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1 硅酮结构密封胶的粘接宽度应符合本规范第5.6.3或5.6.4条的规定,且不应小于7mm;其粘接厚度应符合本规范第5.6.5条的规定,且不应小于6mm。硅酮结构密封胶的粘接宽度宜大于厚度,但不宜大于厚度的2倍。隐框玻璃幕墙的硅酮结构密封胶的粘接厚度不应大于12mm。

5.6.2 硅酮结构密封胶应根据不同的受力情况进行承载力极限状态验算。在风荷载、水平地震作用下,硅酮结构密封胶的拉应力或剪应力设计值不应大于其强度设计值,f1,f1应取0.2N/mm2;在永久荷载作用下,硅酮结构密封胶的拉应力或剪应力设计值不应大于其强度设计值f2,f2应取0.01N/mm2

5.6.3 竖向隐框、半隐框玻璃幕墙中玻璃和铝框之间硅酮结构密封胶的粘接宽度Cs,应按根据受力情况分别按下列规定计算。非抗震设计时,可取第1、3款计算的较大值;抗震设计时,可取第2、3款计算的较大值。
    1 在风荷载作用下,粘接宽度Cs应按下式计算:

5.6.4 水平倒挂的隐框、半隐框玻璃和铝框之间硅酮结构密封胶的粘接宽度Cs应按下式计算:

5.6.5 硅酮结构密封胶的粘接厚度ts(图5.6.5)应符合公式(5.6.5-1)的要求。

5.6.6 隐框或横向半隐框玻璃幕墙,每块玻璃的下端宜设置两个铝合金或不锈钢托条,托条应能承受该分格玻璃的重力荷载作用,且其长度不应小于100mm、厚度不应小于2mm、高度不应超出玻璃外表面。托条上应设置衬垫。

5.5.1 主体结构或结构构件,应能够承受幕墙传递的荷载和作用。连接件与主体结构的锚固承载力设计值应大于连接件本身的承载力设计值。

5.5.2 玻璃幕墙构件连接处的连接件、焊缝、螺栓、铆钉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和《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的有关规定。连接处的受力螺栓、铆钉不应少于2个。

5.5.3 框支承玻璃幕墙的立柱宜悬挂在主体结构上。

5.5.4 玻璃幕墙立柱与主体混凝土结构应通过预埋件连接,预埋件应在主体结构混凝土施工时埋入,预埋件的位置应准确;当没有条件采用预埋件连接时,应采用其他可靠的连接措施,并通过试验确定其承载力。

5.5.5 由锚板和对称配置的锚固钢筋所组成的受力预埋件,可按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进行设计。

5.5.6 槽式预埋件的预埋钢板及其他连接措施,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并宜通过试验确认其承载力。

5.5.7 玻璃幕墙构架与主体结构采用后加锚栓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产品应有出厂合格证;
    2 碳素钢锚栓应经过防腐处理;
    3 应进行承载力现场试验,必要时应进行极限拉拔试验;
    4 每个连接节点不应少于2个锚栓;
    5 锚栓直径应通过承载力计算确定,并不应小于10mm;
    6 不宜在与化学锚栓接触的连接件上进行焊接操作;
    7 锚栓承载力设计值不应大于其极限承载力的50%。

5.5.8 幕墙与砌体结构连接时,宜在连接部位的主体结构上增设钢筋混凝土或钢结构梁、柱。轻质填充墙不应作为幕墙的支承结构。

5.4.1 幕墙构件承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其作用效应的组合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地震作用效应组合时,应按下式进行:

5.4.2 进行幕墙构件的承载力设计时,作用分项系数应按下列规定取值:
    1 一般情况下,永久荷载、风荷载和地震作用的分项系数γG、γw、γE应分别取1.2、1.4和1.3;
    2 当永久荷载的效应起控制作用时,其分项系数γG应取1.35;此时,参与组合的可变荷载效应仅限于竖向荷载效应;
    3 当永久荷载的效应对构件有利时,其分项系数γG的取值不应大于1.0。

5.4.3 可变作用的组合值系数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一般情况下,风荷载的组合值系数φw应取1.0,地震作用的组合值系数φE应取0.5;
    2 对水平倒挂玻璃及其框架,可不考虑地震作用效应的组合,风荷载的组合值系数φw应取1.0(永久荷载的效应不起控制作用时)或0.6(永久荷载的效应起控制作用时)。

5.4.4 幕墙构件的挠度验算时,风荷载分项系数γw和永久荷载分项系数γG均应取1.0,且可不考虑作用效应的组合。

5.3.1 玻璃幕墙材料的重力密度标准值可按表5.3.1的规定采用。

5.3.2 玻璃幕墙的风荷载标准值应按下式计算,并且不应小于1.0kN/m

5.3.3 玻璃幕墙的风荷载标准值可按风洞试验结果确定;玻璃幕墙高度大于200m或体型、风荷载环境复杂时,宜进行风洞试验确定风荷载。

5.3.4 垂直于玻璃幕墙平面的分布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可按下式计算:

5.3.5 平行于玻璃幕墙平面的集中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可按下式计算:

5.3.6 幕墙的支承结构以及连接件、锚固件所承受的地震作用标准值,应包括玻璃幕墙构件传来的地震作用标准值和其自身重力荷载标准值产生的地震作用标准值。

5.2.1 玻璃的强度设计值应按表5.2.1的规定采用。

5.2.2 铝合金型材的强度设计值应按表5.2.2的规定采用。

5.2.3 钢材的强度设计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的规定采用,也可按表5.2.3采用。

5.2.4 不锈钢材料的抗拉、抗压强度设计值fs应按其屈服强度标准值σ0.2除以系数1.15采用,其抗剪强度设计值可按其抗拉强度设计值的0.58倍采用。

5.2.5 点支承玻璃幕墙中,张拉杆、索的强度设计值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不锈钢拉杆的抗拉强度设计值应按其屈服强度标准值σ0.2除以系数1.4采用;
    2 高强钢绞线或不锈钢绞线的抗拉强度设计值应按其极限抗拉承载力标准值除以系数1.8,并按其等效截面面积换算后采用。当已知钢绞线的极限抗拉承载力标准值时,其抗拉承载力设计值应取该值除以系数1.8采用;
    3 拉杆和拉索的不锈钢锚固件、连接件的抗拉和抗压强度设计值可按本规范第5.2.4条的规定采用。

5.2.6 耐候钢强度设计值应按本规范附录A采用。

5.2.7 钢结构连接强度设计值应按本规范附录B采用。

5.2.8 玻璃幕墙材料的弹性模量可按表5.2.8的规定采用。

5.2.9 玻璃幕墙材料的泊松比可按表5.2.9的规定采用。

5.2.10 玻璃幕墙材料的线膨胀系数可按表5.2.10的规定采用。

5.1.1 玻璃幕墙应按围护结构设计。

5.1.2 玻璃幕墙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稳定性和相对于主体结构的位移能力。采用螺栓连接的幕墙构件,应有可靠的防松、防滑措施;采用挂接或插接的幕墙构件,应有可靠的防脱、防滑措施。

5.1.3 玻璃幕墙结构设计应计算下列作用效应:
    1 非抗震设计时,应计算重力荷载和风荷载效应;
    2 抗震设计时,应计算重力荷载、风荷载和地震作用效应。

5.1.4 玻璃幕墙结构,可按弹性方法分别计算施工阶段和正常使用阶段的作用效应,并应按本规范第5.4节的规定进行作用效应的组合。

5.1.5 玻璃幕墙构件应按各效应组合中的最不利组合进行设计。

5.1.6 幕墙结构构件应按下列规定验算承载力和挠度:
    1 无地震作用效应组合时,承载力应符合下式要求:

    4 双向受弯的杆件,两个方向的挠度应分别符合本条第3款的规定。

5.1.7 框支承玻璃幕墙中,当面板相对于横梁有偏心时,框架设计时应考虑重力荷载偏心产生的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