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3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
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
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6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
7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
8
《管形荧光灯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7896
9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
分类: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2011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15.4 电 信 间
15.4.1 住宅建筑电信间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5m2。
15.4.2 住宅建筑的弱电间、电信间宜合用,使用面积不应小于电信间的面积要求。
15.3 弱电间及弱电竖井
15.3.1 弱电间应根据弱电设备的数量、系统出线的数量、设备安装与维修等因素,确定其所需的使用面积。
15.3.2
多层住宅建筑弱电系统设备宜集中设置在一层或地下一层弱电间(电信间)内,弱电竖井在利用通道作为检修面积时,弱电竖井的净宽度不宜小于0.35m。
15.3.3
7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弱电系统设备的安装位置应由设计人员确定。弱电竖井在利用通道作为检修面积时,弱电竖井的净宽度不宜小于0.6m。
15.3.4
弱电间及弱电竖井应根据弱电系统进出缆线所需的最大通道,预留竖向穿越楼板、水平穿过墙壁的洞口。
15.2 控 制 室
15.2.1 控制室应包括住宅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安全防范监控中心、建筑设备管理控制室等。
15.2.2 住宅建筑的控制室宜采用合建方式。
15.2.3 控制室的供电应满足各系统正常运行最高负荷等级的需求。
15.1 一般规定
15.1.1 住宅建筑的机房工程宜包括控制室、弱电间、电信间等,并宜按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中的C级进行设计。
15.1.2 住宅建筑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有关规定。
14.4 应急联动系统
14.4.1 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居住人口超过5000人的住宅建筑宜设应急联动系统。应急联动系统宜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为基础。
14.4.2 住宅建筑应急联动系统宜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的相关规定。
14.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14.3.1 住宅建筑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宜包括周界安全防范系统、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系统、家庭安全防范系统及监控中心。
14.3.2 住宅建筑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配置标准应符合表14.3.2的规定。

14.3.3 周界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子周界防护系统应与周界的形状和出入口设置相协调,不应留盲区;
2 电子周界防护系统应预留与住宅建筑安全管理系统的联网接口。
14.3.4 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子巡查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离线式电子巡查系统的信息识读器底边距地宜为1.3m~1.5m,安装方式应具备防破坏措施,或选用防破坏型产品;
2)在线式电子巡查系统的管线宜采用暗敷。
2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建筑的主要出入口、主要通道、电梯轿厢、地下停车库、周界及重要部位宜安装摄像机;
2)室外摄像机的选型及安装应采取防水、防晒、防雷等措施;
3)应预留与住宅建筑安全管理系统的联网接口。
3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重点对住宅建筑出入口、停车库(场)出入口及其车辆通行车道实施控制、监视、停车管理及车辆防盗等综合管理;
2)住宅建筑出入口、停车库(场)出入口控制系统宜与电子周界防护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联网。
14.3.5 家庭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访客对讲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机宜安装在单元入口处防护门上或墙体内,室内分机宜安装在起居室(厅)内,主机和室内分机底边距地宜为1.3m~1.5m;
2)访客对讲系统应与监控中心主机联网。
2
紧急求助报警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户应至少安装一处紧急求助报警装置;
2)紧急求助信号应能报至监控中心;
3)紧急求助信号的响应时间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3
入侵报警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在住户套内、户门、阳台及外窗等处,选择性地安装入侵报警探测装置;
2)入侵报警系统应预留与小区安全管理系统的联网接口。
14.3.6 监控中心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控中心应具有自身的安全防范设施;
2 周界安全防范系统、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系统、家庭安全防范系统等主机宜安装在监控中心;
3
监控中心应配置可靠的有线或无线通信工具,并应留有与接警中心联网的接口;
4
监控中心可与住宅建筑管理中心合用,使用面积应根据系统的规模由工程设计人员确定,并不应小于20m2。
14.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4.2.1 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保护对象的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规定。
14.2.2
当10层~18层住宅建筑的消防电梯兼作客梯且两类电梯共用前室时,可由一组消防双电源供电。末端双电源自动切换配电箱应设置在消防电梯机房内,由双电源自动切换配电箱至相应设备时,应采用放射式供电,火灾时应切断客梯电源。
14.2.3
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消防控制室、应急广播系统及声光警报装置。其他需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住宅建筑设置应急广播困难时,应在每层消防电梯的前室、疏散通道设置声光警报装置。
14.1 一般规定
14.1.1 公共安全系统宜包括住宅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和应急联动系统。
14.1.2 住宅建筑公共安全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等的有关规定。