汇水区域的设计重现期不宜小于表4.9.5的规定值。

4.9.6 各种屋面、地面的雨水径流系数可按表4.9.6采用。

4.9.7 雨水汇水面积应按地面、屋面水平投影面积计算。高出屋面的毗邻侧墙,应附加其最大受雨面正投影的一半作为有效汇水面积计算。窗井、贴近高层建筑外墙的地下汽车库出入口坡道应附加其高出部分侧墙面积的1/2。

4.9.8 建筑屋面雨水排水工程应设置溢流口、溢流堰、溢流管系等溢流设施。溢流排水不得危害建筑设施和行人安全。

4.9.9 一般建筑的重力流屋面雨水排水工程与溢流设施的总排水能力不应小于10年重现期的雨水量。重要公共建筑、高层建筑的屋面雨水排水工程与溢流设施的总排水能力不应小于其50年重现期的雨水量。

4.9.10 建筑屋面雨水管道设计流态宜符合下列状态:
    1 檐沟外排水宜按重力流设计;
    2 长天沟外排水宜按满管压力流设计;
    3 高层建筑屋面雨水排水宜按重力流设计;
    4 工业厂房、库房、公共建筑的大型屋面雨水排水宜按满管压力流设计。

4.9.11 高层建筑裙房屋面的雨水应单独排放。

4.9.12 高层建筑阳台排水系统应单独设置,多层建筑阳台雨水宜单独设置。阳台雨水立管底部应间接排水。
    注:当生活阳台设有生活排水设备及地漏时,可不另设阳台雨水排水地漏。

4.9.13 当屋面雨水管道按满管压力流排水设计时,同一系统的雨水斗宜在同一水平面上。

4.9.14 屋面排水系统应设置雨水斗。不同设计排水流态、排水特征的屋面雨水排水系统应选用相应的雨水斗。

4.9.15 雨水斗的设置位置应根据屋面汇水情况并结合建筑结构承载、管系敷设等因素确定。

4.9.16 雨水斗的设计排水负荷应根据各种雨水斗的特性,并结合屋面排水条件等情况设计确定,可按表4.9.16选用。

    注:满管压力流雨水斗应根据不同型号的具体产品确定其最大泄流量。

4.9.17 天沟布置应以伸缩缝、沉降缝、变形缝为分界。

4.9.18 天沟坡度不宜小于0.003。
    注:金属屋面的水平金属长天沟可无坡度。

4.9.19 小区内雨水口的布置应根据地形、建筑物位置,沿道路布置。下列部位宜布置雨水口:
    1 道路交汇处和路面最低点;
    2 建筑物单元出入口与道路交界处;
    3 建筑雨落水管附近;
    4 小区空地、绿地的低洼点;
    5 地下坡道入口处(结合带格栅的排水沟一并处理)。

4.9.20 重力流屋面雨水排水管系的悬吊管应按非满流设计,其充满度不宜大于0.8,管内流速不宜小于0.75m/s。

4.9.21 重力流屋面雨水排水管系的埋地管可按满流排水设计,管内流速不宜小于0.75m/s。

4. 9. 22 重力流屋面雨水排水立管的最大设计泄流量,应按表4. 9. 22确定。

4.9.22A 满管压力流屋面雨水排水管道管径应经过计算确定。

4.9.23 小区雨水管道宜按满管重力流设计,管内流速不宜小于0.75m/s。

4.9.24 满管压力流屋面雨水排水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悬吊管中心线与雨水斗出口的高差宜大于1.0m;
    2 悬吊管设计流速不宜小于1m/s,立管设计流速不宜大于10m/s;
    3 雨水排水管道总水头损失与流出水头之和不得大于雨水管进、出口的几何高差;
    4 悬吊管水头损失不得大于80kPa;
    5 满管压力流排水管系各节点的上游不同支路的计算水头损失之差,在管径小于等于DN75时,不应大于10kPa;在管径大于等于DN100时,不应大于5kPa;
    6 满管压力流排水管系出口应放大管径,其出口水流速度不宜大于1.8m/s,当其出口水流速度大于1.8m/s时,应采取消能措施。

4.9.25 各种雨水管道的最小管径和横管的最小设计坡度宜按表4.9.25确定。

    注:表中铸铁管管径为公称直径,括号内数据为塑料管外径。

4.9.26 雨水排水管材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重力流排水系统多层建筑宜采用建筑排水塑料管,高层建筑宜采用耐腐蚀的金属管、承压塑料管;
    2 满管压力流排水系统宜采用内壁较光滑的带内衬的承压排水铸铁管、承压塑料管和钢塑复合管等,其管材工作压力应大于建筑物净高度产生的静水压。用于满管压力流排水的塑料管,其管材抗环变形外压力应大于0.15MPa;
    3 小区雨水排水系统可选用埋地塑料管、混凝土管或钢筋混凝土管、铸铁管等。

4.9.27 建筑屋面各汇水范围内,雨水排水立管不宜少于2根。

4.9.28 重力流屋面雨水排水管系,悬吊管管径不得小于雨水斗连接管的管径,立管管径不得小于悬吊管的管径。

4.9.29 满管压力流屋面雨水排水管系,立管管径应经计算确定,可小于上游横管管径。

4.9.30 屋面雨水排水管的转向处宜作顺水连接。

4.9.31 屋面排水管系应根据管道直线长度、工作环境、选用管材等情况设置必要的伸缩装置。

4.9.32 重力流雨水排水系统中长度大于15m的雨水悬吊管,应设检查口,其间距不宜大于20m,且应布置在便于维修操作处。

4.9.33 有埋地排出管的屋面雨水排出管系,立管底部宜设检查口。

4.9.34 雨水检查井的最大间距可按表4.9.34确定。

    注:括号内数据为塑料管外径。

4.9.35 寒冷地区,雨水立管宜布置在室内。

4.9.36 雨水管应牢固地固定在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上。

4.9.36A 下沉式广场地面排水、地下车库出入口的明沟排水,应设置雨水集水池和排水泵提升排至室外雨水检查井。

4.9.36B 雨水集水池和排水泵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排水泵的流量应按排入集水池的设计雨水量确定;
    2 排水泵不应少于2台,不宜大于8台,紧急情况下可同时使用;
    3 雨水排水泵应有不间断的动力供应;
    4 下沉式广场地面排水集水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排水泵30s的出水量;
    5 地下车库出入口的明沟排水集水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排水泵5min的出水量。

4.8.1 职工食堂和营业餐厅的含油污水,应经除油装置后方许排入污水管道。

4.8.2 隔油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污水流量应按设计秒流量计算;
    2 含食用油污水在池内的流速不得大于0.005m/s;
    3 含食用油污水在池内停留时间宜为2min~10min;
    4 人工除油的隔油池内存油部分的容积,不得小于该池有效容积的25%;
    5 隔油池应设活动盖板;进水管应考虑有清通的可能;
    6 隔油池出水管管底至池底的深度,不得小于0.6m。

4.8.2A 隔油器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隔油器内应有拦截固体残渣装置,并便于清理;
    2 容器内宜设置气浮、加热、过滤等油水分离装置;
    3 隔油器应设置超越管,超越管管径与进水管管径应相同;
    4 密闭式隔油器应设置通气管,通气管应单独接至室外;
    5 隔油器设置在设备间时,设备间应有通风排气装置,且换气次数不宜小于15次/时。

4.8.3 降温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温度高于40℃的排水,应优先考虑将所含热量回收利用,如不可能或回收不合理时,在排入城镇排水管道之前应设降温池;降温池应设置于室外;
    2 降温宜采用较高温度排水与冷水在池内混合的方法进行。冷却水应尽量利用低温废水;所需冷却水量应按热平衡方法计算;
    3 降温池的容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间断排放污水时,应按一次最大排水量与所需冷却水量的总和计算有效容积;
        2)连续排放污水时,应保证污水与冷却水能充分混合。
    4 降温池管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有压高温污水进水管口宜装设消音设施,有两次蒸发时,管口应露出水面向上并应采取防止烫伤人的措施;无两次蒸发时,管口宜插进水中深度200mm以上;
        2) 冷却水与高温水混合可采用穿孔管喷洒,当采用生活饮用水做冷却水时,应采取防回流污染措施;
        3) 降温池虹吸排水管管口应设在水池底部;
        4) 应设通气管,通气管排出口设置位置应符合安全、环保要求。

4.8.4 化粪池距离地下取水构筑物不得小于30m。

4.8.5 化粪池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化粪池宜设置在接户管的下游端,便于机动车清掏的位置;
    2 化粪池池外壁距建筑物外墙不宜小于5m,并不得影响建筑物基础。
    注:当受条件限制化粪池设置于建筑物内时,应采取通气、防臭和防爆措施。

4. 8. 6 化粪池有效容积应为污水部分和污泥部分容积之和,并宜按下列公式计算:

4.8.7 化粪池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化粪池的长度与深度、宽度的比例应按污水中悬浮物的沉降条件和积存数量,经水力计算确定。但深度(水面至池底)不得小于1.30m,宽度不得小于0.75m,长度不得小于1.00m,圆形化粪池直径不得小于1.00m;
    2 双格化粪池第一格的容量宜为计算总容量的75%;三格化粪池第一格的容量宜为总容量的60%,第二格和第三格各宜为总容量的20%;
    3 化粪池格与格、池与连接井之间应设通气孔洞;
    4 化粪池进水口、出水口应设置连接井与进水管、出水管相接;
    5 化粪池进水管口应设导流装置,出水口处及格与格之间应设拦截污泥浮渣的设施;
    6 化粪池池壁和池底,应防止渗漏;
    7 化粪池顶板上应设有人孔和盖板。

4.8.8 医院污水必须进行消毒处理。

4.8.8A 医院污水处理后的水质,按排放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的有关规定。

4.8.9 医院污水处理流程应根据污水性质、排放条件等因素确定,当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的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市下水道时,宜采用一级处理;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或海域时,应采用二级处理。

4.8.10 医院污水处理构筑物与病房、医疗室、住宅等之间应设置卫生防护隔离带。

4.8.11 传染病房的污水经消毒后可与普通病房污水进行合并处理。

4.8.12 当医院污水排入下列水体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8.8A条规定外,还应根据受水体的要求进行深度水处理:
    1 现行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中规定的 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的饮用水保护区和游泳区;
    2 现行国家标准《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中规定的一、二类海域;
    3 经消毒处理后的污水,当排入娱乐和体育用水水体、渔业用水水体时,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要求。

4.8.13 化粪池作为医院污水消毒前的预处理时,化粪池的容积宜按污水在池内停留时间24h~36h计算,污泥清掏周期宜为0.5a~1.0a。

4.8.14 医院污水消毒宜采用氯消毒(成品次氯酸钠、氯片、漂白粉、漂粉精或液氯)。当运输或供应困难时,可采用现场制备次氯酸钠、化学法制备二氧化氯消毒方式。
    当有特殊要求并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臭氧消毒法。

4.8.14A 采用氯消毒后的污水,当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时,应进行脱氯处理,处理后的余氯应小于0.5mg/L。

4.8.15 医院建筑内含放射性物质、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当不符合排放标准时,需进行单独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医院污水处理站或城市排水管道。

4.8.16 医院污水处理系统的污泥,宜由城市环卫部门按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当城镇无集中处置条件时,可采用高温堆肥或石灰消化方法处理。

4.8.17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工艺流程应根据污水性质、回用或排放要求确定。

4.8.18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靠近接入市政管道的排放点;
    2 建筑小区处理站的位置宜在常年最小频率的上风向,且应用绿化带与建筑物隔开;
    3 处理站宜设置在绿地、停车坪及室外空地的地下;
    4 处理站当布置在建筑地下室时,应有专用隔间;
    5 处理站与给水泵站及清水池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0m。

4.8.19 设置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房间或地下室应有良好的通风系统,当处理构筑物为敞开式时,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宜小于15次,当处理设施有盖板时,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宜小于5次。

4.8.19A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设超越管。

4.8.20 生活污水处理应设置排臭系统,其排放口位置应避免对周围人、畜、植物造成危害和影响。

4.8.20A 医院污水处理站排臭系统宜进行除臭、除味处理。处理后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中规定的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

4.8.21 生活污水处理构筑物机械运行噪声不得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10070的有关要求。对建筑物内运行噪声较大的机械应设独立隔间。 

4.7.1 污水泵房应建成单独构筑物,并应有卫生防护隔离带。泵房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执行。

4.7.2 建筑物地下室生活排水应设置污水集水池和污水泵提升排至室外检查井。地下室地坪排水应设集水坑和提升装置。

4. 7.3 污水泵宜设置排水管单独排至室外,排出管的横管段应有坡度坡向出口。当2台或2台以上水泵共用一条出水管时,应在每台水泵出水管上装设阀门和止回阀;单台水泵排水有可能产生倒灌时,应设置止回阀。

4.7. 4 公共建筑内应以每个生活污水集水池为单元设置一台备用泵。
    注:地下室、设备机房、车库冲洗地面的排水,当有2台及2台以上排水泵时可不设备用泵。

4.7.5 当集水池不能设事故排出管时,污水泵应有不间断的动力供应。
    注:当能关闭污水进水管时,可不设不间断动力供应。

4.7.6 污水水泵的启闭,应设置自动控制装置。多台水泵可并联交替或分段投入运行。

4.7.7 污水水泵流量、扬程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小区污水水泵的流量应按小区最大小时生活排水流量选定;
    2 建筑物内的污水水泵的流量应按生活排水设计秒流量选定;当有排水量调节时,可按生活排水最大小时流量选定;
    3 当集水池接纳水池溢流水、泄空水时,应按水池溢流量、泄流量与排入集水池的其他排水量中大者选择水泵机组;
    4 水泵扬程应按提升高度、管路系统水头损失、另附加2m~3m流出水头计算。

4.7.8 集水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水池有效容积不宜小于最大一台污水泵5min的出水量,且污水泵每小时启动次数不宜超过6次;
    2 集水池除满足有效容积外,还应满足水泵设置、水位控制器、格栅等安装、检查要求;
    3 集水池设计最低水位,应满足水泵吸水要求;
    4 当污水集水池设置在室内地下室时,池盖应密封,并设通气管系;室内有敞开的污水集水池时,应设强制通风装置;
    5 集水池底宜有不小于0.05坡度坡向泵位;集水坑的深度及平面尺寸,应按水泵类型而定;
    6 集水池底宜设置自冲管;
    7 集水池应设置水位指示装置,必要时应设置超警戒水位报警装置,并将信号引至物业管理中心。

4.7. 9 生活排水调节池的有效容积不得大于6h生活排水平均小时流量。

4.7.10 污水泵、阀门、管道等应选择耐腐蚀、大流通量、不易堵塞的设备器材。

4.6.1 生活排水管道的立管顶端,应设置伸顶通气管。

4.6.1A 当遇特殊情况,伸顶通气管无法伸出屋面时,可设置下列通气方式:
    1 当设置侧墙通气时,通气管口应符合本规范第4.6.10条第2款的要求;
    2 在室内设置成汇合通气管后应在侧墙伸出延伸至屋面以上;
    3 当本条第1、2款无法实施时,可设置自循环通气管道系统。

4.6.2 下列情况下应设置通气立管或特殊配件单立管排水系统:
    1 生活排水立管所承担的卫生器具排水设计流量,当超过本规范表4.4.11中仅设伸顶通气管的排水立管最大设计排水能力时;
    2 建筑标准要求较高的多层住宅、公共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高层建筑卫生间的生活污水立管应设置通气立管。

4.6.3 下列排水管段应设置环形通气管: 
    1 连接4个及4个以上卫生器具且横支管的长度大于12m的排水横支管;
    2 连接6个及6个以上大便器的污水横支管;
    3 设有器具通气管。

4.6.4 对卫生、安静要求较高的建筑物内,生活排水管道宜设置器具通气管。 

4.6.5 建筑物内各层的排水管道上设有环形通气管时,应设置连接各层环形通气管的主通气立管或副通气立管。

4.6.6 (此条删除)

4.6.7 通气立管不得接纳器具污水、废水和雨水,不得与风道和烟道连接。 

4.6.8 在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吸气阀替代通气管。

4.6.9 通气管和排水管的连接,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器具通气管应设在存水弯出口端;在横支管上设环形通气管时,应在其最始端的两个卫生器具之间接出,并应在排水支管中心线以上与排水支管呈垂直或45°连接;
    2 器具通气管、环形通气管应在卫生器具上边缘以上不小于0.15m处按不小于0.01的上升坡度与通气立管相连;
    3 专用通气立管和主通气立管的上端可在最高层卫生器具上边缘以上不小于0.15m或检查口以上与排水立管通气部分以斜三通连接;下端应在最低排水横支管以下与排水立管以斜三通连接;
    4 结合通气管宜每层或隔层与专用通气立管、排水立管连接,与主通气立管、排水立管连接不宜多于8层;结合通气管下端宜在排水横支管以下与排水立管以斜三通连接;上端可在卫生器具上边缘以上不小于0.15m处与通气立管以斜三通连接;
    5 当用H管件替代结合通气管时,H管与通气管的连接点应设在卫生器具上边缘以上不小于0.15m处;
    6 当污水立管与废水立管合用一根通气立管时,H管配件可隔层分别与污水立管和废水立管连接;但最低横支管连接点以下应装设结合通气管。

4.6.9A 自循环通气系统,当采取专用通气立管与排水立管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顶端应在卫生器具上边缘以上不小于0.15m处采用两个90°弯头相连;
    2 通气立管应每层按本规范第4.6.9条第4、5款的规定与排水立管相连;
    3 通气立管下端应在排水横干管或排出管上采用倒顺水三通或倒斜三通相接。

4.6.9B 自循环通气系统,当采取环形通气管与排水横支管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通气立管的顶端应按本规范第4.6.9A条第1款的要求连接;
    2 每层排水支管下游端接出环形通气管,应在高出卫生器具上边缘不小于0.15m与通气立管相接;横支管连接卫生器具较多且横支管较长并符合本规范第4.6.3条设置环形通气管的要求时,应在横支管上按本规范第4.6.9条第1、2款的要求连接环形通气管;
    3 结合通气管的连接应符合本规范第4.6.9条第4款的要求;
    4 通气立管底部应按本规范第4.6.9A条第3款的要求连接。

4.6.9C 建筑物设置自循环通气的排水系统时,宜在其室外接户管的起始检查井上设置管径不小于100mm的通气管。
    当通气管延伸至建筑物外墙时,通气管口应符合本规范第4.6. 10 条第2款的要求;当设置在其他隐蔽部位时,应高出地面不小于2m。

4.6.10 高出屋面的通气管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通气管高出屋面不得小于0.3m,且应大于最大积雪厚度,通气管顶端应装设风帽或网罩;
    注:屋顶有隔热层时,应从隔热层板面算起。
    2 在通气管口周围4m以内有门窗时,通气管口应高出窗顶0.6m或引向无门窗一侧;
    3 在经常有人停留的平屋面上,通气管口应高出屋面2m,当伸顶通气管为金属管材时,应根据防雷要求设置防雷装置;
    4 通气管口不宜设在建筑物挑出部分(如屋檐檐口、阳台和雨篷等)的下面。

4.6.11 通气管的最小管径不宜小于排水管管径的1/2,并可按表4.6.11确定。

    注:1 表中通气立管系指专用通气立管、主通气立管、副通气立管。
        2 自循环通气立管管径应与排水立管管径相等。

4.6.12 通气立管长度在50m以上时,其管径应与排水立管管径相同。

4.6.13 通气立管长度小于等于50m且两根及两根以上排水立管同时与一根通气立管相连,应以最大一根排水立管按本规范表4.6.11确定通气立管管径,且其管径不宜小于其余任何一根排水立管管径。

4.6.14 结合通气管的管径不宜小于与其连接的通气立管管径。

4.6.15 伸顶通气管管径应与排水立管管径相同。但在最冷月平均气温低于-13℃的地区,应在室内平顶或吊顶以下0.3m处将管径放大一级。

4.6.16 当两根或两根以上污水立管的通气管汇合连接时,汇合通气管的断面积应为最大一根通气管的断面积加其余通气管断面积之和的0.25倍。

4.6.17 通气管的管材,可采用塑料管、柔性接口排水铸铁管等。

4.5.1 排水管材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小区室外排水管道,应优先采用埋地排水塑料管;
    2 建筑内部排水管道应采用建筑排水塑料管及管件或柔性接口机制排水铸铁管及相应管件;
    3 当连续排水温度大于40℃时,应采用金属排水管或耐热塑料排水管;
    4 压力排水管道可采用耐压塑料管、金属管或钢塑复合管。

4.5.2 室外排水管道的连接在下列情况下应设置检查井:
    1 在管道转弯和连接处;
    2 在管道的管径、坡度改变处。

4.5.2A 小区生活排水检查井应优先采用塑料排水检查井。

4.5.3 室外生活排水管道管径小于等于160mm时,检查井间距不宜大于30m;管径大于等于200mm时,检查井间距不宜大于40m。

4.5.4 生活排水管道不宜在建筑物内设检查井。当必须设置时,应采取密封措施。

4.5.5 检查井的内径应根据所连接的管道管径、数量和埋设深度确定。

4.5.6 生活排水管道的检查井内应有导流槽。

4.5.7 厕所、盥洗室等需经常从地面排水的房间,应设置地漏。

4.5.8 地漏应设置在易溅水的器具附近地面的最低处。

4.5.8A 住宅套内应按洗衣机位置设置洗衣机排水专用地漏或洗衣机排水存水弯,排水管道不得接入室内雨水管道。

4.5.9 带水封的地漏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

4.5.10 地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优先采用具有防涸功能的地漏;
    2 在无安静要求和无须设置环形通气管、器具通气管的场所,可采用多通道地漏;
    3 食堂、厨房和公共浴室等排水宜设置网框式地漏。

4.5.10A 严禁采用钟罩(扣碗)式地漏。

4.5.11 淋浴室内地漏的排水负荷,可按表4.5.11确定。当用排水沟排水时,8个淋浴器可设置一个直径为100mm的地漏。

4.5.12 在生活排水管道上,应按下列规定设置检查口和清扫口:
    1 铸铁排水立管上检查口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0m,塑料排水立管宜每六层设置一个检查口;但在建筑物最低层和设有卫生器具的二层以上建筑物的最高层,应设置检查口,当立管水平拐弯或有乙字管时,在该层立管拐弯处和乙字管的上部应设检查口;
    2 在连接2个及2个以上的大便器或3个及3个以上卫生器具的铸铁排水横管上,宜设置清扫口;
    在连接4个及4个以上的大便器的塑料排水横管上宜设置清扫口;
    3 在水流偏转角大于45°的排水横管上,应设检查口或清扫口;
    注:可采用带清扫口的转角配件替代。
    4 当排水立管底部或排出管上的清扫口至室外检查井中心的最大长度大于表4.5.12-1的数值时,应在排出管上设清扫口;

    5 排水横管的直线管段上检查口或清扫口之间的最大距离,应符合表4.5.12-2的规定。

4.5.13 在排水管道上设置清扫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排水横管上设清扫口,宜将清扫口设置在楼板或地坪上,且与地面相平;排水横管起点的清扫口与其端部相垂直的墙面的距离不得小于0.2m;
    注:当排水横管悬吊在转换层或地下室顶板下设置清扫口有困难时,可用检查口替代清扫口。
    2 排水管起点设置堵头代替清扫口时,堵头与墙面应有不小于0.4m的距离;
    注:可利用带清扫口弯头配件代替清扫口。
    3 在管径小于100mm的排水管道上设置清扫口,其尺寸应与管道同径;管径等于或大于100mm的排水管道上设置清扫口,应采用100mm直径清扫口;
    4 铸铁排水管道设置的清扫口,其材质应为铜质;硬聚氯乙烯管道上设置的清扫口应与管道相同材质;
    5 排水横管连接清扫口的连接管及管件应与清扫口同径,并采用45°斜三通和45°弯头或由两个45°弯头组合的管件。

4.5.14 在排水管上设置检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立管上设置检查口,应在地(楼)面以上1.00m,并应高于该层卫生器具上边缘0.15m;
    2 埋地横管上设置检查口时,检查口应设在砖砌的井内;
    注:可采用密闭塑料排水检查井替代检查口。
    3 地下室立管上设置检查口时,检查口应设置在立管底部之上;
    4 立管上检查口检查盖应面向便于检查清扫的方位;横干管上的检查口应垂直向上。

4.4.1 小区生活排水系统排水定额宜为其相应的生活给水系统用水定额的85%~95%。
    小区生活排水系统小时变化系数应与其相应的生活给水系统小时变化系数相同,按本规范第3.1.2条和第3.1. 3条确定。

4.4.2 公共建筑生活排水定额和小时变化系数应与公共建筑生活给水用水定额和小时变化系数相同按本规范第3.1.10条规定确定。

4.4.3 居住小区内生活排水的设计流量应按住宅生活排水最大小时流量与公共建筑生活排水最大小时流量之和确定。

4.4.4 卫生器具排水的流量、当量和排水管的管径应按表4.4.4确定。

4. 4. 5 住宅、宿舍(Ⅰ、Ⅱ类)、旅馆、宾馆、酒店式公寓、医院、疗养院、幼儿园、养老院、办公楼、商场、图书馆、书店、客运中心、航站楼、会展中心、中小学教学楼、食堂或营业餐厅等建筑生活排水管道设计秒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注:当计算所得流量值大于该管段上按卫生器具排水流量累加值时,应按卫生器具排水流量累加值计。

4.4.6 宿舍(Ⅲ、Ⅳ类)、工业企业生活间、公共浴室、洗衣房、职工食堂或营业餐厅的厨房、实验室、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建筑的生活管道排水设计秒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4. 4.8 小区室外生活排水管道最小管径、最小设计坡度和最大设计充满度宜按表4. 4. 8 确定。

    注:1 接户管管径不得小于建筑物排出管管径。
        2 化粪池与其连接的第一个检查井的污水管最小设计坡度取值:管径150mm宜为0.010~0.012;管径200mm宜为0.010。

4.4.9 建筑物内生活排水铸铁管道的最小坡度和最大设计充满度,宜按表4.4.9确定。

4.4.10 建筑排水塑料管粘接、熔接连接的排水横支管的标准坡度应为0.026。胶圈密封连接排水横管的坡度可按本规范表4. 4. 10 调整。

4. 4. 11 生活排水立管的最大设计排水能力,应按表4.4.11确定。立管管径不得小于所连接的横支管管径。

    注:排水层数在15层以上时,宜乘0.9系数。

4.4.12 大便器排水管最小管径不得小于100mm。

4.4.13 建筑物内排出管最小管径不得小于50mm。

4.4.14 多层住宅厨房间的立管管径不宜小于75mm。

4.4.15 下列场所设置排水横管时,管径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建筑底层无通气的排水管道与其楼层管道分开单独排出时,其排水横支管管径可按表4.4.15确定;

    2 当公共食堂厨房内的污水采用管道排除时,其管径应比计算管径大一级,但干管管径不得小于100mm,支管管径不得小于75mm;
    3 医院污物洗涤盆(池)和污水盆(池)的排水管管径,不得小于75mm;
    4 小便槽或连接3个及3个以上的小便器,其污水支管管径不宜小于75mm;
    5 浴池的泄水管宜采用100mm。

4.3.1 小区排水管的布置应根据小区规划、地形标高、排水流向,按管线短、埋深小、尽可能自流排出的原则确定。当排水管道不能以重力自流排入市政排水管道时,应设置排水泵房。
    注:特殊情况下,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真空排水系统。

4.3.2 小区排水管道最小覆土深度应根据道路的行车等级、管材受压强度、地基承载力等因素经计算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小区干道和小区组团道路下的管道,其覆土深度不宜小于0.70m;
    2 生活污水接户管道埋设深度不得高于土壤冰冻线以上0.15m,且覆土深度不宜小于0.30m。
    注:当采用埋地塑料管道时,排出管埋设深度可不高于土壤冰冻线以上0.50m。

4. 3. 3 建筑物内排水管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自卫生器具至排出管的距离应最短,管道转弯应最少;
    2 排水立管宜靠近排水量最大的排水点;
    3 排水管道不得敷设在对生产工艺或卫生有特殊要求的生产厂房内,以及食品和贵重商品仓库、通风小室、电气机房和电梯机房内;
    4 排水管道不得穿过沉降缝、伸缩缝、变形缝、烟道和风道;当排水管道必须穿过沉降缝、伸缩缝和变形缝时,应采取相应技术措施;
    5 排水埋地管道,不得布置在可能受重物压坏处或穿越生产设备基础;
    6 排水管道不得穿越住宅客厅、餐厅,并不宜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
    7 排水管道不宜穿越橱窗、壁柜;
    8 塑料排水立管应避免布置在易受机械撞击处;当不能避免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9 塑料排水管应避免布置在热源附近;当不能避免,并导致管道表面受热温度大于60℃时,应采取隔热措施;塑料排水立管与家用灶具边净距不得小于0.4m;
    10 当排水管道外表面可能结露时,应根据建筑物性质和使用要求,采取防结露措施。

4.3.3A 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4.3.4 排水管道不得穿越生活饮用水池部位的上方。

4.3.5 室内排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

4. 3. 6 排水横管不得布置在食堂、饮食业厨房的主副食操作、烹调和备餐的上方。当受条件限制不能避免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4.3.6A 厨房间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


4.3.7 排水管道宜在地下或楼板填层中埋设或在地面上、楼板下明设。当建筑有要求时,可在管槽、管道井、管窿、管沟或吊顶、架空层内暗设,但应便于安装和检修。在气温较高、全年不结冻的地区,可沿建筑物外墙敷设。

4.3.8 下列情况下卫生器具排水横支管应设置同层排水:
    1 住宅卫生间的卫生器具排水管要求不穿越楼板进入他户时;
    2 按本规范第4. 3.3A条~第4.3.6条的规定受条件限制时。

4. 3. 8A 住宅卫生间同层排水形式应根据卫生间、卫生器具布置、室外环境气温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4.3.8B 同层排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漏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5.7条~第4.5.10A条的要求;
    2 排水管道管径、坡度和最大设计充满度应符合本规范第4. 4. 9、4.4.10、4.4.12条的要求;
    3 器具排水横支管布置和设置标高不得造成排水滞留、地漏冒溢;
    4 埋设于填层中的管道不得采用橡胶圈密封接口;
    5 当排水横支管设置在沟槽内时,回填材料、面层应能承载器具、设备的荷载;
    6 卫生间地坪应采取可靠的防渗漏措施。

4.3.9 室内管道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卫生器具排水管与排水横支管垂直连接,宜采用90°斜三通;
    2 排水管道的横管与立管连接,宜采用45°斜三通或45°斜四通和顺水三通或顺水四通;
    3 排水立管与排出管端部的连接,宜采用两个45°弯头、弯曲半径不小于4倍管径的90°弯头或90°变径弯头;
    4 排水立管应避免在轴线偏置;当受条件限制时,宜用乙字管或两个45°弯头连接;
    5 当排水支管、排水立管接入横干管时,应在横干管管顶或其两侧45°范围内采用45°斜三通接入。 

4.3.10 塑料排水管道应根据其管道的伸缩量设置伸缩节,伸缩节宜设置在汇合配件处。排水横管应设置专用伸缩节。
    注:1 当排水管道采用橡胶密封配件时,可不设伸缩节;
        2 室内、外埋地管道可不设伸缩节。

4.3.11 当建筑塑料排水管穿越楼层、防火墙、管道井井壁时,应根据建筑物性质、管径和设置条件以及穿越部位防火等级等要求设置阻火装置。

4.3.12 靠近排水立管底部的排水支管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排水立管最低排水横支管与立管连接处距排水立管管底垂直距离不得小于表4.3.12的规定;

    注:单根排水立管的排出管宜与排水立管相同管径。
    2 排水支管连接在排出管或排水横干管上时,连接点距立管底部下游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5m;
    3 横支管接入横干管竖直转向管段时,连接点距转向处以下不得小于0.6m;
    4 下列情况下底层排水支管应单独排至室外检查井或采取有效的防反压措施:
        1)当靠近排水立管底部的排水支管的连接不能满足本条第1、2款的要求时;
        2)在距排水立管底部1.5m距离之内的排出管、排水横管有90°水平转弯管段时。

4.3.12A 当排水立管采用内螺旋管时,排水立管底部宜采用长弯变径接头,且排出管管径宜放大一号。

4.3.13 下列构筑物和设备的排水管不得与污废水管道系统直接连接,应采取间接排水的方式:
    1 生活饮用水贮水箱(池)的泄水管和溢流管;
    2 开水器、热水器排水;
    3 医疗灭菌消毒设备的排水;
    4 蒸发式冷却器、空调设备冷凝水的排水;
    5 贮存食品或饮料的冷藏库房的地面排水和冷风机溶霜水盘的排水。


4. 3. 14 设备间接排水宜排入邻近的洗涤盆、地漏。无法满足时,可设置排水明沟、排水漏斗或容器。间接排水的漏斗或容器不得产生溅水、溢流,并应布置在容易检查、清洁的位置。

4. 3. 15 间接排水口最小空气间隙,宜按表4.3.15确定。

注:饮料用贮水箱的间接排水口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150mm。

4.3.16 生活废水在下列情况下,可采用有盖的排水沟排除:
1 废水中含有大量悬浮物或沉淀物需经常冲洗;
2 设备排水支管很多,用管道连接有困难;
3 设备排水点的位置不固定;
4 地面需要经常冲洗。

4.3.17 当废水中可能夹带纤维或有大块物体时,应在排水管道连接处设置格栅或带网筐地漏。

4.3.18 室外排水管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排水管与排水管之间的连接,应设检查井连接;
2 室外排水管,除有水流跌落差以外,宜管顶平接;
3 排出管管顶标高不得低于室外接户管管顶标高;
4 连接处的水流偏转角不得大于90°。当排水管管径小于等于300mm且跌落差大于0.3m时,可不受角度的限制。

4.3.19 室内排水沟与室外排水管道连接处,应设水封装置。

4.3.20 排水管穿过地下室外墙或地下构筑物的墙壁处,应采取防水措施。

4.3.21 当建筑物沉降可能导致排出管倒坡时,应采取防倒坡措施。

4.3.22 排水管道在穿越楼层设套管且立管底部架空时,应在立管底部设支墩或其他固定措施。地下室立管与排水横管转弯处也应设置支墩或固定措施。

4.2.1 卫生器具的设置数量,应符合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或规定的要求。

4.2.2 卫生器具的材质和技术要求,均应符合现行的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4.2.3 大便器选用应根据使用对象、设置场所、建筑标准等因素 确定,且均应选用节水型大便器。

4.2.4 (此条删除)

4.2.5 (此条删除)

4.2.6 当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与生活污水管道或其他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的排水管道连接时,必须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弯。存水弯的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严禁采用活动机械密封替代水封。

4.2.7 医疗卫生机构内门诊、病房、化验室、试验室等处不在同一房间内的卫生器具不得共用存水弯。

4.2.7A 卫生器具排水管段上不得重复设置水封。

4.2.8 卫生器具的安装高度可按表4.2.8确定。

4.1.1 小区排水系统应采用生活排水与雨水分流制排水。

4.1.2 建筑物内下列情况下宜采用生活污水与生活废水分流的排水系统:
    1 建筑物使用性质对卫生标准要求较高时;
    2 生活废水量较大,且环卫部门要求生活污水需经化粪池处理后才能排入城镇排水管道时;
    3 生活废水需回收利用时。

4.1.3 下列建筑排水应单独排水至水处理或回收构筑物:
    1 职工食堂、营业餐厅的厨房含有大量油脂的洗涤废水;
    2 机械自动洗车台冲洗水;
    3 含有大量致病菌,放射性元素超过排放标准的医院污水;
    4 水温超过40℃的锅炉、水加热器等加热设备排水;
    5 用作回用水水源的生活排水;
    6 实验室有害有毒废水。

4.1.4 建筑物雨水管道应单独设置,雨水回收利用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技术规范》GB 50400 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