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1 玻璃幕墙应按围护结构设计。
5.1.2 玻璃幕墙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稳定性和相对于主体结构的位移能力。采用螺栓连接的幕墙构件,应有可靠的防松、防滑措施;采用挂接或插接的幕墙构件,应有可靠的防脱、防滑措施。
5.1.3 玻璃幕墙结构设计应计算下列作用效应:
1 非抗震设计时,应计算重力荷载和风荷载效应;
2 抗震设计时,应计算重力荷载、风荷载和地震作用效应。
5.1.4 玻璃幕墙结构,可按弹性方法分别计算施工阶段和正常使用阶段的作用效应,并应按本规范第5.4节的规定进行作用效应的组合。
5.1.5 玻璃幕墙构件应按各效应组合中的最不利组合进行设计。
5.1.6 幕墙结构构件应按下列规定验算承载力和挠度:
1 无地震作用效应组合时,承载力应符合下式要求:


4 双向受弯的杆件,两个方向的挠度应分别符合本条第3款的规定。
5.1.7 框支承玻璃幕墙中,当面板相对于横梁有偏心时,框架设计时应考虑重力荷载偏心产生的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