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1 点支承玻璃幕墙的支承结构宜单独进行计算,玻璃面板不宜兼做支承结构的一部分。
    复杂的支承结构宜采用有限元方法进行计算分析。

8.3.2 玻璃肋可按本规范第7.3节的规定进行设计。

8.3.3 支承钢结构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的有关规定。

8.3.4 单根型钢或钢管作为支承结构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端部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构造应能适应主体结构的位移;
    2 竖向构件宜按偏心受压构件或偏心受拉构件设计;水平构件宜按双向受弯构件设计,有扭矩作用时,应考虑扭矩的不利影响;
    3 受压杆件的长细比λ不应大于150;
    4 在风荷载标准值作用下,挠度限值df,lim宜取其跨度的1/250。计算时,悬臂结构的跨度可取其悬挑长度的2倍。

8.3.5 桁架或空腹桁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采用型钢或钢管作为杆件。采用钢管时宜在节点处直接焊接,主管不宜开孔,支管不应穿入主管内;
    2 钢管外直径不宜大于壁厚的50倍,支管外直径不宜小于主管外直径的0.3倍。钢管壁厚不宜小于4mm,主管壁厚不应小于支管壁厚;
    3 桁架杆件不宜偏心连接。弦杆与腹件、腹杆与腹杆之间的夹角不宜小于30°;
    4 焊接钢管桁架宜按刚接体系计算,焊接钢管空腹桁架应按刚接体系计算;
    5 轴心受压或偏心受压的桁架杆件,长细比不应大于150;轴心受拉或偏心受拉的桁架杆件,长细比不应大于350;
    6 当桁架或空腹桁架平面外的不动支承点相距较远时,应设置正交方向上的稳定支撑结构;
    7 在风荷载标准值作用下,其挠度限值df,lim宜取其跨度的1/250。计算时,悬臂桁架的跨度可取其悬挑长度的2倍。

8.3.6 张拉杆索体系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正、反两个方向上形成承受风荷载或地震作用的稳定结构体系。在主要受力方向的正交方向,必要时应设置稳定性拉杆、拉索或桁架;
    2 连接件、受压杆和拉杆宜采用不锈钢材料,拉杆直径不宜小于10mm;自平衡体系的受压杆件可采用碳素结构钢。拉索宜采用不锈钢绞线、高强钢绞线,可采用铝包钢绞线。钢绞线的钢丝直径不宜小于1. 2mm,钢绞线直径不宜小于8mm。采用高强钢绞线时,其表面应作防腐涂层;
    3 结构力学分析时宜考虑几何非线性的影响;
    4 与主体结构的连接部位应能适应主体结构的位移,主体结构应能承受拉杆体系或拉索体系的预拉力和荷载作用;
    5 自平衡体系、杆索体系的受压杆件的长细比λ不应大于150;
    6 拉杆不宜采用焊接;拉索可采用冷挤压锚具连接,拉索不应采用焊接;
    7 在风荷载标准值作用下,其挠度限值df,lim宜取其支承点距离的1/200。

8.3.7 张拉杆索体系的预拉力最小值,应使拉杆或拉索在荷载设计值作用下保持一定的预拉力储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