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1 本节适用于不间断电源装置(UPS)的选择和配电设计。

6.3.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置UPS装置:
    1 当用电负荷不允许中断供电时;
    2 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重要场所的应急备用电源。

6.3.3 UPS装置的选择,应按负荷性质、负荷容量、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等要求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UPS装置,宜用于电容性和电阻性负荷;
    2 对电子计算机供电时,UPS装置的额定输出功率应大于计算机各设备额定功率总和的1.2倍,对其他用电设备供电时,其额定输出功率应为最大计算负荷的1.3倍; 
    3 蓄电池组容量应由用户根据具体工程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选定;
    4 不间断电源装置的工作制,宜按连续工作制考虑。

6.3.4 当UPS装置容量较大时,宜在电源侧采取高次谐波的治理措施。

6.3.5 UPS配电系统各级保护装置之间,应有选择性配合。

6.3.6 UPS系统的交流输入电源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
    在TN-S供电系统中,UPS装置的交流输入端宜设置隔离变压器或专用变压器;当UPS输出端的隔离变压器为TN-S、TT接地形式时,中性点应接地。

6.2.1 本节适用于应急电源装置(EPS)用作应急照明系统备用电源时的选择和配电设计。

6.2.2 EPS装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EPS装置应按负荷性质、负荷容量及备用供电时间等要求选择。
    2 EPS装置可分为交流制式及直流制式。电感性和混合性的照明负荷宜选用交流制式;纯阻性及交、直流共用的照明负荷宜选用直流制式。
    3 EPS的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小于所连接的应急照明负荷总容量的1.3倍。 
    4 EPS的蓄电池初装容量应保证备用时间不小于90min。
    5 EPS装置的切换时间应满足下列要求:
        1)用作安全照明电源装置时,不应大于0.25s;
        2)用作疏散照明电源装置时,不应大于5s;
        3)用作备用照明电源装置时,不应大于5s;金融、商业交易场所不应大于1.5s。

6.2.3 当EPS装置容量较大时,宜在电源侧采取高次谐波的治理措施。

6.2.4 EPS配电系统的各级保护装置之间应有选择性配合。

6.2.5 EPS装置的交流输入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1 EPS宜采用两路电源供电,交流输入电源的总相对谐波含量不宜超过10%。
    2 EPS系统的交流电源,不宜与其他冲击性负荷由同一变压器及母线段供电。

6.1.1 本节适用于发电机额定电压为230/400V,机组容量为2000kW及以下的民用建筑工程中自备应急低压柴油发电机组的设计。自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设自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
1)为保证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用电时;
2)用电负荷为一级负荷,但从市电取得第二电源有困难或技术经济不合理时。
2 机组宜靠近一级负荷或配变电所设置。柴油发电机房可布置于建筑物的首层、地下一层或地下二层,不应布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当布置在地下层时,应有通风、防潮、机组的排烟、消声和减振等措施并满足环保要求。 
3 机房宜设有发电机间、控制及配电室、储油间、备品备件储藏间等。设计时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进行取舍、合并或增添。
4 当机组需遥控时,应设有机房与控制室联系的信号装置。当有要求时,控制柜内宜留有通信接口,并可通过BAS系统对其实时监控。
5 当电源系统发生故障停电时,对不需要机组供电的配电回路应自动切除。
6 发电机间、控制室及配电室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或贴邻。
7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除卤代烷1211、1301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除高层建筑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为一级和二级的建筑物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移动式或固定式灭火装置。

6.1.2 柴油发电机组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组容量与台数应根据应急负荷大小和投入顺序以及单台电动机最大启动容量等因素综合确定。当应急负荷较大时,可采用多机并列运行,机组台数宜为2~4台。当受并列条件限制,可实施分区供电。当用电负荷谐波较大时,应考虑其对发电机的影响。
2 在方案及初步设计阶段,柴油发电机容量可按配电变压器总容量的10%~20%进行估算。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可根据一级负荷、消防负荷以及某些重要二级负荷的容量,按下列方法计算的最大容量确定:
1)按稳定负荷计算发电机容量;
2)按最大的单台电动机或成组电动机启动的需要,计算发电机容量;
3)按启动电动机时,发电机母线允许电压降计算发电机容量。
3 当有电梯负荷时,在全电压启动最大容量笼型电动机情况下,发电机母线电压不应低于额定电压的80%;当无电梯负荷时,其母线电压不应低于额定电压的75%。当条件允许时,电动机可采用降压启动方式。
4 多台机组时,应选择型号、规格和特性相同的机组和配套设备。
5 宜选用高速柴油发电机组和无刷励磁交流同步发电机,配自动电压调整装置。选用的机组应装设快速自启动装置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

6.1.3 机房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房设备布置应符合机组运行工艺要求,力求紧凑、保证安全及便于维护、检修。
2 机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机组宜横向布置,当受建筑场地限制时,也可纵向布置;
2)机房与控制室、配电室贴邻布置时,发电机出线端与电缆沟宜布置在靠控制室、配电室侧;
3)机组之间、机组外廊至墙的净距应满足设备运输、就地操作、维护检修或布置辅助设备的需要,并不应小于表6.1.3-1及图6.1.3的规定。

表6.1.3-1 机组之间及机组外廓与墙壁的净距(m)

注:当机组按水冷却方式设计时,柴油机端距离可适当缩小;当机组需要做消声工程时,尺寸应另外考虑。


图6.1.3 机组布置图

    3 辅助设备宜布置在柴油机侧或靠机房侧墙,蓄电池宜靠近所属柴油机。
    4 机房设置在高层建筑物内时,机房内应有足够的新风进口及合理的排烟道位置。机房排烟应避开居民敏感区,排烟口宜内置排烟道至屋顶。当排烟口设置在裙房屋顶时,宜将烟气处理后再行排放。
    5 机组热风管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热风出口宜靠近且正对柴油机散热器;
        2)热风管与柴油机散热器连接处,应采用软接头;
        3)热风出口的面积不宜小于柴油机散热器面积的1.5倍;
        4)热风出口不宜设在主导风向一侧,当有困难时,应增设挡风墙;
        5)当机组设在地下层,热风管无法平直敷设需拐弯引出时,其热风管弯头不宜超过两处。
    6 机房进风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进风口宜设在正对发电机端或发电机端两侧;
        2)进风口面积不宜小于柴油机散热器面积的1.6倍;
        3)当周围对环境噪声要求高时,进风口宜做消声处理。
    7 机组排烟管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台柴油机的排烟管应单独引至排烟道,宜架空敷设,也可敷设在地沟中。排烟管弯头不宜过多,并应能自由位移。水平敷设的排烟管宜设坡外排烟道0.3%~0.5%的坡度,并应在排烟管最低点装排污阀;
        2)机房内的排烟管采用架空敷设时,室内部分应敷设隔热保护层;
        3)机组的排烟阻力不应超过柴油机的背压要求,当排烟管较长时,应采用自然补偿段,并加大排烟管直径。当无条件设置自然补偿段时,应装设补偿器;
        4)排烟管与柴油机排烟口连接处应装设弹性波纹管;
        5)排烟管穿墙应加保护套,伸出屋面时,出口端应加防雨帽;
        6)非增压柴油机应在排烟管装设消声器。两台柴油机不应共用一个消声器,消声器应单独固定。
    8 机房设计时应采取机组消声及机房隔声综合治理措施,治理后环境噪声不宜超过表6.1.3-2的规定。

表6.1.3-2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dBA)

6.1.4 设于地下层的柴油发电机组,其控制屏及其他电气设备宜选择防潮型产品。

6.1.5 机房配电线缆选择及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房、储油间宜按多油污、潮湿环境选择电力电缆或绝缘电线;
    2 发电机配电屏的引出线宜采用耐火型铜芯电缆、耐火型封闭式母线或矿物绝缘电缆;
    3 控制线路、测量线路、励磁线路应选择铜芯控制电缆或铜芯电线;
    4 控制线路、励磁线路和电力配线宜穿钢导管埋地敷设或采用电缆沿电缆沟敷设;
    5 当设电缆沟时,沟内应有排水和排油措施。

6.1.6 附属设备的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附属设备电动机的控制方式应与机组控制方式一致;
    2 柴油机冷却水泵宜采用就地控制和随机组运行联动控制;
    3 高位油箱供油泵宜采用就地控制或液位控制器进行自动控制。

6.1.7 控制室的电气设备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机容量小于或等于500kW的装集式单台机组可不设控制室;单机容量大于500kW的多台机组宜设控制室。
    2 控制室的位置应便于观察、操作和调度,通风、采光应良好,进出线应方便。
    3 控制室内不应有油、水等管道通过,不应安装无关设备。
    4 控制室内的控制屏(台)的安装距离和通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控制屏正面操作宽度,单列布置时,不宜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宜小于2.0m;
        2)离墙安装时,屏后维护通道不宜小于0.8m。
    5 当控制室的长度大于7m时,应设有两个出口,出口宜在控制室两端。控制室的门应向外开启。
    6 当不需设控制室时,控制屏和配电屏宜布置在发电机端或发电机侧,其操作维护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屏前距发电机端不宜小于2.0m;
        2)屏前距发电机侧不宜小于1.5m。

6.1.8 发电机组的自启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组应处于常备启动状态。一类高层建筑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为一级建筑物的发电机组,应设有自动启动装置,当市电中断时,机组应立即启动,并应在30s内供电。
    当采用自动启动有困难时,二类高层建筑及二级保护对象建筑物的发电机组,可采用手动启动装置。
    机组应与市电连锁,不得与其并列运行。当市电恢复时,机组应自动退出工作,并延时停机。
    2 为了避免防灾用电设备的电动机同时启动而造成柴油发电机组熄火停机,用电设备应具有不同延时,错开启动时间。重要性相同时,宜先启动容量大的负荷。
    3 自启动机组的操作电源、机组预热系统、燃料油、润滑油、冷却水以及室内环境温度等均应保证机组随时启动。水源及能源必须具有独立性,不得受市电停电的影响。
    4 自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自启动宜采用电启动方式,电启动设备应按下列要求设置:
        1)电启动用蓄电池组电压宜为12V或24V,容量应按柴油机连续启动不少于6次确定;
        2)蓄电池组宜靠近启动电机设置,并应防止油、水浸入;
        3)应设置整流充电设备,其输出电压宜高于蓄电池组的电动势50%,输出电流不小于蓄电池10h放电率电流。

6.1.9 发电机组的中性点工作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发电机中性点接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只有单台机组时,发电机中性点应直接接地,机组的接地形式宜与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形式一致;
        2)当两台机组并列运行时,机组的中性点应经刀开关接地;当两台机组的中性导体存在环流时,应只将其中一台发电机的中性点接地;
        3)当两台机组并列运行时,两台机组的中性点可经限流电抗器接地。
    2 发电机中性导体上的接地刀开关,可根据发电机允许的不对称负荷电流及中性导体上可能出现的零序电流选择。
    3 采用电抗器限制中性导体环流时,电抗器的额定电流可按发电机额定电流的25%选择,阻抗值可按通过额定电流时其端电压小于10V选择。

6.1.10 柴油发电机组的自动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组与电力系统电源不应并网运行,并应设置可靠连锁。
    2 选择自启动机组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市电中断供电时,单台机组应能自动启动,并应在30s内向负荷供电;
        2)当市电恢复供电后,应自动切换并延时停机;
        3)当连续三次自启动失败,应发出报警信号;
        4)应自动控制负荷的投入和切除;
        5)应自动控制附属设备及自动转换冷却方式和通风方式。
    3 机组并列运行时,宜采用手动准同期。当两台自启动机组需并车时,应采用自动同期,并应在机组间同期后再向负荷供电。

6.1.11 储油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燃油来源及运输不便时,宜在建筑物主体外设置40~64h耗油量的储油设施;
    2 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8.0h的燃油量,并应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3 日用燃油箱宜高位布置,出油口宜高于柴油机的高压射油泵;
    4 卸油泵和供油泵可共用,应装设电动和手动各一台,其容量应按最大卸油量或供油量确定。

6.1.12 柴油发电机房的照明、接地与通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房各房间的照度应符合表6.1.12的规定;

表6.1.12 机房各房间的照度

    2 发电机间、控制及配电室应设备用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表6.1.12的规定,持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h;
    3 机房内的接地,宜采用共用接地。 
    4 燃油系统的设备与管道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
    5 控制室与值班室应设通信电话,并应设消防专用电话分机。

6.1.13 当设计柴油发电机房时,给水排水、暖通和土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水排水
        1)柴油机的冷却水水质,应符合机组运行技术条件要求;
        2)柴油机采用闭式循环冷却系统时,应设置膨胀水箱,其装设位置应高于柴油机冷却水的最高水位;
        3)冷却水泵应为一机一泵,当柴油机自带水泵时,宜设1台备用泵;
        4)机房内应设有洗手盆和落地洗涤槽。
    2 暖通:
        1)宜利用自然通风排除发电机间内的余热,当不能满足温度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
        2)当机房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地下层时,应设置防烟、排烟、防潮及补充新风的设施;
        3)机房各房间温湿度要求宜符合表6.1.13-1的规定;

表6.1.13-1 机房各房间温湿度要求

4)安装自启动机组的机房,应满足自启动温度要求。当环境温度达不到启动要求时,应采用局部或整机预热措施。在湿度较高的地区,应考虑防结露措施。
    3 土建:
        1)机房应有良好的采光和通风;
        2)发电机间宜有两个出入口,其中一个应满足搬运机组的需要。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并应采取隔声措施,向外开启;发电机间与控制室、配电室之间的门和观察窗应采取防火、隔声措施,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并应开向发电机间;
        3)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4)当机房噪声控制达不到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的规定时,应做消声、隔声处理;
        5)机组基础应采取减振措施,当机组设置在主体建筑内或地下层时,应防止与房屋产生共振;
        6)柴油机基础宜采取防油浸的设施,可设置排油污沟槽,机房内管沟和电缆沟内应有0.3%的坡度和排水、排油措施;
        7)机房各工作房间的耐火等级与火灾危险性类别应符合表6.1.13-2的规定。

表6.1.13-2 机房各工作房间耐火等级与火灾危险性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