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1 空气的冷却应根据不同条件和要求,分别采用下列处理方式:
1 循环水蒸发冷却;
2 江水、湖水、地下水等天然冷源冷却;
3 采用蒸发冷却和天然冷源等冷却方式达不到要求时,应采用人工冷源冷却。
7.5.2 凡与被冷却空气直接接触的水质均应符合卫生要求。空气冷却采用天然冷源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的温度、硬度等符合使用要求;
2 地表水使用过后的回水予以再利用;
3 使用过后的地下水应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层,并不得造成污染。
7.5.3 空气冷却装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循环水蒸发冷却或天然冷源时,宜采用直接蒸发式冷却装置、间接蒸发式冷却装置和空气冷却器;
2 采用人工冷源时,宜采用空气冷却器。当要求利用循环水进行绝热加湿或利用喷水增加空气处理后的饱和度时,可选用带喷水装置的空气冷却器。
7.5.4 空气冷却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气与冷媒应逆向流动;
2 冷媒的进口温度,应比空气的出口干球温度至少低3.5℃。冷媒的温升宜采用5℃~10℃,其流速宜采用0.6m/s~1.5m/s;
3 迎风面的空气质量流速宜采用2.5 kg/(m2·s)~3.5kg/(m2·s),当迎风面的空气质量流速大于3.0kg/(m2·s)时,应在冷却器后设置挡水板;
4 低温送风空调系统的空气冷却器,应符合本规范第7.3.13条的规定要求。
7.5.5 制冷剂直接膨胀式空气冷却器的蒸发温度,应比空气的出口干球温度至少低3.5℃。常温空调系统满负荷运行时,蒸发温度不宜低于0℃;低负荷运行时,应防止空气冷却器表面结霜。
7.5.6 空调系统不得采用氨作制冷剂的直接膨胀式空气冷却器。
7.5.7 空气加热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热空气的热媒宜采用热水;
2 工艺性空调,当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小于±1.0℃时,送风末端的加热器宜采用电加热器;
3 热水的供水温度及供回水温差,应符合本规范第8.5.1条的规定。
7.5.8 两管制水系统,当冬夏季空调负荷相差较大时,应分别计算冷、热盘管的换热面积;当二者换热面积相差很大时,宜分别设置冷、热盘管。
7.5.9 空调系统的新风和回风应经过滤处理。空气过滤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舒适性空调,当采用粗效过滤器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中效过滤器;
2 工艺性空调,应按空调区的洁净度要求设置过滤器;
3 空气过滤器的阻力应按终阻力计算;
4 宜设置过滤器阻力监测、报警装置,并应具备更换条件。
7.5.10 对于人员密集空调区或空气质量要求较高的场所,其全空气空调系统宜设置空气净化装置。空气净化装置的类型,应根据人员密度、初投资、运行费用及空调区环境要求等,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1 空气净化装置类型的选择应根据空调区污染物性质选择;
2 空气净化装置的指标应符合现行相关标准。
7.5.11 空气净化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气净化装置在空气净化处理过程中不应产生新的污染;
2 空气净化装置宜设置在空气热湿处理设备的进风口处,净化要求高时可在出风口处设置二级净化装置;
3 应设置检查口;
4 宜具备净化失效报警功能;
5 高压静电空气净化装置应设置与风机有效联动的措施。
7.5.12 冬季空调区湿度有要求时,宜设置加湿装置。加湿装置的类型,应根据加湿量、相对湿度允许波动范围要求等,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蒸汽源时,宜采用干蒸汽加湿器;
2 无蒸汽源,且空调区湿度控制精度要求严格时,宜采用电加湿器;
3 湿度要求不高时,可采用高压喷雾或湿膜等绝热加湿器;
4 加湿装置的供水水质应符合卫生要求。
7.5.13 空气处理机组宜安装在空调机房内。空调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邻近所服务的空调区;
2 机房面积和净高应根据机组尺寸确定,并保证风管的安装空间以及适当的机组操作、检修空间;
3 机房内应考虑排水和地面防水设施。
分类:7 空气调节
7.4 气流组织
7.4.1 空调区的气流组织设计,应根据空调区的温湿度参数、允许风速、噪声标准、空气质量、温度梯度以及空气分布特性指标(ADPI)等要求,结合内部装修、工艺或家具布置等确定;复杂空间空调区的气流组织设计,宜采用计算流体动力学(CFD)数值模拟计算。
7.4.2 空调区的送风方式及送风口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百叶、条缝型等风口贴附侧送;当侧送气流有阻碍或单位面积送风量较大,且人员活动区的风速要求严格时,不应采用侧送;
2 设有吊顶时,应根据空调区的高度及对气流的要求,采用散流器或孔板送风。当单位面积送风量较大,且人员活动区内的风速或区域温差要求较小时,应采用孔板送风;
3 高大空间宜采用喷口送风、旋流风口送风或下部送风;
4 变风量末端装置,应保证在风量改变时,气流组织满足空调区环境的基本要求;
5 送风口表面温度应高于室内露点温度;低于室内露点温度时,应采用低温风口。
7.4.3 采用贴附侧送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送风口上缘与顶棚的距离较大时,送风口应设置向上倾斜10°~20°的导流片;
2 送风口内宜设置防止射流偏斜的导流片;
3 射流流程中应无阻挡物。
7.4.4 采用孔板送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孔板上部稳压层的高度应按计算确定,且净高不应小于0.2m;
2 向稳压层内送风的速度宜采用3m/s~5m/s。除送风射流较长的以外,稳压层内可不设送风分布支管。稳压层的送风口处,宜设防止送风气流直接吹向孔板的导流片或挡板;
3 孔板布置应与局部热源分布相适应。
7.4.5 采用喷口送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员活动区宜位于回流区;
2 喷口安装高度,应根据空调区的高度和回流区分布等确定;
3 兼作热风供暖时,宜具有改变射流出口角度的功能。
7.4.6 采用散流器送风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风口布置应有利于送风气流对周围空气的诱导,风口中心与侧墙的距离不宜小于1.0m;
2 采用平送方式时,贴附射流区无阻挡物;
3 兼作热风供暖,且风口安装高度较高时,宜具有改变射流出口角度的功能。
7.4.7 采用置换通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房间净高宜大于2.7m;
2 送风温度不宜低于18℃;
3 空调区的单位面积冷负荷不宜大于120W/m2;
4 污染源宜为热源,且污染气体密度较小;
5 室内人员活动区0.1m至1.1m高度的空气垂直温差不宜大于3℃;
6 空调区内不宜有其他气流组织。
7.4.8 采用地板送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送风温度不宜低于16℃;
2 热分层高度应在人员活动区上方;
3 静压箱应保持密闭,与非空调区之间有保温隔热处理;
4 空调区内不宜有其他气流组织。
7.4.9 分层空调的气流组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调区宜采用双侧送风;当空调区跨度较小时,可采用单侧送风,且回风口宜布置在送风口的同侧下方;
2 侧送多股平行射流应互相搭接;采用双侧对送射流时,其射程可按相对喷口中点距离的90%计算;
3 宜减少非空调区向空调区的热转移;必要时,宜在非空调区设置送、排风装置。
7.4.10 上送风方式的夏季送风温差,应根据送风口类型、安装高度、气流射程长度以及是否贴附等确定,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满足舒适、工艺要求的条件下,宜加大送风温差;
2 舒适性空调,宜按表7.4.10-1采用;

3 工艺性空调,宜按表7.4.10-2采用。

7.4.11 送风口的出口风速,应根据送风方式、送风口类型、安装高度、空调区允许风速和噪声标准等确定。
7.4.12 回风口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设在送风射流区内和人员长期停留的地点;采用侧送时,宜设在送风口的同侧下方;
2 兼做热风供暖、房间净高较高时,宜设在房间的下部;
3 条件允许时,宜采用集中回风或走廊回风,但走廊的断面风速不宜过大;
4 采用置换通风、地板送风时,应设在人员活动区的上方。
7.4.13 回风口的吸风速度,宜按表7.4.13选用。

7.3 空调系统
7.3.1 选择空调系统时,应符合下列原则:
1 根据建筑物的用途、规模、使用特点、负荷变化情况、参数要求、所在地区气象条件和能源状况,以及设备价格、能源预期价格等,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2 功能复杂、规模较大的公共建筑,宜进行方案对比并优化确定;
3 干热气候区应考虑其气候特征的影响。
7.3.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空调区,宜分别设置空调风系统;需要合用时,应对标准要求高的空调区做处理。
1 使用时间不同;
2 温湿度基数和允许波动范围不同;
3 空气洁净度标准要求不同;
4 噪声标准要求不同,以及有消声要求和产生噪声的空调区;
5 需要同时供热和供冷的空调区。
7.3.3 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物质的空调区,应独立设置空调风系统。
7.3.4 下列空调区,宜采用全空气定风量空调系统:
1 空间较大、人员较多;
2 温湿度允许波动范围小;
3 噪声或洁净度标准高。
7.3.5 全空气空调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单风管系统;
2 允许采用较大送风温差时,应采用一次回风式系统;
3 送风温差较小、相对湿度要求不严格时,可采用二次回风式系统;
4 除温湿度波动范围要求严格的空调区外,同一个空气处理系统中,不应有同时加热和冷却过程。
7.3.6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全空气空调系统可设回风机。设置回风机时,新回风混合室的空气压力应为负压。
1 不同季节的新风量变化较大、其他排风措施不能适应风量的变化要求;
2 回风系统阻力较大,设置回风机经济合理。
7.3.7 空调区允许温湿度波动范围或噪声标准要求严格时,不宜采用全空气变风量空调系统。技术经济条件允许时,下列情况可采用全空气变风量空调系统:
1 服务于单个空调区,且部分负荷运行时间较长时,采用区域变风量空调系统;
2 服务于多个空调区,且各区负荷变化相差大、部分负荷运行时间较长并要求温度独立控制时,采用带末端装置的变风量空调系统。
7.3.8 全空气变风量空调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建筑模数、负荷变化情况等对空调区进行划分;
2 系统形式,应根据所服务空调区的划分、使用时间、负荷变化情况等,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3 变风量末端装置,宜选用压力无关型;
4 空调区和系统的最大送风量,应根据空调区和系统的夏季冷负荷确定;空调区的最小送风量,应根据负荷变化情况、气流组织等确定;
5 应采取保证最小新风量要求的措施;
6 风机应采用变速调节;
7 送风口应符合本规范第7.4.2条的规定要求。
7.3.9 空调区较多,建筑层高较低且各区温度要求独立控制时,宜采用风机盘管加新风空调系统;空调区的空气质量、温湿度波动范围要求严格或空气中含有较多油烟时,不宜采用风机盘管加新风空调系统。
7.3.10 风机盘管加新风空调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风宜直接送入人员活动区;
2 空气质量标准要求较高时,新风宜负担空调区的全部散湿量。低温新风系统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7.3.13条的规定要求;
3 宜选用出口余压低的风机盘管机组。
7.3.11 空调区内振动较大、油污蒸汽较多以及产生电磁波或高频波等场所,不宜采用多联机空调系统。多联机空调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空调区负荷特性相差较大时,宜分别设置多联机空调系统;需要同时供冷和供热时,宜设置热回收型多联机空调系统;
2 室内、外机之间以及室内机之间的最大管长和最大高差,应符合产品技术要求;
3 系统冷媒管等效长度应满足对应制冷工况下满负荷的性能系数不低于2.8;当产品技术资料无法满足核算要求时,系统冷媒管等效长度不宜超过70m;
4 室外机变频设备,应与其他变频设备保持合理距离。
7.3.12 有低温冷媒可利用时,宜采用低温送风空调系统;空气相对湿度或送风量较大的空调区,不宜采用低温送风空调系统。
7.3.13 低温送风空调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气冷却器的出风温度与冷媒的进口温度之间的温差不宜小于3℃,出风温度宜采用4℃~10℃,直接膨胀式蒸发器出风温度不应低于7℃;
2 空调区送风温度,应计算送风机、风管以及送风末端装置的温升;
3 空气处理机组的选型,应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空气冷却器的迎风面风速宜采用1.5m/s~2.3m/s,冷媒通过空气冷却器的温升宜采用9℃~13℃;
4 送风末端装置,应符合本规范第7.4.2条的规定;
5 空气处理机组、风管及附件、送风末端装置等应严密保冷,保冷层厚度应经计算确定,并符合本规范第11.1.4条的规定。
7.3.14 空调区散湿量较小且技术经济合理时,宜采用温湿度独立控制空调系统。
7.3.15 温度湿度独立控制空调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温度控制系统,末端设备应负担空调区的全部显热负荷,并根据空调区的显热热源分布状况等,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2 湿度控制系统,新风应负担空调区的全部散湿量,其处理方式应根据夏季空调室外计算湿球温度和露点温度、新风送风状态点要求等,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3 当采用冷却除湿处理新风时,新风再热不应采用热水、电加热等;采用转轮或溶液除湿处理新风时,转轮或溶液再生不应采用电加热;
4 应对室内空气的露点温度进行监测,并采取确保末端设备表面不结露的自动控制措施。
7.3.16 夏季空调室外设计露点温度较低的地区,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宜采用蒸发冷却空调系统。
7.3.17 蒸发冷却空调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调系统形式,应根据夏季空调室外计算湿球温度和露点温度以及空调区显热负荷、散湿量等确定;
2 全空气蒸发冷却空调系统,应根据夏季空调室外计算湿球温度、空调区散湿量和送风状态点要求等,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7.3.18 下列情况时,应采用直流式(全新风)空调系统:
1 夏季空调系统的室内空气比焓大于室外空气比焓;
2 系统所服务的各空调区排风量大于按负荷计算出的送风量;
3 室内散发有毒有害物质,以及防火防爆等要求不允许空气循环使用;
4 卫生或工艺要求采用直流式(全新风)空调系统。
7.3.19 空调区、空调系统的新风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员所需新风量,应根据人员的活动和工作性质,以及在室内的停留时间等确定,并符合本规范第3.0.6条的规定要求;
2 空调区的新风量,应按不小于人员所需新风量,补偿排风和保持空调区空气压力所需新风量之和以及新风除湿所需新风量中的最大值确定;
3 全空气空调系统的新风量,当系统服务于多个不同新风比的空调区时,系统新风比应小于空调区新风比中的最大值;
4 新风系统的新风量,宜按所服务空调区或系统的新风量累计值确定。
7.3.20 舒适性空调和条件允许的工艺性空调,可用新风作冷源时,应最大限度地使用新风。
7.3.21 新风进风口的面积应适应最大新风量的需要。进风口处应装设能严密关闭的阀门,进风口的位置应符合本规范第6.3.1条的规定要求。
7.3.22 空调系统应进行风量平衡计算,空调区内的空气压力应符合本规范第7.1.5条的规定。人员集中且密闭性较好,或过渡季节使用大量新风的空调区,应设置机械排风设施,排风量应适应新风量的变化。
7.3.23 设有集中排风的空调系统,且技术经济合理时,宜设置空气—空气能量回收装置。
7.3.24 空气能量回收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能量回收装置的类型,应根据处理风量、新排风中显热量和潜热量的构成以及排风中污染物种类等选择;
2 能量回收装置的计算,应考虑积尘的影响,并对是否结霜或结露进行核算。
7.2 空调负荷计算
7.2.1 除在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阶段可使用热、冷负荷指标进行必要的估算外,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对空调区的冬季热负荷和夏季逐时冷负荷进行计算。
7.2.2 空调区的夏季计算得热量,应根据下列各项确定:
1 通过围护结构传入的热量;
2 通过透明围护结构进入的太阳辐射热量;
3 人体散热量;
4 照明散热量;
5 设备、器具、管道及其他内部热源的散热量;
6 食品或物料的散热量;
7 渗透空气带入的热量;
8 伴随各种散湿过程产生的潜热量。
7.2.3 空调区的夏季冷负荷,应根据各项得热量的种类、性质以及空调区的蓄热特性,分别进行计算。
7.2.4 空调区的下列各项得热量,应按非稳态方法计算其形成的夏季冷负荷,不应将其逐时值直接作为各对应时刻的逐时冷负荷值:
1 通过围护结构传入的非稳态传热量;
2 通过透明围护结构进入的太阳辐射热量;
3 人体散热量;
4 非全天使用的设备、照明灯具散热量等。
7.2.5 空调区的下列各项得热量,可按稳态方法计算其形成的夏季冷负荷:
1 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大于或等于±1℃的空调区,通过非轻型外墙传入的传热量;
2 空调区与邻室的夏季温差大于3℃时,通过隔墙、楼板等内围护结构传入的传热量;
3 人员密集空调区的人体散热量;
4 全天使用的设备、照明灯具散热量等。
7.2.6 空调区的夏季冷负荷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舒适性空调可不计算地面传热形成的冷负荷;工艺性空调有外墙时,宜计算距外墙2m范围内的地面传热形成的冷负荷;
2 计算人体、照明和设备等散热形成的冷负荷时,应考虑人员群集系数、同时使用系数、设备功率系数和通风保温系数等;
3 屋顶处于空调区之外时,只计算屋顶进入空调区的辐射部分形成的冷负荷;高大空间采用分层空调时,空调区的逐时冷负荷可按全室性空调计算的逐时冷负荷乘以小于1的系数确定。
7.2.7 空调区的夏季冷负荷宜采用计算软件进行计算;采用简化计算方法时,按非稳态方法计算的各项逐时冷负荷,宜按下列方法计算。
1 通过围护结构传入的非稳态传热形成的逐时冷负荷,按式(7.2.7-1)~式(7.2.7-3)计算:

2 透过玻璃窗进入的太阳辐射得热形成的逐时冷负荷,按式(7.2.7-4)计算:


3 人体、照明和设备等散热形成的逐时冷负荷,分别按式(7.2.7-6)~式(7.2.7-8)计算:

7.2.8 按稳态方法计算的空调区夏季冷负荷,宜按下列方法计算。
1 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大于或等于±1.0℃的空调区,其非轻型外墙传热形成的冷负荷,可近似按式(7.2.8-1)计算:


2 空调区与邻室的夏季温差大于3℃时,其通过隔墙、楼板等内围护结构传热形成的冷负荷可按式(7.2.8-3)计算:

7.2.9 空调区的夏季计算散湿量,应考虑散湿源的种类、人员群集系数、同时使用系数以及通风系数等,并根据下列各项确定:
1 人体散湿量;
2 渗透空气带入的湿量;
3 化学反应过程的散湿量;
4 非围护结构各种潮湿表面、液面或液流的散湿量;
5 食品或气体物料的散湿量;
6 设备散湿量;
7 围护结构散湿量。
7.2.10 空调区的夏季冷负荷,应按空调区各项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确定。
7.2.11 空调系统的夏季冷负荷,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末端设备设有温度自动控制装置时,空调系统的夏季冷负荷按所服务各空调区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确定;
2 末端设备无温度自动控制装置时,空调系统的夏季冷负荷按所服务各空调区冷负荷的累计值确定;
3 应计入新风冷负荷、再热负荷以及各项有关的附加冷负荷。
4 应考虑所服务各空调区的同时使用系数。
7.2.12 空调系统的夏季附加冷负荷,宜按下列各项确定:
1 空气通过风机、风管温升引起的附加冷负荷;
2 冷水通过水泵、管道、水箱温升引起的附加冷负荷。
7.2.13 空调区的冬季热负荷,宜按本规范第5.2节的规定计算;计算时,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冬季空调室外计算温度,并扣除室内设备等形成的稳定散热量。
7.2.14 空调系统的冬季热负荷,应按所服务各空调区热负荷的累计值确定,除空调风管局部布置在室外环境的情况外,可不计入各项附加热负荷。
7.1 一般规定
7.1.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设置空气调节:
1 采用供暖通风达不到人体舒适、设备等对室内环境的要求,或条件不允许、不经济时;
2 采用供暖通风达不到工艺对室内温度、湿度、洁净度等要求时;
3 对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有显著作用时;
4 对身体健康有利,或对促进康复有效果时。
7.1.2 空调区宜集中布置。功能、温湿度基数、使用要求等相近的空调区宜相邻布置。
7.1.3 工艺性空调在满足空调区环境要求的条件下,宜减少空调区的面积和散热、散湿设备。
7.1.4 采用局部性空调能满足空调区环境要求时,不应采用全室性空调。高大空间仅要求下部区域保持一定的温湿度时,宜采用分层空调。
7.1.5 空调区内的空气压力,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舒适性空调,空调区与室外或空调区之间有压差要求时,其压差值宜取5Pa~10Pa,最大不应超过30Pa;
2 工艺性空调,应按空调区环境要求确定。
7.1.6 舒适性空调区建筑热工,应根据建筑物性质和所处的建筑气候分区设计,并符合国家现行节能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
7.1.7 工艺性空调区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应符合国家现行节能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并不应大于表7.1.7中的规定值。

7.1.8 工艺性空调区,当室温波动范围小于或等于±0.5℃时,其围护结构的热惰性指标,不应小于表7.1.8的规定。

7.1.9 工艺性空调区的外墙、外墙朝向及其所在层次,应符合表7.1.9的要求。

7.1.10 工艺性空调区的外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温波动范围大于等于±1.0℃时,外窗宜设置在北向;
2 室温波动范围小于±1.0℃时,不应有东西向外窗;
3 室温波动范围小于±0.5℃时,不宜有外窗,如有外窗应设置在北向。
7.1.11 工艺性空调区的门和门斗,应符合表7.1.11的要求。舒适性空调区开启频繁的外门,宜设门斗、旋转门或弹簧门等,必要时宜设置空气幕。

7.1.12 下列情况,宜对空调系统进行全年能耗模拟计算:
1 对空调系统设计方案进行对比分析和优化时;
2 对空调系统节能措施进行评估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