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1 玻璃的强度设计值应按表5.2.1的规定采用。

5.2.2 铝合金型材的强度设计值应按表5.2.2的规定采用。
5.2.3 钢材的强度设计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的规定采用,也可按表5.2.3采用。

5.2.4 不锈钢材料的抗拉、抗压强度设计值fs应按其屈服强度标准值σ0.2除以系数1.15采用,其抗剪强度设计值可按其抗拉强度设计值的0.58倍采用。
5.2.5 点支承玻璃幕墙中,张拉杆、索的强度设计值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不锈钢拉杆的抗拉强度设计值应按其屈服强度标准值σ0.2除以系数1.4采用;
2 高强钢绞线或不锈钢绞线的抗拉强度设计值应按其极限抗拉承载力标准值除以系数1.8,并按其等效截面面积换算后采用。当已知钢绞线的极限抗拉承载力标准值时,其抗拉承载力设计值应取该值除以系数1.8采用;
3 拉杆和拉索的不锈钢锚固件、连接件的抗拉和抗压强度设计值可按本规范第5.2.4条的规定采用。
5.2.6 耐候钢强度设计值应按本规范附录A采用。
5.2.7 钢结构连接强度设计值应按本规范附录B采用。
5.2.8 玻璃幕墙材料的弹性模量可按表5.2.8的规定采用。

5.2.9 玻璃幕墙材料的泊松比可按表5.2.9的规定采用。

5.2.10 玻璃幕墙材料的线膨胀系数可按表5.2.10的规定采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