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2 卫生器具及存水弯

4.2.1 卫生器具的设置数量,应符合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或规定的要求。

4.2.2 卫生器具的材质和技术要求,均应符合现行的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4.2.3 大便器选用应根据使用对象、设置场所、建筑标准等因素 确定,且均应选用节水型大便器。

4.2.4 (此条删除)

4.2.5 (此条删除)

4.2.6 当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与生活污水管道或其他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的排水管道连接时,必须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弯。存水弯的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严禁采用活动机械密封替代水封。

4.2.7 医疗卫生机构内门诊、病房、化验室、试验室等处不在同一房间内的卫生器具不得共用存水弯。

4.2.7A 卫生器具排水管段上不得重复设置水封。

4.2.8 卫生器具的安装高度可按表4.2.8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